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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汙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 衙門。並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 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於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條例/tiaoli 2

爬越入城行劫。罪應斬決者。加以梟示。失察越城之官員兵丁。分別 處責革。

條例/tiaoli 3

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者。俱 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梟首示 。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 斬。其江洋行劫大盜。俱照此例立斬梟示。

條例/tiaoli 4

凡強 盜必須審有贓證明確。及係當時現獲者。照例即決。如贓 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 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 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條例/tiaoli 5

凡問刑衙門鞫審強盜。贓證明確者。照例即決。如贓 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 似者。不妨再審。或有續獲強盜。無自認口供。贓 未明。夥盜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條例/tiaoli 6

凡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 冤枉。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7

凡強盜重案。交與印官審鞫。不許捕官私行審訊。番捕等役。私拷取供。違者、捕 官 處。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其 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若果無傷。必於招內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若疏忽 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即將印官題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算 賞銀。應捕人不在此限。強竊盜贓。止追正贓給主。無主者沒官。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贓 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9

凡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拏者。杖八十。如鄰佑、或常人、或失主家人、拏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僕軍 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如營汛防守官 兵捕賊受傷者。照綠旗陣傷例、分別給賞。被傷身亡者。亦照綠旗陣亡例、分別給予身價銀 兩。

條例/tiaoli 10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曾 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發邊 充軍。其放火燒人 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例、俱發邊 充軍。

條例/tiaoli 11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 自首外。其餘雖曾傷人。隨即平復。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發邊 充軍。 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邊 充軍。 若事主傷重。雖幸未死。不准自首。

條例/tiaoli 12

跟隨為盜。並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將伊應得之罪。悉行寬免。

條例/tiaoli 13

夥盜除行劫一二次者。於事未發之先。盡行首出。仍照律免 罪外。如行劫三次以上者。事未發而自首。照未傷人之盜首、事未發自首例。僉妻發邊 充 軍。若聞拏投首。亦照未傷人之盜首聞拏投首例。僉妻發黑龍江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14

夥盜除行劫一次者。於事未發之先。自行首出。仍照律免罪外。如行劫二次者。 事未發而自首。照未傷人之盜首、事未發自首例。發近邊充軍。若聞拏投首。亦照未傷人之 盜首聞拏投首例。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15

傷人夥盜 自首。即照未傷人盜首自首之例。如事未發自首者。即照本例擬軍。遇有脫逃。拏獲加等調 發。如係聞拏投首者。發遣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遇有脫逃。獲日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6

凡未傷人之盜首。能於未發之時自首者。發邊 充軍。至聞拏投首。與悔過自 首者不同。照情有可原之例發遣。窩家盜 。如有自首、及聞拏投首者。亦照未傷人之盜首。分別充軍發遣。

條例/tiaoli 17

強盜為首傷人。傷輕平復。自行投首者。擬斬監候。不得遽請減等。其餘自首條 款。照定例遵行。

條例/tiaoli 18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 罪犯深重。及毆事主至折傷以上。首夥各犯。俱不准自首外。其傷人首盜。傷輕平復。無論 事未發而自首。及聞拏投首者。俱擬斬監候。未傷人之首盜。能於事未發時自首者。發近邊 充軍。如係聞拏投首。照情有可原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至未傷人之夥盜。行 劫僅止一次。事未發而自首者。照律免罪。如係聞拏投首。於情有可原發遣本罪上、減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若夥盜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事未發而自首。發近邊充軍。如係聞拏 投首。照情有可原例發遣。窩家盜 。如有自首及聞拏投首者。即照未傷人之盜首。分別充 軍發遣。以上各犯。遇有脫逃被獲。軍罪加等調發。其減發黑龍江者。請旨即行正法。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等物之強盜自首。依放火故燒本律擬流。若計 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19

凡強盜除 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及毆事主至折傷以上。首夥各犯。俱不准自首 外。其傷人首夥各盜。傷輕平復。如事未發而自首。及強盜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均發遣 新疆給官兵為奴。係聞拏投首者。擬斬監候。未傷人之首夥各盜。及窩家盜 。事未發而自 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聞拏投首者。實發雲南兩廣極邊煙瘴充軍。面刺改遣二字。以上各 犯。如將所得之贓。悉數投報。及到官後追賠給主者。方准以自首論。若贓未投報。亦未追 賠給主。不得以自首論。遇有脫逃被獲。新疆遣犯。及實發雲貴兩廣人犯。均照例即行正法。 流犯仍加等調發。至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等物之強盜自首。依放火故燒本律擬流。若 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0

賊犯除有心放火。圖竊財物。延燒事主斃命者。仍照例依強盜分別問擬斬決斬 梟外。如因遺落火煤。或因撥門不開。然燒門 木 (戶 ) 板壁。或用火燒照亮。竊取 財物。致火起延燒。不期燒斃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盜威逼人致死律、擬 斬監候。若燒斃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三命以上。加以梟示。

條例/tiaoli 21

強竊盜再犯。及侵損於人。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條例/tiaoli 22

強盜內有老瓜賊一種。甚為兇惡。或在客店內、用悶香藥 等物、迷人取財。或 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拏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照強盜得財律、不 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23

