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Meta-information

Description

卷首

Shizu Zhanghuangdi yuzhi Daqinglü xu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序

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順治]三年五月 日

Juanshou zoushou 卷首奏疏

內翰林國史院掌院事大學士臣剛林等謹題,為《清律》奉旨審校,臣等考訂已完,恭請聖裁頒布,以昭法守事。前刑部尚書吳達海等,屢遵明旨,纂修清律,該刑部侍郎党崇雅、啟心郎額兒革兔,率同壹其夏庫耿愛、額記庫課羅科烏黑能、員外柯士芳許弘祚宋調元,將前書纂完,隨送到院。該臣范文程、臣剛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洪承疇、臣甯完我,暨刑部啟心郎額兒革兔,裁議已定。又該刑部侍郎提橋房可壯,再四詳核,率同啟心郎白色純周天成,郎中范芝張毓中宋炳夏之中蕭應聘宋從心周璜段騰藻毛永齡韓養醇,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周再勳傅作衡,逐篇磨勘。尚書吳達海,督令員外郎金燦,繕寫進呈。皇上惟恐一有未當,不便遵行,仍命臣范文程、臣剛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甯完我、臣宋權,再加審定,斟酌[滿][漢],務合時宜。臣等謹同學士蔣元恆督,額記庫課羅科亢得時能兔,他其哈封沙爾杜,及刑部郎中范芝宋炳張毓中,逐款繙閱校正。他其哈封嗔打紅,筆帖式哈封莽計兔,筆帖式戴陽阿年哈等,繕寫完畢,仍發刑部。隨該侍郎房可壯、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傅作衡等對閱,隨付郎中韓養醇、員外郎金燦訂刻,今已告竣。臣等謹將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拾卷,具疏奏進,伏乞聖鑒裁定,頒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奉聖旨:「是。《大清律》著頒行。」

Daqinglü zongmu 大清律總目

名例律

吏律:職制、公式

戶律: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 、錢債、市廛

禮律:祭祀、儀制

兵律: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

刑律:賊盜、人命、鬬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姦、雜犯、捕亡、斷獄

工律:營造、河防

Lifen bazi zhiyi 例分八字之義(以、准、皆、各、其、及、即、若)

以者,與真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真盜,以枉法論,以盜論,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

准者,與真犯有間,謂如准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者,變於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者,意盡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Fu liuzang 附六贓

監守盜,贓一兩以下,杖八十;一兩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五兩,杖一百;七兩五錢,徒一年、杖六十;一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一十二兩五錢,徒二年、杖八十;一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一十七兩五錢,徒三年、杖一百;二十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二十五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四十兩,斬。

常人盜,枉法贓,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徒一年、杖六十;二十五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三十兩,徒二年、杖八十;三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四十兩,徒三年、杖一百;四十五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五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五十五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八十兩,絞。

竊盜,不枉法贓,一兩以下,杖六十;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徒一年、杖六十;六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七十兩,徒二年、杖八十;八十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九十兩,徒三年、杖一百;一百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一百一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

坐贓,一兩以下,笞二十;一兩至一十兩,笞三十;二十兩,笞四十;三十兩,笞五十;四十兩,杖六十;五十兩,杖七十;六十兩,杖八十;七十兩,杖九十;八十兩,杖一百;一百兩,徒一年、杖六十;二百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三百兩,徒二年、杖八十;四百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五百兩,徒三年、杖一百。

Fu nashou li 附納贖例

在京,老疾收贖等罪,俱照外贖例。

依律決配: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決。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

做工:笞一十,做工一個月,折銀三錢。笞二十,做工一個半月,折銀四錢五分。笞三十,做工二個月,折銀六錢。笞四十,做工二個半月,折銀七錢五分。笞五十,做工三個月,折銀九錢。杖六十,做工四個月,折銀一兩二錢。杖七十,做工四個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做工五個月,折銀一兩五錢。杖九十,做工五個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做工六個月,折銀一兩八錢。徒一年,折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折銀五兩四錢。徒二年,折銀七兩二錢。徒二年半,折銀九兩。徒三年,折銀十兩八錢。徒四年,折銀十四兩四錢。徒五年,折銀十八兩。

運囚糧:笞一十,運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笞二十,運米一石,折銀五錢。笞三十,運米一石五斗,折銀七錢五分。笞四十,運米二石,折銀一兩。笞五十,運米二石五斗,折銀一兩二錢五分。杖六十,運米六石,折銀三兩整。杖七十,運米七石,折銀三兩五錢。杖八十,運米八石,折銀四兩。杖九十,運米九石,折銀四兩五錢。杖一百,運米十石,折銀五兩。徒一年,運米十五石,折銀七兩五錢。徒一年半,運米二十石,折銀十兩。徒二年,運米二十五石,折銀十二兩五錢。徒二年半,運米三十石,折銀十五兩。徒三年,運米三十五石,折銀十七兩五錢。徒四年,運米四十石,折銀二十兩。徒五年,運米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

運灰: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笞二十,運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笞三十,運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笞四十,運灰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笞五十,運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杖六十,運灰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杖七十,運灰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杖八十,運灰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杖九十,運灰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杖一百,運灰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徒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徒一年半,運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徒二年,運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徒二年半,運灰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徒三年,運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徒四年,運灰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徒五年,運灰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運磚:笞一十,運磚七十個,折銀九錢一分。笞二十,運磚一百五個,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釐。笞三十,運磚一百四十個,折銀一兩八錢二分。笞四十,運磚一百七十五個,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釐。笞五十,運磚二百一十個,折銀二兩七錢三分。杖六十,運磚二百四十五個,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釐。杖七十,運磚二百八十個,折銀三兩六錢四分。杖八十,運磚三百一十五個,折銀四兩九分五釐。杖九十,運磚三百五十個,折銀四兩五錢五分。杖一百,運磚三百八十五個,折銀五兩零五釐。徒一年,運磚六百個,折銀七兩八錢。徒一年半,運磚九百個,折銀十一兩七錢。徒二年,運磚一千二百個,折銀十五兩六錢。徒二年半,運磚一千五百個,折銀十九兩五錢。徒三年,運磚一千八百個,折銀二十三兩四錢。徒四年,運磚二千四百個,折銀三十一兩二錢。徒五年,運磚三千個,折銀三十九兩。

運水和炭:笞一十,運水和炭二百斤,折銀四錢。笞二十,和炭三百斤,折銀六錢。笞三十,和炭四百斤,折銀八錢。笞四十,和炭五百斤,折銀一兩。笞五十,和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杖六十,和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杖七十,和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杖八十,和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杖九十,和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零四分。杖一百,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徒一年,和炭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徒一年半,和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徒二年,和炭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徒二年半,和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徒三年,和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徒四年,和炭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徒五年,和炭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運碎磚:笞一十,運碎磚二千八百斤。笞二十,運碎磚四千二百斤。笞三十,運碎磚五千六百斤。笞四十運,碎磚七千斤。笞五十,運碎磚八千四百斤。杖六十,運碎磚九千八百斤。杖七十,運碎磚一萬一千二百斤。杖八十,運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杖九十,運碎磚一萬四千斤。杖一百,運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徒一年,運碎磚二萬四千斤。徒一年半,運碎磚三萬六千斤。徒二年,運碎磚四萬八千斤。徒二年半,運碎磚六萬斤。徒三年,運碎磚七萬二千斤。徒四年,運碎磚八萬四千斤。徒五年,運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

