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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wu 賊盜五 → Qiangdao yi 強盜一 → tiaoli 條例 | |
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汙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 衙門。並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 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於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爬越入城行劫。罪應斬決者。加以梟示。失察越城之官員兵丁。分別 處責革。 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者。俱 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梟首示 。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 斬。其江洋行劫大盜。俱照此例立斬梟示。 凡強 盜必須審有贓證明確。及係當時現獲者。照例即決。如贓 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 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 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凡問刑衙門鞫審強盜。贓證明確者。照例即決。如贓 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 似者。不妨再審。或有續獲強盜。無自認口供。贓 未明。夥盜已決。無證者。俱引監候處決。 凡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 冤枉。一體治罪。 凡強盜重案。交與印官審鞫。不許捕官私行審訊。番捕等役。私拷取供。違者、捕 官 處。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其 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若果無傷。必於招內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若疏忽 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即將印官題 。交部議處。 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算 賞銀。應捕人不在此限。強竊盜贓。止追正贓給主。無主者沒官。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贓 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凡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拏者。杖八十。如鄰佑、或常人、或失主家人、拏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僕軍 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如營汛防守官 兵捕賊受傷者。照綠旗陣傷例、分別給賞。被傷身亡者。亦照綠旗陣亡例、分別給予身價銀 兩。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曾 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發邊 充軍。其放火燒人 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例、俱發邊 充軍。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 自首外。其餘雖曾傷人。隨即平復。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發邊 充軍。 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邊 充軍。 若事主傷重。雖幸未死。不准自首。 跟隨為盜。並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將伊應得之罪。悉行寬免。 夥盜除行劫一二次者。於事未發之先。盡行首出。仍照律免 罪外。如行劫三次以上者。事未發而自首。照未傷人之盜首、事未發自首例。僉妻發邊 充 軍。若聞拏投首。亦照未傷人之盜首聞拏投首例。僉妻發黑龍江等處為奴。 夥盜除行劫一次者。於事未發之先。自行首出。仍照律免罪外。如行劫二次者。 事未發而自首。照未傷人之盜首、事未發自首例。發近邊充軍。若聞拏投首。亦照未傷人之 盜首聞拏投首例。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傷人夥盜 自首。即照未傷人盜首自首之例。如事未發自首者。即照本例擬軍。遇有脫逃。拏獲加等調 發。如係聞拏投首者。發遣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遇有脫逃。獲日請旨即行正法。 凡未傷人之盜首。能於未發之時自首者。發邊 充軍。至聞拏投首。與悔過自 首者不同。照情有可原之例發遣。窩家盜 。如有自首、及聞拏投首者。亦照未傷人之盜首。分別充軍發遣。 強盜為首傷人。傷輕平復。自行投首者。擬斬監候。不得遽請減等。其餘自首條 款。照定例遵行。 凡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 罪犯深重。及毆事主至折傷以上。首夥各犯。俱不准自首外。其傷人首盜。傷輕平復。無論 事未發而自首。及聞拏投首者。俱擬斬監候。未傷人之首盜。能於事未發時自首者。發近邊 充軍。如係聞拏投首。照情有可原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至未傷人之夥盜。行 劫僅止一次。事未發而自首者。照律免罪。如係聞拏投首。於情有可原發遣本罪上、減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若夥盜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事未發而自首。發近邊充軍。如係聞拏 投首。照情有可原例發遣。窩家盜 。如有自首及聞拏投首者。即照未傷人之盜首。分別充 軍發遣。以上各犯。遇有脫逃被獲。軍罪加等調發。其減發黑龍江者。請旨即行正法。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等物之強盜自首。依放火故燒本律擬流。若計 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近邊充軍。 凡強盜除 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及毆事主至折傷以上。首夥各犯。俱不准自首 外。其傷人首夥各盜。傷輕平復。如事未發而自首。及強盜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均發遣 新疆給官兵為奴。係聞拏投首者。擬斬監候。未傷人之首夥各盜。及窩家盜 。事未發而自 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聞拏投首者。實發雲南兩廣極邊煙瘴充軍。面刺改遣二字。以上各 犯。如將所得之贓。悉數投報。及到官後追賠給主者。方准以自首論。若贓未投報。亦未追 賠給主。不得以自首論。遇有脫逃被獲。新疆遣犯。及實發雲貴兩廣人犯。均照例即行正法。 流犯仍加等調發。至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等物之強盜自首。依放火故燒本律擬流。若 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近邊充軍。 賊犯除有心放火。圖竊財物。延燒事主斃命者。仍照例依強盜分別問擬斬決斬 梟外。如因遺落火煤。或因撥門不開。然燒門 木 (戶 ) 板壁。或用火燒照亮。竊取 財物。致火起延燒。