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18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准此。

條例/tiaoli 1

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存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奏聞,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2

凡部內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宛][大]二縣民人,該縣出結,府尹確察報部。如屬五城民人,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出結,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決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俱准存留養親。其各省題結人犯不必解部,該督撫照此例發落。若知情捏出印結,以故出論。如有受賄情弊,以枉法論。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鄰保、族長等內有假捏出結者,杖一百。受財出結者,以枉法從重論。若地方官出結後,上司復令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等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配外,官員及鄰保人等俱免議。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留養者不准。

條例/tiaoli 3

凡鬥毆殺人之犯,以傷至數處及金刃致死者,為重傷。以傷非金刃,又止一二處,並戲殺、誤殺為輕傷。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者,照例開具所犯情由請旨。如准其存留養親,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如係有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兩,情輕者追銀三十兩;如果貧難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十兩,情輕者追銀十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侍疏內一并聲明,仍照軍、流留養例,取具鄰保、族長等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報部。倘有知情捏結等弊,照捏報軍、流留養例,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4

殺人之犯有奏請存留養親者,查明被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內聲明。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侍,則殺人之犯不准留養。

條例/tiaoli 5

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別情者,果係父母已故家無承祀之人,承審官據實查明,取具鄰保、族長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將應行承祀緣由於疏內聲明請旨。如准其承祀,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存留承祀。倘有捏稱家無承祀之人,希圖脫罪者,將本犯照律治罪。承審出結各官及鄰保人等,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6

凡旗人犯斬、絞、外遣等罪,例合留養者,照民人一體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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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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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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