運石:笞一十,運石一千二百斤。笞二十,運石一千八百斤。笞三十,運石二千四百斤。笞四十,運石三千斤。笞五十,運石三千六百斤。杖六十,運石四千二百斤。杖七十,運石四千八百斤。杖八十,運石五千四百斤。杖九十,運石六千斤。杖一百,運石六千六百斤。徒一年,運石一萬二千斤。徒一年半,運石一萬八千斤。徒二年,運石二萬四千斤。徒二年半,運石三萬斤。徒三年,運石三萬六千斤。徒四年,運石四萬二千斤。徒五年,運石六萬四千一百斤。

惟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俱納本色,不許折銀。

Fu zaiwai nashou zhuli 附在外納贖諸例

例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絞,斬,過失殺。

無力:依律決配。笞一十杖之小者、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杖之大者、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決,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軍職立功年滿,有力納米,俱復職,帶俸差操。

有力,照例贖罪,折銀上庫,折穀上倉。每穀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笞一十,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穀,一石。笞二十,贖銀五錢。如納米,一石;如穀,二石。笞三十,贖銀七錢五分。如納米,一石五斗;如穀,三石。笞四十,贖銀一兩。如納米,二石;如穀,四石。笞五十,贖銀一兩二錢五分。如納米,二石五斗;如穀,五石。杖六十,贖銀三兩。如納米,六石;如穀,一十二石。杖七十,贖銀三兩五錢。如納米,七石。如穀,十四石。杖八十,贖銀四兩。如納米,八石;如穀,十六石。杖九十,贖銀四兩五錢。如納米,九石;如穀,十八石。杖一百,贖銀五兩。如納米,十石;如穀,二十石。徒一年,贖銀七兩五錢。如納米,十五石;如穀,三十石。徒一年半,贖銀十兩。如納米,二十石;如穀,四十石。徒二年,贖銀十二兩五錢。如納米,二十五石;如穀,五十石。徒二年半,贖銀十五兩。如納米,三十石;如穀,六十石。徒三年,贖銀十七兩五錢。如納米,三十五石;如穀,七十石。總徒四年,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穀八十石。雜犯五年,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穀,一百石。

稍有力,納工價,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笞一十,贖銀三錢。笞二十,贖銀四錢五分。笞三十,贖銀六錢。笞四十,贖銀七錢五分。笞五十,贖銀九錢。杖六十,贖銀一兩二錢。杖七十,贖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贖銀一兩五錢。杖九十,贖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贖銀一兩八錢。徒一年,贖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贖銀五兩四錢。徒二年,贖銀七兩二錢。徒二年半,贖銀九兩。徒三年,贖銀一十兩零八錢。總徒四年,贖銀十四兩四錢。雜犯五年,贖銀一十八兩。

收贖: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折杖收贖律。笞一十,贖銀七釐五毫。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笞三十,贖銀二分二釐五毫。笞四十,贖銀三分。笞五十,贖銀三分七釐五毫。杖六十,贖銀四分五釐。杖七十,贖銀五分二釐五毫。杖八十,贖銀六分。杖九十,贖銀六分七釐五毫。杖一百,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贖銀一錢五分。徒一年半,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二年,贖銀二錢二分五釐。徒二年半,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徒三年,贖銀三錢。流二千里,贖銀三錢七分五釐。流二千五百里,贖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流三千里,贖銀四錢五分。總徒四年,遷徙,准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絞、斬,贖銀五錢二分五釐。

贖罪:軍職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笞一十,贖銀一錢。笞二十,贖銀二錢。笞三十,贖銀三錢。笞四十,贖銀四錢。笞五十,贖銀五錢。杖六十,贖銀六錢。杖七十,贖銀七錢。杖八十,贖銀八錢。杖九十,贖銀九錢。杖一百,贖銀一兩。婦人餘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餘罪折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餘罪折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餘罪折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餘罪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餘罪折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流二千五百里,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四十餘罪折銀三錢三分七釐五毫。流三千里,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餘罪折銀三錢七分五釐。絞、斬除贖正罪銀一兩外,餘罪折銀四錢零五釐。

贖銅:非奉旨於各布政使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每笞一十,贖銅半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每杖一十,贖銅一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徒一年,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贖銅二百二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贖銅二百四十斤。流三千里,贖銅二百六十斤。總徒四年,已徒犯徒,遇例減一等。雜犯五年再犯,贖銀四錢五分。

過失殺,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取領狀。

Fu xiannei laoji shoushu 附限內老疾收贖

徒一年、杖六十: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八釐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個月,該收贖銀九分六釐二毫五忽。

徒一年半、杖七十: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二分五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錢六釐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個月,該收贖銀一錢四分五釐六忽。

徒二年半、杖九十: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九分七釐一毫四忽。

徒三年、杖一百: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三毫外,未役三十五個月,該收贖銀二錢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贖銀,計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忽者,七釐五毫者,六釐七毫五忽者,六釐四毫六忽者,六釐三毫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Fu wuqing weizhong shoushu 附誣輕為重收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決,方准照後收贖。

笞一十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笞二十

笞三十: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笞四十: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笞五十: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徒一年、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杖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徒一年半、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徒二年半、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二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贖銀七分五釐。

徒三年、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實杖一百。餘二十杖,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贖銀七分五釐。

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准收贖銀一分五釐。

流三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如未決,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該贖銀三分。

三流雖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為剩罪。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誣告收贖,舊依《唐律疏議》,前後參差,閱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Wuxing 五刑

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笞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絞全其肢體,斬身首異處。刑之極者。

遷徙,謂遷離鄉土一千里之外。

Yuju 獄具

笞,杖之小者,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長三尺五寸。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長三尺五寸。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亦以荊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臀腿受。

枷,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誌其上。

杻,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鐵索,長一丈,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連環,重三斤,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Sangfu zongzhi 喪服總制

斬衰,三年。用至麤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齊衰,三年。杖期即一年、不杖期亦一年、五月、三月。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大功,九月。用麤熟布為之。

小功,五月。用稍麤熟布為之。

緦麻,三月。用稍細熟布為之。

Benzong jiuzu wufu zhengfu zhi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族曾祖父母,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緦麻。

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祖父母,即公、婆,齊衰,不杖期。

伯叔祖父母,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小功。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緦麻。

族祖姑,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斬衰,三年。

伯叔父母,謂父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期年。

姑,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伯叔父母,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小功。

堂姑,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伯叔父母,謂父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緦麻。

族姑,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謂己之親兄弟,期年;兄弟妻,小功。

姊妹,謂己之親妹姊,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兄弟,謂己同祖伯叔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緦麻。

堂姊妹,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再從兄弟,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小功;再從兄弟妻,無服。

再從姊妹,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兄弟,謂三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緦麻;族兄弟妻,無服。

族姊妹,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長子,期年;長子婦,期年。

眾子,期年;眾子婦,大功。

姪,謂兄弟之子,期年;姪婦,大功。

姪女,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姪,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小功;堂姪婦,緦麻。

