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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i 賊盜十 → Baizhou qiangduo er 白晝搶奪二 → tiaoli 條例 | |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照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 江南省通州崇明昭文沙民、夥 爭地。除不持器械爭奪。及聚 不及四五十人者。 照侵占他人田宅律科斷。如係執持器械。及聚 四五十人。有抗官重情者。照光 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白晝搶奪人財物。除贓在七十兩以下者。仍 依律擬以滿徒外。其贓至八十兩以上。即按律遞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 直省不法之徒。如乘地方歉收。夥 搶奪。擾害善良。挾制官長。 或因賑貸稍遲。搶奪 市。喧鬧公堂。及懷挾私憤。糾 罷市辱官者。俱照光棍 例治罪。若該地方官營私怠玩。激成事端。及兵弁不實力緝拏。一 題 議處。 苗人聚 至百人以上。燒 劫殺。搶擄婦女。拏獲訊明。將造意首惡之人。即在犯事地方斬決梟示。其為從內、 如係下手殺人放火搶擄婦女者。俱擬斬立決。若止附和隨行。在場助勢。照紅苗聚 例、枷 號三月。臨時脅從者。枷號一月。至尋常盜劫搶奪。仍照內地搶奪例完結。其有擄掠婦女勒 贖尚未姦汙者。仍照苗人伏草捉人勒贖定擬。 苗人聚 燒劫 搶擄之案。其例應正法人犯之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並案內軍流等罪例應折枷責之犯。及該犯 之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查明發六百里外營縣安插。脅從之人。免其遷徙。 凡臺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 斬決梟示。他如聚 散劄豎旌。妄布邪言。書寫張帖。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 路行婦女、強姦致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讎忿。聚 搶奪殺人等案內、造意為首。罪應 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梟示。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 。其附和為從之犯。不得 援引此例。仍於各審案後附疏聲明。 被災地方飢民爬搶。若並無器械。人數無多。 實係是搶非強者。仍照搶奪例問擬。如有糾夥持械。按捺事主。 劫多贓者。照強盜例科斷。 其實因災荒飢餓。見有糧食。夥 爬搶。希冀苟延旦夕。並無攫取別贓者。該督撫酌量情形。 請旨定奪。 飢民爬搶。除糾夥執持軍器刀械。威嚇按捺事主。 劫多贓者。仍照強盜本律 科斷外。如有聚 十人以上至數十人。執持木棍等項。爬搶糧食。並無攫取別贓者。為首擬 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十人以下。持械爬搶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 減一等。其徒手並未持械者。仍照搶奪本律科斷。 川省嘓匪。糾夥五人以上。在於場市人煙湊 集之所。橫行搶劫者。不論曾否得財。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同搶者。俱擬絞監候。 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場 者。審明首犯。即行正法梟示。在場加功及助勢者。俱擬 絞立決。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仍照光棍為徒本例。擬絞監候。其在野攔搶止二三人者。分別首從。犯該徒罪以上。俱發雲 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嚴行管束。 川省匪徒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除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舊例發煙瘴充軍 外。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不分首從。改發伊 給額魯特為奴。均面刺外遣。如有脫逃。拏 獲即行正法。但傷人者。即將傷人之犯、擬絞監候。若數至十人以上。無論傷人與否。為首 擬斬立決。為從擬絞監候。被脅同行者。發遣為奴。其中儻有殺人奪犯傷差等事。有一於此。 即照場市搶劫之例。將首夥多犯。分別斬梟絞決監候。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盜案例。查明是 否知情分贓。或止失於覺察。分別懲處。 川省匪徒、並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東之兗州沂州曹州三府、 江蘇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紅鬍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於場市人煙湊集之所。橫行搶劫。糾夥不及五人者。不分首 從。俱改發伊 、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但傷人者。如刃傷、及折傷以上、 擬斬監候。傷非金刃、傷輕平復、擬絞監候。有拒捕殺人者。將為首殺人之犯。擬斬立決。 為從幫毆、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斬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擬絞監候。未經幫毆 成傷者。發往伊 為奴。如糾夥五人以上。無論曾否得財。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 同搶者。俱擬絞監候。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及在場之人者。審明首犯。即行正法 梟示。在場加功及助勢者。俱擬絞立決。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仍照光 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盜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贓。或止失於 覺察。分別懲處。 川省匪徒、並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東之兗州沂州曹州 三府、江蘇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紅鬍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野攔搶。