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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宛平縣屬西山門頭溝地方。開採煤窯。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窯戶。令將傭工人等姓名籍貫。來去緣由。十日一報該巡檢考查。並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該窯 戶不將各項工人開報。照脫漏戶口律治罪。若各項工人。有犯竊犯賭。或聚 逞兇。致成人 命。該窯戶知情不行報究。發覺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該窯戶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杖八 十。其有開設連夏鍋伙。誆誘貧民。逼勒入窯。關禁不容脫身者。照兇惡棍徒例、分別首從 科斷。窯戶知情縱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窯鍋伙內。若將工作患病之人。忍心 棄。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內有死人、不 申報官司輒移他處律、分別治罪。其毆打致斃者。仍照謀故 殺各本律問擬。該管縣丞失察開設連 夏鍋伙、及致斃人命私埋匿報等案。分別加等議處。受財故縱者。按枉法贓、及故出人罪各 律、嚴 治罪。得受規禮者。計贓科斷。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報者照例議處。 [謹案此條乾 隆七年定。道光二年。將巡檢二字改為縣丞。增入其有開設連夏鍋伙二百零六字。]

條例/tiaoli 2

京城地方。責成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各按所轄地面。嚴飭所屬。隨時訪查。遇有興販 吸食鴉片煙者。無論滿洲漢人官民良賤。一體查拏。分別奏咨。送交刑部審明治罪。其客店 廟宇會館。如有知情窩藏留住。或得賄縱容者。查明按律懲治。並嚴禁番役兵捕人等。藉端 訛索。以省擾累。 [謹案此條道光十九年定。同治九年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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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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