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299 | Weibi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tiaoli 1

一、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状,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2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3

一、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羞忿自盡者,無論出嫁、在室,俱擬絞立決。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擬絞監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婦女實發駐防,給兵丁為奴,姦夫止科姦罪。本夫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姦婦止科姦罪。如父母本夫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姦婦仍照並未縱容之例科斷。

條例/tiaoli 4

一、強姦内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姐妹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監候。如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5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兩,杖一百、徒三年。如非致命,又非重傷者,杖六十、徒一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屬,及折肢,若瞎其一目,並功服卑幼毆傷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律絞決外,若毆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者,緦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發邊遠充軍;緦麻,發近邊充軍。如非致命,又非重傷,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以下卑幼,各於逼迫尊長尊屬致死本律上,加一等治罪。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傷罪。

條例/tiaoli 6

一、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7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8

一、豪強兇惡之徒,恃財倚勢,因事威逼、挾制、窘辱,令平民冤苦無申,情極自盡,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斬監候。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擬絞監候。如無前項情節,仍照例分別擬軍。

條例/tiaoli 9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審有觸忤干犯情節,以致忿激輕生,窘迫自盡者,即擬斬決。其本無觸忤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忿輕生自盡者,擬以絞候。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

條例/tiaoli 10

一、妻妾悍潑,逼迫其夫致死者,擬絞立決。若釁起口角,事涉微細,並無逼迫情状,其夫輕生自盡者,照子孫違犯教令,致父母輕生自盡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1

一、婦人因姦有孕,畏人知覺,與姦夫商謀用藥打胎,以致墮胎身死者,姦夫比照以毒藥殺人,知情賣藥者,至死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於流者,仍照本律,從重科斷。如姦婦自倩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2

一、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状,不過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3

一、因姦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4

一、強姦已成,將本婦殺死者,斬決,梟示。強姦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若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兇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擬斬立決。若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擬斬監候。如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5

一、姦夫、姦婦商謀同死,若已將姦婦致死,姦夫並無自戕傷痕、同死確據者,審明或係謀故,或係鬪殺,核其實在情節,各按本律擬以斬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為寛貸。若姦夫與姦婦因姦情敗露,商謀同死,姦婦當即殞命,姦夫業經自戕,因人救阻,醫治傷痊,實有確據者,將姦夫減鬪殺罪一等律[註],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及別項情節,臨時酌量,從重定擬。 家紅按:“律”當為衍字。

條例/tiaoli 16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恥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悔抱忿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改發邊遠充軍。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7

一、婦女令媳賣姦不從,折磨毆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絞監候。若姦夫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改發各省駐防為奴。

條例/tiaoli 18

一、凡婦女因人褻語戲謔,羞忿自盡之案,如係並無他故,輒以戲言覿面相狎者,即照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其因他事與婦女角口,彼此詈罵,婦女一聞穢語,氣忿輕生,以及並未與婦女覿面相謔,止與其夫及親屬互相戲謔,婦女聽聞穢語,羞忿自盡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9

一、強姦本宗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未成,將本婦殺死者,分別服制,擬以凌遲、斬決,仍梟示。係外姻親屬,免其梟示。

條例/tiaoli 20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21

一、強姦不從,主使本夫將本婦毆死,主使之人擬斬立決,本夫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22

一、因事與婦人角口,穢語村辱,以致本婦氣忿輕生,又致其夫痛妻自盡者,擬絞監候,入於秋審緩決。

條例/tiaoli 23

一、凡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親屬相姦,姦夫按姦罪應發附近充軍者,如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姦夫於姦罪上加一等,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4

一、姦淫之徒先與其姑通姦,因被其媳窺破礙眼,即聽從姦婦圖姦其媳,不從,致被其姑毒毆自盡者,除姦婦仍發各省駐防為奴外,將圖姦釀命之犯,擬絞監候,秋審入於情實。

條例/tiaoli 25

一、賊犯除有心放火,圖竊財物,延燒事主斃命者,仍照例依強盜分別問擬斬決、斬梟外,如因遺落火煤,或因撥門不開,燃燒門閂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竊取財物,致火起延燒,不期燒斃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盜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監候。若燒斃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三命以上,加擬[註]梟示。 家紅按:原書“擬”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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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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