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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99議准。發遣新疆人犯脫逃正法之例。原為邊地甫經戡定。不得不從嚴懲治。 今新疆久隸版圖。沾濡聖化。已與內地無異。發往人犯。與發遣黑龍江等處情罪相同。查發黑龍江等處各條。除 強盜免死減等。係由重減輕之犯。如有脫逃。例應正法外。其餘例應發往、及由輕加重改發 者。如有脫逃例止枷號。俱不正法。嗣後發遣新疆人犯脫逃。亦照黑龍江之例。由死罪減發者。仍行正法。其餘遣犯被獲。即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月。杖責管束。

1801議准。伊黎廠局船工。現乏人役使。將應發回疆五項人犯。並烏魯木齊等處遣犯。洋盜案內在外瞭望接遞 贓物。例應發往黑龍江打牲索倫達呼爾為奴盜犯。一併發往伊黎。照例分別當差為奴。

1803奏准。應發回城五項人犯。照例發遣回城給伯克為奴。其例發新疆人犯。行令陝甘總督照例均勻酌撥。毋庸專發伊黎。至洋盜案內各犯。亦照舊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再伊黎等處遣犯。自嘉慶四年後。 所有辦理章程。兩次奏請更易。此等遣犯。時多時寡。應令該將軍酌量各該處人數。隨時酌 撥調劑。以免屢次更易成例。

1805諭。近年來閩廣等省案犯發吉林安插者。有三百餘名。聞黑龍江較此更多。此等人犯。均係 獷悍無賴之徒。到配後無人管束。又無口食。三五成眾。易於滋事。安插各犯。自因其原犯 罪案。比之為奴各犯較輕。是以量為末減。但為奴之犯。各有本主約束。給予口食。轉可相 安。至安插各處之犯。若因其無人管束。概令為奴。則竟與緣坐家屬等項。免死減等重犯。 一律辦理。未免太無區別。若任其散處。則此等匪徒。既無隨時禁轄之人。又復窮苦乏食。 必致聚而為匪。滋生事端。且每年發遣人犯。愈積愈多。亦屬不成事體。著刑部詳查舊時例 案。悉心籌酌。將此項人犯如何位置。如何管束。俾餬口有資。共知畏法。可期行之永久。 妥議章程具奏。欽此。遵旨議定。此項安插人犯。均係閩廣添弟會匪案內聽從被脅。並未轉糾夥黨。於首犯死罪上減 等擬流。照叛案干連流徙烏拉地方例。發遣吉林之犯。不便與尋常軍流人犯散置內地。而究非大逆緣 坐免死減等可比。亦不便概令為奴。向來安置外遣人犯。除吉林、黑龍江外。惟新疆各處。 幅員最為廣闊。當差種地。在在需人。莫若將從前酌撥新疆之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 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槨為首、及開 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 者六項。仍照舊例。改發內地。將會匪一項。全行發往新疆安插。

1806諭。向來免死改遣吉林黑龍江及伊黎烏魯木齊等處人犯。為常赦所不原者。終身不能援減釋回。此等案犯。率皆桀驁不馴之徒。歷年遣發。日聚日多。該犯自知永無生還之望。暋不知畏。轉於配所三五成眾。或犯法滋事。或脫身潛逃。均所不免。因思各該犯內。情罪亦有不 同。除特旨發遣不准減免各犯外。其餘照例改遣之犯。莫若定以到配年限本犯年為斷。伊等到配年久。漸加約束。即素性獷悍。而垂老餘生。諒不至如少年好勇鬪很之習。似可量加貰宥。予以自新。著刑部堂官檢覈例案。叅勘情罪。將此等人犯。如何定立限期。分別減等。或改發內地。或釋回原籍。俾歸平允之處。悉心妥議具奏。以示朕法外施仁至意。

1810諭。向來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廢員。到戍時均由該處將軍都統奏聞。三年屆期。並將該員 當差勤慎與否。奏明請旨。遇有事故。亦隨時具奏。惟發往熱河之員。向俱無人管理。嗣後 著交熱河副都統。遇有發往之員到日。即行奏明派在何處當差。至三年期滿。亦分別具奏請 旨。其有事故者。隨時附奏。著為令。

