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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ouou yi 鬥毆一 → Douou 鬥毆相爭為鬥,相打為毆 → tiaoli 條例 | |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刀槍弓箭銅鐵金 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 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脣。斷人舌。毀 敗人陰陽者。俱發邊 充軍。若聚 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人房屋。搶檢家財。棄毀物件。 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 永遠充軍。 凡兇徒 執持刀槍兇器殺人者。依律問擬外。傷人者。杖一百。發邊 永遠充軍。雖執持兇器。尚未 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拏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 其次協拏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拏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拏受 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 收贖。將贖銀給被傷之人。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刀槍弓箭銅 鐵金 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人眼睛。折跌人肢 體。全抉人耳鼻口脣。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發邊 充軍。若聚 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 軍。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拏獲 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拏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拏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拏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 追給傷銀。儻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付被傷之人。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毆人至篤疾。應發邊 充軍者。如年力猶壯。僉妻改發烏魯木 齊等處為奴。 不法匪徒。因事忿爭。執持庫刀、梭標、及騸 雞尾黃鱔尾鯽魚背海蚌等刀、撲刀、順刀。但凡非民間常用之刀。傷人者。俱照兇器傷人例、 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閒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等器。不在此限。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腰刀鐵槍弓箭。並銅鐵金 劍鞭鉞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等 項兇器。及庫刀、梭標、騸雞尾黃鱔尾鯽魚背海蚌等刀、撲刀、順刀。並凡非民閒常用之刀。 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閒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限。 若毆人至篤疾者。改發伊 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近邊充軍。 若聚 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 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拏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拏者。 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拏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若因捕拏而受傷者。除 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 銀給付被傷之人。 兇徒因事忿爭。剜瞎人眼睛。故折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脣。若非 剜瞎故折全抉者。照律科罪。不得引例。及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發近邊充軍。 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刃傷人 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不准食糧。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凡在逃太監。在外滋事。除犯謀故 殺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別問擬 外。但有執持金刃傷人。確有實據者發黑龍江給官兵為奴。遇赦不赦。 無賴兇徒。聚 行惡。無故將人 去混行毆打。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皆杖一百。若有勒寫借約、張貼揭 帖詐財、及事理重者。仍照律例從重科罪。 凡執持金刃。將人連戳傷重者。不論旗民。俱發甯古塔。 奪獲兇器傷人之犯。照執持兇器傷人軍罪上量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廣東省 毆案內。有刃傷人杖八十徒二年者。又兇徒執持兇器 未傷人杖一百者。人命案內有共毆人執兇器而無致命重傷。照餘人律杖一百者。俱應於本罪 上加一等定擬。 沿江濱海。有持槍執棍。 混行 毆。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 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 和未傷人者。各枷號一月。責四十板。 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 執持兇器毆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發雲 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爭毆。並無執持兇器者。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兇器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兇器之例定擬。 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毆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但有一人執持器械者。不分首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爭毆。並無執持器械者。均各於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器械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定擬。 天津鍋夥匪徒聚 數十 人。及百人以上。執持火器軍械殺傷人命。或聚 搶掠。擾害商民。審明後就地正法。如被 獲時持仗拒捕者。照格殺律毋論。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致斃人命罪 應擬抵之犯、照舊辦理外。餘俱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並無器械。於軍罪上減一 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器械。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例定 擬。其非鍋夥 毆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此等案犯。應 照罪應軍流竊案。解府審明詳司覈請咨部。毋庸解省審勘。以免疏失。其斬絞重犯。仍照例 解勘。 行營地方、如有金刃傷人者。先行插箭。隨營示 。如被傷之人限內因傷身死。即於該 處斬決。如傷輕平復。發往伊 給額魯特為奴。 毆傷姦盜罪人至篤疾者。照例分別定擬。毋庸斷付財產養贍。 凡毆傷罪人至篤疾者。各照本例分別毋論。及以 傷並減等問擬。俱毋庸斷付 財產養贍。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傷人。除例載兇器外。其餘例未賅載。凡非民間常用之物。均以兇器傷人論。 豫省南陽、汝甯、陳州、光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三 人以上。執持兇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僉妻發配。如聚 至十人以上。執持兇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其尋常因事爭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豫省南陽、汝甯、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並安徽潁州、鳳陽、二府所屬 州縣。及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遇有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 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聚 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 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尋常因事爭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 息。仍循舊例辦理。 回民、並豫省南陽、汝甯、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 鳳陽、二府所屬州縣。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遇有結夥共毆之案。除所毆係屬尊長。仍 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查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 毆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本例上。依次遞減一等科斷。 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別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毆之例。 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甯、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潁州、鳳陽、 二府所屬州縣。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結夥 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幫毆者。除結夥 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於該槍手應得軍罪上各 加一等。 各省械 及共毆之案。如有自稱槍手受雇在場幫毆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殺傷人者。仍按各本律例從其重者論。若並未受雇幫毆。但學習槍手已成、確有證據者。 杖一百徒三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