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斤。 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計贓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仗 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照竊盜拒捕 殺傷人律斬。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邊 充軍。為從、枷號三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枷號 三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邊 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係 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現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輾轉扳指。違者 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銀 二錢五分。銀砂一斤。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計贓准竊盜論。 若在山洞捉獲。持仗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 邊遠充軍。若殺人、及刃傷折傷。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為從、並減一等。不曾 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枷號 三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枷號三月。照竊盜罪 發落。再犯、亦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 背負者。惟據現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輾轉扳指。違者 究治罪。

條例/tiaoli 3

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穵金銀礦 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枷號三月。係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係蒙古 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枷號三月。解回內地。杖一百徒三年。係蒙古人、枷號三月。調發鄰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 人者。仍照盜掘礦砂本例、分別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 拏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山海等關。如有 獲人 珠子。巡查人等。戶部按數給賞。該管官、兵部按數議敘。若有 查不力。以致私帶過關者。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杖一百枷號一月。受賄故賣放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5

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 獲人 珠子。巡查人等。戶部按數 給賞。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 查不力。以致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 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枷號一月杖一百。受賄賣放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刨 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 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號一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別議處。如有自 行拏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6

產礦山場。山主違禁句引礦徒潛行偷穵者。照礦徒之例、以為首論。若係約練 句引接濟夥同分利者。照引領私鹽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財者、計贓准竊盜從重論。如因 官兵往拏。漏信使逃、及陰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洩漏其事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鄰、知情容隱不報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條例/tiaoli 7

刨 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 。照私販人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8

凡領票刨人夫。例給鳥槍。應查明人數多寡。批給鳥槍。填明 票上。出口驗放。回山查覈。違例私帶者。照商民應用鳥槍不報官私造例、杖一百。其將鳥 槍轉給售賣刨 之人者。比照軍人將軍器私賣與人、發邊遠充軍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

凡索倫達呼爾越界至松阿里烏拉地方打牲滋事者。令該 將軍查拏。分別治罪。其有私帶米糧等物。賣給刨 之人者。照無引私鹽律。計米數多寡。 分別定擬。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帶米糧情事。飭令吉林將軍一體查拏。照例定擬。

條例/tiaoli 10

凡三姓琿春等處商人官兵。領票赴甯古塔船廠地方購買物件。令其報官給票。 開明數目。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賣與刨 之人。易換人 者。該將軍查明。米不及五十石。 什物值銀不及五十兩。俱照無引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逾前數者。俱照越境興販鹽斤、 至三千斤以上例。發附近充軍。旗人及官兵有犯。加民人一等治罪。其巡綽官兵知情故縱。 與本犯同罪。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官、交部議處。兵丁、照山海關 查 珠不 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姦匪。而容隱在家不即舉報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減罪 人一等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凡三姓琿春等處商人官兵。領票赴甯古塔船廠 地方購買物件。令其報官給票。開明數目。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易換人 及貂皮。於未經 交官以前私行換買者。該將軍查明。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值銀不及五十兩者。杖一百徒三年。 逾前數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安置。旗人及官兵有犯。各加民人罪一等。其巡綽官兵知情故縱。與本犯同罪。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者。 官交部議處。兵丁、照山海關 查 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姦匪。而容隱在家不即舉 報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減罪人一等律、治罪。

條例/tiaoli 12

旗民人等偷刨人 。人至百名以上。 至五百兩以上者。為首之財主。及率領 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川廣煙瘴地方。係旗人。發打 牲烏拉。查明正身家僕。分別當差為奴。均照竊盜例、分別刺字。所獲牲畜等物。給付拏獲 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如人自一二名至十名。 自一二兩至十 兩者。財主、頭目、係民人。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人數至二十名。 數至五十兩者。財主、頭目、係民人。發遣雲貴川廣煙瘴稍輕地方。係旗人。發打牲烏拉。 刨 未得。人自一二名至十名者。杖八十徒二年。數至二十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各照例折枷鞭責發落。為從者各減一等。容留之家罪同。其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者。按人數 數已得未 得。各照財主例、減罪二等科斷。代為運送米石者、亦如之。販 人犯拏獲時。查明 數。 照財主頭目偷刨人 例、減一等治罪。至刨 人犯內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 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人犯。被獲治罪。遞回旗籍後復逃 往禁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奴開戶人等。即發拉林給種地人為奴。將疏 縱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凡旗民人等偷刨人 。人至四十名以上。 至五十兩以上者。為首之財主。及率 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係旗人。銷 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係旗人家奴。發駐防兵丁為奴。均於面上刺字。所獲牲畜等物。 給付拏獲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販 人犯拏獲時。查明 數。照財主 頭目偷刨人 例、減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刨 人內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人犯。被獲治罪。遞回旗籍後復逃往禁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下家奴。 即發黑龍江等處、給予披甲人為奴。疏縱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4

凡拏獲刨 賊犯。嚴審明確。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 冬者。不論 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若並無財主。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 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代為運送 米石者亦如之。旗人有犯。同民人一體辦理。犯應軍流者。銷去旗檔。係旗下家奴。發駐防 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5

凡拏獲刨 賊犯。嚴審明確。如有身充財主、 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者。不論 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若並 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 未得 者。杖一百徒三年。代為運送米石者亦如之。旗人有犯該軍流者。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犯該擬徒者。免其充配。折 枷號二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等。 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至折枷之後如再犯。不分刨 已得未得。俱銷去旗檔。問擬附近充軍。 旗下家奴。俱發駐防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6

