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isi 賊盜十四 → Dao tianye gumai yi 盜田野穀麥一 → tiaoli 條例 | |
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斤。 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計贓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仗 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照竊盜拒捕 殺傷人律斬。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邊 充軍。為從、枷號三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枷號 三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邊 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係 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現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輾轉扳指。違者 究治罪。 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銀 二錢五分。銀砂一斤。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計贓准竊盜論。 若在山洞捉獲。持仗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 邊遠充軍。若殺人、及刃傷折傷。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為從、並減一等。不曾 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枷號 三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枷號三月。照竊盜罪 發落。再犯、亦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 背負者。惟據現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輾轉扳指。違者 究治罪。 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穵金銀礦 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枷號三月。係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係蒙古 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枷號三月。解回內地。杖一百徒三年。係蒙古人、枷號三月。調發鄰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 人者。仍照盜掘礦砂本例、分別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 拏者。交部議處。 山海等關。如有 獲人 珠子。巡查人等。戶部按數給賞。該管官、兵部按數議敘。若有 查不力。以致私帶過關者。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杖一百枷號一月。受賄故賣放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 獲人 珠子。巡查人等。戶部按數 給賞。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 查不力。以致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 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枷號一月杖一百。受賄賣放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刨 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 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號一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別議處。如有自 行拏獲者免議。 產礦山場。山主違禁句引礦徒潛行偷穵者。照礦徒之例、以為首論。若係約練 句引接濟夥同分利者。照引領私鹽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財者、計贓准竊盜從重論。如因 官兵往拏。漏信使逃、及陰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洩漏其事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鄰、知情容隱不報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刨 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 。照私販人例、分別治罪。 凡領票刨人夫。例給鳥槍。應查明人數多寡。批給鳥槍。填明 票上。出口驗放。回山查覈。違例私帶者。照商民應用鳥槍不報官私造例、杖一百。其將鳥 槍轉給售賣刨 之人者。比照軍人將軍器私賣與人、發邊遠充軍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該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 凡索倫達呼爾越界至松阿里烏拉地方打牲滋事者。令該 將軍查拏。分別治罪。其有私帶米糧等物。賣給刨 之人者。照無引私鹽律。計米數多寡。 分別定擬。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帶米糧情事。飭令吉林將軍一體查拏。照例定擬。 凡三姓琿春等處商人官兵。領票赴甯古塔船廠地方購買物件。令其報官給票。 開明數目。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賣與刨 之人。易換人 者。該將軍查明。米不及五十石。 什物值銀不及五十兩。俱照無引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逾前數者。俱照越境興販鹽斤、 至三千斤以上例。發附近充軍。旗人及官兵有犯。加民人一等治罪。其巡綽官兵知情故縱。 與本犯同罪。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官、交部議處。兵丁、照山海關 查 珠不 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姦匪。而容隱在家不即舉報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減罪 人一等律、治罪。 凡三姓琿春等處商人官兵。領票赴甯古塔船廠 地方購買物件。令其報官給票。開明數目。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易換人 及貂皮。於未經 交官以前私行換買者。該將軍查明。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值銀不及五十兩者。杖一百徒三年。 逾前數者。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安置。旗人及官兵有犯。各加民人罪一等。其巡綽官兵知情故縱。與本犯同罪。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失察者。 官交部議處。兵丁、照山海關 查 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姦匪。而容隱在家不即舉 報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減罪人一等律、治罪。 旗民人等偷刨人 。人至百名以上。 至五百兩以上者。為首之財主。及率領 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川廣煙瘴地方。係旗人。發打 牲烏拉。查明正身家僕。分別當差為奴。均照竊盜例、分別刺字。所獲牲畜等物。給付拏獲 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如人自一二名至十名。 自一二兩至十 兩者。財主、頭目、係民人。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人數至二十名。 數至五十兩者。財主、頭目、係民人。發遣雲貴川廣煙瘴稍輕地方。係旗人。發打牲烏拉。 刨 未得。人自一二名至十名者。杖八十徒二年。數至二十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各照例折枷鞭責發落。為從者各減一等。容留之家罪同。其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者。按人數 數已得未 得。各照財主例、減罪二等科斷。代為運送米石者、亦如之。販 人犯拏獲時。查明 數。 照財主頭目偷刨人 例、減一等治罪。至刨 人犯內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 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人犯。被獲治罪。遞回旗籍後復逃 往禁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奴開戶人等。即發拉林給種地人為奴。將疏 縱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凡旗民人等偷刨人 。人至四十名以上。 至五十兩以上者。為首之財主。及率 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係旗人。銷 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係旗人家奴。發駐防兵丁為奴。均於面上刺字。所獲牲畜等物。 給付拏獲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販 人犯拏獲時。查明 數。照財主 頭目偷刨人 例、減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刨 人內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人犯。被獲治罪。遞回旗籍後復逃往禁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下家奴。 即發黑龍江等處、給予披甲人為奴。疏縱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凡拏獲刨 賊犯。嚴審明確。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 冬者。不論 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若並無財主。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 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代為運送 米石者亦如之。旗人有犯。同民人一體辦理。犯應軍流者。銷去旗檔。係旗下家奴。發駐防 兵丁為奴。 凡拏獲刨 賊犯。嚴審明確。如有身充財主、 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者。不論 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若並 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 未得 者。杖一百徒三年。代為運送米石者亦如之。旗人有犯該軍流者。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犯該擬徒者。免其充配。折 枷號二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等。 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至折枷之後如再犯。不分刨 已得未得。俱銷去旗檔。問擬附近充軍。 旗下家奴。俱發駐防兵丁為奴。 凡旗民人等偷刨人 。 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人數未及四十名。 數未至五十兩者。 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 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所獲牲畜等物。給拏獲牲 畜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如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 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俱按其得 數目。