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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刀槍弓箭銅鐵金 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 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脣。斷人舌。毀 敗人陰陽者。俱發邊 充軍。若聚 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人房屋。搶檢家財。棄毀物件。 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 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兇徒 執持刀槍兇器殺人者。依律問擬外。傷人者。杖一百。發邊 永遠充軍。雖執持兇器。尚未 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拏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 其次協拏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拏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拏受 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 收贖。將贖銀給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3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刀槍弓箭銅 鐵金 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人眼睛。折跌人肢 體。全抉人耳鼻口脣。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發邊 充軍。若聚 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 軍。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拏獲 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拏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拏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拏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 追給傷銀。儻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4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毆人至篤疾。應發邊 充軍者。如年力猶壯。僉妻改發烏魯木 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5

不法匪徒。因事忿爭。執持庫刀、梭標、及騸 雞尾黃鱔尾鯽魚背海蚌等刀、撲刀、順刀。但凡非民間常用之刀。傷人者。俱照兇器傷人例、 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閒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等器。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6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腰刀鐵槍弓箭。並銅鐵金 劍鞭鉞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等 項兇器。及庫刀、梭標、騸雞尾黃鱔尾鯽魚背海蚌等刀、撲刀、順刀。並凡非民閒常用之刀。 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閒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限。 若毆人至篤疾者。改發伊 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近邊充軍。 若聚 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 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拏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拏者。 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拏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若因捕拏而受傷者。除 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 銀給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7

兇徒因事忿爭。剜瞎人眼睛。故折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脣。若非 剜瞎故折全抉者。照律科罪。不得引例。及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8

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 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條例/tiaoli 9

凡在逃太監。在外滋事。除犯謀故 殺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別問擬 外。但有執持金刃傷人。確有實據者發黑龍江給官兵為奴。遇赦不赦。

條例/tiaoli 10

無賴兇徒。聚 行惡。無故將人 去混行毆打。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皆杖一百。若有勒寫借約、張貼揭 帖詐財、及事理重者。仍照律例從重科罪。

條例/tiaoli 11

凡執持金刃。將人連戳傷重者。不論旗民。俱發甯古塔。

條例/tiaoli 12

奪獲兇器傷人之犯。照執持兇器傷人軍罪上量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3

廣東省 毆案內。有刃傷人杖八十徒二年者。又兇徒執持兇器 未傷人杖一百者。人命案內有共毆人執兇器而無致命重傷。照餘人律杖一百者。俱應於本罪 上加一等定擬。

條例/tiaoli 14

沿江濱海。有持槍執棍。 混行 毆。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 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 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15

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 執持兇器毆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發雲 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爭毆。並無執持兇器者。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兇器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兇器之例定擬。

條例/tiaoli 16

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毆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但有一人執持器械者。不分首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爭毆。並無執持器械者。均各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器械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定擬。

條例/tiaoli 17

天津鍋夥匪徒聚 數十 人。及百人以上。執持火器軍械殺傷人命。或聚 搶掠。擾害商民。審明後就地正法。如被 獲時持仗拒捕者。照格殺律毋論。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致斃人命罪 應擬抵之犯、照舊辦理外。餘俱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並無器械。於軍罪上減一 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器械。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例定 擬。其非鍋夥 毆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此等案犯。應 照罪應軍流竊案。解府審明詳司覈請咨部。毋庸解省審勘。以免疏失。其斬絞重犯。仍照例 解勘。

條例/tiaoli 18

行營地方、如有金刃傷人者。先行插箭。隨營示 。如被傷之人限內因傷身死。即於該 處斬決。如傷輕平復。發往伊 給額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19

毆傷姦盜罪人至篤疾者。照例分別定擬。毋庸斷付財產養贍。

條例/tiaoli 20

凡毆傷罪人至篤疾者。各照本例分別毋論。及以 傷並減等問擬。俱毋庸斷付 財產養贍。

條例/tiaoli 21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傷人。除例載兇器外。其餘例未賅載。凡非民間常用之物。均以兇器傷人論。

條例/tiaoli 22

豫省南陽、汝甯、陳州、光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三 人以上。執持兇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僉妻發配。如聚 至十人以上。執持兇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其尋常因事爭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3

豫省南陽、汝甯、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並安徽潁州、鳳陽、二府所屬 州縣。及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遇有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 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聚 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 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尋常因事爭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 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4

回民、並豫省南陽、汝甯、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 鳳陽、二府所屬州縣。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遇有結夥共毆之案。除所毆係屬尊長。仍 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查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 毆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本例上。依次遞減一等科斷。 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別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毆之例。

條例/tiaoli 25

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甯、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潁州、鳳陽、 二府所屬州縣。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結夥 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幫毆者。除結夥 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於該槍手應得軍罪上各 加一等。

條例/tiaoli 26

各省械 及共毆之案。如有自稱槍手受雇在場幫毆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殺傷人者。仍按各本律例從其重者論。若並未受雇幫毆。但學習槍手已成、確有證據者。 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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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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