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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部院各衙門。每月將未結科鈔事件。造冊公送六科。科鈔並見理事件。造冊咨送各道。勘對限期。有遲延違誤者叅處。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2

各部院衙門。每月將已結未結科鈔事件。造冊分送六科。科鈔並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限期。其各部註銷會稿事件。即於註銷冊內。將會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查覈。儻有遲延違限者察叅。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tiaoli 3

在京各衙門。凡關繫錢糧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內彙造印冊送京畿道刷卷。有遲誤者察叅。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4

各省彙題事件。統限開印後兩月具題。如有遲延。刑部隨本查叅。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三年定。]

條例/tiaoli 5

各省彙奏事件。該督撫於發摺後。將具奏日期報部存案備查。其應於年內具奏者。近省定於十二月初十日以內奏到。遠省定於二十日以內奏到。總不得過封印日期。其應於開印後具奏者。不得遲至二月。如有逾限。將該督撫交部察議。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6

各省彙奏事件。該督撫於每年十月截數咨報各部及軍機處。均限十二月初閒咨齊。即由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彙開清單。於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別覈議。照例具題。如該督撫等逾限不報。交部察議。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

條例/tiaoli 7

各省軍流人犯。定地發配。及到配安置。俱專咨報部。仍於年終逐案摘敘簡明事由。並聲明何司案呈。分別彙冊報部。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四年定。]

條例/tiaoli 8

各省軍流人犯。定地發配。及到配安置。俱聲明何司案呈。專咨報部。 [謹案此條道光四年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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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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