堂姪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姪,謂再從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緦麻;再從姪婦,無服。

再從姪女,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嫡孫,期年;嫡孫婦,小功。

眾孫,大功;眾孫婦,緦麻。

姪孫,謂兄弟之孫,小功;姪孫婦,緦麻。

姪孫女,謂兄弟之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孫,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緦麻;堂姪孫婦,無服。

堂姪孫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曾孫,謂孫之子,緦麻;曾孫婦,無服。

曾姪孫,謂兄弟之曾孫,緦麻;曾姪孫婦,無服。

曾姪孫女,謂兄弟之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元孫,謂曾孫之子,緦麻;元孫婦,無服。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並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姪,皆不杖期。

凡男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報服同。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為袒免。

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Qi wei fuzufu zhi 妻為夫族服制

夫高祖父母,緦麻。

夫曾祖父母,緦麻。

夫族曾祖父母,無服。

夫曾祖姑,無服。

夫祖父母,即夫之公婆,大功。

夫伯叔祖父母,即夫之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緦麻。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伯叔祖父母,無服。

夫堂祖姑,無服。

舅姑,即公即婆,斬衰三年。

夫伯叔父母,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夫親姑,即夫之姑,小功。

夫堂伯叔父母,緦麻。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伯叔父母,無服。

夫族姑,無服。

妻為夫,斬衰三年;夫為妻,齊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夫兄弟及妻,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小功。

夫姊妹,即姑,小功。

夫堂兄弟及妻,緦麻。

夫堂姊妹,緦麻。

夫再從兄弟,無服。

夫再從姊妹,無服。

夫族兄弟,無服。

夫族姊妹,無服。

長子,期年;長子婦,期年。眾子,期年;眾子婦,大功。

夫姪,期年;夫姪婦,大功。

夫姪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堂姪,小功;夫堂姪婦,緦麻。

夫堂姪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再從姪,緦麻。

夫再從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孫,大功;孫婦,緦麻。

夫姪孫,小功;姪孫婦,緦麻。

夫姪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堂姪孫,緦麻。

夫堂姪孫女,緦麻。

曾孫,緦麻。

夫曾姪孫,緦麻。

夫曾姪孫女,緦麻。

元孫,緦麻。

夫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並從夫服。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服大功。

Qie wei jiazhangzufu zhi 妾為家長族服制

家長父母,期年。

家長,斬衰,三年;正妻,期年。

家長長子,期年;眾子,期年。

為其子,期年。

Chujianü wei benzong jiangfu zhi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緦麻。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期年。

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父姊妹,即姑,大功。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父堂姊妹,即父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大功。

姊妹,大功。

堂兄弟,即同祖伯叔兄弟,小功。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兄弟子,即姪,大功。

兄弟女,即姪女,大功。

堂姪,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緦麻。

堂姪女,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緦麻。

Waiqinfu zhi 外親服制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己身。

舅之子,謂之內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兩姨之子,即兩姨兄弟,緦麻。

堂舅之子,無服。

堂姨之子,無服。

姑之子,謂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舅之孫,無服。

姨之孫,無服。

姑之孫,無服。

Qiqinfu zhi 妻親服制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無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緦麻。

妻伯叔,無服。

妻之姑,無服。

己身,為婿,緦麻。

妻兄弟及婦,即舅、舅母,無服。

妻之姊妹,即姨,無服。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女之子,即外孫,緦麻。

妻姊妹子,無服。

女之孫,無服。

Sanfu bamu fu zhi 三父八母服制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親,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期年。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齊衰,三月。

不同居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齊衰,三月。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無服。

從繼母嫁,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齊衰,杖期。

嫡母,謂妾生子,稱父之正妻,斬衰,三年。

繼母,謂父娶後妻,斬衰,三年。

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慈母,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

嫁母,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

出母,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庶母,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齊衰,杖期;所生子,斬衰,三年。

乳母,謂父妾乳哺者,即奶母,緦麻。

Fu zhi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

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于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高祖父母,元孫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為姊妹之子,即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元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婿。

為外孫,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即曾姪孫,女同。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從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Daqinglü fu 大清律附順治二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時

凌遲處死

刑律: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折割人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

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斬罪决不待時

户律: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刑律: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折割人,為從者。

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决不待時

户律: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刑律: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監候,再審奏決。

斬罪監候

吏律: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與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

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户律:

販私鹽拒捕者。

禮律: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兵律: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陷城寨者。

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軍器輒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

刑律: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

因盜而姦者。

劫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

失火行船,遭風搶奪,傷人者。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椁見屍者。

若棄屍賣墳地者。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准此。

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眾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者。

詐傳詔旨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內院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訪事務,煽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

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囚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監候

吏律:

棄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户律: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

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

禮律: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煽惑人民,為首者。

兵律: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在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越渡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故縱同罪。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刑律: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

殺人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率領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軍人為盜三犯。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椁見屍者。

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內,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鬬毆殺人者,餘條以鬬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

若毆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衙門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匠人罪同。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姦親屬妾,強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兩,無祿人一百二十兩;不枉法,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以上,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雜犯死罪准徒五年

斬罪

户律: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禮律: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刑律: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臧論罪。四十兩餘條,以監守盜論者,依此。

絞罪

吏律: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兵律: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刑律: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兩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邊遠充軍

吏律:

官員乞養子詐冒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司知而聽行者。

戶律: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

兵律: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門內者。

門官、宿衛官軍故縱者,從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

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

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

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官者。

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門首伺立者。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再犯者。

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再犯。

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刑律:

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者。

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充軍

名例: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餘丁抵數。

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

吏律:

守禦去處千百戶、鎮撫有缺,具本奏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罷職役。

户律:

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兵律:

內使出入不服搜檢者。

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

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軍官私賣軍器者。

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目頭知情故縱者。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刑律:

起發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應充軍囚徒,斷決後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之罪,發遣。

凌遲處死

一、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一、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斩罪,無「立決」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

户例: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杖、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者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杖、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二人以上者,為首坐以斬罪。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一、外國差使赴京朝貢,官軍民人等與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違者處以極刑。

兵例:

一、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難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一、若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處斬,仍梟首示眾。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将應禁軍器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一、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處斬。

一、沿邊、沿海、腹裏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但遇賊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為賊掩襲而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焚燒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失陷者,亦比問斬罪。若兩縣與衛所同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棄去,及守備不設,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若兩縣同在府城,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比問斬罪。

刑例:

一、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議擬。

一、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監守盜者。

一、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隨即奏請審決,梟首示眾。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所梟首示眾。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一、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強盜得財。

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本犯梟首。

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復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本犯梟首。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奏請定奪。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盜皆斬。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者,若已受職,依律問擬詐假官死罪。

一、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一、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正犯梟首示眾。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無「立決」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

户例:

一、凡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一、凡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照官司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下手者坐以絞罪。

兵例: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避難在逃,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依律處絞。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國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律條坐罪。

刑例:

一、凡盜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照竊盜三犯,併論次數,奏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常人盜者。

一、竊盜初犯刺右臂,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請定奪。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請定奪。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皆絞。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

一、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永遠充軍

名例例: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極邊、煙瘴、永遠。

吏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户例:

一、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番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者;山東、河南及直隸各空閒地土,聽民儘力開耕,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軍衛者,邊衛;屬有司者,附近,俱永遠。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閙,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者,照打攪倉場例。

一、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兵例: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外國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惹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患地方者,俱邊衛、永遠。

一、沿海守把海防武職,聽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至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入港,串同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漢人交結外國人事例,邊衛、永遠。

一、黃船附撘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極邊、永遠。

刑例:

一、倉庫錢糧,若宣、大、甘、寧、榆、遼、四川、建、松、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衙門、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屬軍衛者,極邊;屬有司者,邊衛,各永遠。

一、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設方略誘娶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為從者,邊衛、永遠。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

一、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三百兩以上,邊衛、永遠。

一、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邊衛、永遠。

極邊、煙瘴、邊遠、沿海、邊外充軍

名例例: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逃三次以上,口外。

吏例: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有司者,邊外。

一、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一、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極邊、煙瘴。

户例:

一、軍戶子孫另開戶籍,或以別府州縣入贅寄籍,及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民發邊外。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寧、遼薊、紫荊、密雲等邊,官旗軍民人等,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民發邊外。

一、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番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軍調別處,極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擅拏官軍綁打,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邊外。

禮例: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有司者,邊外。

一、左道惑眾,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窩藏、接引,或寺觀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誘捨應禁鐵器,屬有司者,邊外。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兵例:

一、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分。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一、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傷擄數十人之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入境擄掠人民本律,邊遠。若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

一、沿邊、沿海、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內,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在城同守,止因防禦不固失陷者,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律,邊遠。若兩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其餘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致賊於所守去處攻打,掩襲入城者,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被賊於所守去處入城,并各州縣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其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託故遠出,臨時潛蹤避匿,及守備不設,以致失陷者,亦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官軍用錢買閒者,官調極邊。若原在關軍人逃回潛住,及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一、各處總兵官,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算軍餘各一名。其餘號稱主文,干預書辦者,調極邊。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潛住,原係邊外者,發邊外充軍。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守把之人知情故縱,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若與外國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調廣西煙瘴。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一、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發極邊。

一、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邊外充軍。

刑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巡捕勾攝毆打平人,搶奪財物,初犯一次,屬有司者,發邊外。

一、盜掘礦沙,持仗拒捕者,不論人數、礦數多寡,不分首從,俱邊遠。

一、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者,煙瘴。若官吏、監生人等央浼營幹被騙者,亦照前例。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屬軍衛者,極邊。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涉虛者,邊外。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殺,屬有司者,邊外。

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若原係充軍邊外為民者,發極邊。

一、文武官吏人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虛,原為民者,發邊外;原問充軍者,發極邊。

一、驀越赴京,及撫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有司者,邊外。

一、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挾制官吏,不干己事,屬有司者,邊外。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邊外。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二百兩以上,調煙瘴地面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邊遠。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原係邊衛,調極邊。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若買到土人,過倒所司公文,頂名赴部者,邊外。

一、私自淨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邊遠。

一、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極邊。

一、問發延慶、保安二州為民,在逃者,改發自在、安樂二州。若自在、安樂二州逃回,在逃者,發極邊充軍,遇赦不宥。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有司者。

充軍

邊衛

名例例:

一、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一、郡王、將軍、中尉凡有奏請,啟王參詳後奏,如違。齎奏人員,若故違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之人,其無籍之徒,誆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一、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王府祿米,本府旗校官、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併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杖以上。

一、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及在京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為家人、伴當,事干赫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下親首告。

一、自首強盜,除重罪定例不准自首外,其餘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放火燒空房,及田場積聚物者。

吏例:

一、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旗軍、舍餘調邊衛。

一、軍職考選,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軍調邊。

一、軍職襲替,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調邊衛。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調邊衛。

一、軍職異姓買襲之人,一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者。軍旗,若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拏者,調邊衛。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

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省、祭印,承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已除授者。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雇,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户例:

一、漢人冒詐番人者。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旗軍、軍丁人等。

一、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籽粒者。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凡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窰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一、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私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軍民係外處,發榆林衛;本處,發甘肅衛。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除真犯死罪外,屬衛者。

一、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一、糧草軍需,但有包攬誆騙,事發三箇月不完者。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聽使之人。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銀錢等項,赴部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不分軍民、匠役。

一、漕運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至二十兩以上。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一、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原係腹裏衛所者,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

一、兩淮等處運司商人,不曾納銀,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

一、各運司總催該管鹽課納完,方給通關。若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私鹽例。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者,三百斤以上,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原係腹裏衛所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禮例:

一、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人,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又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軍衛者。

兵例: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軍,調邊衛。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降調。其留守五衛,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一、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軍發邊衛,若強奪他人首級,冒報功次者,軍照前例發遣,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如有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一、各處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撫按鎖解兵部發操。若抗違不服,參奏,問調邊衛。

一、鳳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將原額京操軍全班不到者,掌印、領班、劄付官降調邊衛。

一、各處總兵、協守、遊擊、守備等官,跟隨軍伴,多占正軍至二十名,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一、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廢,照賣放軍人例。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外衛調邊衛。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關,引送邊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

一、外國人貢船到岸,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鄉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者,其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販硫黃、焰硝,賣與外國海賊,為從者;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外國人,走泄事情,為從者。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旗軍。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旗軍。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旗軍。其有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會同館夫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

一、指稱近侍官員家人名目,擾害有司驛遞,占宿公館,索取馬匹,勒要財物者,為首及同惡相濟之人。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

刑例:

一、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盜砍樹株,為從者;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皇陵鋪舍以外,去牆二十里之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搥師、打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盜御馬者。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一、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一、盜掘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杖拒捕者,不論人多寡,礦輕重。及聚眾三十人以上,分礦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再犯。

一、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徒以上,不分首從。

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若婦人,罪坐夫男。

一、發掘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軍衛者。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

一、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軍衛者。

一、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發邊衛。

一、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睛,折跌人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一、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發邊衛。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旗軍人等。

一、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外國人親屬頭目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一、驀越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

一、軍旗欲告運官不法事情,候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徒以上。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誣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軍發邊衛。

一、各處姦棍,串結衙門人役,假倚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善良,或詐騙財物,或復私讎,名為窩訪者。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人、猺獞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軍士調邊衛。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調邊衛。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賣者。

一、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銅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及往來河道,吹打響器,張掛旗號;經過軍民,有司衙門,需索人夫酒食,勒要車輛船隻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假充大臣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一、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詐冒鑾儀衛、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煽惑,擾害軍民者。

一、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者。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一、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之物,及延燒人房屋者,徒以上。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至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軍衛者。

工律: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照前問發。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軍。

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溜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

附近衛

名例例:

一、僧道官受財枉法,滿數。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徒以下,及無職者。舍人抵充軍役,候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

一、鑾儀衛、將軍、校尉犯該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罪,調衛。

一、鑾儀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調衛。

一、天文生犯該充軍,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仍定擬衛分,就于本監應役。

一、老幼廢疾犯該充軍,若有壯丁主使,就將主使之人照例。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告。

一、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吏例:

一、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文字傳遞,屬有司者。

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等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未除授者。

一、校尉事故,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調衛。

一、主文、書算、快皂、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民并軍丁。

一、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户例:

一、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

一、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一、勢豪大戶不運赴倉,逼軍私兌者。

一、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里書人等。

一、勾補軍役,若正軍戶下本有人丁,捏作無勾,扶同回申,原保結里鄰人等。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巡捕官乘機興販,但至三千斤以上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私鹽例。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一百斤以上者。若守衛、把關、巡捕等官,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民并舍餘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在京、在外但係納稅去處,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生事攪擾者。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人到來,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番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

一、客商輻輳去處,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有司者。

兵例:

一、內官使令上直校尉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發充淨軍。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官旗本衛民,并軍丁人等,附近。若強奪他人首級報功者,民、舍餘人等,照前發遣,旗降原役一級,京衛調外衛。

一、各處清解軍丁,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執批頂名者,正軍調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鄰佑受財者,一體發遣。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重則罷職充軍。

一、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京衛調外衛。

一、大同三路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民并軍丁人等。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民并軍丁人等。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民并軍丁人等。其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各處有司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

一、黃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連小甲,俱附近。

刑例: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有司者。

一、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一、發掘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善良,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民發附近。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附近。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一、雲、貴、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解人。

一、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一、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致死三命以上者,文武。

工律: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利,犯徒以上,照前。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旗、舍餘、丁、民人。

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民并軍丁人等。

Bifu lütiao 比附律條比附各條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備考

一、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一、姦義女,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

一、姦親女,比依姦子孫之婦,又比依姦兄弟之女者律斬,決不待時。律無該載,合依比附律條斬。

一、男女定婚,未曾過門,私下通姦,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姦妻之母姨,比依凡姦論。

一、義男姦義母,比依雇工人姦家長妻律斬。

一、姦乞養男婦,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科斷,其男與婦斷還本宗。但強者斬。

一、女婿姦妻母,係敗壞人倫,有傷風化,比依本條事例,各斬。

一、伴當姦舍人妻,比依雇工人及奴婢姦家長期親者律絞。

一、兄調戲弟婦,比依強姦未成者律。

一、姦義妹,比依姦同母異父姊妹律。

一、弓兵姦職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姦家長期親之妻者律。

一、姦繼母,比依姦父妾律斬。

一、罵親王,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罵三品以上官長,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義子罵義父母,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

一、既聘未娶子孫之婦罵舅姑,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罵主,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毀罵職官,比依奴婢罵家長期親論。

一、奴婢放火燒主房屋,比依奴婢罵家長律絞。

一、誹謗朝廷,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

一、奴婢誹謗家長,比依子孫罵父母律論。

一、殺義子,比依殺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妻之子打庶母傷者,比依弟妹毆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千戶私役軍人不從,踢傷身死事發,差人押解不服,又將解人打死,比依故勘平人及毆差人致死之罪相等律斬。

一、養父毆殺乞養子,比依師毆弟子,與伯叔父母毆殺姪同。

一、乞養異姓子毆養父母,比依僧道毆受業師,與毆伯叔父母同。今例與子孫同論年歲,有無娶妻分產。

一、謀殺義叔,比依雇工人謀殺家長已行,罪同子孫殺父母已行律。

一、妻將夫毆打,又行嚇說,每日將父母打罵,我去告你,以致夫自縊身死,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

一、民人結攬寫發,比依禁革主保小里長生事擾民論。

一、僧道打死徒弟,比依伯叔故殺子姪律論。

一、負累平人致死,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一人論。

一、凡官吏打死監候犯人,比依獄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者各絞。

一、給由牌誤,比依奏事錯誤論。

一、倒使印信,比依行移文書失錯論。

一、上直官軍、上工人匠遺失銅牌、木牌,比依遺失官文書律,杖七十,責限三十日,尋見免罪。

一、打破信牌,比依毀官文書律杖一百,又比依棄毀制書論。

一、遺失京城門鎖鑰,比依遺失印信巡牌律論。

一、棄毀祖宗神主,比依棄毀父母死屍律斬。

一、三犯竊盜,偽造上工人匠牌面,帶入內府,比依廚役、校尉入內,懸帶銅牌、木牌,偽造者斬。

一、私煎銀兩,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律絞。

一、詐他人名姓,註附木牌,進內府不銷名字,意在陷害他人,比依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絞。

一、詐稱御史,齎駕帖拏人,比依詐傳詔旨律。

一、假寫家書,詐稱寄來財物,不行送還,勒取人財物者,比依恐嚇取人財物,計贓准竊盜論。

一、詐稱校尉拏人,比依近侍人詐稱私行者律斬。

一、故無廩給與多支廩給者,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一、私賣自己官馬,比依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律斬。

一、庫官多秤綿花,比依多收稅糧斛面,計贓重者從重論。

一、軍民人等舉放銀兩,剋減軍糧,比依知竊盜贓故買論。

一、隱匿費抄沒財物,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一、軍官將帶操軍人非理凌虐,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變良民者律斬。

一、軍官將羈管逃軍非法凌虐科差,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律斬。

一、過午門不下馬,比依違制論。

一、雇工人做煙火點火,人眾驚擠,躧踏壓死,比依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流,造作人不應從重論。

一、吏部吏典赴內府帶木牌,不問收取問給,擬不應從重論。

一、奏本赴內府帶小木牌,一面放在承天門外。不放,被守把官軍奏發,比依不應從重論。

一、官軍、里老人等,扶捏符同保結,比依囑託公事,當該官吏聽從已行未行律,有贓從重論。

一、光祿寺廚役點燈偷飲官酒醉臥,被火燒燬酒房并上用等酒,比依放火故燒係官積聚之物及盜內府財物律斬。

一、邀截進賀表箋,比依在外大小衙門進呈實封公文,呈至御前而邀截取回律斬。

一、偷盜所掛號令、犯人首級,丟棄水中,比依拆毀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運糧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律,杖一百。

一、強盜不得財傷人,比依白晝搶奪傷人者律斬。

一、尊長墳內燻狐狸,緦麻親族祖父母、族伯叔父母、兄、堂兄妻,附妻父母,燒棺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夫棄妻之屍,比依尊長棄毀緦麻以下卑幼律論。

一、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

一、僧道徒弟與師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免科。

一、僧道舊寺觀故、僧道存,原造侍奉佛像三尊,去別寺院侍奉,比依不應從重論。

一、盜用知府印,父在時押空紙,父已故,假捏父在任時呈文,陷害人,買囑鋪兵遞送,比依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絞。

一、姦義男婦,比依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門第一 | Mingli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律/lü 1 | Wuxing 五刑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除罪應決不待時外,其餘死罪人犯,撫按審明成招,具題部覆,奉旨依允監固,務於下次巡按御史再審,分別情真、矜疑兩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役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條例/tiaoli 2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杖一十,各贖銀七釐五毫。

條例/tiaoli 3

一、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之上,如果貧難,改擬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個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銀贖罪,監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准抵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條例/tiaoli 4

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減二等者罪,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為民,立功調衛等項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發遣。如竊盜、搶奪等項,仍須刺字,枉法、不枉法等贓,仍須入官,故云仍盡本法。

