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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31諭。凡訐告之事。不先取見證口供面鞫。致有冤抑者。按事大小。罪坐審事各官。

1656議准。凡推官審理事件。舛錯一次者、罰俸三月。二次者、罰俸六月。 三次者、罰俸一年。四次五次者、降一級調用。六次七次者、降二級調用。八次九次者、降 三級調用。十次以上者、革職。

1657覆准。按察司職掌刑名。有承審事件舛錯者。該督 撫於年底題報議處。

1666議准。按察司承問事件。一年內舛錯二三次者、罰俸三月。 四五六次者、罰俸六月。七八九次者、罰俸九月。十次至十二次者、罰俸一年。十三次至十五次者、降一級調用。十六七次者、降二級調用。十八九次 者、降三級調用。二十次以上者、革職。

1668議准。按察司承審舛錯處分之例停止。

1670題准。凡官員擬罪。將不應折贖之人違例折贖。及將應折贖之人不行折贖者。均罰俸六月。又題准。官員承審反叛人犯。不曾審出實情。後經別官審出。將原問官革職。轉詳之司道、降四級調用。未經查 之督撫、降一級調用。若將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降二級調用。司道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承審斬絞人犯。不曾審出實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原問 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月。若將應取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 一年。司道罰俸六月。督撫罰俸三月。承審軍流等犯。不曾審出實情者。將原問官罰俸一年。 司道罰俸六月。督撫罰俸三月。如將應取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六月。司道罰俸 三月。又題准。凡將應候秋決人犯擬為立決者。承問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 罰俸六月。如將應立決人犯擬為秋後者。承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月。督撫罰俸三月。

1678議准。凡督撫將不應入官流徙者。違例題請解部。咨請部示。耽延時日。或 將本犯及妻子徇縱。反將不應追賠之人。濫追 欠之銀。株連無辜者。從重議處。

1690議准。軍流以下錯擬者。該部免其糾 。即行改正。

1730諭。各省人命抵罪之案。其應輕應重。朕確有所見者。即降旨定奪。若其情罪在疑似之閒。 而擬罪在可輕可重之際。朕心不能即定者。方交與九卿定擬。以期平允。乃往往見九卿定議 之案。概以減等發落覆奏。如此則朕何不即令減等。而必多此曲折乎。凡此交與九卿定擬之 案。其中有應行減等者。或有可以枷責完結者。亦有不可寬貸。仍應按律抵罪者。嗣後務期 權衡允當。寬嚴適中。以副朕明罰敕法之至意。

1735諭。大凡發審事件。因是非真假。不能一時遽定。故命廷臣讞鞫。若其初情罪確實。無復疑 似。便可即置於法。不待推問矣。至發審之後。實係無辜。何妨開釋。儻因朕發審之故。而 恐審虛免罪。有礙前旨。必欲周內其罪。則竟視朕為飾非文過之主矣。夫視朕為飾非文過之主。何如待朕為虛衷慎刑之主乎。 因係欽案而擬罪加重。則刑罰失平。啟眾人之議論。何以服遠近而昭勸懲乎。若欽犯案件一 例擬斬。是見為固然。不應斬者固冤抑。而應斬者亦為不應斬之人矣。至於恩出自上之說。 尤為不可。儻朕一時不能詳查。則失入者必多。粵稽我太祖高皇帝諭旨。凡有罪之人。執訊不可不嚴。而定罪不可不慎。洵足垂戒萬世。為用刑之 準則。嗣後凡直省有刑名之責者。毋執成見。毋挾偏私。務各虛心聽斷。胥歸平允。以共體上天好生之心。用勷國家祥刑之治。特諭。

1738刑部議奏。福建巡撫審題民人葉報、 因伊父葉法被呂廷按倒水中毆打。當時奔救。以所執鋤柄、毆傷呂廷右肋右腹殞命。葉報應 擬絞監候。但救父情切。與尋常 毆殺人者有閒。應令該撫再加詳覈。另行具題。奉旨。此案部駮甚是。凡刑名案件。如督撫等擬罪過輕。而部議應從重者。自應駮令再審。如 擬罪過重。而部議從輕。其中尚有疑竇者。亦當駮令妥擬。若情節顯然。該部所見既確。即當改擬題覆。不必輾轉駮審。致滋 累。此本著該部照所議改擬具奏。   

