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吏律 Lilü → Gongshi er 公式二 → Shi yingzou buzou 事應奏不奏 → tiaoli 條例 → Li 3 | |
刑部凡有科鈔到部。除題叅官員。非關審擬案件。聽吏兵二部主稿定議。並奉旨該部知道事件。及命盜等案內。正犯已死。餘犯罪止杖笞者。毋庸題覆外。其有題叅官員發審。經該督撫審擬具題。奉旨該部議奏之案。無論事之大小輕重。俱行覈擬具題。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乾隆五年。因交部議奏之案。俱係覈擬具題。遵行已久。不必另立條款。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