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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56諭。凡屬吏借節禮名色。餽送上司公行賄賂者重治。

1678議准。凡府州縣等官。借 名拜壽行賀私謁上司。夤緣通賄。事發、將與受之官俱革職提問。其上司雖未接受。不行舉 發者。罰俸一年。又議准。上司官於所屬借貸財物。事發、照貪官例處分。

1679議准。凡有司官供應芻粟物料。不發現銀採買。借取於民、或虧短價值者。督撫題 拏問。若督撫徇隱不 。別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各官俱革職拏問。該督撫革職。

1698覆准。州縣等官。上司多借訪事為名。索取餽遺。嗣後如有此等情弊。許州縣官 揭報。督撫指名題 。如督撫抑勒徇庇。不行題 。許其開具實 。實封徑達通政司衙門奏聞。事實、將該督撫從重議處。

1789刑部審奏山西監生常懷恆、控告直隸宣化縣知縣王秉正賒欠布銀一 百七十兩不還、將王秉正坐贓革職科罪一案。奉諭。外省大小衙門所有需用零星食物。不能不就近取買。至布疋一項。尚非日用飲食之物可比。若在本境店鋪任意賒取。必致紬緞貨物。亦一概 取之。胥役等乘機滋擾。甚至短發價值。勢所必有。殊非整飭官方之道。嗣後各省府州縣衙 門。除菜蔬油醬食物。准其於本地方照時價平買外。其餘需用布疋紬緞一切貨物等項。或由 本籍攜帶。或在鄰境買用。毋得於管轄地方濫行賒買。致啟勒索掯價之端。該管上司仍應隨 時稽察。如有仍在本境賒欠等弊。即行嚴 究治。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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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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