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因事聚 。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 綁縛者。俱問罪。不分首從。屬軍 者。發極邊 分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是 毆打。為首者。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毀罵者。武職並總小旗。俱改調 所。 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枷號一月發落。其 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倡。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現任官員。照毆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3

八旗兵丁。並無私讎別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 法。妻子發遣黑龍江。領催族長各鞭一百。若閒散及護軍披甲人記讎。將該管官動兵刃致傷 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發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鞭八十。係官、 交部議處。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4

部民軍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拏。不遵審斷。或懷挾私讎。及假地方公 事。挺身鬨堂逞兇。殺害本官者。拏獲之日。無論本官品級及有無謀故。已殺者。不分首從 皆斬立決。已傷者。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下手者絞候。其聚 四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 罪。其於非本屬本管本部各官有犯。或該管官任意陵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 罪輕重。臨時酌量比引辦理。

條例/tiaoli 5

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 本管官。如係邂逅干犯。或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倡、自取陵辱者。俱照律例定擬外。其有 起索欠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流徒原律。酌減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之職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干犯。照律問擬流徒。或本管官與軍民人等 飲酒賭博宿倡、自取陵辱者。俱照凡 定擬。其有 起索欠。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 毆傷應得流徒原律。酌減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及負欠之職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凡兵丁謀故殺本管官之案。若兵丁係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亦係同犯罪者。將 該兵丁照例擬斬監候。請旨即行正法。 毆殺者。仍擬絞監候。如本管官與兵丁一同犯罪。致將兵丁殺死者。仍按 凡人謀故 殺各本律科斷。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