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375 | Mailiang weichang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條例/tiaoli 1

一、凡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逼勒賣姦圖利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如雖無局姦圖騙情事,但非係當官交領,私具領状,將婦人久養在家,逾限不賣,希圖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實力查拿,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窩頓流娼、土妓,引誘局騙,及得受窩頓娼妓之家財物,挺身架護者,照窩賭例治罪。如係偶然存留,為日無幾,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其窩頓月日經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財物者,仍准枉法計贓從重論。鄰保知情容隱者,杖八十;受財者,亦准枉法論,計贓從重科斷。其失察之該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京城内外拿獲窩娼,並開設輭棚月日經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鄰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若甫經窩娼,及開設輭棚,其[註]被拿獲知情租給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鄰保,笞四十。若房主鄰佑實不知情,不坐,房屋免其入官。如業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經手,有賃給窩娼,開設輭棚,伊主實不知情者,罪坐經手之人。倘係官房,即將知情租給經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家紅按:原書“其”作“及”。

條例/tiaoli 4

一、凡縱容抑勒妻妾及親女、義女、子孫之婦妾等項與人通姦者,除照縱容抑勒犯姦本律治罪外,仍將縱容抑勒之人在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姦夫及婦女俱照律問擬,毋庸枷號。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及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為優者,俱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説合之中保,減一等。姦宿者,照抑勒妻女與人通姦,姦夫杖八十律,擬杖八十,子女不坐,並發歸宗。若婦女、男子自行起意為娼為優賣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宿娼狎優之人,亦照此例,同擬枷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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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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