1812諭。東三省為我朝龍興之地。因吉林黑龍江二處地氣苦寒。從前定例。將獲罪人犯。發往該 處給兵丁等為奴者。彼時人數有限。到配後尚易於管束。近緣廣東福建等省。辦理洋盜會匪 等案。將夥犯情重者。俱照擬發往。人數積至數千名以外。該處兵丁 嵗支錢糧。本有定額。 止敷養贍身家。今發給為奴者日增日眾。責令收養。其生計必愈形苦累。且該處習尚湻樸。此等為奴人犯。大率皆兇狡性成。百千聚眾。故習未悛。甚或漸染風俗。於根本重地。尤屬非宜。甚有關繫。著刑部即速詳查該二處現在業經到配為 奴之犯。共有若干。此內覈其在彼年久者。量減軍流。分別改發煙瘴極邊等處。其到配未久 未便減等者。即著改發新疆。並著改定條例。嗣後各省案犯。有例應發遣該二處為奴者。量 予區別。酌留數條。其餘洋盜會匪人數較多之案。均酌擬改發新疆及煙瘴等處。奏明條款。 纂入律例遵行。

1821諭。方受疇奏邪教案內留於本境永遠枷號人犯。請即行解配等語。邪教案內應行發遣人犯。 留於本境枷示。原以化誨愚蒙。俾知儆戒。今本犯既不知改悔。匪徒復踵習其教。自不若投 之遐荒。免滋煽惑。著即照該督所議。昝明李老和二犯仍照刑部原議。一併解發回城為奴。 嗣後拏獲邪教案犯。審明應發遣者。均即行解配。其有情節較重者。發往配所永遠枷號。毋庸留於犯事地方監禁枷示。以消萌 孽。

1828諭。曹振鏞等覈議兵部奏軍臺效力廢員無力完繳臺費。請照舊例辦理一摺。嗣後坐臺廢員。 三年期滿。無力措繳臺費。曾任州縣都司以上者。著照乾隆五十四年舊例。由部行令該旗籍詳查結報。並無捏飾。將該廢員再留臺五年。始准釋回。如能於留臺五年限內設措完繳。亦准該都統隨時具奏。請旨 釋回。其縣丞守備以下坐臺廢員無力繳費。仍著於三年期滿時。照例改擬杖徒完結。至兵部所請免其餘罪之處。著毋庸議。又諭。那彥成等奏回疆遣犯。請給章京衙門服役一摺。向來發遣回城人犯。例給伯克回子為奴。 近因漸積漸多。回子難於管束。且各城印房等處章京筆帖式役使乏人。著照所請。嗣後發給 回城為奴之犯。准其酌量撥給印房各章京筆帖式等供役。該章京等卸任之時。列入交代。不准攜回本旗。俟撥給各章京衙門足敷役使。再分給大小伯克為奴。毋庸分給小回子以免拕 累。 著該部載入條例。通行各直省。及回疆各城大臣。一律遵照辦理。

1844諭。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貴州軍犯擁擠酌減調劑等語。新疆遣犯。改發內地。恐人數眾多。 不特約束難周。且於民風大有關礙。非若新疆地方遼闊。外遣人犯。易於安插。所有舊時改 發內地各條。著仍照舊例發往新疆。交該將軍設法妥為安插。並嚴飭所屬認真查覈。嚴加管束。毋令滋生事端。俾期積久無弊。

1876議准。定例回民結夥搶奪、及持械兇毆。俱實發四省煙瘴。不得編發甘省 回民聚集之地。原係杜漸防微。按四省煙瘴。雲貴二省。甫經平定。雲南尤屬漢回雜處之區。 均未便遽行安插回犯。嗣後各省結夥行竊之回犯。照本例改發兩廣地方。其非情重回犯。仍 按表辦理。不得概行發往。

1881題准。夥盜供獲首盜減發為奴章程。係在十一項強盜到配 後鎖帶鐵杆石墩名例之後。未經增入。然同一強盜擬遣為奴改軍之犯。未便辦理兩歧。嗣後 此項人犯。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仍以足四千里為限。到配鎖帶鐵杆石墩二年。

1884奏准。嗣後秋審減等之犯。僉同妻室子女。發配新疆。助興屯政。其車輛口糧。一併由沿途地方官 撥護資送。並將罪至軍流以上官犯。照舊發往。按屯撥給地畝。令其督辦開墾。如率作勤奮。 有耕地多而收穫廣者。由該管大臣隨時奏明分別減釋。

