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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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序

Yuzhi Daminglü xu 御製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倣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繼,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誥以昭示民間,使知所趨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勅六部、都察院官,將大誥內條目,撮其要畧,附載於律。其遞年一切榜文禁例,盡行革去。今後法司只依大誥議罪。合黥剌者,除黨逆家屬并該載外,其餘有犯,俱不黥剌。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編寫成書,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Zongmu yu mulu 總目與目錄

Daminglü jijie fuli zongmu 大明律集解附例總目凡四百六十條,計三十卷

名例律卷第一,計四十七條

吏律

職制卷第二,計一十五條

公式卷第三,計一十八條

戶律

戶役卷第四,計一十五條

田宅卷第五,計一十一條

婚姻卷第六,計一十八條

倉庫卷第七,計二十四條

課程卷第八,計一十九條

錢債卷第九,計三條

市㕓卷第十,計五條

禮律

祭祀卷第十一,計六條

儀制卷第十二,計二十條

兵律

宮衛卷第十三,計一十九條

軍政卷第十四,計二十條

關津卷第十五,計七條

廐牧卷第十六,計一十一條

郵驛卷第十七,計一十八條

刑律

盜賊卷第十八,計二十八條

人命卷第十九,計二十條

鬬歐卷第二十,計二十二條

罵詈卷第二十一,計八條

訴訟卷第二十二,計一十二條

受贓卷第二十三,計一十一條

詐偽卷第二十四,計一十二條

犯姦卷第二十五,計一十條

襍犯卷第二十六,計一十一條

捕亡卷第二十七,計八條

斷獄卷第二十八,計二十九條

工律

營造卷第二十九,計九條

河防卷第三十,計四條

Daminglü jijie fuli mulu 大明律集解附例目錄

名例律計四十七條

五刑

十惡

八議

應議者犯罪

職官有犯

軍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減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除名當差

流囚家屬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會赦

犯罪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廢疾收贖

犯罪時未老疾

給沒贓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論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錯

共犯罪分首從

犯罪事發在逃

親屬相為容隱

吏卒犯死罪

處決叛軍

殺害軍人

在京犯罪軍民

化外人有犯

本條別有罪名

加減罪例

稱乘輿車駕

稱期親祖父母

稱與同罪

稱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

稱道士女冠

斷罪依新頒律

斷罪無正條

徒流遷徙地方

吏律共計三十三條

職制計一十五條

選用軍職

大臣專擅選官

文官不許封公侯

官員襲廕

濫設官吏

貢舉非其人

舉同有過官吏

擅離職役

官員赴任過限

無故不朝叅公座

擅勾屬官

官吏給由

姦黨

交結近侍官員

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計一十八條

講讀律令

制書有違

棄毀制書印信二條

上書奏事犯諱

事應奏不奏

出使不復命

漏泄軍情大事

官文書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增減官文書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漏用鈔印

擅用調兵印信

信牌

戶律共計九十五條

戶役計一十五條

脫漏戶口

人戶以籍為定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違法

收留迷失子女

賦役不均

丁夫差遣不平

隱蔽差役

禁革主保里長

逃避差役

點差獄卒

私役部民夫匠

別籍異財

卑幼私擅用財

收養孤老

田宅計一十一條

欺隱田糧

檢踏災傷田糧

功臣田土

盜賣田宅

任所置買田宅

典買田宅

盜耕種官民田

荒蕪田地

棄毀器物稼穡等

擅食田園瓜果

私借官車船

婚姻計一十八條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壻嫁女

居䘮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為婚

尊卑為婚

娶親屬妻妾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娶逃走婦女

強占良家妻女

娶樂人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賤為婚姻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出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倉庫計二十四條

鈔法

錢法

收糧違限

多收稅糧斛面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攬納稅糧

虛出通關硃砂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私借錢糧

私借官物

那移出納

庫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糧

錢糧互相覺察

倉庫不覺被盜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出納官物有違

收支留難

起解金銀足色

損壞倉庫財物

轉解官物

擬斷贓罰不當

守掌在官財物

隱瞞入官家產

課程計一十九條

鹽法一十二條

監臨勢要中鹽

沮壞鹽法

私茶

私礬

匿稅

船商匿貨

人戶虧兌課程

錢債計三條

違禁取利

費用受寄財產

得遺失物

市廛計五條

私充牙行埠頭

市司評物價

把持門市

私造斛斗秤尺

器用布絹不如法

禮律共計二十六條

祭祀計六條

祭享

毀大祀丘壇

致祭祀典神袛

歷代帝王陵寢

褻瀆神明

禁止師巫邪術

儀制計二十條

合和御藥

乘輿服御物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御賜衣物

失誤朝賀

失儀

奏對失敘

朝見留難

上書陳言

見任官輙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服舍違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術士妄言禍福

匿父母夫䘮

棄親之任

䘮葬

鄉飲酒禮

兵律共計七十五條

宮衛計一十九條

太廟門擅入

宮殿門擅入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從駕稽違

直行御道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宮殿造作罷不出

輙出入宮殿門

關防內使出入

向宮殿射箭

宿衛人兵仗

禁經斷人充宿衛

衝突儀仗三條

行宮營門

越城

門禁鎖鑰

懸帶關防牌面

軍政計二十條

擅調官軍

申報軍務

飛報軍倩

邊境申索軍需

失誤軍事

從征違期

軍人替役

主將不固守

縱軍虜掠

不操練軍士

激變良民

私賣戰馬

私賣軍器

毀棄軍器

私藏應禁軍器

縱放軍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軍

從征守禦官軍逃

優恤軍屬

夜禁

關津計七條

私越冒渡關津

詐冒給路引

關津留難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盤詰姦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私役弓兵

廐牧計一十一條

牧養畜產不如法

孳生馬匹

驗畜產不以實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領穿

官馬不調習

宰殺馬牛

畜產咬踢人

隱匿孳生官畜產

私借官畜產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郵驛計一十八條

遞送公文三條

邀取實封公文

鋪舍損壞

私役鋪兵

驛使稽程

多乘驛馬

多支廩給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公事應行稽程

占宿驛舍上房

乘驛馬齎私物

私役民夫擡轎

病故官家屬還鄉

承差轉雇寄人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私借驛馬

刑律共計一百七十一條

賊盜計二十八條

謀反大逆

謀叛

造妖書妖言

盜大祀神御物

盜制書

盜印信

盜內府財物

盜城門鑰

盜軍器

盜園陵樹木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常人盜倉庫錢糧

強盜

劫囚

白晝搶奪

竊盜

盜馬牛畜產

盜田野穀麥

親屬相盜

恐嚇取財

詐欺官私取財

略人略賣人

發塚

夜無故入人家

盜賊窩主

共謀為盜

公取竊取皆為盜

起除刺字

人命計二十條

謀殺人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謀殺祖父母父母

殺死姦夫

謀殺故夫父母

殺一家三人

採生折割人

造畜蠱毒殺人

鬬毆及故殺人

屏去人服食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夫毆死有罪妻妾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弓箭傷人

車馬殺傷人

庸醫殺傷人

窩弓殺傷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長為人殺私和

同行知有謀害

鬬毆計二十二條

鬬毆

保辜限期

宮內忿爭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毆長官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拒毆追攝人

毆受業師

威力制縛人

良賤相毆

奴婢毆家長

妻妾毆夫

同姓親屬相毆

毆大功以下尊長

毆期親尊長

毆祖父母父母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毆妻前夫之子

妻妾毆故夫父母

父祖被毆

罵詈計八條

罵人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罵長官

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

罵祖父母父母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妻妾罵故夫父母

訴訟計十二條

越訴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告狀不受理

聽訟迴避

誣告

干名犯義

子孫違犯教令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教唆詞訟

軍民約會詞訟

官吏詞訟家人訴

誣告充軍及遷徙

受贓計一十一條

官吏受財

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

風憲官吏犯贓

因公擅科歛

私受公侯財物

尅留盜贓

官吏聽許財物

詐偽計一十二條

詐為制書

詐傳詔旨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偽造印信厯日等

偽造寶鈔

私鑄銅錢

詐假官

詐稱內使等官

近侍詐稱私行

詐為瑞應

詐病死傷避事

詐教誘人犯法

犯姦計一十條

犯姦

縱容妻妾犯姦

親屬相姦

誣執翁姦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姦部民妻女

居䘮及僧道犯姦

良賤相姦

官吏宿娼

買良為娼

雜犯計一十一條

拆毀申明亭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賭博

閹割火者

囑託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燒人房屋

搬做雜劇

違令

不應為

捕亡計八條

應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主守不覺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

盜賊捕限

斷獄計二十九條

囚應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

凌虐罪囚

與囚金刃解脫

主守教囚反異

獄囚衣糧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死囚令人自殺

老幼不拷訊

鞫獄停囚待對

依告狀鞫獄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獄囚誣指平人

官司出入人罪

辯明冤枉

有司決囚等第

檢驗屍傷不以實

決罰不如法

長官使人有犯

斷罪引律令

獄囚取服辯

赦前斷罪不當

聞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應役

婦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報

斷罪不當

吏典代寫招草

工律共計一十三條

營造計九條

擅造作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帶造緞疋

織造違禁龍鳳文緞疋

造作過限

修理倉庫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河防計四條

盜決河防

失時不修隄防

侵占街道

修理橋梁道路

以上通計四百六十條

Banben ximu 版本細目

Jianxiu guanxian 監修官銜

巡撫[浙江]等處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高舉發

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鄭繼芳

巡按[浙江]等處監察御史韓浚

巡按[浙江]等處監察御史張惟任訂正

[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洪啟睿

右布政使吳用先

右叅政蕭近高

右叅政兼僉事王道顯

右叅政兼僉事王在晉

右叅議江灝

右叅議兼僉事魏珩如

[浙江]按察使司按察使竇子偁

副使畢懋良

副使兼右叅議甯瑞鯉

僉事丁鴻陽㒰校

Zhutu 諸圖

Fu liuzang tu 附六贓圖

Li fen bazi zhiyi 例分八字之義

Fu nashuli tu 附納贖例圖

Fu zaiwai nashu zhuli tu 附在外納贖諸例圖

Fu shoushuchao tu 附收贖鈔圖

Wuxing zhitu 五刑之圖

Yuju zhitu 獄具之圖

Sangfu zongtu 喪服總圖

Benzong jiuzu wufu zhengfu zhitu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Qi wei fuzu futu 妻為夫族服圖

Qie wei jiazhangzufu zhitu 妾為家長族服之圖

Chujianu wei benzong jiangfu zhitu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

Waiqin futu 外親服圖

Qiqin futu 妻親服圖

Sanfu bamu futu 三父八母服服圖

Sangfu zhidu 喪服制度

Daminglü jijie mingli 大明律集解名例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

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於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玄孫為高祖父母。玄孫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為姊妹之子。即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玄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壻。

為外孫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即曾姪孫。女同。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從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明律集解名例終

Fulu 附錄

Fu zhenfan zafan sizui 附真犯雜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時

凌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折割人。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斬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衹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折割人,為從者。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

斬罪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

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販私鹽拒捕者。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機、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䧟城寨者。

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䧟城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䧟城池者。

軍器輙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姦者。

劫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因失火、行船遭風,搶奪傷人者。

畧誘、畧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槨見屍者。若棄屍賣墳地者。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子孫毀棄祖父之堂兄弟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眾攻䧟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者。

詐傳詔旨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訪事務,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者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囚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

棄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從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甎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叅,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折傷以上者。

越度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殺人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率領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軍人為盜,三犯。

畧誘、畧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見屍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內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鬬毆殺人者;餘條以鬬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匠人同罪。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嵗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讐,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凌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䧟,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邊遠充軍

官員乞養子詐冐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知而聽行者。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門內者;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

從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鎻者。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

若不即調遺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隣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官者。

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輙於公侯門首伺立者。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再犯。

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者。

內外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總、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叚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充軍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餘丁抵數。

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

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缺,具本奏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罷職役。

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內使出入不服摉檢者。

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

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軍官私賣軍器者。

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起發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應充軍囚徒,斷決後,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扺犯人本罪發遣。

Fu zhenfan sizui chongjun weimin li 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萬曆十三年奏定并新續題

凌遲處死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嵗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嵗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嵗數,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斬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示。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處斬。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厯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拿來處以極刑。

一、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冐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一、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䧟城池,刼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䧟城寨者律,斬。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

一、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潜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刼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示。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一、凡[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靈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椿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奏請定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刼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奉單強盜,必須審有贓證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以後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證者,俱引秋後處決。

一、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刼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刼處梟示。示

一、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刼,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一、紏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一、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刼掠,以復私讐,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比照姦細律,斬,梟示。

一、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奏請定奪。奪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冐籍生員,食糧起貢,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若已授職,比依詐假官律。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正犯梟示。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斬;盜,皆斬。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

一、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

一、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一、豪強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發回原衛還職着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依律處絞。

一、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一、[萬曆]二十年二月內題奉欽依:凡監守、常人盜,以後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箇月;二百兩以上者,限三箇月;果能盡數通完,例該永戍者,止照本律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以着伍後所生子孫替役。過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從重定擬。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審錄官員,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俱遵照恩例,併入矜疑辯問疏內,叅酌奏請改遣。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畧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請定奪。

一、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請定奪。

一、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着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永遠充軍

一、宗室違悖祖訓,越關來京奏擾,其同行撥置之人。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改調極邊烟瘴。

一、凡天文生,犯該永遠充軍,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照例科斷。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例該永遠充軍者,不准收贖。

一、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監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着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以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罷閑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

一、沿邊、沿海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島潜住者。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山東][河南][北直隸]各空閑地上,祖宗朝聽民儘力開耕,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官軍不分贓數多少。

一、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潜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

一、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物貨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同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冦出沒,戕殺居民者。

一、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極邊。

一、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者,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一、倉庫錢糧,若[宣大][甘寕][榆遼][四川][建松][廣西][貴州]并沿邊、沿海去處,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兩京衙門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萬曆]十五年正月內題奉欽依:除係真正監守自盜與真盜官物者,不論雜犯,俱行剌配。如係查盤坐侵等項,及非真盜而以監守自盜論者,照依節年會議,雜犯准徒,仍行免剌。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

