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謹案此條係原例。]

條例/tiaoli 2

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儻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叅。不得故為容隱。其沈匿平常公文一角者。馬夫照律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沈匿者。不拘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各從其罪之重者論。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乾隆五年以沈匿公文論杖。律文已詳。將例文刪定。]

條例/tiaoli 3

各省驛站遞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上站號簿。用下站官印。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儻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詳報該管上司據實題叅。不得故為容隱。其沈匿平常公文。馬夫照鋪兵律治罪。提調官吏依律遞減。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沈匿者。不計角數。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調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驛官革職。如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條例/tiaoli 4

馬上飛遞公文。如有遺失。除將馬夫照例治罪外。該地方官一面詳報該管上司。一面徑報原發衙門。查覈補給。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5

凡軍臺文報。如有將報匣夾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動、以致漏洩事情者。該管大臣立即查究。供證明確。無論官兵馬夫。即按軍法從事。其專管臺站之文武員弁。革職拏問。管轄臺站大員。交部議處。至軍營來往文移札稟。有關軍需糧餉調遣兵馬、及升調叅革官員等項。發遞時。俱用釘封。鈐蓋印信。如臺站書吏人等私自拆閱者。查出究明問擬滿流。臺站官弁。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九年定。]

條例/tiaoli 6

刑部咨行各省立決人犯公文。俱釘封嚴固。封面註明件數。並由馬上飛遞字樣。派筆帖式一員。送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九年定。 ]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