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314 | Nubi ou jiazhang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贖。若奴婢毆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註1]無傷,亦監候。為從減一等;傷者,預毆之奴婢,不問首從、重輕皆斬監候。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過失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預毆之奴婢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兼内外、尊卑,但毆即坐,雖傷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但絞不斬。一毆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毆奴婢皆斬。故殺,亦皆斬監候。○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註2]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盜,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毆殺或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篤疾者,非至死,勿論也。○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家紅按1:原書“即”作“及”。 家紅按2:原書無“及家長”三字。

條例/tiaoli 1

一、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至死者,皆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

一、奴婢過失殺家長者,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3

一、契賣婢女,務照價買家人例,旗人將文契呈明該管佐領,先用圖記,自赴税課司驗印;民人將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至旗人契買民間婢女,在京具報五城、大宛兩縣,在外具報該地方官,用印立案。倘有情願用白契價買者,仍從其便。但遇毆殺、故殺,問刑衙門須驗紅契、白契,分別科斷。再,旗民所買婢女,已經配給紅契家奴者,准照紅契辦理。

條例/tiaoli 4

一、凡民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投靠及所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如有干犯家長,及家長殺傷奴僕,驗明官册印契,照奴僕本律治罪。至奴僕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喫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殺傷家長緦麻以上親者,無論年限及已未配有室家,均照奴婢殺傷家長,一體治罪。其家長殺傷白契所買,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以殺傷奴婢論。若甫經契買,未配室家者,以殺傷雇工人論。至典當家人、隸身長隨,若恩養在三年以上,或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如有殺傷,各依奴婢本律論。倘甫經典買,或典買隸身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及一切車夫、厨役、水火夫、轎夫、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僕名分,並無典賣字據者,如有殺傷,各依雇工人本律論。若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喚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如有殺傷,各依凡人科斷。至典當雇工人等,議有年限,如限内逃匿者,責三十板,仍交與本主服役。

條例/tiaoli 6

一、契買婢女,伊父母兄弟私自拐逃者,照和誘知情發遣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女給主領回。若契賣家奴及戶下陳人,將女私聘與人,未成婚者,給還本主;已成婚者,追身價銀四十兩。無力者,量追一半給主。其嫁女之人,杖一百、徒三年,滿日給主管束。娶主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7

一、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註]者,革職,不准折贖,杖一百。若將族中奴婢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杖一百。毆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絞候。旗人將奴婢責打身死者,枷號二十日;故殺者,枷號一個月;刃殺者,枷號兩個月,各鞭一百。毆雇工人致死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毆族中奴婢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將族中奴婢故殺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主。其奴婢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家紅按:原書“刃殺”作“刃傷”。

條例/tiaoli 8

一、官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減一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毆死贖身奴婢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

條例/tiaoli 9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緦麻,遞加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毆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賤相毆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俱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毆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毆故殺放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毆故殺放出奴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毆殺族中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出,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毆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10

一、家長之妾,毆故殺奴婢之案,除係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長之期親毆故殺奴婢本律,分別定擬外,其未生子女之妾毆死隸身服役之婢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擬絞監候。若與家長之衆奴婢有犯,並非隸身服役之人,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11

一、凡旗民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子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條例/tiaoli 12

一、凡奴婢背主投營,挾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一、凡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自行攜帶之妻子跟隨,本犯在主家倚食服役,被主責打身死者,照毆死雇工人例,擬杖一百、徒三年。其妻子自行謀生,不隨本犯在主家倚食者,仍以凡論。

條例/tiaoli 14

一、凡家長之期親因與人通姦,被白契所買婢女窺破,起意致死滅口之案,除婢女年在十五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將未至十五歲之婢女起意致死者,擬絞立決。若係為從,各依本例科斷。

條例/tiaoli 15

一、凡家主將紅契所買奴婢,及白契典買恩養已久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毆致死,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若所殺奴婢係白契所買,恩養未久者,應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如伊主並無姦占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一、雇工人等干犯舊家長之案,如係因求索不遂,辭出後,復藉端訛詐,或挾家長攆逐之嫌,尋釁報復,並一切理曲肇釁在辭工以前者,均即照雇工人干犯家長各本律例,分別定擬。其辭出之後,別因他故起釁者,仍以凡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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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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