一、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摉撿,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

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若未曾殺傷人,為從者,軍民人等,發邊衛;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

一、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

一、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叅、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歛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百兩以上。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一、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徒以上。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不論官旗軍人,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

一、儀賓犯該充軍,如郡縣主君、鄉君已故者,照例發遣,仍奏請,從永遠終身邊附各條下科斷。

極邊烟瘴邊遠沿海口外充軍

一、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潜住者,極邊。窩藏及兩隣不首,事發,一體發遣。

一、誘買各邊軍丁者,極邊。

一、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刼奪、讐殺者,俱極邊烟瘴。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逃三次以上,口外。

一、軍戶子孫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及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正犯,烟瘴。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民發口外。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寧][遼薊][紫荊][密雲]等邊官旗軍民人等,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烟瘴。

一、興販私茶,潜住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烟瘴。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疋以上中納支茶者,軍調極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擅拏官軍綑打,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口外。

一、[遼東]馬市,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者,俱烟瘴。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調沿海,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極邊衛分。

一、賊擁大眾入冦,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本律,發邊遠。若交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衣糧、頭畜不多者,亦問前罪。

一、沿邊、沿海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䧟城池,刼殺、焚燒者,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發邊遠。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

一、各處總兵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筭軍、餘各一名,其餘號稱主文,干預書辦者,調極邊。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軍調烟瘴。

一、各處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官軍,用錢買閑者,官調極邊。若原在關軍人逃回潜住及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若與夷人私易貨物者,調烟瘴。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兠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一、[大同]三路官旗軍人,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潜住原,原係口外者,發口外充軍。

一、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口外。

一、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若在出洞捉獲,持仗拒捕,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為首再犯者。

一、誆騙聽選官吏及舉、監、生員人等財物,不分首從,發烟瘴。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衛,發極邊。若止是毆打,為首者。

一、在京、在外無藉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發烟瘴。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呌訴冤枉,奉旨勘問,若涉虛者,發口外。

一、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原問充軍者,發極邊。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䧟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若原係充軍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項罪犯者,發極邊。

一、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叅、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歛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二百兩以上,調烟瘴。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兠攬、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發口外。外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挑迴,原係邊衛者,調極邊。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

一、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再犯,調極邊。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違限一年以上,正犯原係邊衛,發極邊。

一、問發為民人犯,若發[自在][安樂]二州逃回者,照舊解發。再逃者,改發極邊充軍。

邊衛充軍

一、各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一、各處郡王并將軍、中尉,凡有奏請,啟王叅詳後奏。違者,齎奏人員。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一、文職本身并同祖親枝有女為王妃,男為郡縣主儀賓,俱各見在,不許陞除京職。若保勘隱情,以存作亡,以有作無,正犯,邊衛;保勘之人,屬軍衛者。

一、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一、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命,徒以上。

一、王府祿米,若本府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以上。

一、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兩京內臣、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為家人、伴當,事干嚇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等項,情重者。

一、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刼累次,係小功以下親屬首告者。

一、凡自首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雖曾傷人不死者,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若計所燒之物重于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

一、受財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一、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祖宗選法者,旗軍、舍餘發邊衛。

一、軍職考選,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輙生事端,教唆䧟害已選官員者,軍調邊衛。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

一、軍職襲替,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者,調邊衛。

一、軍職受財,將官賣與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

一、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一、主文、書筭、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䧟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若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拿者。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若買求官吏起復選用已除授者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若買求官吏起復選用,已除授者。者

一、漢人詐冒番人者。

一、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旗軍、軍丁人等。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一、[陜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欵,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軍民係外處,發[榆林];本處,發[甘肅]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屬軍衛者。

一、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一、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㮣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軍衛者。

一、糧草、軍需,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事發三箇月不完者。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聽使之人。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舖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輙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攪倉場事例,屬軍衛者。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不分軍民、匠役。

一、跟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書筭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一、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原係腹裡衛所者。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巡捕官乘機興販,俱至三千斤以上。

一、[兩淮]等處運司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厯,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

一、各運司總催,該管鹽課納完,方給通關。若買囑官吏并覆委官,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一、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照私鹽例,屬軍衛者。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原係腹裏衛所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一、會同館內外四隣軍民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賖貨物,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厯,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軍衛者。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軍調邊衛。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降調。其留守五衛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一、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內官發充淨軍,軍人、校尉俱邊衛。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軍發邊衛。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者。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級調衛;十名口以上,罷職充軍。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附寫名數,送營差操。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刼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徒以上。

一、各處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撫按鎻解兵部發操。若抗違不服,叅奏,問調邊衛。

一、[中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掌印官,將原額京操班軍實在正身,照名查點,督發赴班。中間或有受財賣放者,以賣放正軍事例,從重論。

一、各處鎮守、總兵、協守、副總兵、遊擊將軍、分守叅將、守備、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不管事者。但有額外多占、賣放正軍至二十名以上、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充軍。其役占、賣放紀綠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例,罷職充軍。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外衛調邊衛。

一、武官有為事問發充軍,來京潜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

一、夷人貢船到岸,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潜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紏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與外夷及邊海賊㓂,不拘多寡,為從者。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兠攬作弊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旗軍發邊衛。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旗軍調邊衛。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旗軍發邊衛。其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一、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藉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

一、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

一、凡[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靈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為從者。取土取石、開窑燒造、放火燒山者。[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去墻二十里,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搥師打手,俱邊衛。

一、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凡盜御馬者。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一、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一、指稱打點,誆騙財物,計贓犯徒以上者,俱不分首從。

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邊衛。

一、發掘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及厯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徒、流、杖罪,屬軍衛者。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厯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不分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一、同謀共毆人,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

一、[萬厯]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審錄官員,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屬軍衛者。

一、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癈、篤疾,雖有自盡實跡者。

一、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一、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劎、鞭斧、扒頭、流星、骨朶、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一、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雖未成傷者。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眛不明姦贓事情汙人名節,報復私讐者,旗軍人等。

一、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頂夷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讐,占騙財產者。

一、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壹體問罪,屬軍衛者。

一、軍旗欲告運官不法事情,候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徒以上。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䧟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軍發邊衛。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䧟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

一、無藉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不分首從。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不分首從。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軍士調邊衛。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調邊衛。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賣者。

一、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徒罪以上。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犯徒以上者。

一、假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

一、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徒以上。

一、親屬犯姦至死罪,強姦未成者。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一、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官員,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武官發邊衛。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摉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徒以上,屬軍衛者。

一、[萬曆]十八年三月內奉欽依:凡人命當檢驗者,仵作受財增減傷痕,符同屍狀,以成冤獄,審出真情,贓至滿貫者,查照誆騙情重事例,問遣。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係軍,調邊衛。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徒以上,為首者係軍,調邊衛。

一、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發邊衛。

附近充軍

一、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一、五府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舍人抵充軍役,候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舍人發外衛。

一、錦衣衛將軍、校尉,犯該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者。

一、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者。

一、天文生犯該充軍,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仍定擬衛分,就于本監應役。

一、老幼、廢疾犯該充軍,若有壯丁主使,就將主使之人照例。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刼累次,係大功以上親屬首告者。

一、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若無本戶餘丁,勾取犯人戶內壯丁,扺充軍數。

一、校尉事故,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冒替之人,調衛充軍。

一、主文、書筭、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䧟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民并軍丁。

一、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一、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文字傳遞,屬有司者。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若買求官吏,起復選用,未除授者。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

一、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里書人等。

一、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

一、勾補軍役,若正軍戶下本有人丁,捏作無勾,扶同回申,原結里隣人等。

一、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槩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有司者。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輙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攪倉場事例,屬有司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巡捕官乘機興販,俱至三千斤以上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照私鹽例,屬有司者。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一百斤以上者。若守衛、把關、巡捕等官,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民并舍餘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徒以上。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賖貨物,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有司者。

一、內官使令上直校尉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發充淨軍。

一、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民并軍丁人等。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者。

一、各處清解軍丁,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執批頂名者,正軍,調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隣佑受財者,一體發遣。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京衛調外衛。

一、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于鈐束者,重則罷職,充軍。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屬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

一、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再犯、累犯。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民并軍丁人等。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民并軍丁人等。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民并軍丁人等。其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一、黃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連小甲,俱發附近。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有司者。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

一、發掘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刼庫,刼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屬有司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汙人名節,報復私讐者,民發附近。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䧟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民發附近。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貫、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解人發附近。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民匠、舍餘。

一、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姦夫。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違限一年之上,解人發附近。

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徒以上,為首者,旗、舍餘、丁、民人。

一、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舖夫三名之上,民并軍丁人等。

為民

一、文職本身并同祖親枝有女為王妃,男為郡縣主儀賓,俱各見在,不許陞除京職。若保勘隱情,以存作亡,以有作無,保勘之人,屬有司者。

一、太常、光祿寺廚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至三次以上者。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有司者。

一、夫匠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拿者。

一、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屬有司者。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有司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有司者。

一、文職官吏人等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

一、文官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潜住者,改發口外。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民人、里老俱調發烟瘴。

一、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有司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有司者。若止是毆打,為首者。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有司者。

一、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原問為民者,發口外。

一、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有司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有司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各赴部投考者。

一、開發[直隸][延慶][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改發[遼東][自在][安樂]二州。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摉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徒以上,屬有司者。

Zhengwen 正文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門第一 | Mingli lü 名例律

律/lü 1 | Wuxing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贖銅錢六伯文。

二十。贖銅錢一貫二伯文。

三十。贖銅錢一貫八伯文。

四十。贖銅錢二貫四伯文。

五十。贖銅錢三貫。

杖刑五:

六十。贖銅錢三貫六伯文。

七十。贖銅錢四貫二伯文。

八十。贖銅錢四貫八伯文。

九十。贖銅錢五貫四伯文。

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贖銅錢一二貫。

一年半、杖七十。贖銅錢一十五貫。

二年、杖八十。贖銅錢一十八貫。

二年半、杖九十。贖銅錢二十一貫。

三年、杖一百。贖銅錢二十四貫。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

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死刑二: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民諸色入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條例/tiaoli 2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其有錢鈔不行去處,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該兼收錢鈔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鈔貫者,每鈔一貫,折收銀一分二釐五毫。若錢鈔通行去處,仍照舊例收納,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3

一、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之上,如果貧難,改擬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箇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鈔贖罪監追一月以上,各不完者,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准扺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條例/tiaoli 4

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減二等者,罪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為民、立功、調衛等項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發遣。

條例/tiaoli 5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估鈔擬斷。

條例/tiaoli 6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決,徒罪以上,遞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律/lü 2 | Shi'e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天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律/lü 3 | Bayi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律/lü 4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鍾鐒奇浥奇湡,節次重出領狀,冐支官糧,好生不遵祖訓。就將他每祿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懲戒。今後將軍、儀賓有犯,都照這例行。欽此。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各將軍額妾三人,各中尉額妾二人。世子、郡王選婚後,二十五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二妾。至三十歲無出,方許娶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後,三十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無出,長子、將軍方許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無子,許選娶一妾。各王府仍備將妾媵姓氏來歷,并入府的年月,造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開註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預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濫選流移過犯與本府軍校、廚役之女為妾等項,撫按官將本宗參奏,分別罰治;輔導等官隱匿不舉,事發,一體降黜。

條例/tiaoli 3

一、凡王府、將軍、中尉及儀賓之家,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在京勳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條例/tiaoli 4

一、各王府不許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擾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投獻地土,進送女子及強取人財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婦女,以致生育不明,冐亂宗支,及畜養術士,招尤惹釁,無故出城遊戲。違者,巡撫、巡按等官即時奏聞,先行追究設謀撥置之人,應提問者提問,應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員係文職,罷黜;武職,降一級,調邊衛;旗校、舍餘人等,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各處郡王并將軍、中尉,除機密重情,或與親王事有干涉,及郡王分封相離窵遠,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令長史司啟王查勘參詳,應該具奏,然後給批,差人齎奏。違者,聽該衙門將齎奏人員拿送法司,照依撥置事例,問發邊衛充軍,奏詞仍行本府參勘。若已經奏行,勘問未結,或已問結,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擾,及誣奏勘官,并以不干己事捏奏撫按等官者,通照節題事例,奏請區處,奏詞俱立案不行,該府輔導等官通行參究。若有坐視刁難,不與啟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參奏罷黜。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潛住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緝事衙門拿送法司,俱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6

一、凡宗室悖違祖訓,越關來京奏擾,若已封者,即奏請先革為庶人,伴回。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徑劄[順天府]遞回。宗婦、宗女,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詞應行勘者,行巡按衙門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王轉奏而輔導官刁難,曾具告撫按守巡等衙門而各衙門阻抑者,罪坐刁難阻抑之人。其越關之罪,題請恩宥。已封者,敘復爵秩。若曾經過府、州、縣驛遞等處,需索折乾,挾去馬匹鋪陳等項,勘明,仍將祿米減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王轉奏及具告各衙門,輙聽信撥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別項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發閑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著該府收管,不送閑宅,致冐口糧。宗婦、宗女有封號者,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奏詞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撥置之人,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輔導等官失於防範者,聽禮部年終類參,一府歲至三起以上者,仍於王府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

律/lü 5 |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曰:罰俸一月、罰錢一百文。

條例/tiaoli 1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行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

條例/tiaoli 2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兩京[孝陵][長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并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并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并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鈔;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條例/tiaoli 4

一、凡王府文職因人連累,并一應過誤,律該笞、杖罪名者,納鈔還職,就彼奏請發落。

條例/tiaoli 5

一、各處郡王、將軍、中尉、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事有違錯,與長史、教授無干者,不坐。若有事不與轉達,出城不行勸阻,長史等官,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6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并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條例/tiaoli 7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請旨提問。若遇例加納典膳、引禮、舍人等項名色,候缺未經授任者,並聽經該衙門徑自提問發落。

條例/tiaoli 8

一、內官、內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納米等項一例擬斷。但受財枉法滿貫,不擬充軍,俱奏請發落。

