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292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鬪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鬪殺傷論。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鬪毆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濘 ,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誆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鬪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鬪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甎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鬪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家紅按:原書“濘”作“淖”。

條例/tiaoli 1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條例/tiaoli 2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贖銀兩數目,另載圖内。

條例/tiaoli 3

一、凡捕役拿賊,與賊格鬪,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4

一、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以戲殺論,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

一、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捏稱給付,將本犯釋放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併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6

一、命案内死罪人犯,有奏准贖罪者,追埋葬銀四十兩,給屍親收領。

條例/tiaoli 7

一、圍場内射獸兵丁,因射獸而傷平人致死者,照比較拳棒戲殺律,擬絞監候,仍追銀給付死者之家。如係前鋒、護軍、親軍、領催及甲兵等,追給銀一百兩;係跟役,追給銀五十兩。若傷而未死,前鋒等項及甲兵頭等傷者,將本犯鞭一百,罰銀四十兩;二等傷者,鞭八十,罰銀三十兩;三等傷者,鞭七十,罰銀二十兩。如係跟役,所罰銀數各減十兩,給與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8

一、凡民人於深山曠野捕獵,施放鎗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戶於深山曠野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鎗箭,打射禽獸,不期殺傷人者,仍依弓箭殺傷人本律科斷。各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9

一、凡過失殺人應追埋葬銀兩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請豁免者,免其著追,將該犯照不應重律,杖責發落。

條例/tiaoli 10

一、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將造意之犯擬斬監候。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買藥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杖一百。若執持兇器,傷罪重於滿流者,從其重者論。如下手之犯另挾他嫌,乘機殺害,並非失誤者,審實,將下手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擬斬監候;其造意之犯,照謀殺人未傷律擬徒。

條例/tiaoli 11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絞決。法司覈其情節,實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簽聲明,恭候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2

一、凡謀故鬪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命,均依謀故鬪殺各本律科罪。其因謀殺人而誤殺一命案内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3

一、凡因毆子而誤傷旁人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謀殺子而誤殺旁人,發近邊充軍。其因毆子及謀殺子而誤殺有服卑幼者,各於毆故殺卑幼本律上減一等。若誤殺有服尊長者,仍依毆故殺尊長,及誤殺尊長各本律本例問擬。

條例/tiaoli 14

一、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死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擋首報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管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一、瘋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錮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者,俱報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銬,嚴行封錮。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照例嚴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私啓鎖封者,照例治罪。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瘋病之人嚴加鎖錮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俟數年後診驗情形,再行酌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之犯到案,始終瘋迷,不能取供者,即行嚴加鎖錮監禁,不必追取收贖銀兩。如二三年内偶有病愈者,令該地方官訊取供招,出結轉詳,照覆審供吐明晰之犯,依鬪殺律擬絞監候,入於秋審緩決。遇有查辦死罪減等恩旨,與覆審供吐明晰之犯一體查辦。如不痊愈,即永遠鎖錮,雖遇恩旨,不准查辦。若鎖禁不嚴,以致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獄官嚴加參處,獄卒照例嚴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並取鄰佑地方確實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瘋妄報,除兇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情捏報之地方鄰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減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16

一、凡婦人毆傷本夫致死,罪干斬決之案,審係瘋發無知,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於案内將並非有心干犯各情節分晰敘明。法司會同覈覆,援引嘉慶十一年段李氏案内所奉諭旨具題,仍照本條擬罪,毋庸夾籖。内閣覈明,於本内夾敘説帖,票擬“九卿議奏”及“依議斬決”雙籖進呈,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7

一、瘋犯殺人,永遠鎖錮。若親老丁單,例應留養承祀者,如病果痊愈,令地方官診驗明確,加結具題核釋,仍責成地方官,飭交犯屬領回,嚴加防範。倘復病發滋事,親屬照例治罪,本犯永遠監禁,不准釋放,出結之地方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8

一、瘋病殺人,問擬死罪免勾,永遠監禁之犯,病愈後遇有恩旨,例得查辦釋放者,除所殺係平人,仍照舊辦理外,若卑幼致死尊長,及妻致死夫,關係服制者,仍永遠監禁,不准釋放。

條例/tiaoli 19

一、凡瘋病殺人之案,總以先經報官有案為據。如診驗該犯始終瘋病,語無倫次者,仍照定例,永遠鎖錮。若因一時陡患瘋病,猝不及報,以致殺人,旋經痊愈,或到案時雖驗係瘋迷,迨覆審時供吐明晰者,該州縣官審明,即訊取屍親切實甘結,敘詳咨部,方准擬以鬪殺。如無報案,又無屍親切結,即確究實情,仍按謀故各本律定擬。按:與上“假瘋妄報”一條語意相類。至所殺係有服卑幼,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發配,仍依瘋病人例,永遠鎖錮。

條例/tiaoli 20

一、瘋病殺人,除平人一命仍照例分別辦理外,若致斃平人非一家二命者,擬絞監候,秋審酌入緩決。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三命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斬監候,秋審俱入於情實。倘審係裝捏瘋迷,仍按謀故鬪殺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21

一、因瘋致斃期功尊長尊屬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兇犯有服卑幼,律不應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斃平人一命,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長尊屬本律問擬,准其比引情輕之例,夾簽聲請,候旨定奪。若致斃期功尊長尊屬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但均屬期功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絞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斃平人二命,無論是否一家,俱按律擬斬立決,不准夾簽聲請。

條例/tiaoli 22

一、凡瘋病殺人,問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並連斃平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應入情實各犯,毋庸查辦外,其餘應入緩決人犯,如果到案後病愈,監禁五年後,不復舉發,遇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飭取印甘各結,題請留養承祀。倘釋放後,復行滋事,將出結之地方官,並鄰族人等,分別議處懲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病愈,不准再予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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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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