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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29諭。嗣後各部院衙門存貯檔案之處。應委筆帖式等官。輪班直宿巡查。以防疏失。至於內閣本章。及各衙門檔案。皆應於正本之外。立一副本。另行收貯。以備查對之用。如本章正本 係紅字批發。副本則批墨存案。其他檔案之副本。或另有鈐記以分別之。如此則雖一時遺失 殘缺。仍有副本可查。不但於公事有益。且可以杜姦胥猾吏隱藏改換之弊。

1764議准。嗣後州縣凡一切自理詞訟。審斷之後。即令該吏將通案犯證呈狀口供勘語。即日黏連成帙。於接縫處所鈐印。遇交代時。彙錄印簿。摘敘事由。照依年月。編號登記。註明經承姓名。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造入交盤冊內交代。仍報明上司存案。儻該州縣希圖省事。或卷不黏連。或黏而不用印。一經上司查出。或他事發覺。即將該州縣題。將不黏連卷宗之員。照遺失官文書例、降一級留任。其已黏連而不鈐印者。照漏用印信例、 罰俸一年。儻因不黏連卷宗。以致抽匿改抹滋事舞弊者。將不黏連鈐印之官。照失察書吏舞 文弄法例、降二級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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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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