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141 | Yanfa 鹽法一十一條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贜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并入官。道塗引領秤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同販中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贜。

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展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灶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鹽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總催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管理鹽務,及有巡緝私鹽之責文武各衙門,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職役。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額定斤數為一袋,并帶額定耗鹽,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摯秤盤。隨手取袋,摯其輕重。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

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盡盤鹽而驗之,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tiaoli 1

越境[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與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典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條例/tiaoli 2

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贜滿數應流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課已上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傷二人者,為首斬決,為從絞監候;傷一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僉妻流三千里。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6

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并殺人之犯,斬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邊衛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7

凡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者,革職;知情者,枷號一個月發落,不准折贖。該管上司官,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凡回空糧船,如有夾帶私鹽,闖閘、闖關,不服盤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為首并殺人之人,擬斬立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其雖拒捕,不曾殺傷人,為首,絞監候;為從,流三千里。十人以下,拒捕殺傷人者,俱照兵民聚眾十人以下例,分別治罪。頭船旗丁、頭舵人等,雖無夾帶私鹽,但闖閘、闖關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隨同之旗丁、頭舵,照為從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賣私之人及竈丁,將鹽私賣與糧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窩藏寄頓者,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闖閘、闖關,但夾帶私鹽,亦照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賄縱放者,計贜,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販私地方之專管官、兼轄官,及押運官,并交部議處;隨幫,革退。其雖無夾帶私鹽,倚恃糧船,闖閘、闖關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三十板,革退。不服盤查,持械傷人者,押運等官,革職;隨幫,責四十板,革退。倘關閘各官勒索留難,運官呈明督撫參處。

條例/tiaoli 9

凡拿獲私販,務須逐加究訊,買自何地,賣自何人,嚴緝窩頓之家,將該犯及窩頓之人,一併照興販私鹽例治罪,若私鹽買自場竈,即將該管場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題參議處。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凡大夥興販,聚眾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巡役人等脫逃之梟徒,照強盜例勒緝。地方文武各官疏縱,及上司容隱不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1

拿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其案內私鹽,交與本處鹽商,較時價減十分之一二立即變價,所獲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致倒斃,著落該州、縣官,照中等價值賠補,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實變價報部查核。倘有侵漁捏報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將該州、縣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12

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查明,准其裝鹽復運,倘有假捏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除行鹽地方大夥私犯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民年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殘疾,并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於本州、縣報明驗實註冊,每日赴場買鹽四十斤挑賣,只許陸路,不許船裝,并越境至別處地方,及一日數次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14

巡鹽兵捕自行夾帶私販,及通同他人運販者,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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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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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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