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Kecheng 課程課者,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 Yanfa 鹽法一十一條 → Li 6 | |
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殺人,及傷三人以上,為首并殺人之犯,斬決;傷人之犯,斬監候;未曾下手殺傷人者,發邊衛充軍。傷二人者,為首,斬;下手者,絞;俱監候。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滿流。其雖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拒捕殺人,不論有無軍器,為首者,斬;下手者,絞;俱監候;不曾下手者,發邊衛充軍。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斬監候;下手之人,絞監候。止傷一人者,為首,絞監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鹽本律治罪。其不帶軍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鹽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雖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亦照私鹽帶有軍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議處。有拿獲大夥私販者,交部議敘。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