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359 | Siz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省拿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受些微雇値,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從遣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鑄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遞減一等。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拿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別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賄縱容,俱以不知情科斷。官船戶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禀首,杖八十。若私鑄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足四千里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産銅鉛地方。其雇令挑水、打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拿獲舉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湊錢入夥者,照為從減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實力訪拿,別經發覺,交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各省拿獲銷燬制錢,及將制錢剪邊圖利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決,家産入官;為從者,絞決。仍令地方官設法密拿,有能拿獲者,地方官交部議敘。失察者,地方官及該管上司交部分別議處。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告,並未分贓者,照為從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杖一百。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至私鑄之犯,容有即係私銷私剪之人,承審官拿獲案犯,必先嚴究有無銷燬、剪邊情事,倘有確據,即以私銷私剪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私鑄鉛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其熔化些須鉛斤,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察者,俱杖八十。至私鑄鉛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知而不首,仍各依次遞減科斷,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4

一、凡將銀挖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並銅鉛等物,每兩内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條例/tiaoli 5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枷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條例/tiaoli 6

一、姦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販者,照私錢律,一體分別治罪。 359-07

條例/tiaoli 7

一、拿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叔伯與弟,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減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據實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相容隱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斷。

條例/tiaoli 8

一、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拿私鑄,務於山陬水濱,人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處所,並宜差委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拿。如遇有私鑄之事,知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漫無覺察,今但能拿獲,不論年月遠近,俱免其處分。文官拿獲者,並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職拿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拿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拿者,不論本管地方及別州縣,准以拿獲之多寡,交部量予議敘。若該地方官不加意緝拿,或係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

條例/tiaoli 9

一、拿獲收買私錢,及剪邊錢攙和行使,並貨賣之案,如收買、攙和、貨賣,均在十千以上者,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收買在十千以上,攙和、貨賣,不及十千者,於遣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收買在十千以上,尚未攙和、貨賣者,再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買及攙和、貨賣均不及十千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收買不及十千,尚未攙和、貨賣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0

一、私鑄當十銅大錢,照私鑄銅錢例,分別定擬。如經紀、牙行人等,於交易時,不照錢面數目字樣,任意折減,及與鋪戶人等通同舞弊,減成定價,甚至造言煽誘,抗不收使,將為首阻撓者杖八十、徒二年,加枷號兩個月。隨同附和者,杖六十、徒一年,加枷號一個月。均先於犯事地方枷號示衆,滿日起解。

條例/tiaoli 11

一、凡銷燬錢文之案,除當十銅錢,仍照銷燬制錢例定擬外,如有存留各項停用當百、當五十、當五銅錢、當十鐵錢、鉛錢、制錢,並不赴官售賣,輒自銷燬者,於私銷制錢為首斬決、為從絞決例上酌減一等,為首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2

一、私鑄案内,知情租給房屋之房主照例治罪,房屋入官。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