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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兵律 Binglü → Youyi 郵驛 → Disong gong wen 遞送公文 → tiaoli 條例 | |
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謹案此條係原例。] 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儻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叅。不得故為容隱。其沈匿平常公文一角者。馬夫照律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沈匿者。不拘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各從其罪之重者論。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乾隆五年以沈匿公文論杖。律文已詳。將例文刪定。] 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儻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叅。不得故為容隱。其沈匿平常公文。馬夫照鋪兵律治罪。提調官吏依律遞減。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沈匿者。不計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馬上飛遞公文。如有遺失。除將馬夫照例治罪外。該地方官一面詳報該管上司。一面徑報原發衙門。查覈補給。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二年定。] 凡軍臺文報。如有將報匣夾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動、以致漏洩事情者。該管大臣立即查究。供證明確。無論官兵馬夫。即按軍法從事。其專管臺站之文武員弁。革職拏問。管轄臺站大員。交部議處。至軍營來往文移札稟。有關軍需糧餉調遣兵馬、及升調叅革官員等項。發遞時。俱用釘封。鈐蓋印信。如臺站書吏人等私自拆閱者。查出究明問擬滿流。臺站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九年定。] 刑部咨行各省立決人犯公文。俱釘封嚴固。封面註明件數。並由馬上飛遞字樣。派筆帖式一員。送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九年定。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