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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議准。嗣後承追不及一千兩者。 仍照部定三年之例叅處外。一千兩至五千兩者。以五年為期。每年每案追完二分。五年之內十分全完。免其處分。仍予紀錄二次。完不及二分者。初叅、降俸一級。二叅、罰俸一年三叅、降一級。四叅、又降一級。俱留任。帶罪承追。五年限滿。全完、開復。如不完。照所降之級調用。五千兩以上者。亦以一分為率。勒限五年。初叅不完。降俸二級。二次不完。罰俸一年。三次不完。降一級。四次不完。又降一級。五年限滿。如能完至七分者。准其開復。另行按年起限承追。如完不及一分。照所降之二級調用。接任官、以接任之日起限承追。 如能一年限內全完一千兩以上者。准加一級。追完五千兩以上者。准加二級。追完一萬兩以上者。准加三級。此等加級。如遇別案承追應降調者。准其抵銷。如能限內一年追完一萬五千兩以上者。交與吏部以應升之缺即用。督催各官。如不及一千兩者。亦仍照部定三年之例叅處外。一千兩至五千兩以上者。每案勒限五年。分數督催。遞年完至二分者。免其處分。完不及二分者。知府、直隸州、每案初叅、罰俸六 月。二叅、罰俸九月。三叅、罰俸一年。四叅、降一級留任俱令督催。五年限內。全完、開復。如不完。降二級留任。督撫司道、初叅、罰俸三月。二叅、罰俸六月。三叅、罰俸九月。四叅 、罰俸一年。五年限滿無完。降一級留任。仍令按年起限督催。全完、開復。至在外催追武職官員。及在京交與八旗之案。俱照此例議處。餘俱照吏戶兵刑四部從前所定之例遵行。 又議准。虧空糧米。責成糧道督催。虧空鹽課。責成鹽道督催。其守巡道員。免其併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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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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