不期燒斃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盜威逼人致死律、擬 斬監候。若燒斃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三命以上。加以梟示。 強竊盜再犯。及侵損於人。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強盜內有老瓜賊一種。甚為兇惡。或在客店內、用悶香藥 等物、迷人取財。或 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拏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照強盜得財律、不 分首從皆斬。 凡老瓜賊強盜等犯拏獲時。研審曾在某省州縣行劫有案。將盜犯不得解往 他省。仍於被獲處監禁。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具題。於監禁處即行正法。仍知照他省原行 劫之處張挂告示。諭 知之。 賊盜內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內、用悶香藥 等物。迷人取財。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此種兇徒。拏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並研審有無別處行劫犯案。將該犯不 得解往他處。於被獲處監禁。俟關會行劫各案確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即於監禁處照強盜 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挂告示。諭 知之。 事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贓一次。所認贓物。即給主回家。不許 往返 累。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報官。不准續行補報。至所失贓物。必須地方 官差捕役眼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逐店 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 將賊犯己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其承問 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 者。一 交部議處。 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如贓物繁多。一時失記。准於五日內續報。該地方官。將原報續報 緣由。於招內聲明。至獲盜起贓。必須差委捕員眼同起認。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 逐店 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將賊犯己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 擬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飭題 者。一 交部議處。 凡以竊為 盜。並無被劫。 稱被劫報官者。杖一百。 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儻有以姦報 盜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以人命 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照以竊為強例、杖一百。 有應得之罪。本罪重者。照本罪治罪。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劫。 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其甲長鄰佑。有扶同捏報者。 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儻 有並無被劫而 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姦為盜者。俱杖一百。以人命 毆等事報盜者。其 本身無罪。亦杖一百。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擬。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若 姦棍豪紳。憑空捏報盜劫。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甲 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 照諱盜例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 罪。該管司道府廳州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 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 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或刑傷至篤廢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律 治罪。該管司道府廳州不行查報。督撫不行查 者。俱交部照例議處。如有姦民以竊報強。 挾制官長。希圖誣良索詐者。許州縣官詳明督撫。另委別州縣查訊。照例辦理。 凡投首之賊。借追贓名色。將平人捏稱同夥。或挾讎扳害。或索詐 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皆斬立決。 凡拏獲盜犯到案。 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該地方官務詳細訊明行劫幾次。所得何贓。取具確供申報。並行文被盜之府州縣。查訊彼此供同。毋庸對質者。應即正法。不得因別案未結。仍行 監禁。若別案應擬斬梟示。重於本案者。仍聽彼案審明歸結。如供出行劫之別案夥盜未獲一 人。必須監候待質者。該督撫於疏內聲明。將該犯提解省城。嚴行監禁。俟彼案獲有夥盜。 對質明確。題請正法。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 銷案者。該督撫題 。從重議處。至地方官員遇有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 各案不能完結者。該督撫題 。照易結不結例議處。 獲盜到案時。扳出夥盜。有別處地 方。已經審實定罪者。行文取供。兩處供同。即行定案。不必提審對質。如兩案犯罪輕重相 等。及彼案罪輕。此案罪重者。即於被獲本案歸結。如果被獲本案罪輕。而彼案罪重。應正 法者。既將供情關會明確。亦即於被獲處監禁。候彼案 命下之日正法。若其閒必須解質。該州縣詳明各該管上司。嚴押解質。該上司勒限質明。 從重歸結。 凡拏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訊明次數。並所得贓物。取具確供申報。行文被盜之州縣。查訊供詞。 彼此相同。毋庸對質者。即行定案。不必往返提訊。儻有供出別案之夥盜未獲一人。必須待 質者。承審官於文內聲明。該督撫亦於疏內聲明。俟彼案獲有夥盜。質對明確。題請正法。 若與原獲之州縣情罪相等者。即於本處完結。如此案罪輕。彼案罪重者。詳明各上司。將該 犯押解。交與重罪處嚴行監禁。審明歸結。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案件不能完 結者。該督撫查明題 。交部分別議處。 凡拏獲盜犯到案。即 行嚴訊。如有供出行劫別案。訊明次數贓物。取具確供。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詳督撫、 無論他邑有無拏獲盜犯。總於贓物查起。事主認領之後。提解來省。 案審擬具題。將該犯 即行正法。若係供出鄰省之案。其夥盜已獲者。應令該督撫關查明確。首從絕無疑義者。詳 悉聲明。題請即行正法。如鄰省夥犯未獲。現獲之犯。或任意抵賴。係彼案盜首。而供為同夥。將來後獲之犯。或本係盜首。因同夥已經正法。轉 推已決者為首犯。不無避重就輕之弊。應令各督撫詳加研鞫。務得實情。其無前項情弊者。 不必虛擬罪名。