條例/tiaoli 9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律/lü 6 |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軍職并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有犯別項罪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參提。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其致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條例/tiaoli 3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并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條例/tiaoli 4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

條例/tiaoli 5

一、[南京]皇城守衛官、軍,點閘不到者,照奉[英宗]皇帝聖旨,先行提問,按季類奏。

條例/tiaoli 6

一、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笞罪與一應公罪,俱照文職罰贖管事。

條例/tiaoli 7

一、題為議處輕犯軍職,以省文移,以廣天恩事。該[福建]司呈,本部題:本部今後軍職有犯,除立功罪名以上,照舊參題外,其餘輕小罪名,或無贓私,或止鬪毆,或遇牽連,查非重情,姑免參奏,散拘到官,照依撫按官陳言邊務舊例,量罰本色囚糧,自一石起至十五石止。該司年終造冊,送委別司查驗出入等因,具題。奉聖旨:「既有舊例,著照例行。」欽此。

律/lü 7 | Wenwuguan fan gongzui 文武官犯公罪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律/lü 8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別敘;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杖罪,解見任,降等敘用;該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別敘;杖罪,並罷職役不敘。

條例/tiaoli 1

一、文職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贓、犯姦并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該革去職役,遇革者,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各查發當差。

條例/tiaoli 3

一、[萬曆]十四年九月本部題,奉聖旨:「軍官、軍人犯徒、流罪,律免刺。以後文職官一體行。其餘但以盜論,及襍犯斬、絞、准徒的,俱盡本法,刺字,著為例。」欽此。

律/lü 9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請之律。其餘親屬,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夫、外甥、妻姪之類,及家人、伴當、管莊、佃甲,倚仗威勢,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事發不須奏聞,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并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一、凡先係應議,以後革爵者之子孫犯罪,徑自提問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王妃父母及儀賓,俱請旨提問。其儀賓犯該充軍,如郡縣主君、鄉君見在,止革去冠帶為民,照罪納贖,免其發遣。已故者,照例發遣,仍各奏請。

條例/tiaoli 3

一、文職本身并同祖親枝,有女為王妃、男為郡縣主儀賓,俱各見在,不許陞除京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及為郡、縣、鄉君儀賓之家,并雖係同祖,而妃與儀賓郡縣主已故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實,一體陞除。若保勘隱情,以存作亡,以有作無,扶同申結者,正犯問發邊衛充軍;保勘之人,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凡王府旗軍、舍餘、匠校人等,犯該笞、杖者,納鈔;及徒罪以上無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發將軍、中尉、儀賓府,充當儀從。

條例/tiaoli 5

一、凡王府人役犯罪,巡撫、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徑自提問。衛所、府、州、縣俱要行文。長史司及教授,提人會官約問。王府各官,不許占恡不發。若犯該姦盜、詐偽及搶奪、鬪毆、人命等項重情,事須急捕者,所在官司捉拿監候,然後移文會問。

條例/tiaoli 6

一、王府選婚,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凡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8

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條例/tiaoli 9

一、各王府違例收受子粒,并爭訟地土等事,與軍民相干者,聽各衙門從公理斷。長史司不許濫受詞訟,及將干對之人占恡不發。

條例/tiaoli 10

一、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頂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兩司守巡官縱容不舉,并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輔導官仍於王府,與布、按等官,各降調。

條例/tiaoli 11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各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的,著錦衣衛、五城兵馬,各照地方嚴加訪察,務要得獲,都牢固押發極邊衛分充軍。窩藏及兩鄰不首,事發,一體發遣充軍。」欽此。

條例/tiaoli 12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問發充軍逃回再犯者,許鄰里、火甲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緝拿問罪,枷號三個月,改調極邊煙瘴衛分,永遠充軍。若影射藏匿及占恡不發者,就將輔導官參究,鄰里、火甲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13

一、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兩京內臣、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為家人、伴當等項名色,事干嚇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等項,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發邊衛充軍。各該勢豪之家,容留及占恡不發者,參究治罪。

律/lü 10 | Junguan junren fanzui mian tuliu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並免刺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貫,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貫,與嚇詐、求索、科斂、誆騙等項,計贓滿貫,問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減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別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係管事者,照舊管事;原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項流罪,遇例通減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2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并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姦內、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3

一、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拿獲替放。中間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舍人枷號三個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侯、伯問擬住俸,戴平頭巾閑住。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住俸閑住。若有犯挾妓飲酒者,公、侯、伯罰俸一年。不許侍衛、管軍、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條例/tiaoli 6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條例/tiaoli 7

一、納粟軍職有犯,若原係總小旗、千、百戶、指揮等官,遇例納粟補官者,俱照見任軍職立功等項事例施行。若由白衣納栗授職者,止照常例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其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誆騙財物,行止有虧者,俱問罪,革職。

條例/tiaoli 8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戶,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者,革去見任冠帶,閑住。

條例/tiaoli 9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或令納鈔,無力的決。其操備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鈔,若無力納鈔,亦的決發落。

條例/tiaoli 10

一、舍餘軍民人等,遇例納授都指揮等官,犯罪徑自提問,于礙行止,革去冠帶。

條例/tiaoli 11

一、錦衣衛總小旗并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其戶內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2

一、凡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內者,聽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為事避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內,曾經造冊清勾者,不准首補,另勾戶丁補役。

條例/tiaoli 13

一、皇陵戶、皇陵衛軍、旗守衛軍,與守衛上直操備官旗舍餘、將軍校尉、勇士、力士,運糧駕送黃馬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納鈔。

條例/tiaoli 14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條例/tiaoli 15

一、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滿日踈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知會。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條例/tiaoli 16

一、凡軍職犯該立功,如有力者,許納米,每年一十石,邊方准折雜糧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發回原衛所閑住,待年限滿日,方許帶俸。

條例/tiaoli 17

一、凡應解軍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律/lü 11 | Fanzui de leijian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律/lü 12 | Yili quguan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律/lü 13 | Wuguan fanzui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條例/tiaoli 1

一、舍人、舍餘,無官犯罪,有官事發,若犯該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仍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犯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運炭、納米等項,還職。原管事者,照舊管事。原帶俸者,照舊帶俸。其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及一應姦罪,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律/lü 14 | Chuming dangchai 除名當差

凡職官犯罪,罷職不敘,追奪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軍民匠竈,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律/lü 15 | Liuqiu jiashu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律/lü 16 | Che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謂故意犯事得罪者,雖會赦皆不免罪。其過悞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悞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于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類。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定罪名特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及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曰:凡今後若遇國家恩赦,除見禁未曾斷決罪囚該赦者,並行釋放。其有已經斷決徒、流及遷徙煙瘴地面安置之人,即係已絕事理,除徒役候年滿放回外,其餘流遷安置之人,並不許放還。

律/lü 17 | Tuliuren zaidao huishe 徒流人在道會赦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遷徒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律/lü 18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條例/tiaoli 1

一、題為酌議養親之律,以廣聖孝事。該[四川]司呈,本部題:「以後問刑衙門,遇有徒、流人犯,查果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審果得實,徒罪即三年以上,除引例充軍者,不許援例輕縱外,其餘照[萬曆]三年題准事例,係民者,在本州縣擺站做工,軍竈本場煎鹽,本境哨瞭。至于在京,無論軍民,俱送兩京府,發會同館擺站,俱滿放。」等因具題。奉聖旨:「這所議情法得中,今後內外問刑衙門,通著照這議行,但當嚴立禁約。如有犯該重刑及不係親老單丁者,不許一槩援例。」欽此。

律/lü 19 | Gongyuehu ji furen fanzui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竊盜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贖,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杖一百、徒三年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餘條准此。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1

一、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投,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

條例/tiaoli 2

一、在京軍民、各色匠役,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糧;笞、杖,納鈔或的決。若犯竊盜、掏摸、搶奪,一應情重者,亦擬炒鐵等項發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條例/tiaoli 3

一、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條例/tiaoli 4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鈔,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并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

條例/tiaoli 5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私自逃回原籍潛住,許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許津貼盤纏。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問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問發口外為民。

條例/tiaoli 6

一、樂戶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依律決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決,止擬拘役滿日,著役。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條例/tiaoli 7

一、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叅究治罪,革去職役。

條例/tiaoli 8

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條例/tiaoli 9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笞、杖,有力納鈔,無力的決;徒、流,依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雜犯死罪,拘役五年,滿日照舊食糧充役。其例該充軍者,將所犯徒、杖依律決杖收贖,革去衣巾,量給月糧三分之一,拘役終身。如軍罪遇宥,亦照舊食糧充役。其竊盜、掏摸、搶奪,應刺字充警,并例該永遠充軍,及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不分輕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斷。

條例/tiaoli 10

一、凡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等項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職發遣。

條例/tiaoli 11

一、婦人有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俱令納鈔。

律/lü 20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發,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拘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條例/tiaoli 1

一、先犯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未完,及做工等項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鈔六貫,再收贖鈔三十六貫。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鈔貫,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一、先犯徒、流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將所犯杖數或的決、或納鈔,仍總徒不得過四年。又犯笞、杖者,將後犯笞、杖或的決、或納鈔,仍照先擬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先犯笞、杖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又犯徒、流罪,將先犯罪名或納鈔、或的決,止擬後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從先發落;輕重不等者,從重發落。餘罪俱照前納鈔的決。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在外問擬一應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該決訖所犯杖數。總徒四年者,在京遇熱審,在外遇五年審錄,俱減一年。若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雖遇例不減。

律/lü 21 |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謀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傍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職,犯該雜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并例該革職者,俱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免發立功。

條例/tiaoli 2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該充軍者,准收贖,免其發遣。若有壯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該永遠充軍者,不准收贖。

條例/tiaoli 3

一、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得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萬曆]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部尚書等具題:「為議處詐冐篤疾重犯,以昭法紀,以杜奸欺事。題稱:查得問刑條例一款,凡奉欽依免死充軍人犯及後逃回,仍照原擬死罪監決。夫以矜疑免死,有復坐原罪之條,而篤疾獨無者,以遣戍易至逃回,而篤疾難以復愈也。但人情狡偽,奸弊多端,各囚徃徃有故傷眼目,自殘肢體,希圖倖脫者。以後在京、在外重犯,但有以篤疾釋放,生事犯法,驗非篤疾者,俱比照矜疑逃回事例,仍坐原擬死罪,庶特恩不至惠奸,而狡囚無所飾詐。」等因。於本月十三日奉聖旨:「今後重犯稱篤疾的,務要查驗明實,方與題請。其釋放後再有犯法者,俱照這例行。」欽此。

律/lü 22 | Fanzui shi wei laoji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類。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贖錢數,折役收贖。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斷罪,拘役五箇月之後犯人老疾,合將杖六十、徒一年,總該贖錢一十二貫,除已受杖六十,准錢三貫六百文,該剩徒一年,贖錢八貫四百文計算,每徒一月該錢七百文,已役五箇月,准錢三貫五百文外,有未役七箇月,該收贖錢四貫九百文之類。其餘徒役年限、贖錢不等,各行照數折算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律/lü 23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為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雖決訖,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並不放免。若罪未處決,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為贓者,亦勿徵。

其估贓者,皆據犯處當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驘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直。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銅錢一十貫,卻不得追賃錢一十一貫之類。

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元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元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直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贓二十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實,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奏請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塟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軍追贓人犯,所在官司務嚴限監併,至一年以上,先將正犯發遣,仍拘的親家屬監追。如無的親家屬,仍將正犯監追。敢有縱令倩人代監及挨至年遠,輙稱家產盡絕,希圖赦免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一、軍官、旗軍,但有監追入官、還官給主贓物,直銀十兩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納者,將犯人先發立功、納鈔等項,各完滿日,還職著役。仍將各人俸糧、月糧照贓數扣除入官,還官給主。

律/lü 24 | Fanzui zishou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猶徵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歛、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之。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考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踈,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亦得減一等。如謀反、逆、叛未行,若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應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於物不可陪償,謂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雖不得首,所犯之罪,得減逃走之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律。

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

條例/tiaoli 1

一、凡強盜,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減等等項,擬斷發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屬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屬告,發邊衛,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徑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剌。

條例/tiaoli 3

一、凡自首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雖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問擬邊衛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25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貫,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貫,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八十貫,內四十貫先發,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貫後發,難同止累見發之贓,合併取前贓,通計八十貫,更科全罪,斷從處絞之類。其應入官、陪償、剌字、罷職、罪止者,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器物,合陪償;竊盜,合剌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律/lü 26 | Fanzui gongtao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人連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律/lü 27 | Tongliao fan gongzui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逓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數逓減。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逓減科斷。

ㄒ若申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逓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逓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

律/lü 28 | Gongshi shicuo 公事失錯

凡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論決者,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節級逓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

律/lü 29 |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獨坐尊長,卑幼無罪。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侵,謂盜竊財物;損,謂鬬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謂如甲引他人共鬬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鬬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二十貫,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七十之類。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律/lü 30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

律/lü 31 |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隱者,皆勿論。

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若犯謀判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律/lü 32 | Lizu fan sizui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稟,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律/lü 33 | Chujue panjun 處決叛軍

凡邊境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蹟證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五軍都督府,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臨陣擒殺者,不在此限。

律/lü 34 | Shahai junren 殺害軍人

凡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

條例/tiaoli 1

一、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若無本戶餘丁,勾取犯人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律/lü 35 | Zaijing fanzui junmin 在京犯罪軍民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充軍,民發別郡為民。

律/lü 36 |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律/lü 37 | Bentiao bieyou zuiming 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鬬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律/lü 38 |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犯人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貫,縱至三十九貫九百九十文,雖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貫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條例/tiaoli 1

一、兩京法司,每年熱審,在京以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終止。[南京]以咨文到日為始,扣二個月止。其在外五年審錄,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雜。雜犯准徒五年者,減去一年,徒、杖以下俱減等、枷號,并笞、罪俱釋放,悉遵照勑旨施行。