條例/tiaoli 5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估擬斷。

條例/tiaoli 6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決;徒罪以上,遞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律/lü 2 | Shi'e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祖父母、父母,但謀但毆即坐;伯叔以下,須據殺訖,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蓋惡逆者常赦不原,不睦則會赦原宥。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與、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律/lü 3 | Bayi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律/lü 4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不可加刑,但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有旨免究,即已。若奉旨推問者,不得遽擬其罪,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多官會議,議定將議過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八固山額真與機密大臣、內院三法司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先行拘繫,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證定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在京勳戚,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

律/lü 5 |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若京官三品以上,則為應議之人,不在此例

凡京官不拘大小、已未入流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所犯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正官並分司取問明白,議其原犯情由定罪名,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雖係六品以下者,所轄上司提調官、風憲者不在此例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仍候委官,審果是實方許判決。若府、州、縣六品以下官,其犯應該笞決私罪,罰俸、收贖、紀錄三項公罪者其罪既輕,則所轄上司亦得徑自提問發落,不在奏請之限。若所屬府、州、縣官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不用經由合干上司,實封徑自奏陳。

條例/tiaoli 1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行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

條例/tiaoli 2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凡皇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并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并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贖。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條例/tiaoli 4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并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條例/tiaoli 5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數,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律/lü 6 |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所犯事由,申呈兵部,奏聞請旨取問。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合當提對,及承令陳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若得旨准令取問,方可行提,不許擅自勾問。若以上各衙門奉旨推問,除公私笞罪收贖,招前不敘功,議後不請旨,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父祖及本身功定議其應得罪名,請旨區處,不得擅自發落。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俱依職官有犯律,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軍職并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犯別項罪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參提。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其致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條例/tiaoli 3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并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條例/tiaoli 4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強盜未發自首,及係初犯,方准免罪,引此差操之例;已發及係再犯,不准首,依律擬罪,子孫革襲。

律/lü 7 | Wenwuguan fan gongzui 文武官犯公罪凡一應不係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納銀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官吏各照例隨事論決,不在收贖類決之限,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所犯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申達吏部、兵部,以憑黜陟。

律/lü 8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為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贖完附過還職;五十,贖完解見任,送吏部,於原官流品。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贖罪完日俱解見任送吏部。流官於閒散雜職內照降等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還職管事。杖罪九十以下,解見任送兵部,依文職,降等敘用。該杖一百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徒五等,皆發二千里;流三等,各照依地里遠近,或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三千里,發各衛充軍。若徒流之人於配所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決訖附過各還職役。五十,官猶附過還職,吏罷見役別敘。杖六十以上罪,並官吏罷職役不敘。流官謂正務親民之官,內而部院,外而兩司、府、州、縣之類。雜職乃閒散不親民之官,如大而太僕寺、鹽運司、提舉司,小而倉場、庫務之類。本條該杖一百,罷職充軍,及發邊遠充軍者,如私賣官馬,擅開調軍馬之類,則不得降充總旗,而直擬充軍也。

條例/tiaoli 1

一、文職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贓犯姦,并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該革去職役,遇革者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各查發當差。

律/lü 9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其餘親屬,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夫、外甥、妻姪之類,及家人、伴當、管莊、佃甲,倚仗威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不須奏聞,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止坐犯人本身。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并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一、凡先係應議,以後革爵者之子孫犯罪,徑自提問發落。

律/lü 10 | Junguan Junren fanzui mian tuliu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正軍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不在三千里之限,並免刺字「犯盜」,不拘徒、流、杖。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有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數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數,與嚇詐、求索、科斂、誆騙等項,計贓滿數,問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減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別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係管事者,照舊管事;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項流罪,遇例通減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2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并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姦內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3

一、軍職宿媢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兵部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獲。替放中間,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舍人枷號三個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侯伯問擬住俸閒住,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住俸閒住。若有犯挾妓飲酒者,公、侯、伯罰俸一年,不許侍衛。管軍管事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條例/tiaoli 6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條例/tiaoli 7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戶,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者,革去見任冠帶,閒住。

條例/tiaoli 8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無力,的決。其操備、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贖;若無力,的決發落。

條例/tiaoli 9

一、鑾儀衛、總小旗并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其戶內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0

一、凡鑾儀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內者,聽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為事避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內曾經造冊清勾者,不准首補,另勾戶丁補役。

條例/tiaoli 11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條例/tiaoli 12

一、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滿日,疏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知會。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條例/tiaoli 13

一、凡軍職犯該立功,如有力者,許納米,每年一十石,邊方准折雜糧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發回原衛所閒住,待年限滿日,方許帶俸。

條例/tiaoli 14

一、凡應解軍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律/lü 11 | Fanzui de leijian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之身犯罪,其於律得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已減而復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律/lü 12 | Yili quguan 以理去官以理,謂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別項事故者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其品制服飾,並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宂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不改嫁的,及義絕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其有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惟致仕、封贈官犯贓,並與無祿人同科。

律/lü 13 | Wuguan fanzui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亦得收贖、杖以上紀錄。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將所犯應得罪名申吏部紀錄,候九年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不得以收贖、紀錄勿論,而并不追究也,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條例/tiaoli 1

一、舍人、舍餘無官犯罪,有官事發,若犯該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仍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犯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運炭、納米等項,還職。原管事者,照舊管事。原帶俸者,照舊帶俸。其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及一應姦罪,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律/lü 14 | Chuming dangchai 除名當差

凡職兼文武官犯罪,罷職不敘,追奪誥敕,削去仕籍除名者,官階、勳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匠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律/lü 15 | Liuqiu jiashu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此等人惡極禍延,雖會赦猶流者,指家口即使正犯身死,不得如前無罪之家屬可還原籍也,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律/lü 16 | Cha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奸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謂故意犯事得罪者,雖會赦皆不免罪。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真犯等罪名,特賜宥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律/lü 17 | Tuliuren zaidao huishe 徒流人在道會赦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奸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其流徒、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指外人,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指家口雖限內遇赦,並不在赦放之限。

律/lü 18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并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律/lü 19 | Gongyuehu ji furen fanzui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衙門拘役四年,住支月糧。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竊盜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之限。餘罪照例收贖。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1

一、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贖。

條例/tiaoli 2

一、在京軍民各色匠役,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糧。笞杖,納贖,或的決。若犯竊盜、掏摸、搶奪,一應情重者,亦擬炒鐵等項發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條例/tiaoli 3

一、在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條例/tiaoli 4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私自逃回原籍潛住,許里甲人等首告解部,不許津貼盤纏。若在原籍途中,及到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問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問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5

一、樂戶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依律決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決,止擬拘役,滿日著役。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條例/tiaoli 6

一、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條例/tiaoli 7

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條例/tiaoli 8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笞、杖,有力,納贖;無力,的決。徒、流,依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雜犯死罪,拘役五年,滿日仍舊食糧充役。其例該充軍者,將所犯徒、杖,依律決杖,收贖,量給月糧三分之一,拘役終身。如軍罪遇宥,亦照舊食糧充役。其竊盜、掏摸、搶奪,應刺字充警,并例該永遠充軍,及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不分輕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斷。

條例/tiaoli 9

一、凡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等項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照例革職發遣。