1799諭。朕閱安徽省情實人犯招冊。陳用敷具題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共有九案。覈其情節。 該犯等或因金刃傷多斃命。或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或活埋堂弟。以及毆斃老人幼孩等 事。俱係逞忿淫兇。例應情實予勾之犯。乃陳用敷皆擬為緩決。辦理實屬錯誤。推陳用敷之 意。因伊春閒審擬陳卿廷撞騙關餉一案。請旨即行正法。經朕降旨飭諭。並令該撫覆覈時。 將該犯仍照本律擬絞監候。又因本年有人條奏請免失出處分。經部議准。陳用敷遂爾心存揣 度。謂朕意在從寬。輒將秋審應行情實之犯。不問情節輕重。概擬緩決。以致刑部駮改九案 之多。殊不知陳卿廷一案。本律止應絞候。陳用敷於律外加重。是以降旨改正。此案入於情 實。將來自應予勾。仍係按律辦理。並非有意從寬也。朕自親政以來。節次飭諭問刑衙門。 不得擅用雖但字樣。及例外援引從重之條。蓋以原情定律。務協情法之平。豈可稍存軒輊。 若因有前旨。而督撫等辦理刑名。偏於寬厚。豈非誤會朕意乎。大清律例。皆我祖宗執中定憲。法守所昭。朕惟有謹率舊章。不敢稍叅己意。督撫等何得以窺測之私。於例外 有所增減。夫世俗以有意從寬。故出人死罪為好善陰功者。皆鄙陋不通之見。斷不可以例爰 書。若將本應抵償之犯。概從寬縱。則死者甯不含冤於地下耶。所謂生人而當謂之仁。殺人而當亦謂之仁也。嗣後各督撫等問擬罪名。總當按律定讞。不得豫存從寬從重之見。用昭平 允。陳用敷及臬司福慶。辦理秋審失出多至九案。仍著交部議處。

1805諭。本日刑部題駮河撫馬慧裕審擬程小珠強姦穆周氏未成。刃傷本婦平復。聞拏投首。將該 犯減等擬流一本。凡侵損於人及姦者。不在自首之律。載有明條。乃不此之引。而轉引尋常 投首減等之例問擬。奚得為情法之平。程小珠一犯。即著照該部所擬應絞監候。秋後處決。 其原擬錯誤之巡撫及原辦臬司。並著傳旨申飭。仍一 交部議處。嗣後外省題本案件。遇有 如此不引本律定擬。妄行援照別條者。著刑部堂官即將本案改正。並將督撫臬司 奏。毋庸 再行駮令另擬。

1826諭。張師誠奏阜陽縣處決罪囚錯誤。審明定擬一摺。此案已革阜陽縣知縣李復慶等監視處決 秋審罪囚。將斬絞兩犯錯誤。經該撫訊因人多擁擠。所有該兵役等應得罪名。著交刑部議奏。 各省秋審情實人犯。一經予勾。各該州縣營弁。自應慎重辦理。乃近來各省屢有斬絞錯誤之 案。總因未能嚴肅彈壓。押犯兵役。又復因忙亂擁擠。不克點驗清楚。以致每有錯誤。實屬 不成事體。嗣後著各督撫嚴飭州縣。於秋審勾決各犯。先期會營。多派兵役彈壓。肅清地面。 毋任人多嘈雜。並著各該營弁親視行刑。毋得仍前玩忽。

1852諭。近來各直省問刑衙門。多溺於救生不救死之說。遇有關繫倫紀重案。往往裝點情節。避 重就輕。殊非明刑教之道。朕於刑部等衙門題本。見有情節可疑者。屢經飭令覆訊。原以 法貴持平。不可枉亦不可縱。即如湖北喻李氏同謀致死本夫一案。該撫原題。並未究出實情。 經刑部駮令覆審。該撫仍照原擬具題若非朕指出疑竇。特旨交審。幾致淫兇漏網。死者含冤。 湖北如此。他省可知。嗣後各直省督撫於一切刑名事件。務各研究確情。毋稍遷就。其由該 部駮審之案。無論失出失入。一經訊得實情。即當據實平反。毋得固執原題。含糊了結。如委審之員 有贍徇迴護情弊。即著從嚴 辦。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

1871奏准。甯夏將軍奏管隊官員誤殺別營差弁。遵駮覆審定擬。奉旨。巴爾佳布鄂輟爾莫依託。均著革職留營效力贖罪。經刑部查疑賊致斃人命案件。例以死 者究屬平人。故無論共毆 殺。均應將下手斃命之犯。問擬抵償。從無分別情節。隨案量減 明文。所以重人命而防殘殺者。立法具有深意。至近年因軍務緊要。將議罪之員。奏請留營效力。係專指因軍務獲咎者而言。此外有犯人命等案。並無亦准留營效力之條。此案驍騎校 洊保頭品頂戴記名副都統巴爾佳布等疑賊致斃三命。例應均依 殺律擬以絞抵。該將軍率行 減等定擬。不特與定例大相牴牾。且以慘斃三命重案。竟無擬罪之人。亦不足以昭情法之平。 近年直隸山東等省。因防勦捻匪。疑賊斃命案件。不一而足。均係按照律例定擬。並無聲 請減等之案。原以朝廷設立刑章。內外均應遵守。刑部為執法衙門。尤不容畸輕畸重。在巴爾佳布等著有 微勞。業奉特旨准其革職留營效力贖罪。毋庸再行置議。特恐外省未能仰體聖意。因有此免罪留營成案。將例應論死之犯。紛紛瀆請。均藉口於軍營得力。率援此案免 罪留營。為犯法者開巧避之門。殊非慎重刑章之道。嗣後軍營官兵致斃人命案件。無論案情 輕重。悉照各本律定擬。均不准率行量減。亦不得遽請留營。並通行各省一律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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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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