條例/tiaoli 2

一、[萬曆]二十一年間題:「為歲清天下囹圄,以廣德意事。該十三司會呈,本部題:巡按每歲審錄外,聽兩直十三省撫按官,會行所屬問刑衙門,各審部內輕重囚犯,照京師熱審事例,按察司審省會之囚,守巡審各道之囚,皆親身巡行,不得調審州、縣,為諸囚憂,亦不得委審守令。中有死罪矜疑者,軍徒追贓者,具審語。其餘輕罪可原宥者,照本部事例,止開花名,各詳撫按,會疏勿過夏月,輕罪徑自發落,重罪仍聽部覆。」等因具題。奉聖旨:「覽奏,具見詳慎獄情,愛惜民命之意,便行與各撫按官,務要嚴督諸司,每歲用心清審,仍不得隔境拘提干連人眾,反滋騷擾。」欽此。

律/lü 39 | Cheng chengyu chejia 稱乘輿車駕

凡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

律/lü 40 | Cheng jiqin zufumu 稱期親祖父母

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玄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律/lü 41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剌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剌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剌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其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律/lü 42 | Cheng jialin zhushou 稱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綂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攅攔、禁子,並為主守。

其職雖非綂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律/lü 43 | Cheng rizhe yi baike 稱日者以百刻

凡稱一日者,以百刻。計工者,從朝至暮。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律/lü 44 | Cheng daoshi nüguan 稱道士女冠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

律/lü 45 | Duanzui yi xinban lü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律/lü 46 | Duanzui wu zhengtiao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若輙斷決,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律/lü 47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直隸]府州:

[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准]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直隸]府州,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隸]府州

[江]南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條例/tiaoli 1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都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若係通詳撫按者,聽從巡撫定撥。俱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條例/tiaoli 2

一、凡問發充軍及口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條例/tiaoli 4

一、凡充軍及口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王府軍校人役,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查提究問。如無親屬,或本府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行原問衙門議處。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門第一 | Zhizhi 職制

律/lü 48 | Xuanyong junzhi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御前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自上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充軍。若選用總旗,湏於戳過鐵鎗人內委用。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祖宗選法者,俱問罪。武職降調衛旗,旗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文職黜退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差操。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輙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律/lü 49 | Dachen zhuanshan xuanguan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湏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

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律/lü 50 | Wenguan buxu feng gonghou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輙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謚公,不拘此律。

律/lü 51 |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冐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掜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2

一、凡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隸][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3

一、凡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婣族并無干人奉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掜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4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贖取歸宗,聽繼。若占恡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決、遣、監故,并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襲。其有例前襲過,若[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間承襲者,子孫照舊承襲。若[洪熙]以後犯事,子孫雖襲過三、五輩,一體查革。其犯該永遠充軍者,若[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之人子孫,除本人子孫革襲外,許保送立功之人次房無礙子孫,於祖職上降一級承襲。如無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後有功陞職者子孫,不分有、無次房,通不准承襲。

條例/tiaoli 6

一、凡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人之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7

一、凡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條例/tiaoli 8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貫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條例/tiaoli 9

一、凡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踈遠之人用財買囑冐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冐襲,已經到部襲過者,俱照奉成祖皇帝欽定:妄告冐襲不實的官,連那保勘的官,都罷了職,揭了黃,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衛所并都司掌印、僉書官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冐襲律,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0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讐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11

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冐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條例/tiaoli 12

一、凡校尉事故,必湏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冐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冐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律/lü 52 |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袛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徒。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蠧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仍於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遷徙。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攅寫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吏發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3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并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奸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5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并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亦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53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減二等。

失者,各減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俱遵照[世宗]皇帝聖旨,拏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箇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逓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口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冐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條例/tiaoli 2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律/lü 54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同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條例/tiaoli 1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發落。

律/lü 55 | Shanli zhiyi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律/lü 56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冐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tiaoli 1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兩京凡領劄憑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擬斷。

條例/tiaoli 2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勑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律/lü 57 | Wugu bu chaocan gongzuo 無故不朝叅公坐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叅、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律/lü 58 | Shangou shuguan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59 | Guanli jiyou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符同隱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有所規避及受贓者,各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官員三年任滿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限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三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並不准理。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閑住。

條例/tiaoli 2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掜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律/lü 60 | Jiandang 姦黨

凡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律/lü 61 | Jiaojie jinshi guanyuan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條例/tiaoli 1

一、[弘治]九年四月初二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的,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烟瘴地面,永遠充軍。」欽此。

律/lü 62 | Shangyan dachen dezheng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門第二 | Gongshi 公式

律/lü 63 | Jiangdu lüling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吏、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衛門逓降敘用。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律/lü 64 | Zhishu youwei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律/lü 65 | Qihui zhishu yinxin er tiao 棄毀制書印信第一條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䂓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跡者,不坐。

律/lü 66 | Qihui zhishu yinxin er tiao 棄毀制書印信第二條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限內得見,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元管文案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律/lü 67 | Shangshu zoushi fanhui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律/lü 68 | Shi yingzou buzou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䂓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輙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湏要依律定擬,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䂓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上司置立印署文薄,附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准,及窺伺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䂓避者,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王府發放一應事務,所司隨即奏聞,必待欽准,方許奉行。若不奏聞,及已奏不待回報擅自承行者,一體治以重罪。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司,知會遵守。

律/lü 69 | Chushi bu fuming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䂓避者,各從重論。

律/lü 70 | Louxie junqing dashi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蕃,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輙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徃來,投託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之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律/lü 71 | Guan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

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躭悞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稟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決行移,或有未絕,或不完者,自依官文書稽程論罪。

律/lü 72 | Zhaoshua wenjuan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

若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䂓避者,各從重論。

律/lü 73 |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隱漏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䂓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lü 74 | Tongliao dai panshu wenan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律/lü 75 | Zengjian guanwenshu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䂓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䂓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增減文案者,罪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䂓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未施行者,各減一等。因而失悞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若無䂓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律/lü 76 | Fengzhang yinxin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盡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律/lü 77 | Loushi yinxin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律/lü 78 | Louyong chaoyin 漏用鈔印

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十,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點閘,朦朧交收在內者,罪亦如之。

律/lü 79 | Shanyong diaobing yinxin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正官奏聞區處。

律/lü 80 | Xinpai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輙下所屬守併者,杖一百。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州官不許入縣衙,縣官不許下鄉村。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逓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門第一 | Huyi 戶役

律/lü 81 | Tuolou hukou 脫漏戶口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冐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冐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壻,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

若隱漏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律/lü 82 | Renhu yiji weiding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冐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1

一、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衛所并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竈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泒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律/lü 83 | Sich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條例/tiaoli 1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條例/tiaoli 2

一、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于原寺觀、庵院,或他寺觀、庵院潜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漢人出家學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詐番人者,發邊衛充軍。

律/lü 84 |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條例/tiaoli 1

一、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壻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律/lü 85 | Shouliu mishi zinü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若冐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冐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律/lü 86 | Fuyi bujun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閑,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撫按等官紏叅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泒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泒。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泒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律/lü 87 | Dingfu chaiqian buping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88 | Yinbi chaiyi 隱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罪充軍。

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律/lü 89 | Jinge zhubao lizhang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四十。十

律/lü 90 | Taobi chaiyi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隣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隣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經附籍當差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條例/tiaoli 1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島潜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律/lü 91 | Dianchai yuzu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lü 92 | Siyi bumin fujiang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律/lü 93 | Bieji yicai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

律/lü 94 | Beiyou sishan yongcai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律/lü 95 |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門第二 | Tianzhai 田宅

律/lü 96 | Qiyi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

若將田土移坵換叚,那移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當差。

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付耕種。

條例/tiaoli 1

一、凡宗室置買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筭應納差糧多寡,扺扣祿米。若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律/lü 97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失於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叚,冐告災傷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納稅糧,依數追徵入官。

律/lü 98 | Gongchen tiantu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納糧當差。違者,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99 | Daomai tianzhai 盜賣田宅

凡盜賣換易及冐認,若虛錢實契典買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產妄作己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及盜賣過田價,并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與庶人同罪。

條例/tiaoli 1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揑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寺觀、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閑地土,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2

一、凡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賣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紏奏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4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綏][甯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邊分守、守備、備禦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鎮守并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律/lü 100 | Rensuo zhimai tianzhai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律/lü 101 | Dianmai tianzhai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主,田宅從元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徵給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律/lü 102 | Dao gengzhong guanmin tian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條例/tiaoli 1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充軍。有毀壞邊墻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欽此。

律/lü 103 | Huangwu tiandi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二等。長官為首,佐職為從。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棉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律/lü 104 | Qihui qiwu jiase deng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並驗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

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律/lü 105 | Shanshi tianyuan guaguo 擅食田園瓜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

律/lü 106 | Sijie guan chechuan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門第三 | Hunyin 婚姻

律/lü 107 | Nannü hunyin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巳知夫身殘疾、老幼、度養之類。而輙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冐者,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卻令姊妹妄冐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冐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冐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約期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律/lü 108 | Diangu qinü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條例/tiaoli 1

一、凡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109 | Qiqie shixu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律/lü 110 | Zhuxu jianü 逐壻嫁女

凡逐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律/lü 111 | Jusang jiaqu 居喪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強嫁者,減二等。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娶者,亦不坐,追還財禮。

律/lü 112 | Fumu qiujin jiaqu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律/lü 113 | Tongxing weihun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律/lü 114 | Zunbei weihun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壻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百

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

並離異。

條例/tiaoli 1

一、凡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應離異之人,悉遵成憲,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斟酌擬奏。

條例/tiaoli 2

一、凡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律/lü 115 | Qu qinshu qiqie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論。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

妾,各減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姦論。

並離異。

律/lü 116 | Qu bumin funü wei qiqie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律/lü 117 | Qu taozou funü 娶逃走婦女

凡娶犯罪逃走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會赦免罪者,不離。

律/lü 118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律/lü 119 | Qu yueren wei qiqie 娶樂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論。

律/lü 120 | Sengdao quqi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律/lü 121 | Liangjian wei hunyin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律/lü 122 | Menggu semuren hunyin 蒙古色目人婚姻

[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願。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人不願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律/lü 123 | Chuqi 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

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長

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律/lü 124 | Jiaqu weilü zhuhun meiren zui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

財禮,若娶者知情,則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門第四 | Cangku 倉庫

律/lü 125 | Chaofa 鈔法

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其民間買賣諸物,及茶、鹽、商稅,諸色課程,並聽收受。違者,杖一百。

若諸人將寶鈔赴倉場、庫務折納諸色課程,中買鹽貨,及各衙門起解贓罰,須要於鈔背用使姓名私記,以憑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辯騐,收受偽鈔,及挑剜描輳鈔貫在內者,經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納鈔貫。謂誤收偽鈔,并挑剜描輳鈔,一貫倍追寶鈔二貫。偽挑鈔貫燒毀。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若有不行仔細辯驗,誤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鈔貫。止問見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並依本律。

條例/tiaoli 1

一、在外衙門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項課鈔者,問罪。賣鈔之人,發邊衛充軍,鈔貫入官。官員縱無贓私,奏請降用。

律/lü 126 | Qianfa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等局,鼓鑄[洪武]通寶銅錢與[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折二、當三、當五、當十,依數准筭。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直,聽從民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民軍之家,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鍾、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中賣,每斤給價銅錢一百五十文。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賣者,各笞四十。

律/lü 127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遷徙;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如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申達區處,縱容遲悞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軟事例罷黜。

律/lü 128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槩,平斛交收,作數支銷,依令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槩,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槩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干係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律/lü 129 | Yinni feiyong shuiliang kewu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凡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及應入官之物,而隱匿費用不納,或詐作損失,欺妄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准竊盜論,免刺。其部運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0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於犯人名下,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

其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兌頭、水腳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濫差積年無籍之徒,及掜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降一級。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因而別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五千兩以上者,照不謹事例罷黜。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承行該吏革役。若聽內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并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箇月以裏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倍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叅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3

一、京通并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箇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萬曆]二十二年該刑部尚書題:「為酌議條例未盡事宜,恭請聖斷,以正法典,以永垂人事。題稱:今後納稅去處,有權豪無藉之徒朋謀結黨,倚勢用強,掯勒客商,挾制官吏,攪擾商稅,或恐嚇騙客商財物者,杖罪以下,本處枷號二箇月發落;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者,免其枷號,並發附近衛分充軍。係軍衛者,發邊衛。其包攬侵剋,雖無攪擾之情,但係國課者,一百兩以上,亦發附近充軍。其不干國課與不及數,及無攪擾之情者,止計贓問罪。仍枷號一月發落。庶輕重有辨,情罪合宜。伏惟勑下本部,纂入條例遵行。」等因。奉聖旨:「這侵欺國課,包攬稅糧,情罪既有輕重多寡不同,其充軍、枷號,都着依擬行。」欽此。

條例/tiaoli 5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舖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拿送法司,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律/lü 131 | Xuchu tongguan zhuchao 虛出通關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符同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監守不收本色,折收財物,虛出硃砂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元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

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處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盤所屬地方錢糧,及點閘驛遞夫馬等項。事完之日,各委官將查點過緣由并問過罪名,通申巡撫知會。內有與各差御史事體相關者,摘申各差御史知會,從一歸結,不必另委官查點,致滋煩擾。亦不許委州、縣正官,致妨職業。若各委官不悉心查點審究贓數的確,但憑吏書故入人罪者,聽撫按官,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奏請提問,降一級調用。情重者,革職閑住。

律/lü 132 | Fuyu qianliang sixia bushu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正收作數。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內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斬。守門官失於盤獲摉檢者,杖一百。

律/lü 133 | Sijie qianliang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

律/lü 134 | Sijie guanwu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氊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坐贓論,減二等。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陪。

律/lü 135 | Nuoyi chuna 那移出納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

若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帖,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其出征鎭守,軍馬經過去處,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者,杖六十。