凡老瓜賊強盜等犯拏獲時。研審曾在某省州縣行劫有案。將盜犯不得解往 他省。仍於被獲處監禁。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具題。於監禁處即行正法。仍知照他省原行 劫之處張挂告示。諭 知之。

條例/tiaoli 24

賊盜內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內、用悶香藥 等物。迷人取財。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拏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並研審有無別處行劫犯案。將該犯不 得解往他處。於被獲處監禁。俟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即於監禁處照強盜 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挂告示。諭 知之。

條例/tiaoli 25

事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贓一次。所認贓物。即給主回家。不許 往返 累。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26

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報官。不准續行補報。至所失贓物。必須地方 官差捕役眼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逐店 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 將賊犯己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其承問 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 者。一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7

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如贓物繁多。一時失記。准於五日內續報。該地方官。將原報續報 緣由。於招內聲明。至獲盜起贓。必須差委捕員眼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 逐店 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將賊犯己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 擬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 者。一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8

凡以竊為 盜。並無被劫。 稱被劫報官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9

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儻有以姦報 盜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以人命 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照以竊為強例、杖一百。 有應得之罪。本罪重者。照本罪治罪。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劫。 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其甲長鄰佑。有扶同捏報者。 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30

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儻 有並無被劫而 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姦為盜者。俱杖一百。以人命 毆等事報盜者。其 本身無罪。亦杖一百。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擬。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 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劫。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甲 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31

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 照諱盜例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 罪。該管司道府廳州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 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2

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 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或刑傷至篤廢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律 治罪。該管司道府廳州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 者。俱交部照例議處。如有姦民以竊報強。 挾制官長。希圖誣良索詐者。許州縣官詳明督撫。另委別州縣查訊。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33

凡投首之賊。借追贓名色。將平人捏稱同夥。或挾讎扳害。或索詐 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

條例/tiaoli 34

凡拏獲盜犯到案。 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該地方官務詳細訊明行劫幾次。所得何贓。取具確供申報。並行文被盜之府州縣。查訊彼此供同。毋庸對質者。應即正法。不得因別案未結。仍行 監禁。若別案應擬斬梟示。重於本案者。仍聽彼案審明歸結。如供出行劫之別案夥盜未獲一 人。必須監候待質者。該督撫於疏內聲明。將該犯提解省城。嚴行監禁。俟彼案獲有夥盜。 對質明確。題請正法。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 銷案者。該督撫題 。從重議處。至地方官員遇有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 各案不能完結者。該督撫題 。照易結不結例議處。

條例/tiaoli 35

獲盜到案時。扳出夥盜。有別處地 方。已經審實定罪者。行文取供。兩處供同。即行定案。不必提審對質。如兩案犯罪輕重相 等。及彼案罪輕。此案罪重者。即於被獲本案歸結。如果被獲本案罪輕。而彼案罪重。應正 法者。既將供情關會明確。亦即於被獲處監禁。候彼案  命下之日正法。若其閒必須解質。該州縣詳明各該管上司。嚴押解質。該上司勒限質明。 從重歸結。

條例/tiaoli 36

凡拏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訊明次數。並所得贓物。取具確供申報。行文被盜之州縣。查訊供詞。 彼此相同。毋庸對質者。即行定案。不必往返提訊。儻有供出別案之夥盜未獲一人。必須待 質者。承審官於文內聲明。該督撫亦於疏內聲明。俟彼案獲有夥盜。質對明確。題請正法。 若與原獲之州縣情罪相等者。即於本處完結。如此案罪輕。彼案罪重者。詳明各上司。將該 犯押解。交與重罪處嚴行監禁。審明歸結。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案件不能完 結者。該督撫查明題 。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7

凡拏獲盜犯到案。即 行嚴訊。如有供出行劫別案。訊明次數贓物。取具確供。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詳督撫、 無論他邑有無拏獲盜犯。總於贓物查起。事主認領之後。提解來省。 案審擬具題。將該犯 即行正法。若係供出鄰省之案。其夥盜已獲者。應令該督撫關查明確。首從絕無疑義者。詳 悉聲明。題請即行正法。如鄰省夥犯未獲。現獲之犯。或任意抵賴。係彼案盜首。而供為同夥。將來後獲之犯。或本係盜首。因同夥已經正法。轉 推已決者為首犯。不無避重就輕之弊。應令各督撫詳加研鞫。務得實情。其無前項情弊者。 不必虛擬罪名。另案具題。即於本案聲明。題請正法。儻行查被盜之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 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 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查明題 。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38

強盜重案。除定例所載殺人、放火、姦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干係城池衙門、 並積至百人以上。及響馬強盜江洋大盜老瓜賊。仍照定例遵行外。其餘盜劫之案。各該督撫 嚴行究審。將法所難宥、及情有可原者。一一分析。於疏內聲明。大學士會同三法司詳議。 將法所難宥者正法。情有可原者發遣。

