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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蒙古案件有送部審 理者。即移會理藩院衙門。將通曉蒙古言語司官派出一員。帶領通事赴刑部公同審理。除內 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擬者。會審官不必列銜外。其隸在理藩院。應照蒙古例科斷者。會審官一體列銜。如朝審案內遇有蒙古人犯。知會理藩院堂官到班會審。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體列銜。 [謹案此條雍正十一年定。原例未及應否列銜之處。乾隆五年增。]

條例/tiaoli 2

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 應正法者。照舊例在西甯監禁。其偷竊牲畜例應擬絞解京監候之犯。俟部覆後。解赴甘肅按 察使衙門監禁。於秋審時將該犯情罪入於該省招冊。咨送三法司查覈。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條例/tiaoli 3

蒙古與民人交涉之案。凡遇鬬毆拒捕等事。該地方官與旗員會訊明確。如蒙古在內地犯事者。照刑律辦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 事者。即照蒙古例辦理。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六年定。]

條例/tiaoli 4

蒙古地方搶劫案件。如俱係蒙古 人。專用蒙古例。俱係民人。專用刑律。如蒙古與民人夥同搶劫。覈其罪名。蒙古例重於刑 律者。蒙古與民人俱照蒙古例問擬。刑律重於蒙古例者。蒙古與民人俱照刑律問擬。 [謹案此 條嘉慶二十三年遵旨定。]

條例/tiaoli 5

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遇有搶奪之案。如事主係蒙古 人。不論賊犯是民人是蒙古。專用蒙古例。如事主係民人。不論賊犯是民人是蒙古。專用刑 律。儻有同時並發之案。如事主一係蒙古一係民人。即計所失之贓。如蒙古所失贓重。照蒙 古例問擬。民人所失贓重。照刑律科斷。 [謹案此條道光二十九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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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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