律/lü 136 | Kucheng guyi qinqi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貸、移易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符同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7 | Maozhi guanliang 冐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冐支軍糧入己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刑部為查發侵餉大姦,謹請明旨處分,以清積弊,以警將來事。准都察院咨,該總督[薊][遼][保定]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張國彥等會題:「內參[廣寧左衛]餘丁兵備道書辦徐仲魁楊栢翁宗善等,與管糧衛門并各營哨掌糧寫字王國用牟占兒等,侵欺官軍俸鈔、糧賞、馬匹、料草等項銀兩緣由。除徐仲魁等問擬監守自盜庫錢四十貫,并贓二百兩以上,照例真犯斬罪,翁善宗等永遠充軍,議稱:今後有犯該監守自盜之條者,該營將領、千、把總等官,一體坐罪。其侵冐之多寡,情罪之重輕,臨時奏請定奪。」等因。奉聖旨:「都察院知道。」欽此。該本院看得:「今後凡將領官,雖不得輕發錢糧,而造冊請支,俱由該管千總、把總、管操等官開造。如有冐支、侵欺等弊,務當一體究贓、連坐,增入問刑條例。」覆奉聖旨:「徐仲魁等,着監候詳決。翁宗善等,發遣。李惟萼等,巡按御史提問,具奏。以後冐支、侵欺邊餉,該管將領通同作弊的,一體論罪。巡撫、總兵官還會同嚴加查覈。其餘俱依擬。」欽此。

律/lü 138 | Qianliang huxiang juecha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9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若被強盜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箇月不獲,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陪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賊追陪者,亦問罪降調。

律/lü 140 | Shouzhi qianliang ji shankai guanfeng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得代。所收錢糧官物,並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給由。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

若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元封官司而擅開者,杖六十。

律/lü 141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應受上物而受下物之類,及有司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實者,計所虧欠及多餘之價,坐贓論。

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罪亦如之。

其監臨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律/lü 142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門人留難者,罪亦如之。

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拏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律/lü 143 | Qijie jinyin zuse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陪還官。

律/lü 144 | Sunhuai cangku caiwu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

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陪。其監臨主守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45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

其起運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陪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陪。若有侵欺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本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贓,以監守自盜

條例/tiaoli 1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筭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已上,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坐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欠數多及粗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一、京[通]倉完糧違限三箇月者,把總官以下罰俸半年;五箇月者,罰俸一年。[薊州][昌密]各倉完糧違限者,查照逓減一等,止行各該衛所罰俸,免其提問。違至次年二月終限者,俱問罪,降二級。若又掛欠數多,把總名下三千石或銀一千五百兩以上,指揮名下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銀五百兩以上,千戶五百石、銀二百五十兩以上,百戶、鎮撫等官二百五十石、銀一百二十兩以上,仍於違限上各逓降一級,每一倍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止,百戶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數者,照常發落。有能當年補完者,通免降級。如願下年領運至京補完,許奏復原職,仍以十分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復原降一級。三年之內儘數補完,准奏復原職。其一應提問官旗,各省及[直隸][江南]衛分,行各該巡按御史;[南京][江北]衛分,行漕運衙門,各就近提問,以便完結。

條例/tiaoli 4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羡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條例/tiaoli 5

一、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陪十分之三。

條例/tiaoli 7

一、漕運糧米,漂流萬石以上,漕運都御史、總兵官,聽科道官紏劾,該部具奏定奪。三千石已上,提問把總官不及數者,止提問本管官旗。各該巡撫,亦有漕司之責。係本境內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一體參究,出境不必槩及。

律/lü 146 | Niduan zangfa budang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律/lü 147 | Shouzhang zaiguan caiwu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棉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枷號一箇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疎放。

律/lü 148 |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

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漏丁口論。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計所隱贓,重者,坐贓論,全科。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門第五 | Kecheng 課程

律/lü 149 | Yanfa di yi tiao 鹽法第一條

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頓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擔、䭾載者,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若事發,止理見獲人鹽。當該官司,不許展轉攀指。違者,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律/lü 150 | Yanfa di er tiao 鹽法第二條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百夫長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律/lü 151 | Yanfa di san tiao 鹽法第三條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律/lü 152 | Yanfa di si tiao 鹽法第四條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153 | Yanfa di wu tiao 鹽法第五條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54 | Yanfa di liu tiao 鹽法第六條

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槩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

律/lü 155 | Yanfa di qi tiao 鹽法第七條

凡軍人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減半給俸;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律/lü 156 | Yanfa di ba tiao 鹽法第八條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

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關防者,杖九十,押回盤驗。

律/lü 157 | Yanfa di jiu tiao 鹽法第九條

凡客商販賣官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律/lü 158 | Yanfa di shi tiao 鹽法第十條

凡起運官鹽,并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律/lü 159 | Yanfa di shiyi tiao 鹽法第十一條

凡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律/lü 160 | Yanfa di shier tiao 鹽法第十二條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罪。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3

一、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隣、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4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掜守支年久等項虗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條例/tiaoli 5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161 | Jianlin shiyao zhongyan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律/lü 162 | Zuhuai yanfa 阻壞鹽法

凡客商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並入官。其鋪戶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

律/lü 163 | Sicha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

條例/tiaoli 1

一、[成化]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九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欽此。

條例/tiaoli 2

一、凡興販私茶,潜住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箇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陜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冐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軍調別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冐支茶斤,俱入官。參將、撫夷等官本身,併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冐中二匹以上者,一體問調邊衛,帶俸差操。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箇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律/lü 164 | Sifan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律/lü 165 | Nishui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攅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皆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箇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律/lü 166 | Boshang nihuo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物貨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167 |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着落追補還官。

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門第六 | Qianzhai 錢債

律/lü 168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

並追餘利給主。

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tiaoli 1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3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條例/tiaoli 4

一、兩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箇月,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5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6

一、凡負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輙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律/lü 169 | Feiyong shouji caichan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輙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律/lü 170 | De yishi wu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

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門第七 | Shichan 市廛

律/lü 171 | Sichong yahang butou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革去。

律/lü 172 | Shisi ping wujia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己者,准竊盜論,免剌。

其為罪人估贓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73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者,准竊盜論,免剌。

條例/tiaoli 1

一、光祿寺買辦一應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姦頑之徒,稱是報頭等項名色,在街強賒作弊害人的,拏來枷號三箇月。滿日,還從重發落。」欽此。

條例/tiaoli 2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夷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舖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通行守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人起送赴京。

條例/tiaoli 4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拿來處以極刑。」欽此。

條例/tiaoli 5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遼東]開設馬市,許令[海西][朵顏]等三衛夷人買賣。[開元]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開一次,[廣甯]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將馬匹并土產物貨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之人入市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事發,問擬明白,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並不原宥。」欽此。

條例/tiaoli 7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箇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條例/tiaoli 8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9

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律/lü 174 | Sizao hu dou cheng chi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笞四十。

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者,坐贓論。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75 | Qiyong bujuan bu rufa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門第一 | Jisi 祭祀

律/lü 176 | Jixiang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律/lü 177 | Hui dasi qiutan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

若棄毀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籍田外餘地,并奪取籍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律/lü 178 | Zhiji sidian shenqi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衹,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lü 179 | Lidai diwang lingqin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律/lü 180 | Xiedu shenming 䙝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燈,䙝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律/lü 181 | Jingzhi shiwu xieshu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禁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摉拏者,各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門第二 | Yizhi 儀制

律/lü 182 | Hehe yuyao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律/lü 183 | Chengyu fuyu wu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律/lü 184 | Shoucang jinshu ji sixi tianwen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圖䜟、應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

律/lü 185 | Yuci yiwu 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律/lü 186 | Shiwu chaohe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律/lü 187 | Shiyi 失儀

凡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律/lü 188 | Zoudui shixu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律/lü 189 | Chaojian liunan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斬。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90 | Shangshu chenyan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

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餙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借者及借與者,皆斬。

律/lü 191 | Xianrenguan zhezi libei 見任官輙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輙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

律/lü 192 | Jinzhi yingsong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律/lü 193 | Gongchai renyuan qiling zhangguan 公差人員欺凌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凌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袛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律/lü 194 | Fushe weishi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噐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僣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

若僣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條例/tiaoli 1

一、各王府郡主儀賓該鈒花金帶、胸背獅子,縣主儀賓鈒花金帶,郡君儀賔光素金帶、胸背俱虎豹,縣君儀賓鈒花銀帶,鄉君儀賓光素銀帶、胸背俱彪。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條例/tiaoli 2

一、兩京堂上文職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許乘轎。違者,参問。其餘軍職,若上馬拏交床,出入檯小轎者,先將服役之人問罪,指揮以下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3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噐用,俱有舊制。若常服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金銀,及將大紅銷金制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餙、鐲釧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倡妓僭用金首餙、鐲釧者,事發,各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噐用等物,並追入官。

條例/tiaoli 4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文律擬斷。服餙、噐物,追收入官。

律/lü 195 | Sengdao bai fumu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疋,不許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lü 196 | Shizhan tianxiang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律/lü 197 | Shushi wangyan huofu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者,不在禁限。

律/lü 198 | Ni fumu fu sang 匿父母夫䘮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䘮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㕘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䘮,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䘮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䘮,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無䘮詐稱有䘮,或舊䘮詐稱新䘮者,罪同。有規避者,從重論。

若䘮制未終,冐哀從仕者,杖八十。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䘮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䘮者,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其父母䘮,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口外為民。

律/lü 199 | Qiqin zhiren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律/lü 200 | Sangzang 䘮葬

凡有䘮之家,必須依禮安塟。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塟者,杖八十。

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塟而燒化者,聽從其便。

其居䘮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律/lü 201 | Xiang yinjiu li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門第一 | Guanwei 官衛

律/lü 202 | Taimiao men shanru 太廟門擅入

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203 | Gongdian men shanru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若無門籍,冐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輙入,及宿次未到而輙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刀入宮殿門內者,絞;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餘條准此。

律/lü 204 | Suwei shouwei ren sizi daiti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参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律/lü 205 | Congjia jiwei 從駕稽違

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以上,絞。

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206 | Zhixing yudao 直行御道

[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故於上直行,及輙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此限。

律/lü 207 | Neifu gongzuo renjiang tiyi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律/lü 208 | Gongdian zaozuo ba buchu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在宮殿內造作,所司具工作姓名,報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名數短少,就便摉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209 | Zhe churu gongdian men 輙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輙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輙入宮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宮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

律/lü 210 | Guanfang neishi churu 關防內使出入

凡內使、監官并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摉檢沿身,別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摉檢,給牌入內,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摉出應干雜藥,就令自喫。若不服摉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內者,絞。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

律/lü 211 | Xiang gongdian shejian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人者,斬。

律/lü 212 | Suwei ren bingzhang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輙離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213 | Jin jingduanren chong suwei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親屬人等,并一應經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朦朧充當者,斬。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

若有特旨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律/lü 214 | Chongtu yizhang di yi tiao 衝突儀仗第一條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呼喚,無故輙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律/lü 215 | Chongtu yizhang di er tiao 衝突儀仗第二條

凡有申訴寃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

律/lü 216 | Chongtu yizhang di san tiao 衝突儀仗第三條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律/lü 217 | Xinggong yingmen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律/lü 218 | Yuecheng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律/lü 219 | Menjin suoyao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律/lü 220 | Xuandai guanfang paimian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叅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厨子、校尉罰鈔一十貫。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鈔貫充賞。有牌不帶,無牌輙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與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重論。隱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詐帶朝叅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偽造者,斬。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一百貫充賞。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叅問奏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內官發充淨軍;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

門第二 | Junzheng 軍政

律/lü 221 | Shandiao guanjun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急降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輙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剿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調發策應,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並與擅調發罪同。

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調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罪亦如之。

律/lü 222 | Shenbao junwu 申報軍務

凡將帥㕘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申五軍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實封御前。

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總兵官,添發軍馬,設策剿捕。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若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

條例/tiaoli 1

一、凡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若用錢買者、賣者,俱問罪,官旗就在本衛,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冐功者,軍民舍餘人等,亦照前發遣。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俱帶俸差操。將官及守備、把總等官,替人冐報功次者,亦奏請降調。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冐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級調衛;十名口以上,罷職充軍。

律/lü 223 | Feibao junqing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揮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禦官差人,行移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實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實封;俱至御前開拆。按察司差人,具實封直奏。在內直隸軍民官司,並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實封,各自奏聞。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律/lü 224 | Bianjing shensuo junxu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五軍都督府,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五軍都督府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律/lü 225 | Shiwu junshi 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臨敵缺乏,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若承差告報軍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

律/lü 226 | Congzheng weiqi 從征違期

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

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斬。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總兵官區處。

律/lü 227 | Junren tiyi 軍人替役

凡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若守禦軍人,雇人冐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與免軍身。

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冐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錢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處清解軍丁,選揀精壯親丁,僉點相應長解,批內明開相貌、年歲、籍貫,在京者起解兩京兵部,在外者徑解該衛。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在家,執批前來頂名者,正軍問調別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并受雇之人,俱發附近,各充軍。里老、鄰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受財者,照長解受雇之人,一體發遣。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㕘問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附寫名數,半月內幫支月糧,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箇月,方許送營差操。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勒要財物,逼索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一年之內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擬斷。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投文日為始,不過十日,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蹬留難者,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財,㕘問,帶俸差操。

律/lü 228 | Zhujiang bu gushou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者,斬。若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亦斬。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

條例/tiaoli 1

一、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眾入㓂,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還職。如或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各邊及腹裏地方,遇賊入境,若是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事發,㕘究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有分守城信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律/lü 229 | Zongjun lulüe 縱軍擄掠

凡守邊將帥,非奉調遣,私自使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小旗軍人不坐,

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傷人,為首者斬,為從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附過還職。

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本管頭目鈐束不嚴,各杖八十,附過還職。

知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條例/tiaoli 1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刧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調發邊衛充軍。其管操指揮、千、百戶等官,往回不許與軍相離。若不行鈐束,并故縱刧奪、殺人等項者,㕘問調衛。

條例/tiaoli 2

一、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夷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擄男婦二十名口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推土夷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隨即擒獲解官者,准免本罪。

律/lü 230 | Bu caolian junshi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過還職;再犯,杖一百,指揮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戶,千戶降充百戶,百戶降充總旗,總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軍役,並發邊遠守禦。

