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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苗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仍從外結。鈔招送部查覈。其罪應 論死者。不准外結。亦不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肖之員。或隱匿不報。 或捏改情節、在外完結者。事發之日。照溺職例、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乾隆五年。 改溺職例議處為交部議處。增其一切苗人與苗人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歸結。不必繩以官 法以滋擾累三十字。]

條例/tiaoli 2

凡斬絞案件。如督撫擬罪過輕而部議從重者。應駮令再審。如擬 罪過重而部議從輕。其中尚有疑竇者。亦當駮令妥擬。儻刑部所見既確。即改擬題覆。不必 展轉駮審。致滋 累。 [謹案此條係乾隆八年遵旨纂定。]

條例/tiaoli 3

凡州縣審解案件。如供 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協。該上司不必將人犯發回。止用檄駮。該州縣改正申覆。即行招解。 督撫覆覈。分別咨題完結。 [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

條例/tiaoli 4

外省題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擬。 妄行援照別條減等者。刑部即將本案改正。並將該督撫臬司 奏。毋庸再行駮令另擬。 [謹案此條係嘉慶十六年遵旨定例。]

條例/tiaoli 5

卑幼毆死期功尊長之案。務令承審各員嚴究確情。按律定擬。仍將是否有心干犯之處。 於疏內聲明。不准稍涉含混。其有聲敘未確。經刑部覈覆時改正具題。即將承審之員隨本附 。交吏部分別從重議處。 [謹案此條道光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6

凡直省督撫於一切刑名事件。務 各研究確情。毋稍遷就。其由刑部駮審之案。無論失出失入。一經訊得實情。即當據實平反。 毋得固執原題。含糊了結。如委審之員、有贍徇迴護情弊。即著從嚴 辦。 [謹案此條咸豐二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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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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