1885奏准。前因軍流徒犯配逃日眾。奏令各省督撫就地方情形妥籌安插。茲據直隸 等省所議。統加詳覈。直隸、熱河、奉天等省。向不安插軍流。止有徒犯。熱河徒犯。均發內地。吉林黑龍江從前遣犯最多。後經停止。惟旗人及宗室有犯。俱照例發往。每年亦不多見。約束甚易。該處及奉天徒犯報逃者少。且向有口糧。謀生亦易。 覈與江蘇安徽湖廣山東山西等省所奏徒犯情形相同。俱可毋庸另籌。直隸徒犯。較他省多至數倍。其報逃者。亦倍於他省。且多係搶竊游惰等犯。據該督奏稱嗣後收入自新所。責令學 習織帶編筐等項手藝。自可照辦。仍飭令各該州縣認真稽查。毋得徒託空言。有名無實。河南甘肅二省。則以命案各犯。給資營生當差。搶劫各犯。收入自新所軍流所看管。河南省並 稱一二年後察其情形。再一體安頓。甘肅似亦可仿照行之。四川省則擬設徒流所。令各犯學 藝謀生。與直隸用意相合。河南、甘肅。既同設有專所。與其徒加看管。似不如亦責令學習 手藝。則各犯勤而習勞。遷善更易。山東、山西、二省。則按軍流各犯原案輕重。分別營生 當差。貴州、陝西、雲南、安徽、福建、浙江、廣東、七省。則以老病者入養濟院。餘或給 資營生。或隨同捕盜屯邊。均係按地方情形辦理。安徽並稱年終造冊。歸臬司彙查。更屬周密。各省似皆可仿行。湖南、湖北、二省。 則擬令應役充夫、及捕盜立功。至甘肅省所稱檢查犯冊。未見配所有家而逃者。如尋常命案 情有可原者。擬令攜帶家口充役營生等語。係屬安插軍流第一良法。惟僉妻之例。久經停止。 一旦遽行議復。不特地方官沿途資送。需費浩繁。即各犯家室。亦未必盡願到配。似不如於 定案之時。詢明各犯是否情願攜帶家室。如有願帶而無力者。地方官可量為資送。以示體恤。 其不願者聽。庶情法兩得其便。應由各該督撫按照所奏。自行定立詳細章程。飭屬認真整頓。 仍照安徽、四川等省所議。飭令各該州縣將逃犯數目。按季造冊詳報。由該督撫年終咨部查 考。又奏准。秋審免死准減人犯。發往新疆助興屯田。各省合計不下數千人。再加僉同之 妻室子女。數已逾萬。沿途地方支應不易。防範難周。且新疆屯政。甫經舉辦。一旦發往多 人。亦慮急難安插。查陝甘、山西、四川。距新疆道里均不甚遠。其直隸、山東、河南。雖 距彼稍遠。而風土情形。尚不甚懸殊。先儘此七省人犯。陸續發往。其餘各省。仍照軍流成例定地發配。如果數年後該處屯 田大興。耕作需人。再行奏請酌量添發。

1887議准。甘肅新疆巡撫奏新疆助墾人犯。到配酌量戶口。分撥各廳縣安插。有室家者。撥給地畝。俾安耕作。老弱不能力耕者。於各衙門分派役使。或給資本貿易。至各 犯僉同妻子改發新疆。原期室家相聚。既可盡力農耕。生齒日繁。並可漸臻富庶。若大半令 其隻身前往。於興屯實邊。仍屬毫無裨益。應令直隸等七省起解各犯。凡有室家者。概行僉 同起解。不得任其藉詞支飾。率免僉發。其實係隻身人犯。在途既易滋事端。到配亦難安耕作。仍應按表定發內地。毋庸再發新疆。以省煩擾。至此項改發新疆人犯。原與實在遣犯不 同。錢糧全完之年。即准入籍為民。

1889奏准。嗣後新疆等處效力官犯。凡事犯在恩詔以前。除已滿三年者。仍欽遵 恩詔辦理外。如到配未滿三年。亦准一體查辦。令該將軍等彙冊咨部。由刑部覈其情罪較 輕者。扣滿三年。准令釋回。其情罪稍重者。或酌留一二年再行釋回。至事犯在恩詔以後各官犯。應仍照例定年限。俟期滿後再行覈辦。不得以該廢員等效力空詞。率行奏請減釋。以符舊制。

1890奏准。恭逢恩詔查辦已滿三年各官犯。由刑部覈明情罪。分別准免不准免。開單具奏請旨。凡在不准援免之列者。皆係情罪較重。仍照例定十年限滿。方准奏請。以符舊制。 又議准。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四川、陝西、甘肅七省免死減等各犯。僉同妻室子女。發 往新疆助興屯政。無論是否已滿升科年限。錢糧全徵與否。凡到配在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恩詔以前者。即准一體免罪。入籍為民。遇事照平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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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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