若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各杖一百,追奪,發邊遠充軍。若棄城而逃者,斬。

條例/tiaoli 1

一、各衛所京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除犯該死罪,并立功降調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聽掌印官申呈巡撫、巡按衙門,鎖項差人解兵部發操。若有抗違不服,或挾私排䧟者,㕘奏,問調邊衛,帶俸差操。掌印官縱容不舉,㕘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若官軍用錢買閑者,官員,問罪,調極邊衛分;守禦旗軍人等,發沿邊,枷號一箇月,常川守哨。若原在關營官軍逃回原籍潛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俱照前項,調衛,枷號,守哨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凡赴京操軍,一班不到者,罰班三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罰班一年;俱先送法司問罪。完日,發本營罰班。其該班不到月日,各另扣補。若有能自首者,免其問罪,送營照前罰補。前項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軍職俱不必㕘提,徑自送問。

條例/tiaoli 4

一、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來者,備行各該巡按御史,督屬拏獲問罪,差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三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撥本處沿邊城堡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條例/tiaoli 5

一、[中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掌印官,將原額京操班軍實在正身,照名查點,督發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為率,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級;八分以上,降二級,調衛。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㕘問,住俸;八分以上,降級。若已照數點發,致有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并衛所劄付官,俱照前例問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領班、劄付官,俱提解來京,一體問罪,降一級,調發邊衛。中間或有受財賣放者,以賣放正軍事例,從重論。

律/lü 231 |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䧟城池者,斬。

律/lü 232 | Simai Zhanma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馬疋,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者,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律/lü 233 | Simai junqi 私賣軍器

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應禁者,以私有論。軍器、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律/lü 234 | Huiqi junqi 毀棄軍器

凡將帥關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回納還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輙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並驗數追賠。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賠。

律/lü 235 | Sicang yingjin junqi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律/lü 236 |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亡,符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其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其百戶、總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嚴,致有違犯,及失於覺舉者,小旗名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戶名下十名,千戶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戶名下二十名,千戶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並附過還職。不及數者,不坐。

若軍官私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總兵官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算軍餘各一名,令其跟隨書辦,與免征操。奏本公文內,俱照令典僉書,以防欺弊。其餘官軍號稱主文,干預書辦者,聽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舉問,俱調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2

一、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協守、副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分守、㕘將,十八名;守備官,十二名;都指揮,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撫,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但有額外多占正軍至五名,餘丁至六名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正軍六名以上,餘丁十名以上,降二級;正軍十名以上,餘丁二十名以上,止於降三級。其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者,正軍五名至十名,餘丁六名至二十名,俱問罪,照前分等降級。若正軍至二十名以上,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充軍。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各擬斷。

條例/tiaoli 3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例,罷職充軍;役占已至十名以上,賣放不及數者,依役占例,降三級。賣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及十名者,併數通論,降級。役占軍人五名,又占餘丁十名,及包納月錢滿貫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降品級,於原衛所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4

一、五軍圍子手,并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及紅盔將軍,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及守門內官、把總、指揮等官,不許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違者,㕘問。雖不係自己占用,亦照私役軍人事例發落。

條例/tiaoli 5

一、為營官占軍太多,申明律例成憲,以守畫一事。該[山東]司呈[李鏜]占役緣由,本部題:「以後法司比擬占軍多數者,俱照十三年重修大明律刪定明例軍伴數目擬罪,不許以未採入占軍數多例,妄行擅比。求脫罪者,㕘奏重治。仍行沿邊、沿海軍衛處所問刑衙門,一體遵行。」等因具題。奉聖旨:「是[李鏜]占役營軍,包納月錢數多,該部查照十三年事例,從重擬罪,毋得輕縱,以啟效尤。」欽此。

律/lü 237 | Gonghou siyi junguan 公侯私役軍官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各衛軍官、軍人前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其軍官、軍人聽從,及不出征時輙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罪同。

律/lü 238 | Congzheng shouyu guanjun tao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知情窩藏者,杖一百,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軍還而先歸者,減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知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二等。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其在逃官軍,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若各衛軍人轉投別衛充軍者,同逃軍論。

其親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戶名下逃去一十名者,減俸一石;二十名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四十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戶名下逃去一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三百名者,減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戶。其管軍多者,驗數折算減降。不及數者,不坐。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事故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放回原衛,還職着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條例/tiaoli 2

一、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俱照奉[憲宗]皇帝欽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發落。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籍、原衛者,以越關論。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律/lü 239 | Youxu junshu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行糧腳力,有司不即應付者,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240 | Yejin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五更三點鐘聲未動,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䘮,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死者,斬。

門第三 | Guanjin 關津

律/lü 241 | Siyuemao du guanjin 私越冐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餘條准此。

若有文引,冐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冐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馬驘私度、冐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驘無引者。冐度,謂馬驘冐他人引上馬驘毛色齒歲者。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驘不由關津而度者。

條例/tiaoli 1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有因為事問發為民、充軍,或罷職冠帶閑住與降調出外,各來京潛住者,問擬明白,除充軍并口外為民照逃例改發外,文官降調者,革職,冠帶閑住;閑住者,發原籍為民;為民者,改發口外為民;武官帶俸者,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原隨舍餘食糧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其知情容留潛住之人,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居庸][山海]等關隘,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242 | Zhamao gei luyin 詐冐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冐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律/lü 243 | Guanjin liunan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撐駕渡船稍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律/lü 244 | Disong taojun qinü chucheng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

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律/lü 245 | Panjie jianxi 盤詰奸細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

條例/tiaoli 1

一、[川廣][雲貴][陜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姦細,希圖冐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真正姦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律/lü 246 |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䭾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2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物貨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㓂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夷人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刧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巳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噐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貶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條例/tiaoli 5

一、私自貶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夷及邊海賊㓂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6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夷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7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247 | Siyi gongbing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當該官司應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門第四 | Jiumu 廐牧

律/lü 248 | Muyang chuchan bu rufa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驘、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騌尾入官,牛觔角皮張亦入官。其群頭、群副,每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驢、驘減馬、牛、駝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時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律/lü 249 | Zisheng mapi 孳生馬匹

凡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都群所官罪二等。

律/lü 250 | Yan chuchan bu yishi 驗畜產不以實

凡相驗分揀官馬、牛、駝、驘、驢,不以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減價,坐贓論;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兠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請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并合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并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干礙各官,奏請提問。

律/lü 251 | Yangliao shoubing chuchan bu rufa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驘、驢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律/lü 252 | Cheng guanchu jipo lingchuan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驘、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群頭、群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群頭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餧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賠。

律/lü 253 | Guanma bu tiaoxi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lü 254 | Zaisha maniu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已馬、牛者,杖一百;駝、驘、驢,杖八十。誤殺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剝者,笞四十,觔角皮張入官。

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驘、驢,杖一百。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盜論。論謂故殺他人馬、牛,估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驘、驢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並准竊盜斷罪。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剌,追價給主。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價不減者,笞三十。減價,謂馬、牛等畜,直錢三十貫。殺訖,止直錢一十貫,是減二十貫價;損傷不死,止直錢二十貫,是減一十貫價。即以所減價錢計贓,亦准竊盜斷罪。係官者,亦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之類。仍於犯人名下,追徵所減價錢賠償。價不減者,謂畜產直錢一十貫,雖有殺傷,估價不減,仍直錢一十貫,止笞三十。罪無所陪償。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

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驘、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

若官、私畜產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畜主賠償所毀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贓重者,坐贓論;失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

若官畜產,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

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

條例/tiaoli 1

一、凡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號,發附近衛充軍。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

律/lü 255 | Chuchan yaoti ren 畜產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鬭殺傷一等。

其受雇醫療畜產,及無故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

律/lü 256 | Yinni zisheng guan chuchan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養係官馬、驘、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贓,准竊盜論。因而盜賣或抵換者,並以監守自盜論罪。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律/lü 257 | Sijie guan chuchan 私借官畜產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馬、牛、駝、驘、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級;六匹以上,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照前例問擬。

條例/tiaoli 2

一、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驛、䭾載物件,及雇與人騎坐,問罪,俱罰馬一匹。

律/lü 258 | Gongshi rendeng suojie mapi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驘,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

門第五 | Youyi 郵驛

律/lü 259 | Disong gongwen di yi tiao 遞送公文第一條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

律/lü 260 | Disong gongwen di er tiao 遞送公文第二條

凡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元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元封者,一角丈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律/lü 261 | Disong gongwen di san tiao 遞送公文第三條

凡各縣鋪長,專一於槩管鋪分徃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元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元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律/lü 262 | Yaoqu shifeng gongwen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得實,斬。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

律/lü 263 | Pushe sunhuai 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律/lü 264 | Siyi pubing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律/lü 265 | Yishi jicheng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悞軍機者,斬。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錢害人,攬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情願雇募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提問;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㕘究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官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又近館無籍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266 | Duocheng yima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若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

條例/tiaoli 1

一、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奸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唬一箇月發落。

律/lü 267 | Duozhi linji 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地方,如遇夷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查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重治。若街市舖行人等,私與夷人交通買賣者,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律/lü 268 | Wenshu ying jiyi er buji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律/lü 269 | Gongshi yingxing jicheng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輙稽留,及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律/lü 270 | Zhansu yishe shangfang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

律/lü 271 | Cheng yima ji siwu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私物入官。

律/lü 272 | Siyi minfu taijiao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其民間婦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律/lü 273 | Bingguguan jiashu huanxiang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腳力,隨程驗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律/lü 274 | Chengchai zhuan guji ren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從重論。受寄、受雇人,各減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

律/lü 275 | Cheng guan chuchan chechuan fu siwu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驘、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䭾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

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運軍土宜,每船許帶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剝,責令旗軍自備腳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摉檢,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真,聽儹運御史盤詰;[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㕘治。其餘衙門,俱免投文盤詰。

條例/tiaoli 2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㕘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3

一、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貨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其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口外充軍,貨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興販私鹽,起撥人夫,并帶去無籍之徒,辱罵鎻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㕘究治罪。

律/lü 276 | Sijie yima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門第一 | Zeidao 賊盜

律/lü 277 | Moufan dani 謀反大逆

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及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條准此。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278 | Moupan 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潜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

律/lü 279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皆者,謂不分首從,一體科罪。餘條言皆者,並准此。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80 | Dao dasi shenyuwu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並刺字。

律/lü 281 | Dao zhishu 盜制書

凡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

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皆絞。

律/lü 282 | Dao yinxin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皆斬。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lü 283 | Dao neifu caiwu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皆是。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刺字,革前革後,俱得并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律/lü 284 | Dao chengmen yao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等鑰,皆杖一百;並刺字。

律/lü 285 | Dao junqi 盜軍器

凡盜軍器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應禁軍器者,與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盜論。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律/lü 286 | Dao yuanling shumu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杖八十。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凡[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椿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其[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去牆二十里,敢有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於[鳳陽]皇城內外耕種牧放,安歇作踐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各該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及守備、留守等官不行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從重究治。[天壽山]仍照舊例,錦衣衛輪差的當官校,往來巡視。若差去官校賣放作弊,及託此妄挐平人騙害者,一體治罪。

律/lü 287 |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雖各分四貫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貫,皆杖一百之類。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貫以下,杖八十。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杖九十。

五貫,杖一百。

七貫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貫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貫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貫五伯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貫,斬。

條例/tiaoli 1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甯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並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京各衙門及漕運,並[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㸑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房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條例/tiaoli 2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萬曆]十五年正月題奉欽依:除係真正監守自盜與真盜官物者,不論雜犯,俱行刺、配。如係查盤坐侵,及非真盜而以監守自盜論者,照依節年會議,雜犯准徒,仍行免刺。

條例/tiaoli 4

一、十四年十二月本部題:為遵明旨,酌情法,以便通行事。奉聖旨:盜犯贓貫,原有正律。但近來問刑官失於詳審,任情擬斷,以致罪有枉濫,法碍遵行。你部裡既叅酌適中,以後真盜實贓,不論犯徒、減徒,務遵前旨行。其查盤坐侵等項,照舊免刺,不必引用新例。

條例/tiaoli 5

一、[萬曆]十八年五月內[四川]司問過犯人張進等,偷盜庫銀緣由,大理寺題,奉聖旨:張進趙保鮑舉,都著錦衣衛,用二號大枷,於工部門首枷號兩個月,滿日發遣。以後偷盜銀兩的,照這例行。

律/lü 288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財,杖六十,免刺。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雖各分八貫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八十貫,罪皆絞;若十人共盜一十貫,皆杖九十之類。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條例/tiaoli 1

[萬曆]二十年二月題奉欽依:凡監守、常人盜,以後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個月;二百兩以上者,限三個月,果能盡數通完,例該永戍者,止照本律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如過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從重定擬。

律/lü 289 | Qiangdao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止依竊盜論。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條例/tiaoli 2

一、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3

[萬曆]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奉單強盜,必須審有贓證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以後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證者,俱引秋後處決。

律/lü 290 | Jieqiu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斬。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人者,絞。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斬;下手致命者,絞;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并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291 | Baizhou qiangduo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加竊盜罪二等;傷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刺「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與人鬬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若有殺傷者,各從故鬬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律/lü 292 | Qiedao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貫,雖各分得四貫,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以曾經刺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軍人為盜,雖免刺字,三犯,一體處絞。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刺右臂的,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的,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條例/tiaoli 2

[萬曆]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今後審錄官員,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俱遵照恩例,併入矜疑辯問,疏內參酌,奏請改遣。

律/lü 293 | Dao maniu chuchan 盜馬牛畜產

凡盜馬、牛、驢、驘、豬、羊、鷄、犬、鵞、鴨者,並計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而殺者,杖一百,徒三年;驢、驘,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疋以上及再犯,不拘疋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疋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疋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冐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律/lü 294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杖拒捕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叅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魚割草,竊取甎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叅奏挐問,枷號示眾。若該城狥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裁種蔬菜,牧放頭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違者,一體治罪。」欽此。

律/lü 295 | Qinshu xiangdao 親屬相盜

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若有殺傷者,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若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減凡盜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減凡盜罪一等,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律/lü 296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免刺。