另案具題。即於本案聲明。題請正法。儻行查被盜之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 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 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查明題 。交部分別議處。 強盜重案。除定例所載殺人、放火、姦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干係城池衙門、 並積至百人以上。及響馬強盜江洋大盜老瓜賊。仍照定例遵行外。其餘盜劫之案。各該督撫 嚴行究審。將法所難宥、及情有可原者。一一分析。於疏內聲明。大學士會同三法司詳議。 將法所難宥者正法。情有可原者發遣。 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夥盜幾人。贓數若干。起有贓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擬。如係竊賊。審明行竊 幾次。並事主初供是否滿貫。但 有正贓。不待追比全完。即分別定擬。若原贓花費。將本 犯並窩家家產。追變賠償。如事主有冒開贓物。審出杖八十。其盜賊供出所賣贓物之處。如 有伊親黨並胥捕藉端嚇詐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治罪。 凡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 供為確。初招既定。不許續扳。 凡強盜初到案時。審明 夥盜贓數。及起有贓物。經事主確認。即按律定罪。其夥盜數目。以初獲強盜所供為確。初 招既定。不許續扳。如係竊賊。審明行竊次數。並事主初供。但 有正贓。即分別定擬。若 原贓花費。照例追變賠償。如事主冒開贓物。杖八十。其盜賊供出賣贓之處。如有伊親黨並 胥役人等藉端嚇詐者。計贓加竊盜一等治罪。 強 盜除殺人放火等六項外。若造意為首之盜脫逃。將夥盜監禁。令其供出首盜逃匿處所。限一 年之內緝獲。儻限內不獲。將各盜照律題結。如供出首盜所在。即時拏獲者。將供出之夥盜免死。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造意為首之盜脫逃。如有夥盜供出逃匿所在。限一年之內緝獲。限內不獲。將 各盜照律題結。如限內拏獲者。將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分別發遣。若係例應免死減等之 夥盜。供出首盜逃匿所在。即行拏獲者。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旗下 人在直省有犯強盜等項罪名。定擬重辟者。即在彼處正法。內有滿洲及另戶人。仍行解部。 解到。繕寫綠頭牌奏 聞處決。其餘有犯。俱解部審理。 凡各省駐防。及昌平、德州等處駐防旗下兵丁。 有為盜者。將軍以下、及城守尉防守尉等官。俱交部照例議處。若該管官察獲者免議。其兵 丁之家人。有為盜者。一名以上。本主鞭一百。三名以上。枷號一月鞭一百。該管各官、交 部照例議處。將軍、副都統城守尉、防守尉、免議。如將軍以下。駐防官員家人有為盜者。 本主交部照例議處。該管各官俱免議。 事主呈報強劫盜案到官。該管印官。不論遠近。無分風雨。立即會同營汛武弁。赴事主家查勘前後出入情形。有無撞門毀戶。遺 下器械油捻之類。及事主有無拷燎綑札傷痕。並訊地鄰更夫救護人等。有無見聞影響。當場 訊取確供。填註通報文內。詳明該管各上司。儻印官不親詣查驗。捏飾填報。照溺職例、議 處。該管道府直隸州不揭報者。均照徇庇例、議處。如印官公出。佐貳捕官。一面會同汛弁 查驗。先行緝捕。一面申請鄰邑印官覆加查驗。據實申報。儻鄰邑印官。推諉不即赴驗。或 將未曾目見之情形。附會佐貳捕官。捏作親驗者。將鄰邑印官、照徇庇例、議處。 外 地人民行商過客有失事者。責令居停、或令船戶與事主。一同據實報官。地方官即親詣查驗。 嚴緝務獲。追贓結主。儻商民有捏報等情。及地方官有隱諱抑勒。不行親驗等弊。俱照前例 分別議處治罪。 凡盜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盜犯家產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盜犯家產變賠。如該 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贓者。審明治罪。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儻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各盜之家產。除應賠本身贓物外。或有餘賸。概行變價代賠。 其有窩家之案。仍照例將窩家之財產。一 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部。儻有將無干之親族。 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撫查出。即行題 。交部議處。 強盜竊賊現獲之贓。各令事主認領 外。如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贓物賠補。餘賸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變價賠償。若 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贓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強竊盜賊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產封記。其有現獲之贓。各令事主 認領。如不足原失之數。將同時所起無主贓物賠補。餘賸者入官。如仍不足。再將盜犯家產 變價。如該犯之父兄伯叔知情分贓。並另有窩家者。審明治罪。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儻案內 各盜。或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盜犯及窩家有家產者。除應 賠本身贓物外。或有餘賸。概行變價代賠。若諸色人典當收買贓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儻有 將無干親族。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該督撫查 議處。 凡盜犯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產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盜犯家產變賠。 如該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贓。並另有窩家者。審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儻案內各 盜。或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內盜犯及窩家有家產者。除應賠 本身贓物外。或有餘賸。概行變價代賠。儻有將無干親族。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 該督撫查 議處。 強竊盜賊現獲之贓。各令事主認領外。如強盜贓不足原失之數。將無 主贓物賠補。餘賸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贓。及竊 贓。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凡強盜誣扳良民。除首盜殺人、及傷人夥盜、並行劫三次者。俱例應正法。毋庸加等外。其未傷人之夥盜。加等照傷人例、擬斬立決。 凡行劫二 次之夥盜。又每案內各轉糾三人以上。及幫助捆毆、按捺事主、逼索財物者。無論傷人不傷 人。並不得以情有可原。循例奏請。 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 弁。協力追拏。如地保汛兵。通同隱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 報武弁。而地保不保文職者。均照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若首報遲延。照牌 頭曾首告而甲長不行轉報例、杖八十。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