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 以上至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兩 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未得 者。各減一等。代為運送米石者。杖一百。 私販、照私刨人犯減一等治罪。得 人犯。首從照例刺字。未得 及私販人犯。俱免刺字。 刨 案內有犯軍流者。如係旗人。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犯該擬徒者。旗人免其充配。 折加枷號二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 等。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若旗下家奴、犯該軍流者。發駐防兵丁為奴。徒罪照例折枷。伊主 知情故縱者。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人犯。被獲治罪。遞 回旗籍後復逃往禁山者。及旗人折枷之後。如有再犯。不分刨 已得未得。銷去旗檔。與民 人俱發附近充軍。旗下家奴。發往駐防給兵丁為奴。 旗民人等偷刨人 。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刨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人數 未及四十名。 數未至五十兩者。俱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管束。 若人至四十名以上。 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 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所獲牲畜等物。給付拏獲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 遇 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如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 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 者。俱按其得 數目。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 以上至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 兩、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兩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為從、及未得 者。各減一等。代為運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販、照私刨人犯減 一等治罪。得 人犯。首從照例刺字。未得 及私販人犯。俱免刺字。刨 案內有犯軍流徒 罪者。係旗人、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若旗下家奴有犯罪應軍流者。發駐防給兵丁為 奴。徒罪照例發配。限滿釋回。仍交主家服役。如伊主知情故縱者。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 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被獲擬徒人犯。限滿釋回。復行逃往禁山刨 者。不分已得未得。俱發附近充軍。旗下家奴。發往駐防 給兵丁為奴。 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者。不分首從。俱杖一百徒三年。 拏 獲圍場內賊犯。如係偷採菜蔬及割草之人。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二月。三犯、枷號三 月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審係初次二次。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犯至三次者。發烏 魯木齊給兵丁為奴。打牲砍木未得人犯。均照已得遣罪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即未得 畜木。亦與已得者同擬外遣。若止偷竊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即在拏獲地方責懲完結。 盛京圍場內。有私入打槍放狗、驚散牲畜者。不論次數。係旗人、發遣各駐防省城當差。 家奴發遣為奴。民人、發附近充軍。其私入採取蘑菇、砍伐木植者。擬以滿徒。分別旗民辦 理。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拏之人。失察私入之該管員弁。查明邊界。照例 處。 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二月。三犯、枷號三月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不計贓數。 初次、枷號三月。二次、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仍枷號三月鞭一百。犯至三次者。旗民俱 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而未得。及盜砍木植未得者。各減已得 一等。為從、亦各減一等。枷號三月兩月者。減等遞減一月。枷號一月者。減為二十日。起 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給原拏之人。失察私入之該管官弁。查明邊界。交部議處。若止偷竊 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砍取柴枝者。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兩 月。三犯、枷號三月發落。均免其刺字。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俱不計贓數。審係 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三犯及三犯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 丁為奴。為從、減為首一等。均照例面刺盜圍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 一體辦理。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減已得一等。免刺。旗人、 免其銷除旗檔。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枷號兩月。綠營兵丁有犯。 俱先插箭游示。免其枷號。仍各按次數分別徒遣辦理。枷號三月二月者。減等遞減一月。枷 號一月者。減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等物。賞給原拏之人。並令看守卡倫員弁輪班 直日。於所管地面周歷巡查。將有無賊犯入圍偷竊之處。按月出具切實甘結。報明該總管查 覈。如有疏縱隱匿。別經發覺。審係受賄故縱者。員弁兵丁。均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 者。員弁交部嚴加議處。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弁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笞 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該總管每於五月內。將該圍場員弁結報之 處。據實彙摺具奏。儻奏報不實。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 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如罪應徒遣者。由該總管解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 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枷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拏獲 枷號人犯數目。彙冊咨部存案。 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就近解交承德府。限五日會審明確。如罪 應徒遣者。由該府徑解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枷號者。專咨報部。即在 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拏獲枷號人犯數目。彙冊咨部存案。 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 號兩月。三犯、枷號三月發落。均免刺字。若盜砍木植數十斤至一百斤。偷打牲畜一隻至五 隻。俱杖一百徒三年。如木植至百斤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枷號一月。杖一百徒三年。 木植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木植至八百斤以上。牲畜至二十 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木植至一千斤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減為首一等。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 面刺盜圍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至察哈爾及札薩克旗下蒙古。私 入圍場盜砍木植數十斤至一百斤。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枷號兩月鞭一百。如木植至一百 斤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枷號三月鞭一百。木植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發遣 河南山東。木植至八百斤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木植至一 千斤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驛充當苦差。為從、各減一等。如打槍 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減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其銷除旗檔。 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枷號兩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 免其枷號。仍各按斤數隻數辦理。枷號三月兩月者。減等遞減一月。枷號一月者。減為二十 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盜官。及蒙古札薩克等。交部 分別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拏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 勵。一面仍向獲 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係員弁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 弁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弁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笞四十。再犯、 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弁。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 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內據實彙摺具奏。儻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 六月閒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 辦。若止偷竊野雞。並無鳥槍器械者。杖 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私入圍場偷打 牲畜砍伐木植之犯。無論枷杖徒流發遣。均在犯事地方審擬發落起解。毋庸解部轉發。仍專 咨報部。其罪應徒流發遣者。令熱河都統年終彙奏。罪止枷號人犯。年終彙冊咨部存案。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