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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0

直省 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 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儻抵 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 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不必停遣。至軍流遣犯在配脫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 他省。並應發伊黎烏魯木齊等處。或由新疆改發內地人犯。雖遇隆冬盛暑。均一例不准停遣。 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亦准停解。 其起解及接遞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行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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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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