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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35 | Maren 駡人

凡 人者、笞一十。互相 者、各笞一十。○歷年事例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諭。看得八旗官員。將所屬兵民人等。開口辱 及人父母。此等惡俗。甚不可開。先經朕  皇考不時教訓。毋得 人父母。此等惡俗。屢經奉旨。官兵即有不是。止可責及本身。豈可 人父母。將此概行傳示。如仍前不改。 及人之父母者。即行回明該管大臣。令其 處。再宮內太監等。 亦常 人父母。此後太監等在街道處混行 人者。令其重打。綑綁交與首領太監。將此概傳。 仍傳示提督。交與內務府大臣。傳示內裏首領太監。各行曉諭。永行禁止 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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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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