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270 | Dao maniu xuchan 盜馬牛畜産

凡盜民間馬牛、驢驘、豬羊、雞犬、鵝鴨者,併計所値之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産者,以常人盜官物論。○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贓,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驘,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並從已殺計贓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御用郭什哈馬者,首犯擬絞立決,從犯擬絞監候。不論已宰、未宰,均照此例辦理。盜多羅馬者,枷號六個月,發邊遠充軍。盜駑馬者,枷號三個月,發近邊充軍。牧馬官兵盜賣者,罪同。

條例/tiaoli 2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數,俱免枷號,發附近地方,各充軍。五匹以上者,發邊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亦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罪。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條例/tiaoli 4

一、偸盜官馬二匹以下,仍以常人盜官物計贓論;三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從,擬絞監候。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5

一、察哈爾等處牧廠,如有偸賣在官牲畜,及宰食並作為私産者,係官,革職,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係牧丁,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至十匹以上者,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分贓之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至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從,俱絞監候。知情故買者,係民人,減本犯罪一等;係蒙古,照蒙古例辦理。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6

一、凡盜牛一隻,枷號一個月,杖八十;二隻,枷號三十五日,杖九十;三隻,枷號四十日,杖一百;按:枷、杖併加四隻,枷號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隻,枷號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隻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按:加徒而不加枷。十隻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按:並無枷號。二十隻以上,不計贓數多寡,擬絞監候。其雖在二十隻以下,除計贓輕者,分別枷杖徒流外,如計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盜殺者,枷號一個月,發附近充軍,俱照竊盜例刺字。其窩家知情分贓者,與盜同罪;知情不分贓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一、駐劄外邊官兵及跟役等,有偸盜蒙古馬匹者,審實,即在本處正法。其蒙古偸盜官兵馬匹,或官兵等自相偸盜馬匹,仍照舊例行。

條例/tiaoli 8

一、偸竊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擬罪外,其察哈爾蒙古有犯偸竊馬匹之案,審明,如係盜民間馬牛者,依律計贓以竊盜論;如係盜御馬及盜太僕寺等處官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條例/tiaoli 9

一、右衛地方八旗官兵所養官馬駝隻被竊,拿獲,除賊犯照偸竊蒙古四項牲畜新例辦理外,其竊盜之家主,無論閑散兵丁,如有知情縱容及分贓情事,依律治罪。係官員,咨部查議。

條例/tiaoli 10

一、奉天旗民人等偸竊馬匹案件,俱照盜牛及宰殺例分別治罪。旗人銷除旗檔,與民人一例科斷,不准折枷。

條例/tiaoli 11

一、蒙古偸竊牲畜之案,如一年内行竊二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仍照刑律,以一主為重,從一科斷,毋庸合計擬罪。

條例/tiaoli 12

一、行圍巡幸地方,如有偸竊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擬絞立決;三匹至四匹者,即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一二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處充軍,俱交驛地當苦差。為從及知情故買者,係民人,減本犯一等;係蒙古,仍照蒙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

一、民人、蒙古、番子偸竊四項牲畜,以蒙古、内地界址為斷。如在内地犯竊,即照刑律計贓,分別首從辦理。若民人及打牲索倫、呼倫貝爾旗分另戶,在蒙古地方并青海、鄂爾多斯、阿拉善毘連之番地,以及青海等處蒙古、番子互相偸竊者,俱照蒙古例分別定擬,仍各按竊盜本例刺字。按:原奏云“在内地犯竊,照民人例計贓,分別首從科罪。在蒙古地方犯竊,俱照蒙古例,一二匹至九匹,分別發遣;十匹以上,不分首從,擬絞監候”,與現在蒙古例文大相懸殊。

條例/tiaoli 14

一、新降之土爾扈特、都爾博特、額魯特、霍碩特、輝特、烏梁海六項蒙古人等,在扎薩克、察哈爾及邊陲新疆地方偸竊四項牲畜,俱照偸竊蒙古牲畜例,覈計匹數多寡,分別首從治罪。

條例/tiaoli 15

一、偸竊蒙古牛、馬、駝、羊四項牲畜,每羊四隻,作牛、馬、駝一隻計算,如數至三十匹以上者,不分首從,擬絞監候,秋審時將首犯擬入情實,從犯俱擬緩決,秋審減等時,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其為從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減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二十匹以上者,首從俱擬絞監候,秋審時將首犯入於情實,為從同竊分贓者,入於緩決,秋審減等時,減發山東、河南等處。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減發湖廣、福建等處。十匹以上者,首犯擬絞監候[註],秋審時入於緩決,減等時減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為從同竊發贓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減發山東、河南等處。六匹至九匹者,首犯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為從同竊分贓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一百。三匹至五匹者,首犯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為從同竊分贓者,發山東、河南。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一百。一二匹者,首犯發山東、河南,為從同竊分贓者,鞭一百。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九十。竊羊不及四隻者,首犯鞭一百,為從同竊分贓者,鞭九十。其雖曾共謀,未經同行,僅於竊後分贓者,鞭八十。以上應行發遣及減發各犯,俱交驛地充當苦差,毋庸僉妻發配;應鞭責者,蒙古照擬鞭責,民人折責發落。其蒙古地方強劫什物案内,搶有四項牲畜在十匹以上者,分別首從,照《蒙古則例》治罪。 家紅按:原書“候”作“後”。

條例/tiaoli 16

一、民人在蒙古地方行竊民人牲畜之案,仍照盜馬牛畜産本律本例辦理,不得照蒙古例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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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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