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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42 |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 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 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 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 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 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 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 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 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tiaoli 條例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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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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