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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烏魯木齊安插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 係民、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犯該軍流罪者。除照例折枷外。仍留烏魯木齊、照發來種地之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儻犯該軍流者。復 有滋事脫逃等情。枷號兩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換班綠旗兵丁犯該徒罪者。不 必發往內地。仍留烏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效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發回。犯該 軍流罪者。仍照例案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內地。至貿易商民。犯該軍流罪。俱解往內地照 例辦理。

條例/tiaoli 2

凡內地民人。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黎等處。其在伊黎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 者。亦發往伊黎等處。並視其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者給額魯特及回人為奴。

條例/tiaoli 3

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 仍留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儻復有滋事脫逃等情。枷號兩月。改給烏魯木齊兵丁為奴。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 免其充徒。係民、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其換班綠旗兵丁。及內地貿易商民。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黎等處。其在伊黎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黎等處。並視其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者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內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 若犯該徒罪者。係換班綠旗兵丁。仍留該處。不給口糧。在種地處效力。照應徒年限扣算。 滿日再行發回。係內地民人。仍解回內地。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4

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跟役內。如有酗酒滋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黎等處。給予兵丁額魯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內。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人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5

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跟役內。如有酗酒滋事。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黎等處。其在伊黎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葉爾羌者。亦發於伊黎等處。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內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6

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烏魯木齊一帶 者。發往伊黎等處。在伊 黎一帶者。發烏什、葉爾羌等處。在烏什各城者。發伊黎等處。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內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復行酗 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發落。至新疆等處綠營兵丁。有犯喫酒行兇。如平日安分。偶爾醉鬧。尚無兇惡情狀者。該將軍都統等自行責革。若屢次酗酒行兇怙惡不悛者。審明屬實。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擬發。視其情罪輕重。量為酌定。輕者當差。重者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7

各處永遠枷號人犯。於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別發遣。若該犯 原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黎。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別旗民當差為奴。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處之例辦理。俱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儻在配在途乘閒脫逃。俱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發落。若犯行兇擾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問擬。

條例/tiaoli 8

各處永遠枷號人犯。於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 分別發遣。若該犯原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黎。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 發往烏魯木齊。其原擬軍流以下者。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 充軍。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俱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 儻在配在途乘閒脫逃。除發煙瘴人犯照例加等改發外。餘俱應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發落。若犯 行兇擾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問擬。

條例/tiaoli 9

發往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果悔過悛改。視其原犯情罪輕重。定限或三年或五年。編入該處民戶冊內。給予地畝。令其耕種納糧。其未經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隨妻子。 或因到配已近。不願回籍。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情願到配為民者。該地方官訊明。仍行發往。即入於各該處民籍安插耕種。不必令其為奴。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自願回籍者。 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籍。至已經到配。年限未滿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滿例。 准入民籍。一體安插。不必復令為奴。

條例/tiaoli 10

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止令其永遠種地。不得令其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戶冊內。給予地畝。 令其耕種納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先將緣事案由咨部 覈覆。方准入廠。設日後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係當差人犯。入廠五年期滿。准其為民。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如係為奴人犯。入廠五年期滿。止准為民。 改入該處民戶冊內。不准回籍。

條例/tiaoli 11

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者。除奉特旨發遣、及有關大逆緣坐發遣人犯、不許做工幫捐外。其餘不論罪由輕重。咨部記檔。 五年期滿為民後。有仍願留廠效力者。再行細覈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廠。罪輕者報部覈覆。再加至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12

民人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戶冊內。給地耕種納糧。 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大逆緣坐發遣為奴人犯、不准做工幫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廠五年期滿。俱准其為民。改入該處民戶冊內。查係當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覈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廠。罪輕者報部覈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13

凡由新疆條款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人犯。無論在四千里內外。均編發有煙瘴 省分安置。其籍隸煙瘴之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省。應發煙瘴人犯。應於隔遠煙瘴省分調發。 廣東省與雲南省互調。廣西省與貴州省互調。至不足四千里鄰近煙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應 發煙瘴人犯。湖南省發往雲南。福建省發往貴州。四川省發往廣東。其餘各省有距煙瘴省分較遠者。如奉天府屬應發煙瘴人 犯。編發廣西貴州二省。甘肅之甘州、涼州、西甯、安西、甯夏等府、及肅州各屬應發煙瘴人犯。編發雲南貴州二省。均解交各該巡撫衙門酌發安置。

條例/tiaoli 14

發遣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分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省督撫自行奏 聞。於拏獲處所正法示眾。

條例/tiaoli 15

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獄脫逃。照遣所及中途脫逃例。拏獲之日。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6