凡旗民人等偷刨人 。 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人數未及四十名。 數未至五十兩者。 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 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所獲牲畜等物。給拏獲牲 畜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如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 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俱按其得 數目。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 以上至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兩 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未得 者。各減一等。代為運送米石者。杖一百。 私販、照私刨人犯減一等治罪。得 人犯。首從照例刺字。未得 及私販人犯。俱免刺字。 刨 案內有犯軍流者。如係旗人。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犯該擬徒者。旗人免其充配。 折加枷號二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 等。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若旗下家奴、犯該軍流者。發駐防兵丁為奴。徒罪照例折枷。伊主 知情故縱者。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人犯。被獲治罪。遞 回旗籍後復逃往禁山者。及旗人折枷之後。如有再犯。不分刨 已得未得。銷去旗檔。與民 人俱發附近充軍。旗下家奴。發往駐防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7

旗民人等偷刨人 。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人數 未及四十名。 數未至五十兩者。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 若人至四十名以上。 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 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所獲牲畜等物。給付拏獲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 遇 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如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 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俱按其得 數目。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 以上至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 兩、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兩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為從、及未得 者。各減一等。代為運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販、照私刨人犯減 一等治罪。得 人犯。首從照例刺字。未得 及私販人犯。俱免刺字。刨 案內有犯軍流徒 罪者。係旗人、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若旗下家奴有犯罪應軍流者。發駐防給兵丁為 奴。徒罪照例發配。限滿釋回。仍交主家服役。如伊主知情故縱者。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 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被獲擬徒人犯。限滿釋回。復行逃往禁山刨 者。不分已得未得。俱發附近充軍。旗下家奴。發往駐防 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8

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者。不分首從。俱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9

拏 獲圍場內賊犯。如係偷採菜蔬及割草之人。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二月。三犯、枷號三 月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審係初次二次。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犯至三次者。發烏 魯木齊給兵丁為奴。打牲砍木未得人犯。均照已得遣罪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即未得 畜木。亦與已得者同擬外遣。若止偷竊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即在拏獲地方責懲完結。

條例/tiaoli 20

盛京圍場內。有私入打槍放狗、驚散牲畜者。不論次數。係旗人、發遣各駐防省城當差。 家奴發遣為奴。民人、發附近充軍。其私入採取蘑菇、砍伐木植者。擬以滿徒。分別旗民辦 理。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拏之人。失察私入之該管員弁。查明邊界。照例 處。

條例/tiaoli 21

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二月。三犯、枷號三月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不計贓數。 初次、枷號三月。二次、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仍枷號三月鞭一百。犯至三次者。旗民俱 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而未得。及盜砍木植未得者。各減已得 一等。為從、亦各減一等。枷號三月兩月者。減等遞減一月。枷號一月者。減為二十日。起 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給原拏之人。失察私入之該管官弁。查明邊界。交部議處。若止偷竊 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22

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砍取柴枝者。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兩 月。三犯、枷號三月發落。均免其刺字。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俱不計贓數。審係 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三犯及三犯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 丁為奴。為從、減為首一等。均照例面刺盜圍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 一體辦理。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減已得一等。免刺。旗人、 免其銷除旗檔。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枷號兩月。綠營兵丁有犯。 俱先插箭游示。免其枷號。仍各按次數分別徒遣辦理。枷號三月二月者。減等遞減一月。枷 號一月者。減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等物。賞給原拏之人。並令看守卡倫員弁輪班 直日。於所管地面周歷巡查。將有無賊犯入圍偷竊之處。按月出具切實甘結。報明該總管查 覈。如有疏縱隱匿。別經發覺。審係受賄故縱者。員弁兵丁。均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 者。員弁交部嚴加議處。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弁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笞 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該總管每於五月內。將該圍場員弁結報之 處。據實彙摺具奏。儻奏報不實。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 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23

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如罪應徒遣者。由該總管解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 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枷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拏獲 枷號人犯數目。彙冊咨部存案。

條例/tiaoli 24

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就近解交承德府。限五日會審明確。如罪 應徒遣者。由該府徑解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枷號者。專咨報部。即在 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拏獲枷號人犯數目。彙冊咨部存案。

條例/tiaoli 25

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 號兩月。三犯、枷號三月發落。均免刺字。若盜砍木植數十斤至一百斤。偷打牲畜一隻至五 隻。俱杖一百徒三年。如木植至百斤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枷號一月。杖一百徒三年。 木植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木植至八百斤以上。牲畜至二十 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木植至一千斤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減為首一等。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 面刺盜圍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至察哈爾及札薩克旗下蒙古。私 入圍場盜砍木植數十斤至一百斤。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枷號兩月鞭一百。如木植至一百 斤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枷號三月鞭一百。木植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發遣 河南山東。木植至八百斤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木植至一 千斤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驛充當苦差。為從、各減一等。如打槍 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減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其銷除旗檔。 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枷號兩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 免其枷號。仍各按斤數隻數辦理。枷號三月兩月者。減等遞減一月。枷號一月者。減為二十 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盜官。及蒙古札薩克等。交部 分別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拏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 勵。一面仍向獲 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係員弁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 弁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弁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笞四十。再犯、 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弁。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 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內據實彙摺具奏。儻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 六月閒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 辦。若止偷竊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杖 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26

私入圍場偷打 牲畜砍伐木植之犯。無論枷杖徒流發遣。均在犯事地方審擬發落起解。毋庸解部轉發。仍專 咨報部。其罪應徒流發遣者。令熱河都統年終彙奏。罪止枷號人犯。年終彙冊咨部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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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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