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Fu zhenfan zafan sizui 附真犯雜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時

凌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折割人。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斬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衹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折割人,為從者。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

斬罪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

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販私鹽拒捕者。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機、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䧟城寨者。

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䧟城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䧟城池者。

軍器輙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姦者。

劫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因失火、行船遭風,搶奪傷人者。

畧誘、畧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槨見屍者。若棄屍賣墳地者。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子孫毀棄祖父之堂兄弟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眾攻䧟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者。

詐傳詔旨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訪事務,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者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囚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

棄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從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甎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叅,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折傷以上者。

越度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殺人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率領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軍人為盜,三犯。

畧誘、畧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見屍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內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鬬毆殺人者;餘條以鬬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匠人同罪。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嵗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讐,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凌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䧟,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邊遠充軍

官員乞養子詐冐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知而聽行者。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門內者;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

從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鎻者。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

若不即調遺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隣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官者。

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輙於公侯門首伺立者。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再犯。

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者。

內外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總、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叚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充軍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餘丁抵數。

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

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缺,具本奏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罷職役。

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內使出入不服摉檢者。

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

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軍官私賣軍器者。

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起發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應充軍囚徒,斷決後,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扺犯人本罪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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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序

Zongmu yu mulu 總目與目錄

Banben ximu 版本細目

Zhutu 諸圖

Sangfu zhidu 喪服制度

Fulu 附錄

Zhengwen 正文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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