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發遣雲貴兩廣煙瘴之刨薓人犯、在配脫逃者。仍照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強盜窩主造 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項人犯、從前照 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脫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俱照原例 所定地方各加一等改發。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 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俱酌發駐防兵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脫逃被獲。 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7

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竊盜三次、贓至五十兩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 積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姦婦 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遣雲貴兩廣之刨薓人犯。在配脫逃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俱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給予兵丁為奴。其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 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掘他人 墳冢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搶奪傷人、傷非金 刃、傷輕平復為首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 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脫逃者。俱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如有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餘俱照例僉妻遣發。如起解在途。 並到配之後。有脫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 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8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盜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身犯積匪者。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移居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 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種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僉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照本例分別當差為奴。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脫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9

兇徒因事忿爭。 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盜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身犯積匪者。拏獲逃人、 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刨薓人犯。在配脫逃者。姦婦抑媳 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 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居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酌派種 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疆。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僉妻遣發。如有在配在途越獄脫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移訊明確。將該犯即於拏獲處所。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20

停發新疆改發內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 十兩以上、秋審緩決一次者。積匪猾賊、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 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 多、罪應滿流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 屍為從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為首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脫逃者。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廢、及年 逾五十者。仍各照原例所定地方充發。不在改遣之例外。餘俱各照本例、加等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遣字樣。如有在配在途 及越獄脫逃。仍照新疆遣犯脫逃例。一體正法。

條例/tiaoli 21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 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刨薓人犯。在配脫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居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為首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 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偷盜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安插。以上各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儻在配在途脫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獄脫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22

停發新疆 改發內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竊盜三次、贓至五十兩以上、秋審緩決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脫逃者。以 上各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如有在配在途脫逃。照本例加二等 調發。

條例/tiaoli 23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 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煙瘴刨薓人犯。在配脫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偷竊圍場木植牲畜、三犯及三犯以上者。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居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 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偷盜圍場木植牲畜再犯者。 俱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安插。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 毋庸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 儻在配在途脫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即行 正法。若越獄脫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24

停發新疆改發內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決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秋審緩決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 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 傷非金刃、傷輕平復為首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 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 例應發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脫逃者。以上各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如有在配在途脫逃。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條例/tiaoli 25

伊黎、烏魯木齊等處地方。除奉特旨發往、及例應發遣為奴種地人犯。仍照舊發往外。其例應發往當差人犯。均停其發往。 各按所犯情罪。如情節稍輕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情節較重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充當苦差。至問刑衙門。臨時酌其情罪、有應加等問擬人犯。除職官有犯軍流徒罪。覈其情節較重。 仍隨時酌量請旨發往新疆效力贖罪外。其餘尋常軍流等犯。如果情罪較重。本例不足蔽辜。應行加等問 擬者。亦令加至黑龍江等處為止。毋庸議發新疆。

條例/tiaoli 26

伊黎、烏魯木齊等處地方。奉特旨發往。並職官有犯軍流徒罪。覈其情節較重。隨時酌量請旨發往當差效力。並本例載明應行發遣為奴種地人犯。仍照舊發往外。其餘尋常軍流等犯。 覈其情節有較浮於本罪者。各按三流五軍之例。以次加等遞發。如情重軍流。照例加等不足蔽辜。實應從重發遣者。俱毋庸改發新疆。即發往吉林黑龍江將軍所屬各地方。均勻派撥。 分別當差為奴。儻有脫逃及行兇為匪情事。各照本例分別懲治。

條例/tiaoli 27

凡兵丁閒散人等。犯該軍流。因情重改發新疆、不准回籍者。即於擬罪摺內聲明。

條例/tiaoli 28

凡罪應發遣者。除本例應發新疆、及免死減等、仍照例問發外。如所犯情節較重。僅按本律問擬杖徒軍流、不足示懲者。應照本罪定律加一等問擬。不得有意從重。越等增加。

條例/tiaoli 29

凡新疆條款內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人犯。仍照舊例實發煙瘴外。其 本例應發四省煙瘴地方充軍人犯。均以極邊四千里為限。按照五軍道里表內應發省分。解交 巡撫衙門均勻酌發。充當苦差。照例分別刺字。如有脫逃。亦各照本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30

滿洲蒙古漢軍發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鮮恥削去旗籍者。 應照民人一體辦理外。其餘發往種地當差之犯。係滿洲蒙古旗人。如原犯軍流者。定限三年。 免死減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過安分。即交伊黎駐防處所。編入本地丁冊。挑補駐防兵丁。食糧當差。係漢軍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於彼處綠營食糧。

條例/tiaoli 31

發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戍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照例具奏。若原犯軍流加等改發者。定限十年具奏一次。其應 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32