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摉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

律/lü 297 | Zhaqi guansi qucai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主守,詐取所監守之物者,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

若冐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2

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個月發遣。

條例/tiaoli 3

一、刑部等衛門署部事右侍郎等官臣等謹題,為科場事完,磨出奸弊,謹用檢舉認罪,併祈皇上嚴究改正,以肅大典事。該本部會同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等,大理寺卿等題:「今後凡鄉、會試揭曉畢日,盡將取中及下第硃墨卷,都發與本生自行查檢明白,續將中式卷送部、科等衙門磨對。如有誆騙人財物,割卷、換卷,包許中式情弊,俱挐問,於該衙門門首,將大號枷枷號三個月。滿日,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之人,致被誆騙者,無論知情、不知情,中式、不中式,一槩照前枷號發遣。」等因,於[萬曆]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具題,初八日奉聖旨:「是。這科場裁割一欵,最可痛恨。依擬添載條例,永革弊端。」欽此。已經備行部、科等衙門及各省直撫、按衙門遵奉。去後,至十二月初四日,續該刑科都給事中糾舉前事,至三十五年正月二十一日節奉聖旨:「鄭汝鑛情罪,雖例所不載,自應奏請定奪,何得拘泥常例。還著枷號三個月,滿日發遣,以雪公憤。仍改入例中,永絕奸弊。」欽此。遵即改入,具本題知,纂入條例。訖於二月十七日奉聖旨:「是。」欽此。

律/lü 298 | Lüeren lüemairen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賣者,各減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一等;未賣者,又減一等。被賣卑幼不坐,給親完聚。

其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若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牙保各減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條例/tiaoli 1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人、土官、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分。

律/lü 299 | Fazhong 發塚

凡發掘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䰟而葬亦是。若塚先穿䧟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刺。

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

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棄毀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棄而不失及髠髮若傷者,各減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斬。

若穿地得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

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杖一百。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輙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棄而不失,及髠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凡發掘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律/lü 300 | Ye wugu ru renjia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鬬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301 |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

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減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勳戚,叅究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讐,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4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驘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貫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欽此。

律/lü 302 | Gongmou weidao 共謀為盜

凡共謀為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共謀者分贓,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人並笞五十。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

其共謀為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律/lü 303 | Gongqu qiequ jiewei dao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竊取,謂潜行隱面,私竊取其財;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駝載間,猶未成盜。馬牛駝驘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

律/lü 304 | Qichu cizi 起除刺字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

門第二 | Renming 人命

律/lü 305 | Mousha ren 謀殺人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條例/tiaoli 1

一、刑部題為議處難結人命事。該[四川]司呈,本部題,犯人王和吳仲金姦殺張氏,獄情無證難結。今後重辟如吳仲金王和類者,照依本律,先擬成獄,請旨監候,待決少緩。其如證佐續獲,仍請明旨處決。如證佐不獲,備每年矜疑之用,等因具題。奉聖旨:「是。」欽此。

律/lü 306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律/lü 307 | Mousha zufumu fumu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鬬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論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罪與子孫同。

條例/tiaoli 1

[萬曆]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今後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律/lü 308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

條例/tiaoli 1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律/lü 309 | Mousha gufu fumu 謀殺故夫父母

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同。

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條准此。

律/lü 310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三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條例/tiaoli 1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2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律/lü 311 | Caisheng zhege ren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312 | Zaoxu 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凡造畜蠱,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13 | Douou ji gusha ren 鬬毆及故殺人

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元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萬曆]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今後審錄官員,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律/lü 314 | Bingqu ren fushi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

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者,以鬬毆傷論。因而致死者,斬。

律/lü 315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鬬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鬬、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䧟溺、死傷者,亦以鬬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准鬬、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鬬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塟及醫藥之資。

條例/tiaoli 1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條例/tiaoli 2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追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八貫四百文,與被殺之家營塟。共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律/lü 316 | Fu ousi youzui qiqie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律/lü 317 | Sha zisun ji nubi tulai 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

若因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律/lü 318 | Gongjian shangren 弓箭傷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甎石者,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鬬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319 | Chema shashang ren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鬬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律/lü 320 | Yongyi shashang ren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律/lü 321 | Wogong shashang ren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阬穽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鬬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塟銀一十兩。

律/lü 322 | Weibi 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塟銀一十兩。

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條例/tiaoli 1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塟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塟銀兩。

條例/tiaoli 3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4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塟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律/lü 323 | Zunzhang weirensha sihe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律/lü 324 | Tongxing zhiyou mouhai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門第三 | Douou 鬬毆

律/lü 325 | Douou 鬬毆

凡鬬毆:相爭為鬬,相打為毆。

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吐血者,杖八十。以穢物污人頭、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者,罪亦如之。

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髠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雖因毆,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內未成形者,各從本毆傷法,不坐墮胎之罪。

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及毀敗人陰陽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損二事以上,謂或毆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如人舊瞎一目,為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腳,為廢疾,更折一腳,成篤疾。斷人舌,謂將人舌割斷,令人全不能說話。毀敗人陰陽,謂割去男子莖物,破損外腎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家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陰門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

若因鬬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者,不減。

條例/tiaoli 1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傍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律/lü 326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傷死者,以鬬毆殺人論。謂毆及傷,各依限保辜。然傷人,皆須因毆乃是。若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鬬毆殺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內,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別因他故死者,各從本毆傷法。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科罪。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墮胎子死者,不減。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條例/tiaoli 1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真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凟奏。

律/lü 327 | Gongnei fenzheng 宮內忿爭

凡於宮內忿爭者,笞五十。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二等。殿內,又遞加一等。

律/lü 328 | Huangjia tanwen yishang qin beiou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重者,加凡鬬二等;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律/lü 329 | Ou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毆制使及本管家長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若毆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減罪輕者,加凡鬬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五品以上官者,減二等。若減罪輕,及毆傷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從所屬上司拘問。

條例/tiaoli 1

一、凡因事聚眾,將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縳者,俱問罪,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分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毀罵者,武職并總小旗,俱改調衛所;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律/lü 330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者,加凡鬬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律/lü 331 | Shangsiguan yu tongshuguan xiangou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鬬論。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鬬論。

律/lü 332 | Jiupin yishang guan ou zhangguan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

律/lü 333 | Juou zhuisheren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律/lü 334 | Ou shouyeshi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

律/lü 335 | Weili zhifu ren 威力制縳人

凡爭論事理,聽經官陳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加凡鬬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托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箇月,發烟瘴地面充軍。

律/lü 336 | Liangjian xiangou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鬬傷、殺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緦麻、小功親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並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律/lü 337 | Nubi ou jiazhang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斬。

若奴婢有罪,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悉放從良。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萬曆]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劵,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

律/lü 338 | Qiqie ou fu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加凡鬬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死者,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鬬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律/lü 339 | Tongxing qinshu xiangou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減凡鬪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並以凡人論。

律/lü 340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鬬傷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小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絞。其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

律/lü 341 | Ou jiqin zunzhang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故殺者,皆凌遲處死。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餘條准此。

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律/lü 342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絞。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子孫之婦,追還嫁粧,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產養贍。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減二等。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2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殺、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律/lü 343 | Qiqie yu fu qinshu xiangou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罪。至死者,各斬。

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至死者,絞。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者,各從凡鬬法。

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一等。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鬬論。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律/lü 344 | Ou qi qianfu zhi zi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毆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斬。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

律/lü 345 | Qiqie ou gufu fumu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律/lü 346 | Fuzu bei ou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鬬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門第四 | Mali 罵詈

律/lü 347 | Maren 罵人

惡言凌辱曰罵,穢言相訕曰詈。諸條意與鬬毆同,但罵詈情輕,故罪亦因之輕也。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律/lü 348 | M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罵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呌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49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並親聞乃坐。

律/lü 350 | Nubi ma jiazhang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須親告乃坐。

律/lü 351 | Ma zunzhang 罵尊長

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屬,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並須親告乃坐。

律/lü 352 | Ma zufumu fumu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淮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律/lü 353 | Qiqie ma fu jiqin zunzhang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

律/lü 354 | Qiqie ma gufu fumu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

若奴婢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門第五 | Susong 訴訟

律/lü 355 | Yuesu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輙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

條例/tiaoli 1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呌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箇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讐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輙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條例/tiaoli 3

一、[萬厯]七年九月內節奉聖旨:「近來人情險惡,動以私揭害人,報復讐怨;今後兩京及在外撫、按、監、司衙門,但有投遞私揭者,俱不許聽理。若挾私忌害,顛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叅奏拏問,比誣告律反坐。欽此。」

條例/tiaoli 4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閑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5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6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并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合干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狥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與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頂夷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讐,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各處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等項重事,許其赴京奏告。其有親鄰全家被人殘害,及無主人命、官吏侵盜係官錢糧,并一應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陳告。若有驀越奏告者,俱問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屬及[雲][貴][兩廣]各給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并[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各遞回所司聽理。若將不干己事混同開款奏告者,法司參詳,止將干己事件開款施行,其不干己事者,明白開款,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8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兩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兩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兩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辯理。

條例/tiaoli 9

一、親齎本狀并抱奏告者,若給引照回,案候三箇月之上不到,及遞回中途買脫到彼投首者,各查提問罪。原詞不分虛實,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財買求原奏告人脫逃者,仍照詞通提,究問歸結。

條例/tiaoli 10

一、犯罪逃走來京奏訴者,不分[雲][貴][兩廣][四川],行都司所屬,及宣慰、宣撫等司軍民人等,一體問罪,遞回聽理。

條例/tiaoli 11

一、各處軍民奏訴冤枉事情,若曾經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問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見監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項,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問罪,給引照回。其被人誣枉重情,見監未結,法司查無原行者,并軍役、戶婚、田土等項干己事情,曾經上司斷結不明,或親身及令家人、老幼、婦女抱齎奏告者,各問罪,給引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條例/tiaoli 12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并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13

一、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閑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4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正,伸訴冤枉者,准行辯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原問為民者,發口外為民;原問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所充軍。

條例/tiaoli 15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條例/tiaoli 16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口外為民。

律/lü 356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即便燒毀。若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

律/lü 357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亂,攻䧟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若告惡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鬬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本宗公事未絕者,並聽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謂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律/lü 358 | Tingsong huibi 聽訟回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舊有讐嫌之人,並聽移文回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律/lü 359 | Wugao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坐死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罪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銅錢一貫二佰文。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銅錢二貫四佰文。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銅錢一貫二佰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銅錢二貫四佰文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貫,一百二十貫是實,八十貫是虛,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決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䧟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民,發附近;軍,發邊衛;充軍;仍於本地方枷號三箇月發落。若原係充軍、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項罪犯者,各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䧟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號兩箇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箇月,照前發遣。

律/lü 360 | Ganming fanyi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三等。加罪不至於死。若所誣尊長徒罪已役,流罪已配,雖經改正放回,依誣告人律,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處死,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應自理訴者,並聽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

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

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律/lü 361 | Zisun weifan jiaoling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律/lü 362 | Xianjinqiu bude gaoju tashi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律/lü 363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代人掜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巡撫、巡按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並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律/lü 364 | Jun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鬬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恡不發,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輙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叅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輙行軍衛、有司問理。[南京]詞訟,干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戶婚、田土、鬬毆、人命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條例/tiaoli 2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節該欽奉[世宗]皇帝聖旨:「今後緝事官校,只著遵照原來敕書,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欽此。

律/lü 365 | Guanli cisong jiaren su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律/lü 366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

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論。

門第六 | Shouzang 受贓

律/lü 367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枉法,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發附近衛所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律/lü 368 |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陪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錢糧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

一貫以下,笞二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

二十貫,笞四十。

三十貫,笞五十。

四十貫,杖六十。

五十貫,杖七十。

六十貫,杖八十。

七十貫,杖九十。

八十貫,杖一百。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369 | Shihou shoucai 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

律/lü 370 | Youshi yicai qingqiu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重者,從重論。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律/lü 371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者,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驘、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

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遼東][宣府][大同][延綏][甯夏][甘肅][固原][偏頭]等關,[直隸][薊州][密雲]等處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叅、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歛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條例/tiaoli 3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貫,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歛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律/lü 372 | Jiaren qiusuo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73 | Fengxian guanli fanzang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律/lü 374 | Yingong shan kelian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歛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歛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格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榖、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榖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

條例/tiaoli 2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科罰修理,果曾經手的,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的,只依科歛律發落。」欽此。

律/lü 375 | Sishou gonghou caiwu 私收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並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叚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

律/lü 376 | Keliu daozang 尅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律/lü 377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門第七 | Zhawei 詐偽

律/lü 378 | Zhawei zhishu 詐為制書

凡詐為制書及增減者,皆斬。未施行者,絞。傳寫失錯者,杖一百。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皆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門文書,律該絞罪者,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律/lü 379 | Zhachuan zhaozhi 詐傳詔旨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計贓,以不枉法。因而動事曲法者,以枉法,各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斬。

律/lü 380 | Duizhi shangshu zha bu yishi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論。

律/lü 381 | Weizao yinxin liri deng 偽造印信厯日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厯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斬。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條例/tiaoli 2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箇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起解軍士,掜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條例/tiaoli 5

一、[萬曆]十六年都察院題咨本部議,院覆,奉聖旨:「偽造印信,只照律文擬斷,不問木石、泥蠟,但偽者,斬。」

律/lü 382 | Weizao baochao 偽造寶鈔

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財產並入官。告捕者,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軍知情故縱者,與同罪。若搜獲偽鈔,隱匿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強盜,責限跟捕。

若將寶鈔挑剜、補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偽造人有能悔過,捕獲同伴首告者,與免本罪,亦依常人,一體給賞。

律/lü 383 | Siz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同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箇月發落。

律/lü 384 | Zhajia guan 詐假官

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官員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准竊盜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口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假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律/lü 385 | Zhacheng neishi deng guan 詐稱內使等官

凡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吏、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斬。知情隨行者,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律/lü 386 | Jinshi zhacheng sixing 近侍詐稱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斬。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御內使、儀鸞司官、校尉之類。

