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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24諭。嗣後具題案內官員人等。有一人於兩案犯罪。而前案罪輕。先行題結。俟後案審明從重 歸結者。至後案從重題結之日。仍將前案所擬輕罪敘入。然後就本案所犯重罪按律定擬。如前案已擬重罪。後案之罪輕於前案者。至後案題結之日。亦必將前 案重罪聲明。仍歸前案定擬。如有數案犯罪者。亦必將各案所擬應得之罪。俱簡明敘入最後題結本章內。

1725諭。嗣後枷責之犯。奉旨改為發遣者。律不重科。俱免其枷責之罪。若有情罪可惡。雖令發 遣。仍應枷責者。臨時請旨。

1804諭。此案繆細妹因毆小功服兄繆三康致死。律應斬決。又致母黃氏畏累自縊。例應照本犯罪 名擬以立決。該犯身兼二罪。問擬斬決。已無可復加。但該犯祗科毆死服兄之罪。已應斬決。 又因逞忿累及所生。不可不量加嚴辦以昭區別。繆細妹著即行處斬。仍於犯事地方梟示。俾鄉愚觸目咸知儆戒。嗣後有身犯二罪俱應斬決者。均加擬梟示。著刑部纂入律例。用示明刑 弼教至意。

1806諭。本日陝西巡撫董教增奏因姦謀死本夫及伊姑二命。姦夫姦婦分別凌遲斬決一摺。已批交 該部知道矣。此案黃宋氏商同姦夫勒斃本夫。後因伊姑查問伊子下落。復商同將伊姑勒斃。 似此兇淫之案。實屬目不忍睹。可謂人心滅絕。全無倫理。該撫以黃宋氏蔑倫淫惡。二罪相等。從一科斷。依因姦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自係照例辦理。但該犯婦兩 犯凌遲處死之罪。因法無可加。仍照因姦殺死本夫之條定擬。尚覺情浮於法。著刑部悉心詳 擬。嗣後有似此兩犯凌遲重罪者。於凌遲內酌定如何予以寸磔以示區別之處。具奏載入例冊。 其姦夫如有商同謀死本夫。復殺死姦婦期親以上尊長者。著立斬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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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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