條例/tiaoli 10

一、婦人有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俱令納贖。

律/lü 20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依工樂戶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所犯杖數決訖,併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亦各依後犯笞、杖數決之,仍舊應役。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重犯徒流,或拘役,或收贖,亦總不得過四年。重犯笞杖,亦照數決之。

條例/tiaoli 1

一、先犯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未完,及做工等項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銀七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一、先犯徒、流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將所犯杖數,或的決,或納銀,仍總徒不得過四年。又犯笞、杖者,將後犯笞、杖,或的決,或納銀,仍照先擬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先犯笞、杖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又犯徒、流罪,將先犯罪名,或納銀,或的決,止擬後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從先發落;輕重不等者,從重發落;餘罪俱照前納銀的決。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在外問擬一應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該決訖所犯杖數,總徒四年者,在京遇熱審,在外遇五年審錄,俱減一年。若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律比照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者,雖遇例不減。

律/lü 21 |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傍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職犯該雜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并例該革職者,俱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免發立功。

條例/tiaoli 2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該充軍者,准收贖,免其發遣。若有壯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該永遠充軍者,不准收贖。

條例/tiaoli 3

一、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照常發落。

律/lü 22 | Fanzui shi wei laoji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類。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或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律/lü 23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為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奸黨及造畜蠱毒等罪,常赦所不原者,或有臨時特免,赦書到後,罪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遇赦得免者,財產、家口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其贓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若計雇工,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賃錢為贓者,死亦勿徵。其估贓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直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銅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錢一十一兩之類。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元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元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直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贓二十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實,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奏請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軍追贓人犯,所在官司,務嚴限監,併至一年以上,先將正犯發遣,仍拘的親家屬監追。如無的親家屬,仍將正犯監追,敢有縱令倩人代監,及挨至年遠,輒稱家產盡絕,希圖赦免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一、軍官旗軍,但有監追入官、還官、給主贓物,值銀十兩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納者,將犯人先發立功、納贖等項,各完滿日,還職著役,仍將各人俸糧、月糧,照贓數扣除入官、還官、給主。

律/lü 24 | Fanzui zishou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考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首,及彼此訐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亦得減一等。如謀反、逆、叛未行,若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應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念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私越度關,及姦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再犯者,不准首。

條例/tiaoli 1

一、凡遇強盜,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減等等項,擬斷發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屬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屬告發,邊衛。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徑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刺。

條例/tiaoli 3

一、凡自首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問擬邊衛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25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難同止累見發之贓,合併取前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其應入官、賠償、刺字、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不枉法贓一百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律/lü 26 | Fanzui gongtao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自犯者言。謂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人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証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律/lü 27 | Tongliao fan gongzui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事有差誤,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律/lü 28 | Gongshi shicuo 公事失錯

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其斷罪失錯于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

律/lü 29 |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擬斷,隨從者減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為竊盜財物,「損」謂鬬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鬬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七十之類。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律/lü 30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須對問,仍加逃罪二等

律/lü 31 |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

律/lü 32 | Lizu fan sizui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祇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稟,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律/lü 33 | Chujue panjun 處決叛軍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兵部衙門,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有謀叛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事後亦須奏聞

律/lü 34 | Shahai junren 殺害軍人

凡殺死正伍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止終本身。所抵軍人死後,即於原被殺死軍人戶內勾補。

條例/tiaoli 1

一、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若無本戶餘丁,勾取犯人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律/lü 35 | Zaijing fanzui junmin 在京犯罪軍民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充軍,民發別郡為民;若徒流以上,並論如律。其配發外衛、外郡,不言可知。

律/lü 36 |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律/lü 37 | Bentiao bieyou zuiming 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于本條,自從所規避之論。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鬬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律/lü 38 |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法司,每年熱審,以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終止。其在外五年審錄,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雜犯准徒五年者,減去一等;徒、杖以下,俱減等;枷號並笞罪,俱釋放。悉遵照敕旨行。

律/lü 39 | Cheng chengyu chejia 稱乘輿車駕

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盜詐及擅入者,皆一體科罪。

律/lü 40 | Cheng jiqin zufumu 稱期親祖父母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同。惟改嫁義絕,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律/lü 41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稱,准稱,以前例分八字之義晰之已明

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立功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條例/tiaoli 1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其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律/lü 42 | Cheng jianlin zhushou 稱監臨主守

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律/lü 43 | Cheng ri zhe yi baike 稱日者以百刻今時憲曆,每日計九十六刻

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律/lü 44 | Cheng daoshi nüguan 稱道士女冠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罵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律/lü 45 | Duanzui yi xinban lü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律/lü 46 | Duanzui wu zhengtiao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轉送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律/lü 47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監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條例/tiaoli 1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邊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條例/tiaoli 2

一、凡問發充軍及邊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往,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邊外為民者,原係邊外,并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3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邊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條例/tiaoli 4

一、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門第一 | Zhizhi 職制

律/lü 48 |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奸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承襲。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本管衙門保勘明白,申部奏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起送兵部,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眛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之日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乞養干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罪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及武職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并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承繼,本犯子孫不許。

條例/tiaoli 2

一、武職有因年遠及典刑等項,例不應襲,而有嫡子孫弟姪者,給與冠帶、操備,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賞。

條例/tiaoli 3

一、武職降調充軍,本身再不准襲。

條例/tiaoli 4

一、降級官見在,而子孫願就見降職事者,准令襲。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襲。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仍許襲。

條例/tiaoli 5

一、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准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不係功陞旗役者,旁枝子孫不准承襲。

條例/tiaoli 6

一、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子孫襲職,調別衛。凡調者不許還原衛。為事脫逃革職者,子孫仍照舊例襲職。

條例/tiaoli 7

一、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條例/tiaoli 8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數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條例/tiaoli 9

一、故官子女幼者,給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給全俸,終身。

條例/tiaoli 10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所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

條例/tiaoli 11

一、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條例/tiaoli 12

一、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13

一、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直隸、江南、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給,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14

一、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并無干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掜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5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取贖,歸宗聽繼。若占恡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條例/tiaoli 16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決遣、監故,并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襲。

條例/tiaoli 17

一、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8

一、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條例/tiaoli 19

一、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其冒襲之人,并保勘之官罷職揭黃,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衛所并都司掌印、僉書官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0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21

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條例/tiaoli 22

一、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律/lü 49 | Dachen zhuanshan xuanguan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監候。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等項,係不應選者,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坐。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外職改除,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tiaoli 1

一、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須從卑迴避。

律/lü 50 | Wenguan buxu feng gonghou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諡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祿曰「封」,死賜褒贈曰「諡」。

律/lü 51 |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已經題請,但非奉旨添註,故坐徒。若受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等,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戶內差點,除稅糧外,與免雜泛差役,毋得將糧多上戶差占。

條例/tiaoli 2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吏發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條例/tiaoli 3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奸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5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已,并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6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糧稅,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并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縱容官員,作罷輭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亦問邊衛充軍。

律/lü 52 | Xuanyong junzhi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御前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送兵部奏聞,取自上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附近充軍。承委之人不坐。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內曾經戰陣者委用,違者以違制論,受贓以枉法論。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若承差希望實授者,照夤緣奔競事例降調,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1

