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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57議准。披甲五十三用刀扎傷該管官塞克圖按律斬決一案。刑 部具題遲延者。緣例載金刃傷定限保辜。其扎傷本管官者。限內身死。將該犯妻子發遣。限 內平復。妻子免遣。欲俟塞克圖保辜限滿。始行題達。但兇徒用金刃傷本管官者。無論已未 身死均斬決。此等情罪重大之犯。審實即時正法。方足使 儆懼。若遲至數月。日久漸忘。何以昭示國憲。至保辜限。專為該犯妻子發遣免遣之分。與該犯無 涉。乃因辜限未滿。轉令兇徒得延時日。未免過拘成例。嗣後此等案件。刑部審明日。即將 本犯具題正法。於本內聲明。俟保辜限滿。將該犯妻子照律分別辦理。

1758議准。凡直省部民軍士吏卒。有犯罪在官。不服拘拏。不遵審斷。或懷挾 私讎。假地方公事。挺身鬨堂濟惡。逞兇殺害本官者。拏獲之日。凡謀故及毆。俱不論品級。 審明已殺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已傷者。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下手者絞候。其聚 至 四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罪。

1763諭。刑部彙題本內。謝保兒毆傷騎都尉哈福一案。定擬甚屬非是。軍民毆傷非本管官。原屬 例應杖徒。然皆指一時邂逅肆毆以賤犯良者而言。今哈福借謝保兒錢文。屢索不還。則其釁 起於哈福。事與尋常因故 毆無異。乃專以良賤之分。苛覈定罪。此端一開。是職官可不償 貧民之債。而平民亦將失貲束手。莫敢誰何。又豈情理所應有。此案著另行定擬。並詳定條 例具奏。

1811諭。此案兵丁楊幗俊。因妒姦故殺本管把總李定祥身死。刑部以李定祥自取陵辱。應同凡論。 將楊幗俊問擬斬候具題。朕詳覈案情。楊幗俊李定祥先後與楊吳氏姦好。是晚楊幗俊正在楊 吳氏家姦宿。適李定祥潛往 門。楊幗俊即以汛官不應與民婦通姦向其挾制。致彼此爭 揪 毆。楊幗俊先將李定祥戳傷。自知難免問罪。復恨其奪姦。隨起意戳傷李定祥心坎殞命。李 定祥係楊幗俊本管營官。如因姦宿民婦。輒將所管兵丁陵辱。以致兵丁氣忿爭毆致命。則是 死者有罪。逞兇者本係無罪之人。應以凡論。但科其故殺之罪。今李定祥楊幗俊同與楊吳氏通姦。均係有罪之人。楊幗俊因妒姦逞忿。刃斃本官。干名犯義。目無法紀。若竟以凡論。 殊覺無所區別。楊幗俊一犯。問擬斬候。秋審情實。亦必予勾。著即行正法。嗣後遇有兵丁 故殺本官之案。若兵丁亦係犯罪之人。與本官犯罪同者。著照例問擬斬候。仍請旨即行正法。 

1814諭。步甲凌柱先因毆死伊妻擬絞援減。今又乘醉逞兇毆傷本管官。情殊兇橫。該部擬以發黑 龍江充當苦差。先枷號三箇月。尚不足示懲。凌柱著永遠枷號。常川游示九門儆 。嗣後步甲內有怙惡不悛。逞兇毆本管官者。即照此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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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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