未經 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數止二三人者。犯該徒罪以上。不分首從。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不分首從。俱改 發伊 、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但傷人者。如刃傷及折傷以上。擬斬監候。 傷非金刃、傷輕平復、擬絞監候。有拒捕殺人者。將為首殺人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幫毆、 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斬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擬絞監候。未經幫毆成傷者。發 往伊 為奴。若數至十人以上。無論傷人與否。為首擬斬立決。為從擬絞監候。被脅同行者。 發烏魯木齊給官兵為奴。儻有殺人奪犯傷差等事。有一於此。即將為首之犯。正法梟示。在 場加功及助勢者。俱擬絞立決。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擬絞監候。以上 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盜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贓。或止失於覺察。分別懲處。 凡搶奪財物。除搶掠田野穀麥蔬果、與飢民爬搶、及十人以下、又無兇器者。 仍依搶奪本律科斷外。如有聚至十人以上。及雖不滿十人。但經執持器械。倚強肆掠。果有 兇暴 著情事者。均照糧船水手之例。分別首從定擬。 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晝搶奪殺人、及為強盜等事。該辦事大臣審實。一面奏 聞。一面即行正法。 凡搶奪竊盜殺傷之 案。以下手傷人者為首。在場助力者為從。不曾助力者。仍照搶奪竊盜本律首從論。傷有多 處者。以致命傷重者為首。致命傷多者。以後下手者為首。其致命傷重。不知孰為先後者。 以初動手者為首。 搶奪竊盜殺人之案。如數人共殺一人。無論金刃他物手足。以致命重傷者為首。在場助力。 或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者。以為從論。如俱係致命重傷。以金刃者為首。手足他 物為從。如俱係金刃。及俱係他物手足。致命重傷無可區別者。有主使、以主使者為首。下手者為從。無主使、以先下手者為首。後下手者為從。其同案搶竊。不知拒捕情事 者。仍各照搶奪竊盜本律首從論。 凡回民搶奪。結夥在三人 以上者。不分首從。俱發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如有脫逃被獲。請旨即行正法。如數在三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兇情形者。發極邊煙瘴充軍。若止一時乘 閒徒手攫取、尚無逞兇情狀者。仍照搶奪律擬徒。 凡回民搶奪。結夥在三人以上。不分首從。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有 脫逃被獲。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仍迴避回疆附近地方。如數在二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 強情形者。亦照前擬軍。若止一時乘閒徒手攫取、尚無逞兇情狀者。仍照搶奪本律、擬徒。 凡因失火而乘機搶奪。除有殺傷及計贓重者、仍照定例 問擬外。其但經得財。罪應擬以杖徒者。俱照本例加一等治罪。將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均於面上 刺搶奪二字。 搶竊拒傷事主傷輕平復之案。如兩人同場拒 傷一人。一係他物。一係金刃。無論先後下手。以金刃傷者為首。如金刃傷輕。他物傷重、 而未致折傷者。仍以金刃傷者為首。如一係刃傷。一係他物折傷。刃傷重、以刃傷為首。折 傷重、以折傷為首。刃傷與折傷俱重、無可區別者。以先下手者為首。若俱係金刃。或俱係 他物。以致命重傷為首。如俱係致命重傷。或俱係他物折傷。亦以先下手者為首。若兩人共 拒一人。係各自拒傷、並不同場者。即各科各罪。各以為首論。 奉天地方。遇有匪徒糾夥搶奪財物之案。如數在十人以上。或雖不及十人、而人數已在三人 以上。但經執持器械。倚強肆掠。兇暴 著者。即照糧船水手搶奪之例。為首依強盜律、擬 斬立決。為從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結夥不及三人。但有持械威嚇事主情事者。 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亦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面刺搶奪二字。若僅止一二人出其不意。乘便攫取財物。並無持械威嚇事主情事者。 仍照搶奪本律例科斷。儻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凡湖北省匪徒搶奪之案。除實係尋常搶奪、仍照定例辦理外。如聚 至十人以 上。及雖不滿十人、但有執持器械、入室嚇禁事主、 劫財物情事。無論是否白晝昏夜。悉 照強盜本律本例。分別法所難宥。情有可原定擬。如在江河湖港。亦無論是否白晝昏夜。事 主行船泊船。悉照沿江濱海行劫之例。分別定擬。俟數年後該省盜風稍息。仍復舊例辦理。 搶奪洋藥。仍照搶奪本律例科斷。如係漏稅之物。於本罪上酌減一等。 事主聞警逃避。乘閒搶奪無人看守空室財物。如僅止 一二人、並未持械者。照搶奪律問擬。若夥 三人以上持械者。照搶奪律加等問擬。儻事主及雇工人等往捕。護贓護夥持械格 有殺傷者。照強盜律治罪。鄰佑人等往捕。 有拒捕者。照搶奪拒捕、分別殺傷科斷。 搶奪之案。如有結 夥騎馬持械。並聚 十人以上。倚強肆掠兇暴 著者。無論白晝昏夜。及在途在野江河湖港。 均仍照強盜本律、不分首從。一概擬斬。其有實在被脅同行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聚 不及十人。而人數已在三人以上。但經執持器械。威嚇事主。及捆搏按捺。並將事主毆傷者。 為首及在場威嚇動手之犯。亦照強盜律、擬斬立決。為從僅止隨同在場並未動手之犯。均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結夥僅止二人。但有持械威嚇事主情事。及雖未持械。而結夥已至十人 以上者。首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結夥不及十人。俱係徒手 搶奪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從犯杖一百徒三年。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搶奪各本律例定 擬。至回民結夥搶奪。及四川等省匪徒搶奪。例有專條者。仍與此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