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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77 |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駮問遲錯。 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徵追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 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 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 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 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弔查旋補文案。未完將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 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 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謹案原文布政司三字。作監察御史。雍正三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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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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