條例/tiaoli 39

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夥盜幾人。贓數若干。起有贓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擬。如係竊賊。審明行竊 幾次。並事主初供是否滿貫。但 有正贓。不待追比全完。即分別定擬。若原贓花費。將本 犯並窩家家產。追變賠償。如事主有冒開贓物。審出杖八十。其盜賊供出所賣贓物之處。如 有伊親黨並胥捕藉端嚇詐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40

凡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 供為確。初招既定。不許續扳。

條例/tiaoli 41

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 夥盜贓數。及起有贓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罪。其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供為確。初 招既定。不許續扳。如係竊賊。審明行竊次數。並事主初供。但 有正贓。即分別定擬。若 原贓花費。照例追變賠償。如事主冒開贓物。杖八十。其盜賊供出賣贓之處。如有伊親黨並 胥役人等藉端嚇詐者。計贓加竊盜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42

強 盜除殺人放火等六項外。若造意為首之盜脫逃。將夥盜監禁。令其供出首盜逃匿處所。限一 年之內緝獲。儻限內不獲。將各盜照律題結。如供出首盜所在。即時拏獲者。將供出之夥盜免死。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43

造意為首之盜脫逃。如有夥盜供出逃匿所在。限一年之內緝獲。限內不獲。將 各盜照律題結。如限內拏獲者。將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分別發遣。若係例應免死減等之 夥盜。供出首盜逃匿所在。即行拏獲者。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4

旗下 人在直省有犯強盜等項罪名。定擬重辟者。即在彼處正法。內有滿洲及另戶人。仍行解部。 解到。繕寫綠頭牌奏 聞處決。其餘有犯。俱解部審理。

條例/tiaoli 45

凡各省駐防。及昌平、德州等處駐防旗下兵丁。 有為盜者。將軍以下、及城守尉防守尉等官。俱交部照例議處。若該管官察獲者免議。其兵 丁之家人。有為盜者。一名以上。本主鞭一百。三名以上。枷號一月鞭一百。該管各官、交 部照例議處。將軍、副都統城守尉、防守尉、免議。如將軍以下。駐防官員家人有為盜者。 本主交部照例議處。該管各官俱免議。

條例/tiaoli 46

事主呈報強劫盜案到官。該管印官。不論遠近。無分風雨。立即會同營汛武弁。赴事主家查勘前後出入情形。有無撞門毀戶。遺 下器械油捻之類。及事主有無拷燎綑札傷痕。並訊地鄰更夫救護人等。有無見聞影響。當場 訊取確供。填註通報文內。詳明該管各上司。儻印官不親詣查驗。捏飾填報。照溺職例、議 處。該管道府直隸州不揭報者。均照徇庇例、議處。如印官公出。佐貳捕官。一面會同汛弁 查驗。先行緝捕。一面申請鄰邑印官覆加查驗。據實申報。儻鄰邑印官。推諉不即赴驗。或 將未曾目見之情形。附會佐貳捕官。捏作親驗者。將鄰邑印官、照徇庇例、議處。

條例/tiaoli 47

外 地人民行商過客有失事者。責令居停、或令船戶與事主。一同據實報官。地方官即親詣查驗。 嚴緝務獲。追贓結主。儻商民有捏報等情。及地方官有隱諱抑勒。不行親驗等弊。俱照前例 分別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48

凡盜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盜犯家產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盜犯家產變賠。如該 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贓者。審明治罪。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儻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各盜之家產。除應賠本身贓物外。或有餘賸。概行變價代賠。 其有窩家之案。仍照例將窩家之財產。一 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部。儻有將無干之親族。 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撫查出。即行題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9

強盜竊賊現獲之贓。各令事主認領 外。如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贓物賠補。餘賸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變價賠償。若 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贓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50

強竊盜賊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產封記。其有現獲之贓。各令事主 認領。如不足原失之數。將同時所起無主贓物賠補。餘賸者入官。如仍不足。再將盜犯家產 變價。如該犯之父兄伯叔知情分贓。並另有窩家者。審明治罪。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儻案內 各盜。或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盜犯及窩家有家產者。除應 賠本身贓物外。或有餘賸。概行變價代賠。若諸色人典當收買贓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儻有 將無干親族。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該督撫查 議處。 

條例/tiaoli 51

凡盜犯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產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盜犯家產變賠。 如該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贓。並另有窩家者。審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儻案內各 盜。或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盜犯及窩家有家產者。除應賠 本身贓物外。或有餘賸。概行變價代賠。儻有將無干親族。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 該督撫查 議處。

條例/tiaoli 52

強竊盜賊現獲之贓。各令事主認領外。如強盜贓不足原失之數。將無 主贓物賠補。餘賸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贓。及竊 贓。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53

凡強盜誣扳良民。除首盜殺人、及傷人夥盜、並行劫三次者。俱例應正法。毋庸加等外。其未傷人之夥盜。加等照傷人例、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54

凡行劫二 次之夥盜。又每案內各轉糾三人以上。及幫助捆毆、按捺事主、逼索財物者。無論傷人不傷 人。並不得以情有可原。循例奏請。

條例/tiaoli 55

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 弁。協力追拏。如地保汛兵。通同隱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 報武弁。而地保不保文職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若首報遲延。照牌 頭曾首告而甲長不行轉報例、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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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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