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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人命案內。如有救父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內聲明。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毆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減等。

條例/tiaoli 2

人命案內。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 而毆死人者。於疏內聲明。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毆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減等。

條例/tiaoli 3

人命案內。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毆死人者。 於疏內聲明。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主令伊子將人毆打致死。或父母與人尋釁 毆。其子踵 至助勢。共毆斃命。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減等

條例/tiaoli 4

人命案內。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夫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其子孫及妻救護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內聲明。分別減 等。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祖父母父母及夫與人角口。主令子孫及妻將人毆打致死。或祖父母父母及夫 先與人尋釁。其子孫及妻踵至助勢。共毆斃命。俱仍照各本律科斷。不得援危急救護之例。 概擬減等。

條例/tiaoli 5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讎。將本犯仍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6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脫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殺應死罪 人律、杖一百。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減等發配後。輒敢 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孫擅殺者。仍照舊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 擬抵後。援例減等問擬軍流。遇赦釋回者。國法已伸。不當為讎。如有子孫仍敢復讎殺害者。 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決。永遠監禁。至釋回之犯。復向死者子孫尋釁爭 。或用言 譏誚。有心欺陵。確有實據者。即屬怙惡不悛。死者子孫忿激難堪。因而起意復讎致斃者。 仍於謀故殺本律上減一等。擬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7

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緦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緦麻尊長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 情切救護。因而毆死尊長者。於疏內聲明。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旨定奪。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覈其情節。入於緩決。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8

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緦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緦麻尊長毆打。實 係事在危急。卑幼情切救護。因而毆死尊長者。於疏內聲明。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 兩請。候旨定奪。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覈其情節。入於緩決。至父母被卑幼毆打。 實係事在危急。救護情切。因而毆死卑幼。罪應絞候者。於疏內聲明。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候旨定奪。如毆殺卑幼。罪不應抵者。各於毆殺卑幼本律上減一等。仍斷給財產一半養贍。 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毆殺卑幼各本律問擬。均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9

救親毆斃人命之案。除聽從父母主令將人毆死。或父母先與人尋釁。助勢共毆。及理曲 肇釁。累父母被毆。己復逞兇致斃人命者。雖死係犯親卑幼。父母業經受傷。應仍將兇犯各 照本律定擬。不准聲請減等外。若無前項情節。確因救親起釁。如死者係犯親本宗外姻有服 卑幼。先將尊長毆傷。其子目擊父母受傷。情急救護。將其致斃。不論是否實係事在危急。 及有無互毆情形。定案時仍照本律定擬。援引孟傳冉案內欽奉諭旨。聲明照例兩請。候旨定奪。其並非犯親卑幼。及父母並未受傷之案。應仍分別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擬。如 案係謀故殺、及火器殺人、並死係兇犯有服尊長。雖釁起救親。均仍各照本律問擬。不得援 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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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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