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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67 | Zhawei zhishu 詐偽制書詐偽,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 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 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等。為從又減一等。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 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 行者。各分首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脫人命。以規避抵償。 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詐為 制書文書已施行。及 制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 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一將印信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 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盜用 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 [謹案原文詐為將軍總 兵官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各 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雍正三年改。]

tiaoli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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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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