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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55奏准。明罰敕法。使民知而不敢犯。今天下各衙門。止有律書一部。小民不得與聞。故犯法者眾。令督撫將刑律有關於民者。摘而刻之。有司於春秋暇日為之講說。並令學官常為士子講習。

1724諭。朕披覽奏章。其中人命案件。如故殺謀殺者尚少。而以鬬毆傷人者甚多。或因口角相爭。或因微物起釁。揮拳操戈。一時殞命。及至抵罪。雖悔何追。此皆由於愚賤鄉民。不知法律。因一朝之忿。貽身命之憂。言之可為憫惻。古人有月吉讀法之典。聖祖仁皇帝上諭內。有讀法律以儆愚頑之條。蓋欲使民知法之不可犯。律之無可寬。畏懼猛省。遷善而遠過也。但法律包舉甚廣。一時難以徧諭。今將大清律內所載鬬殺人命等律。逐條摘出。疏解詳明。爾部可通行各省。令地方有司刊刻散布於大小鄉邨。處處張挂。風雨損壞。仍復再頒。俾知鬬毆之律。尚然如此。則故殺謀殺。罪更可知。父兄子弟。互相講論。 時存提撕儆惕之念。

1725議准。嗣後年底。刑部堂官傳集滿漢司員。將律例內酌量摘出一條。令將此條律文。背寫完全。考試分別上中下三等。開列名次奏聞。

1745議准。律法之制死刑。乃因其罪犯重大。故置之重典。誅死者於前。所以 戒生者於後。梟獍怙惡之徒。有心故犯。暋不畏死。即置之於法。亦不足惜。儻愚民無知。偶爾一念之差。遂至身罹重罪。論其所犯。則法屬難寬。迹其所由。則情實可憫。親民之官。與其當事而得情哀矜。何如先事而宣講化導。各州縣朔望。於在城公所。宣講聖諭。又設有約正直月。令於各鄉公所。宣講聖諭。以曉庶民。仍令直省督撫。將謀故鬬殺刨墳姦盜等類。及事關倫常風化。並就各地方風俗所易犯。法律所必懲者。諄懇明切。刊刷告示。每年分發所屬州縣。轉飭各鄉約正直月。 於每月朔望宣講聖諭之後。務必實心宣諭勸誡。使之家喻戶曉。戒懼常存。地方有司。不得視為具文。大小鄉邨。均有約正經管。窮鄉僻壤。無知愚民。亦皆得時聞勸誡。於風俗人心。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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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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