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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83議准。凡控告案內人犯。有咨八旗並總管內務府行提者。即 日查送過部。越二日不行查送者。將該管官議處。若行提屯內居住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 照限送部。違限者、將差去之人鞭五十。其行直隸府州縣提人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文到 五日內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將該管官題 議處。或別有事故。限內不能起解者。據實報部。若刑部司官將應結事件。借名行查提人推諉遲延者。 指名題 。從重議處。

1716諭。此後部院行查到旗提人之事。如有遲誤。令伊等將遲誤之故舉奏。如不自行舉奏。部院 即行奏聞。再緣事之人。或有疾病。或待傷愈。著部院派官往取口供。即便完結。

1732諭。凡監候待質人犯。除強盜案件。不應寬釋外。如人命等案內。有正兇未獲。將牽連餘犯 監候待質。已過三年者。著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兇之日。再行質審。儻暫行釋放之 際。有私自逃匿者。除保人重懲外。定將本犯嚴拏從重治罪。著直省一體遵行。

1742議准。除續獲盜首未認。無憑質證。罪關斬決。仍應監候待質外。其有續 獲盜犯。審與原招相符。並非盜首。又未傷人。止因年久贓物花費。現在監候待質。此等人 犯。供認既經確實。而監禁實無可待。其已入秋審者。不拘年限。令九卿詹事科道等會審時 覈明。即照未傷人夥盜例、擬以遣罪。另訂招冊進呈。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查明有無妻室。分別發遣。如獲犯並無贓證。屢審堅不承認。是其為盜為良。尚屬未定。並於秋審時。九卿詹事科道等覈 其情節。酌量擬以保釋。亦另訂招冊進呈。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如有保後脫逃等弊。 除保人重懲外。將該犯從重治罪。

1752諭。朕命刑部查奏命盜等案內贓證情節未明。監候待質者。共五十四案。內康熙年間一案。 雍正年間十一案。而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統計已未入秋審者。積至四十五案。雖年遠之案。 漸消漸少。近者則積而見多。然使於辦理之初。即能詳慎研究。務在得情。則監候之案。不 至如此。即此可見近來辦事諸臣。不如從前之實心振作矣。此非使無辜之人。枉繫囹圄。即 使應辟重犯。久稽顯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皆因承審官不能實力查辦。又 或刑部司員以有遵駮改正議敘之例。多尋罅隙。外省無以登答。轉成疑案。一經題明監候待 質。即束之高閣。而接任之員。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慎用刑而不留獄之意。 著刑部將此等陳案。速行清理。嗣後內外問刑衙門。於一切命盜重案。各宜留心迅速查辦。 應緝拏者。上緊緝拏。應定擬者。即行定擬。毋至塵案日積。若本非難結之案。承審官不能審出 實情。惟以監候待質。為遷延時日之計。且藉得邀免處分。希冀錄敘。該堂官督撫察出。即 嚴行 處。此亦清理庶獄之一法。可通行曉諭知之。

1753諭。督撫 劾屬員發審之後。往往遲久不行題結。朕屢降旨明切曉諭。並交部嚴立限期。凡 以勵治體。消塵牘。俾官不留獄。而虛實速明也。審案遲久不結之弊。或於其人不無偏護。 特以劣 昭著。無能代為掩飾。不得已挂之彈章。雖款證確鑿。而曠日經時。冀可巧為開脫。 又或素所憎惡之員。及誤聽人言。既已列款糾 。而證據不實。不能成讞。則故使之羇候囹 圄。不肯遽伸其枉。此輾轉遷延。由於不能秉公實心查辦故也。今查各省督撫 案。自十四 年至本年。未結者幾及百餘案。直隸閩浙四川等省為多。如準泰在東省題 案件。或因伊獲 譴去官。後任及承審屬員。未免有心玩延。若方觀承喀爾吉善策楞皆現任地方。自應督率所 屬。速行查審。何至積案纍纍。逾限許久。著伊等三人。各自將逐案不能審結緣由。速行明 白回奏。又諭。河南巡撫蔣炳覆奏 案限期一摺。稱嗣後 案請提到省。酌量案情輕重。或委首邑審招。 或委附近賢員赴省承審。設有情節未明。俱可就近指駮聲覆。兩月之內。可以速結等語。督 撫叅劾屬員。發審之後。往往遲久不結。朕屢經降旨明切曉諭。並令該部改立限期。今據蔣 炳所奏河南審案。已於兩月內題結。可見現定之限。並非太迫。其所稱赴省承審。就近指駮 之處。亦屬合宜。可傳諭各省督撫。俱照此辦理。毋得仍前因循怠玩。以致審案逾限不能歸 結。

1830奉旨。向來刑部承審案件。本有定限完結。惟案內有提犯未到。或行查未覆。及患病之犯。應 行扣限。各衙門與刑部原定之例。尚未畫一。至 毆之案。必以辜限傷痕。定罪名輕重。其 疑難重案。遴員接審。應照例扣限。以專責成。若罪止杖笞及無罪可科之人。分別交各旗及 司坊官等帶訊。亦應定立傳限。原例均未賅備。著照刑部所擬。嗣後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 一箇月完結。刑部現審事件。杖責等罪。限十日完結。發遣軍流等罪。應入彙題者。限二十 日完結。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限一箇月完結。其 毆殺傷之犯。到案後以傷經平復。及因傷身死之日為始。行查及提質並案犯患病。以查覆及提到並病愈之日為始。 接審者以接審之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內聲明。儻 司員因循。或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如係書役作弊者。將書役嚴加治罪。承審司員。及 會審遲延之堂司官。一 交部分別議處。內外移咨行查。如催文三次無回文者。照例題 。 行文八旗內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於文到三日內無故不行送部者。亦照例 處。至宗人府會 審之案。例無明文。每於傳審時不即到案。以致結案遲延。著宗人府定立限期。分別辦理。 並著各該衙門纂入則例。永遠遵行。

1881諭。刑部奏各省命盜案件辦理遲逾。請旨辦理一摺。各省辦理命盜案件。本有定限。其承 審遲延者分別議處。定例綦嚴。近來各州縣藉端延宕。任意耽誤。甚至捏詞扣展。延閣數年。 積壓蒙混。弊端百出。殊非慎重刑章之道。自應彙總稽察以期周密。著各省督撫等自此次奉 旨之日起。先將現在各州縣詳報未結命盜案件。造冊咨部。嗣後命盜例應題咨之件。由督撫 造冊按月報部一次。毋得視為具文。如有遲逾等弊。該部立即嚴 。以儆玩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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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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