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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Cangku er 倉庫二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 tiaoli 條例 | |
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占堆行槩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發附近充軍。干係內外官員。題叅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係原例。免其枷號下。原文屬軍衞者發邊衞。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雍正三年刪去。改為發附近充軍。又結句原文奏請定奪。乾隆五年改為題叅交部議處。嘉慶十九年。於議處下增入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稟舉之花戶杖八十。犯該軍罪者。花戶亦杖八十。在該倉門首加枷號一月。均革役。咸豐二年。因光棍例應斬決。恐致誤會。將此例光棍字樣改為匪徒。] 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謹案此條係原例。] 各倉花戶。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戶身後影射把持。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枷號兩月。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徒三年。六兩至十兩。發邊遠充軍。 十兩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擬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如計贓重於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親老丁單。不准留養。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即在該倉門首枷號一月。杖一百。現充花戶。有心容隱。朋比為姦者。均革役。與首犯同罪。其筲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戶身後辦事。勒索得財者。均照前例問擬。如隨同花戶及身後辦事之人。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至積年光棍。在倉滋事。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謹案此條嘉慶十九年定。原係將勒索計贓十兩以上發黑龍江為奴。二十五年。調劑黑龍江遣犯。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咸豐二年。因光棍例應斬決。恐致誤會。將此例光棍字改為匪徒。] 社倉捐穀。聽民自便。不得繩以官法。違者以違制論。 [謹案此條係雍正六年定。] 凡社倉穀石。不遇荒歉。借領者每石收息穀一斗還倉。小歉借動者免取其息。 [謹案此條係雍正七年定。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