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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內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並要限內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謹案此條係原例。本作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又關追會審四字。原作追會。均雍正五年改。]

條例/tiaoli 2

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內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專管直日之滿漢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或遲延日久。將滿漢司官。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八年定。]

條例/tiaoli 3

各衙門胥吏。有將新到文書遲誤一二日。舊存案卷遺漏一二件者。酌其情罪。量加責懲。若遲誤五日以上。遺漏五件以上者。查無舞文作弊等情。分別輕重杖責革役。如有私行刪改塗註。及將緊要事件。違誤限期。索詐撞騙婪贓等弊。拏送刑部嚴審。照招搖撞騙例、從重治罪。 [謹案此條雍正十年定。乾隆五年。因例內所列。已見各律。不必另立條款。奏明刪除。]

條例/tiaoli 4

部院各衙門。接到清字文移。筆帖式詳細譯漢。不過三日。其譯漢呈堂日期。並譯漢之筆帖式。及查覈之滿司官。俱於堂行簿內註明。如有逾限者。將該管司官筆帖式記過。若事關緊要。任意耽延者。分別叅處。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乾隆五年。查遲延違誤。定有處分。毋庸於譯漢另立一例。刪。 ]

條例/tiaoli 5

刑部應會三法司書題事件。將稿面鈐蓋司印。註明緣由。付督催所彙齊。轉交大直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門書題。限五日內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內有酌議改易之處。即將應酌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亦於五日內送回刑部查覈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原文限十日內送回。乾隆十四年奏准。各衙門會稿。定限五日。將此條十字。改為五字。嘉慶二十四年。因原例五日。定限太促。俱改為八日。]

條例/tiaoli 6

凡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染患沈疴。即將患病日期詳報。俟該犯病愈之日起解。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內扣除。府州司道審轉之時。 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若帶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交部議處。若無故遲延。捏報患病。希圖扣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

條例/tiaoli 7

監犯患病。除輕病旬日即痊。毋庸展限外。如遇病果沈重。州縣將病起病痊月日。及醫生醫方。先後具文通報。成招時出具甘結附送。令該管府州於審轉時查察。加結轉送。准其扣展一月。儻係假病藉延。立即揭叅。知府州扶同加結。院司察出。將府州一併開叅。 [謹案乾隆二十一年奏准。案犯患病。一月內不能報痊。方准展限。統計前後。總不得過三月。至二十三年奏准。監犯病即沈重。亦無必待三月取供之理。嗣後犯病無論司府州縣。止許展限一月。所有統限三月之例刪除。因改定此條。]

條例/tiaoli 8

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患病。除輕病旬日即痊者。毋庸扣展外。如遇病果沈重。州縣將病起病痊月日。及醫生醫方。先後具文通報。成招時出具甘結附送。令該管府州於審轉時查察。加結轉送。如府州司道審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但病限毋論司府州縣。俱准其扣展一月。若帶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議處。儻係州縣捏報。假病藉延。立即揭叅。府州扶同加結。院司察出。將府州一併開叅。如審轉之府州司道。無故遲延。捏報患病。希圖扣限。及上司徇隱。並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將前二條修併。]

條例/tiaoli 9

凡各州縣承審案件。案犯偶患輕病。委員驗實。責令上緊醫痊。隨愈隨解。不准扣限。其病勢 果重。驗報確實。即將起病日期。連結詳報。務於一月內醫痊審解。如仍不能報痊。方准驗實展限。統計前後。總不得過三月限期。儻承審官有捏報藉延者。該督撫即行嚴叅。同委驗官及扶同徇隱之上司。一併照例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一年定。]

條例/tiaoli 10

案內要犯要證。 如果患病沈重。勢難鞫訊起解者。該管上司委正印官確驗。將所患何病。具結申報。方准展限。每案統計病限。總不得過一月。如有犯多之案。不能依限痊愈者。該督撫委官確驗情形。酌量限期。奏聞請旨定奪。如有捏報及扶同出結者。嚴叅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三年定。原載刑律告狀不 受理門。三十二年。移附此律。因犯病限期。業經纂有新例。將此二條均刪。]

條例/tiaoli 11

凡刑部衙門尋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產。關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為始。依限查覆。於覆文內將何日接到部咨。有無逾限之處。隨案聲明。儻一時未得清晰。必須輾轉咨查。不能依限查 覆者。亦即聲請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聲明緣由。經部行催之後。即行查叅。將承辦之州縣。及各該上司。俱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凡州縣承審命案。詳請檢驗。上司並未批駮者。仍按限審解外。其有屢次駮查。後經批准。 遲延有因之案。該督撫據實聲明報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飾。照例嚴叅。 [謹案以上二條。均乾隆十一年定。 ]

條例/tiaoli 13

凡各部院事件。在本部題結者。吏禮兵工部、及各衙門。俱定限二十日。戶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查會稿。係吏禮兵工及各衙門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戶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內所會各衙門。各定限五日。戶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叅處。 [謹案此條係乾隆十六年遵旨定例。]

條例/tiaoli 14

凡各省報部難結事件。如通緝已屆四十年者。即行查銷。 毋庸列入彙奏。儻後經緝獲。仍行質明辦理。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七年定。]

條例/tiaoli 15

刑部議覆斬絞監候本章。於科鈔到部之日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內具題。其立決本。限七十日內具題。有行查會議事故。亦仍照例扣限。每日呈進決本。不得過八件。務須按日均勻搭配。如遇科鈔到部擁擠之時。臨時奏明酌量加增。其科鈔到部月日。並是否依限具題。統於本尾逐一聲明。儻有逾限。隨本附叅。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年遵旨議定。]

條例/tiaoli 16

各處專咨報部。由刑部改題之案。如係漢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為始。斬絞監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題。立決案件。限八十日具題。係清文咨部者。監候案件。加譯漢限期二十日。 立決案件。加譯漢限期十日。有行查會議事故。亦照科鈔本章之例扣限。仍將咨文到部月日。 及是否依限具題。統於本尾逐一聲明。儻有逾限。隨本附叅。 [謹案此條道光十四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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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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