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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8 | Fanzui zishou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贓。謂如枉 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 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 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 問。不加拷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其犯 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為之首。及彼此詰發。互相告言。各聽如 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 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以干犯名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贓 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 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 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 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 罪。但既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 本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 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謹案律文若私越度關及姦下。有並私習天文五字。雍正三年刪。]

tiaoli 條例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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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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