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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諭。刑部題覆四川省馮龔氏毆傷伊夫馮青身死。將馮龔氏問擬斬決一本。馮龔氏著即處斬。 至此案馮青之子馮克應。於伊母馮龔氏在途毆傷伊夫殞命時。因取火轉回瞥見。當即哭喊。 龔氏嚇勿聲張。令其一同潛逃。該部以馮克應業經該督審明。不知父母爭毆。是以未及往救。 請免置議。人子之於父母。原有容隱之例。但父之於母。尊親雖屬相等。然父為子綱。夫為 妻綱。禮經有母出與廟絕之文。是人子之於父母。恩同而分則有閒。設為人子者。遇有父毆母致死之事。自當隱忍不言。原可免其科罪。若其父被母毆死。即迫於母命。當時未敢聲張。 至經官審訊時。自應據實訴出。方為處人倫之變而不失其正。此等綱常大義。雖鄉僻蚩氓。未能通曉。但準情斷獄。 不可不示以等差。折衷至當。此案馮克應於伊父被伊母毆死。到案時如即行供出實情。自可 免議。儻並未供明前項案情。皆係審訊馮龔氏而得。馮克應即不得為無罪。亦應酌加薄罰。 以示人道大倫。該督原題及部議。皆於此處未經聲敘明晰。著刑部遵旨行文駮飭。令該督將 馮克應到案曾否即行供出之處訊明。覆到再行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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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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