發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人員。若原犯軍流。因情節較重。從重改發新疆者。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方。即轉解該省。 交該督撫酌量安插。遇有恩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照例分別折枷。滿日鞭責釋放。

條例/tiaoli 33

發遣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當差效力官犯。年滿具奏奉旨再留幾年者。俟所留年限滿日。即行照例釋回。不必復奏。

條例/tiaoli 34

發遣新疆效力官犯。如從前所犯僅止革職。及由徒杖等罪加重發往新疆者。到戍後已滿三年。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具奏。 奉旨准其釋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軍流。從前加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 軍等遵例奏聞。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三年十年期滿具奏。奉旨再留幾年者。俟所留年限滿日。即行照例釋回。不必復奏。至官員軍民人等有犯軍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擬。不得以情節較重字樣。擅議改發新疆。

條例/tiaoli 35

發遣新疆、及黑龍江、吉林等處效力官犯。如從前所犯僅止革職。及由徒杖等罪加重發遣者。到戍後已滿三年。聽該將軍都統及各該處辦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釋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軍流。從前加重改發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等 遵例奏聞。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三年十年期滿具奏。奉旨再留幾年者。俟所留年限滿日。即行照例釋回。不必復奏。

條例/tiaoli 36

派往烏魯木齊、伊黎等處換班種地滿漢屯兵。遇有脫逃。 除依現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獲分別辦理外。從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別無過犯。該處辦事大臣查明。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37

凡生事之額魯特犯該發遣者。俱停發伊黎。解京轉發煙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38

凡新疆及內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酗酒滋事。俱發往煙瘴地方。交與該營鎮協。在兵丁內揀 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約束。

條例/tiaoli 39

新疆及內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土爾扈特、布魯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該發遣者。俱發往煙瘴地方。如係新疆犯事。解交陝甘總督定地轉發。若在內地有犯。即由該督撫定地解往。俱交與該營鎮協。在 兵丁內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40

犯罪發往伊黎等處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種納糧者。令該將軍等酌量該犯 年力應當差使。責令承充。官給予半分口糧。以資養贍。仍令該管處管束。

條例/tiaoli 41

凡發遣烏魯木齊、伊黎為奴人犯。在鉛鐵兩廠打礦穵採。果能實心出力。 例應五年為民者。准其減去二年。三年為民者。減去一年。永遠當苦差者。五年後即准為民。 均免其穵採。若為奴人犯。業已為民。及當差種地之人。有情願在廠效力幫貼。實心出力者。 定限八年。該處大臣。查其所犯原案尚屬較輕。敘明情由奏聞。應否發回原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42

各省邪教為從之犯。罪應擬軍。及 照名例發遣者。俱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其雲貴兩廣四省邪教從犯。發往四川福建兩 省安插。此等人犯內。如有情節較重者。各於到配後再加枷號六月。所有奉天、吉林、伊黎、烏魯木齊各處。均停止編發。

條例/tiaoli 43

奉天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數多寡。定地刺字。徑交盛京兵部發遣。毋庸解赴在京刑部轉發。

條例/tiaoli 44

奉天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數多寡。定地刺字。徑交盛京兵部發遣。至外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該督撫飭屬徑行解往。均毋庸解赴在京刑 部轉發。

條例/tiaoli 45

賞給為奴人犯內。除例應賞給功臣之人外。其發往 駐防各省者。俱賞給彼處官兵為奴。其賞給將軍副都統之處。永行停止。

條例/tiaoli 46

賞給為奴人犯。除例應賞給功臣之人外。其發往黑龍江、吉林、及各省駐防為 奴者。先儘未有遣奴之官員分給。每員不得過二名。再儘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給。每兵止給一 名。其賞給將軍副都統之處。永行停止。

條例/tiaoli 47

應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之犯。仍由兵部覈計該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俱在四千里以外。均勻酌發。

條例/tiaoli 48

回民除犯該尋常軍流、 尚無兇惡情狀者。仍按表酌發外。如有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兇器傷人、並搶奪數在三人以下、 審有糾謀持械逞兇情狀者。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至籍隸煙瘴之雲貴兩廣四省回民。 如犯前項兇毆糾搶等情。仍照定例於隔遠煙瘴省分互相調發。俱不得編發甘肅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條例/tiaoli 49

徒罪人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內。不拘有無驛站。 覈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均勻酌派。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俟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條例/tiaoli 50

民人在京犯該徒罪者。順天府尹務於離京五百里州縣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內。覈計道里遠近。 酌量人數多寡。均勻酌派。俱不拘有無驛站。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俟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 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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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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