律/lü 387 | Zhawei ruiying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律/lü 388 |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若無避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鬬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89 |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給賞,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

門第八 | Fanjian 犯姦

律/lü 390 | Fanjian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強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罪一等。私和姦事者,減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律/lü 391 | Zongrong qiqie fanjian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律/lü 392 | Qinshu xiangjian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謂內外有服之親。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絞;強者,斬。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絞。謂強姦親屬妾者,該絞。

條例/tiaoli 1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律/lü 393 | Wuzhi weng jian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

律/lü 394 | Nu ji gugongren jian jiazhang qi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

律/lü 395 | Jian bumin qinü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律/lü 396 | Jusang ji sengdao fanjian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條例/tiaoli 1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律/lü 397 | Liangjian xiangjian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律/lü 398 | Guanli suchang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

律/lü 399 | mailiang weichang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條例/tiaoli 1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箇月。婦女並發歸宗。

門第九 | Zafan 雜犯

律/lü 400 | Chaihui shenming ting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401 | Fujiang junshi bing ji yiyao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

律/lü 402 | Dubo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攤場錢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同罪。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

若賭飲食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潑,或曾犯誆騙、竊盜、不孝、不弟等項罪名,及開張賭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枷號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止是賭博,但有銀兩、衣服、錢物者,定為第二等問罪,枷號一箇月;各發落。若年幼無知,偶被人誘引在內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請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

律/lü 403 | Yange huozhe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條例/tiaoli 1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的,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不饒。」欽此。

條例/tiaoli 3

一、[萬曆]十一年八月內節奉聖旨:「自宮禁例,載在會典,我皇祖明旨甚嚴。乃無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傷和氣。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按衙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鄰佑不舉的,一併治罪不饒。」欽此。

律/lü 404 |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謂所囑曲法之事,不分從與不從、行與不行,但囑即得此罪。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謂監臨勢要之人,但囑託,即杖一百。官吏聽從者,仍笞五十。已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與監臨勢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監臨勢要之人,合減死一等。若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迹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律/lü 405 | Sihe gongshi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406 | Shihuo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絞。

社,減一等。

若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

若於庫藏及倉厫內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

律/lü 407 | Fanghuo gushao ren fangwu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皆斬。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迹證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

並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還官、給主。

條例/tiaoli 1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眾。燒毀之物,先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欽此

條例/tiaoli 2

一、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408 | Banzuo zaju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律/lü 409 | Weiling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

律/lü 410 | Buying wei 不應為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門第十〇 | Buwang 捕亡

律/lü 411 | Yingburen zhuibu zuiren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為坐。其非應捕人,臨時差遣者,各減應捕人罪一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412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人者,斬。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窘迫而自殺者,皆勿論。

若已就拘執及不拒捕而殺,或折傷者,各以鬬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者,杖一百。

律/lü 413 |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枷鎖,越獄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竊放他囚,罪重者,與囚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皆斬。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府、州、縣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獄,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緝拏;六名以上,調用;十名以上,降一級;十五名以上,降二級;通限三箇月以裏,有能盡數拏獲者,免罪。衛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疎虞者,減見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備、守巡官係駐劄處所,失事二次,叅奏罰治。撫按官有隱匿不以實聞者,聽部院該科叅究。

律/lü 414 | Tuliuren tao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囚人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元犯徒年,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

若起發已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內追捕。提調官及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各與囚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問罪,枷號三箇月,仍發本衛;再犯,枷號三箇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問發[直隸][延慶][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問罪,改發[遼東][自在][安樂]二州。若發[自在][安樂]二州逃回者,枷號三箇月,照舊解發;再逃者,照前枷號,改發極邊衛分充軍。其在逃遇赦者,亦不准宥免,照舊解發。

律/lü 415 | Jiliu qiutu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官司限一十日內如法枷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疎放,別敘。抵犯人本罪,謂將提調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該徒者抵徒,該流者抵流,該遷徙者抵遷徙,該充軍者抵充軍。候跟捕犯人得獲至日,將官吏疎放,別行敘用。

若鄰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與押解人同罪。

並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416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二等。聽給限一百日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者,與獄官罪同。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一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

律/lü 417 | Zhiqing cangni zuiren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資給衣糧,送令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其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論。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罪一等。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

律/lü 418 | Daozei buxian 盜賊捕限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日為始,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錢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錢一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

若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

條例/tiaoli 1

一、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叅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年以裏,盡數拏獲,免罪。如過限拏獲未盡,再限三箇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拏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拏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住劄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住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拏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拏,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叅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於本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

條例/tiaoli 3

一、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叅奏者就便叅奏,酌量情罪,輕則罰治,重則降黜,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叅奏重治。

條例/tiaoli 4

一、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姑准開俸。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門第十一 | Duanyu 斷獄

律/lü 419 | Qiu yingjin er bujin 囚應禁而不禁

凡獄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若囚該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枷而鎖,應鎖而枷者,各減一等。

若囚自脫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枷、鎖、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罪輕人犯用大枷枷號傷人者,奏請降級調用。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

律/lü 420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讐,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誤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應禁者,勿論。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鬬傷論。因而致死者,斬。同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情及依法考訊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罪人贓仗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考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內、外問刑衙門,一應該問死罪并竊盜、搶奪重犯,須用嚴刑考訊,其餘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員,不論情罪輕重,輒行梃棍、夾棍、腦箍、烙鐵等項慘刻刑具,如一封書、鼠彈箏、欄馬棍、燕兒飛等項名色,或以燒酒灌鼻、竹簽釘指,及用徑寸懶杆、不去稜節竹片亂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傷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請。文官降級調用,武官降級,於本衛所帶俸。因而致死者,文官發原籍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發附近,武官發邊衛,各充軍。

律/lü 421 | Yanjin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寃,別無追勘事理,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律/lü 422 | Lingnüe zuiqiu 凌虐罪囚

凡獄卒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鬬傷論;尅減衣糧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因而致死者,絞。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除原有杻鐐、及牢固字樣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律/lü 423 | Yuqiu jinren jietuo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鎖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及殺人者,絞。其囚在逃,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減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脫之物與人,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家長者,各減一等。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獄囚失於點檢,致囚自盡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律/lü 424 | Zhushou jiaoqiu fanyi 主守教囚反異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傳言語,有所增減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者,減一等。

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

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425 |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凡獄囚應請給衣糧、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鎖、杻而不脫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若已申稟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律/lü 426 | Gongchen yingjin qinren rushi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應禁者,許令親人入視。徒、流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元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致死緣由,差人引領親人,詣闕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律/lü 427 | Siqiu lingren zisha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自殺,而未招服罪,輒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鬬殺、傷論。

若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皆斬。

律/lü 428 | Laoyou bu kaoxun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並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

律/lü 429 | Juyu tingqiu daidui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罪囚,有起內人伴,見在他處官司停囚待對者,雖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勾取。文書到後,限三曰內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問罪督發。

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聽輕囚就重囚,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從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從事發處歸斷。違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仍申達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一、問刑衙門行文軍衛、有司提人,遷延三箇月以上不到,經該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許關支;半年不到,經該官員,叅奏提問。

條例/tiaoli 2

一、在京、在外問刑,例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勘者,如財產等項,限一箇月;勘檢人命,限兩箇月;駮勘者,亦限一箇月。如違及託故推調,不即赴勘者,叅奏提問。仍另行委官,作急勘報。

律/lü 430 | Yi gaozhuang juyu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別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狀,或應掩捕搜檢,因而檢得別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律/lü 431 | Yuangaoren shibi bu fanghui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隨即放回。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律/lü 432 | Yuqiu wuzhi pingren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論。其本犯罪重者,從重論。

若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若追徵錢糧,逼令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贓論,其物給主。

其被誣之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謂證佐人不說實情,出脫犯人全罪者,證佐人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傳說出脫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本人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律/lü 433 | Guansi churu 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將本應無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應有罪之人而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燒烙鐵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澆淋身體之類。

若增輕作重,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謂如其人犯罪,應決一十而增作二十之類,謂之增輕作重,則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應決五十而減作三十之類,謂之減重作輕,則坐以所減二十之罪。餘准此。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

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謂鞫問獄囚,或證佐誣指,或依法拷訊,以致招承,及議刑之際,所見錯誤,別無受贓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輕重者,若從輕失入重,從重失出輕者,亦以所剩罪論。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謂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決,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獲,若囚人自死者,於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聽減一等。

律/lü 434 | Bianming yuanwang 辨明寃枉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寃枉,須要開具所枉事迹,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問官吏。

若事無寃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誣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東廠、錦衣衛奏送人犯,如有寃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寃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2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寃,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錦衣衛堂上官,就於京畿道會同辯理。果有寃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一、凡大、小問刑衙門,凡鞫問囚犯,務要叅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應該發遣者,方許定擬充軍。不許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撫按官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亦要虛心叅酌,必須法當其罪,方允定衛發遣。如於例有牽合,即便駮回改擬,照常發落。其各該司府、州、縣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審錄之期,一應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及雖曾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者,務要遵照發落,不許原問官偏抝阻撓。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聽撫按、審錄官,各指實叅奏。

條例/tiaoli 4

一、題為欽恤事。該本部查節年霜降朝審暨五年熱審事例,矜疑兩項之外,開有詞人犯再行問理。本部每年熱審,查無有詞,既經恤審相同,亦應比例量准,再開有詞勘問一例。如無枉抑,仍舊監候。果有別情,請旨辯豁,等因具題。奉聖旨:「各犯情可矜疑的,都饒死,發邊衛充軍。篤疾的,放了。有詞的,准行再問。今後每年照這例行,毋得拘泥成案,以辜朝廷好生之意。」欽此。

律/lü 435 | Yousi jueqiu dengdi 有司決囚等第

凡獄囚鞫問明白,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內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寃,依律議擬,轉達刑部定議,奏聞回報。[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公同審決。

若犯人反異,家屬稱寃,即便推鞫。事果違枉,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

其審錄無寃,故延不決者,杖六十。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論。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法司監候梟首重囚在監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時月,及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聖旦等節,或祭祀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類具奏。

條例/tiaoli 2

一、題為處決重囚事。該本部覆[河南]巡撫吳自新咨稱:巡按缺人,處決重務,難以他官代理。照依先年[江西][廣西]巡按御史未任患病舊例,當年暫停審決。仍候新巡按至日,下次施行,等因具題。奉聖旨:「是。」欽此。

律/lü 436 | Jianyan shishang bu yi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檢驗屍傷,若牒到託故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不親臨監視,轉委吏卒,若初覆檢官吏相見,符同屍狀,及不為用心檢驗,移易輕重,增減屍傷不實,定執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

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萬曆]十八年三月題奉欽依:凡遇告訟人命,除內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挾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害外,其果係鬬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初發五城兵馬,覆檢則委京縣知縣;在外初委州、縣正官,覆檢則委推官。務求于未檢之先,即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中間或有屍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辯,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毆傷,輒擬償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符同屍狀,以成寃獄,審出真情,贓至滿貫者,查照誆騙情重事例,枷號問遣。

律/lü 437 | Juefa bu ruf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銀一十兩。行杖之人,各減一等。不如法,謂應用笞而用杖,應用杖而用訊,應決臀而決腰,應決腿而鞭背。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之數抵罪,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監臨之官,因公事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鬬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謂情不挾私,非拂己事者,如有司官催徵錢糧,鞫問公事,提調造作,監督工程,打所屬官吏、夫匠之類,及管軍官操練軍馬,演習武藝,督軍征進,修理城池,打總、小旗、軍人之類。若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自盡者,各勿論。

律/lü 438 | Zhangguan shiren youfan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輒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死罪,收管聽候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律/lü 439 | Duanzui yin lüling 斷罪引律令

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

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律/lü 440 | Yuqiu qu fubian 獄囚取服辯

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文狀。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律/lü 441 | Sheqian duanz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凡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者,當改正從輕;處重為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若官吏故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

律/lü 442 | Wenyou enshe er gufan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雖會赦,並不原宥。

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律/lü 443 | Tuqiu bu yingyi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役者,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月日,抵數徒役,並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依律論罪貼役。

律/lü 444 | Furen fanzui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

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鬬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者,減一等。

若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

失者,各減三等。

律/lü 445 | Siqiu fuzou daibao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及過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律/lü 446 | Duanzui budang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

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別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

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

律/lü 447 | Lidian daixie zhaocao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情節,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不干礙之人代寫。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門第一 | Yingzao 營造

律/lü 448 | Shan zaozuo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雇工錢,坐贓論。

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財物及人工多少不實者,笞五十。若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

律/lü 449 | Xufei gongli caiqu bu kanyong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甎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以過失殺人論。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為罪。

律/lü 450 | Zaozuo bu rufa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官叅問、降級,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各治以罪。

律/lü 451 | Maopo wuliao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官吏,知情符同者,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擬斷。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致悞奏繳者,降一級。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悞事,叅究治罪。

律/lü 452 | Daizao duanpi 帶造段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453 | Zhizao weijin longfengwen duanpi 織造違禁龍鳯文段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鳯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疋入官。

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律/lü 454 | Zaozuo guoxian 造作過限

凡各處額造常課段疋、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

律/lü 455 | Xiuli cangku 修理倉庫

凡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誤者,罪坐有司。

律/lü 456 | Yousi guanli buzhu gongxie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門第二 | Hefang 河防

律/lü 457 | Daojue hefang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盜決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者,坐贓論。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鬬殺、傷罪一等。

若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贓重者,准竊盜論,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條例/tiaoli 2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律/lü 458 | Shishi buxiu difang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律/lü 459 | Qinzhan jiedao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牆而出穢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葢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明門]前御道棊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驘,取土作坯,撒穢等項作踐,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律/lü 460 | Xiuli qiaoliang daolu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寢。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其餘俱發為民。

[萬厯]三十八年仲夏月重刊,承行典吏姚世俊張之潮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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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序

Zongmu yu mulu 總目與目錄

Banben ximu 版本細目

Zhutu 諸圖

Sangfu zhidu 喪服制度

Fulu 附錄

Zhengwen 正文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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