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420 | Furen fanzui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産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鬪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決者,杖八十。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失於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懷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産而決者,笞五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條例/tiaoli 1

一、未産拷決,不墮胎,及産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依不應輕律。

條例/tiaoli 2

一、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搜查家産,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監羈禁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拘提録供,即交親屬保領,聽候發落,不得一概羈禁。

條例/tiaoli 4

一、凡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内緊要證犯,仍行轉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毋庸解審者,即交親屬收管,聽候發落。

條例/tiaoli 5

一、斬絞監候婦女,秋審解勘,經過地方,俱派撥官媒伴送。其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可改擬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如有外省定擬情實、可矜具題,經九卿會核,改擬緩決者,次年秋審,核准無異,亦即停其解審。

條例/tiaoli 6

一、犯婦懷孕,律應凌遲、斬決者,除初審證據未確,案涉疑似,必須拷訊者,仍俟産後百日限滿審鞫。若初審證據已明,供認確鑿者,於産後一月起限審解。其罪應凌遲處死者,産後一月期滿,即按律正法。

條例/tiaoli 7

一、婦女犯斬梟者,即擬斬立決,免其梟示。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