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137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註]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竊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本色,而輒賫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家紅按:此處應有段落標記。據雍正律、乾隆律。

條例/tiaoli 1

一、漂沒船糧,著落沿途催攢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状,該督撫確察具題豁免。按:此實在漂沒者。若漕運官軍,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察實,給賞輕賫銀十兩。官軍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按:此捏報漂沒者。沿途催攢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督撫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所虧米數,仍行原衛所,將故失侵捏之人家産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幫賠十分之三。按:原衛所云云,係爾時辦法。

條例/tiaoli 2

一、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條例/tiaoli 3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如有違限,將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隨幫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撫不行查參,照隱匿不參催糧官例議處。設有非常風阻、冰凍、淺滯,俱令查實報明,免其議處。

條例/tiaoli 4

一、凡運解餉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於中途私回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參,將該汛專兼將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中途私回之兵丁,責革名糧。

條例/tiaoli 5

一、糧船到淮,米色霉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状者,虧折之米著落該幫旗丁賠補。運弁未經出有結状者,著落縣、幫各半均賠。

條例/tiaoli 6

一、衛所運弁正丁雇覓頭船、水手,俱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連坐。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查,倘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仍將生事情由報明總漕。其未經開兌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開運出境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並天津總兵、通州副將、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查。一經事犯,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拿,按律懲治。倘押運官弁或有徇縱,地方官不行查拿,該督撫即行題參。除徇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並各處之該管上司,俱分別議處。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7

一、委解銅斤,照解餉之例,按運更換。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將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倘局内書役、爐頭人等,於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其各省委解顏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換。

條例/tiaoli 8

一、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餉所需水脚,向係商人自備應用,並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每逢起解之期,該管官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務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如該管官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致有疏失,著落解官名下追賠。解官不能完項,即著差委之上司賠補。

條例/tiaoli 9

一、凡糧船在内河失風至三隻以上者,運弁、廳員交部分別議處,旗丁各杖一百,枷號一個月。如有捏報失風,審實,從重定議。至盛夏之時,倘遇雨水猝發,衝壞數隻者,該督撫查明實在情形,奏明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10

一、解餉失鞘地方,文員分賠一半,差委不愼之大員分賠三分,解員賠二分。如解員不能賠補,亦著差委之大員賠補。武員照例處分,免其分賠。

條例/tiaoli 11

一、薊運回空,有在該地方刨取白土裝帶,及沿河市鎮鋪戶有將白土賣與糧船者,如尚無攙和情弊,將鋪戶、丁舵均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已經攙和者,將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攙入漕糧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運弁與押空千總,及不行查禁之薊州文武官弁,交該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2

一、糧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審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13

一、糧船被竊,該旗丁呈報本幫運弁,移知該地方官緝賊追贓,被竊之船即隨幫前行,不必守候。至強劫重案,必須等候待驗,該領運官具報,立即會勘,州縣立給印票,催趲前行按:此會勘後事也,並將被盜守候緣由報明漕督及該管官查核。倘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計贓以枉法科罪。其經過地方,如有強劫之案,該地方文武官弁俱照城内失事例議處。水手行竊,及幫船被盜,將領運員弁分別強竊及抑勒、隱諱,計案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14

一、州縣起解銀兩,解役潛行小路,不請撥護者,即未被失,亦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5

一、管押餉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盜,仍照舊例分別首從定擬外,其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者,減首犯罪一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審有確據者,減二等治罪。

條例/tiaoli 16

一、朝鮮國進貢使臣一抵鳳凰城,責令城守尉查明人數,並將攜帶貨物銀兩數目,註載册檔,聽其自擇素日信識之商人,雇車載運,取具交領呈状備查。仍分晰造具細册,呈報將軍按:即盛京將軍及該管衙門,沿途派官一員、兵二十名;所至州縣,酌派妥役二三十名,護送照料,遇晩巡邏。驛丞按站預報地方旗民各官,至運界交接,將交接月日呈報將軍等衙門備查。如不行預報,及交接貽誤者,均查參,分別議處。若朝鮮人衆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著落迎送官、通官嚴加約束,有犯申報查辦。如迎送官、通官約束不嚴,許地方旗民各官呈報該將軍,嚴參議處。朝鮮來使攜帶銀物,交商載運,偶有損傷,著落原商賠還,仍照棄毀官物律治罪。

條例/tiaoli 17

一、承辦銅斤之廠員、運員,不以公事為心,因循怠惰,以致廠銅缺額、運瀘逾限者,均革職,發往新疆效力。數年後,廠銅日旺,漸有積餘,瀘店底銅亦日增充裕,遇有天時之不齊,物力之偶絀,間有缺額遲運,為數無幾者,戶部再行核酌情形,請旨辦理。

條例/tiaoli 18

一、各省應解各部院飯銀等項,一面委妥員搭解,親赴各衙門交納,一面將銀數及解員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滿不接批迴,即咨請行查,仍於年終彙咨各部院查核。

條例/tiaoli 19

一、運糧旗丁,除所運正項糧米,或因遭風沈失,報案有據,或因折耗過多,虧短有因,例准掛欠搭解,仍照例辦理,及正項漕米交足之後,及買米食用,並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實因正項虧短,但經買米回漕,計其所買米數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發邊遠充軍;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賣米之人,計其所賣之米,與同罪;至死者,減發極邊煙瘴充軍。除旗丁所買回漕之米石,及賣米之人所得米價照追入官外,仍計買米賣米石數,照監守盜本例,勒限嚴追,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20

一、糧船水手隱匿腰牌,遊蕩為匪,及隨幫匪徒偽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其未經滋事為匪,僅止隱匿及偽造腰牌者,均照違制律,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21

一、經紀、丁舵人等將漕米用藥灌漲,冀圖偸竊,計灌漲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發附近充軍;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一百石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將漕米用水灌漲,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均減一等。其用水灌漲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個月追賠。限内全完,減等發落;不完,加等治罪。

條例/tiaoli 22

一、轉運漕糧,經紀、車戶、剥船駕掌及各項代役,每米百石,掣欠逾額不及五斗,免其責懲外,如逾額至五斗,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經紀等運米千石内,逾額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一萬石内,逾額至百石以上,亦發附近充軍;三百石以上,發近邊;五百石以上,發邊遠;七百石以上,發極邊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各充軍。一千石以上,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仍先行照數追賠,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擬發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庫銀例辦理。每米一石,作銀一兩計算。倘有偸竊、盜賣情事,仍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23

一、漕糧起剥轉運,如有匪徒沿途滋擾,藉端訛索,並在京通各倉結黨盤踞把持,積年喫倉分肥者,照打攪倉場例,加一等定擬。得贓者,照蠹役詐贓例,分別治罪。為從,各減一等。計贓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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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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