一、兵部將所屬官員通行考選,每衛不限,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每所不拘正副,千戶一員,百戶十員,專管軍政。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後遇在外五年之期,在京亦復舉行。江南衛所,照例其終身帶俸官,除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巡撫、巡按官保用。

條例/tiaoli 2

一、軍政急缺,在外從巡撫、巡按定委奏保,在京從各衛軍政首領保舉。係親軍者,在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

條例/tiaoli 3

一、江南各衛所軍政員缺,不許以千戶署衛事,百戶署所事。漕運有缺,亦行江南該衙門,照軍政事例選補,不許坐名行取掌印、佐貳官員代替。

條例/tiaoli 4

一、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有諳曉兵法,謀勇過人,弓馬熟閑者,並許保舉。試中者,無官授以冠帶,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邊方。舉者就各邊操備,具有才兼文武,堪為大將,而恥於自進者,各舉所知。

條例/tiaoli 5

一、跟隨出征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鑾儀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俱問罪。武職降級調衛,旗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文職黜退為民。

條例/tiaoli 6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差操。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律/lü 53 | Xinpai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避違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併者,杖一百。所屬指鄉村而言。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律/lü 54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歲貢生員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俱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移所在官司,追贓問罪。若已授職,依律問以詐假官死罪;賣者,發邊衛充軍。其提調經該官吏朦朧起送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生員有犯該發充軍者,廩膳免追廩米。若犯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重者,直隸、江南發充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原籍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條例/tiaoli 4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六年以上,發本處。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俱充吏。六年以上,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決罰。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

條例/tiaoli 5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拏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箇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條例/tiaoli 6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律/lü 55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受贓,俱以枉法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罷閑,有司保勘明白,亦得舉用。

條例/tiaoli 1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發落。

律/lü 56 | Shanli zhiyi 擅離職役

凡官,內外文武、,典吏,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各還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官隨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軍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其在官,如巡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有本律科罪。

條例/tiaoli 1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條例/tiaoli 2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律/lü 57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吏部所給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亦附過還職。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告明印信文憑,以備後日違限,將文憑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tiaoli 1

一、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內外凡領劄憑官員,及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擬斷。

條例/tiaoli 2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律/lü 58 | Wugu bu chaocan gongzuo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內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參也,并論,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不言還役,亦應照官處之。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見任官員,并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果係真病,巡按并按察司查勘奏請。

條例/tiaoli 2

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痊可,即便依期聽用。若有託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照例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59 | Shangou shuguan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條例/tiaoli 1

一、撫按按臨之處,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衛、所、府、州、縣官相見之後,各回衙門辦事,每日不許伺候作揖,及早晚聽事。遇有事務,許喚首領官吏抄案或佐貳一員,前來發落,不許輒喚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計議事務,或正、佐官自來稟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所至,亦同。違者,從風憲官舉劾。

律/lü 60 | Guanli jiyou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考滿給由到吏部考功司,限五日各司查腳色、行止等項完備,以憑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若給由官吏於文內將任內公私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扶同隱漏者,與同罪。若各衙門官吏已行給由轉開寫詳盡於轉申上司之時寫脫漏,及上司失於查照依錯轉申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其漏附履歷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給由人通同當該官吏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給由官吏有所規避,及當該官吏受贓者,各從重論。統上文,凡給由官吏,並經該衙門官吏及吏部官吏,若受贓,俱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官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參問公差准理。

條例/tiaoli 2

一、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覈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齎給由。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覈,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如之。以上俱從按察司官覈考,仍將考覈詞語呈部。直隸府、州、縣官考覈,本部覆考類奏,俱以九年通考黜陟。其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覈,不稱職者黜降。原係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條例/tiaoli 3

一、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結,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

條例/tiaoli 4

一、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稅課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軍器、織染、雜造等局官送工部查理,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通類具奏。倉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賠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其有杖、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並私罪曾經杖斷、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不識字者,本等用。如有學無成效,及罷閑生員,除授雜職者,犯贓私杖罪,發在京衙門書寫。

條例/tiaoli 5

一、官員三年任滿,不論前任、後任,通作三年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限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並不准理。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閒住。

條例/tiaoli 6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究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重歷即納曠。

條例/tiaoli 7

一、考滿各府管糧及州、縣掌印、管糧官,查勘任內經手錢糧,不分起存,係布政司者,布政司類造;係直隸者,府、州類造。內有起解,司、府、州貯庫,聽候總運,并遇革減免者,俱明白填寫給付,齎投吏部,先行戶部,將循環并歲報文冊,查對完足,回報吏部,准令給由。未完,仍發回任追補。經該官吏參問,若將行,復遇科派,勢難卒完,及原非舊額,或有蠲免者,俱准給由。果有別項賢能,不待考滿,推陞行取者,照前查有拖欠,追完方許離任。革即赦。

律/lü 61 | Jiandang 姦黨

凡姦邪將不該死的人進讒言,左使朝廷殺人者,斬監候。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已決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已聽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若止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左使殺人,謂不由正理,借引別事,以激怒人主,殺其人以快己意。刑部面上言上司,乃指宰執大臣有權勢者言也。

律/lü 62 | Jiaojie jinshi guanyuan 交結近侍官員「近侍」包宰執、六科、尚寶、鑾儀衛等衙門言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機密事情,夤緣作弊,內外交通泄漏機密事情,而扶同奏啟,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但漏泄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沒其家產。若止以親故往來,無夤緣等弊,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仔細盤詰,拏送該法司,著實究問,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律/lü 63 | Shangyan dachen dezheng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歷明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財產,及係應議大臣,請旨定奪。

門第二 | Gongshi 公式

律/lü 64 | Jiangdu lüling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律/lü 65 | Zhishu youwei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劄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內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律/lü 66 | Qihui zhishu yinxin 棄毀制書印信

故意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監候。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至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至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跡者,不坐。若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亦住俸責尋,限內得見者,亦免罪。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元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符同給由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律/lü 67 | Shangshu zoushi fanhui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兼都察院等衙門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律/lü 68 | Shi yizou buzou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即便拏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文武官犯罪及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其各衙門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官吏有規避,將所奏內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實論,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不曾稟上司,妄作稟准,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詳見詐偽律。

律/lü 69 | Chushi bu fuming 出使不復命

一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絕無關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微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至十一日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五日罪止杖八十。若或使事有乖,或聖旨、符驗有失損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不繳納者,各從重論。

律/lü 70 | Guan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正官、佐貳不坐,各減一等。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上司當該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稟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內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並要限內結絕。若事干外郡官司追會,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律/lü 71 | Zhaoshua wenjuan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失錯漏使印信,不僉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若文卷刷出錢糧不見下落埋沒、刑名不依正律曰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律/lü 72 |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吊查,旋補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lü 73 | Tongliao dai panshu wen'an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內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律/lü 74 | Zengjian guanwenshu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內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本罪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發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律/lü 75 | Fengzhang yinxin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律/lü 76 | Loushi yinxin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條例/tiaoli 0

律/lü 77 | Shanyong diaobing yinxin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總兵、參謀、贊畫、都司之經歷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贊佐,無補,正官即將軍、都司、掌印奏聞區處。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門第一 | Huyi 戶役

律/lü 78 | Toulou hukou 脫漏戶口

一家曰戶全不附籍,田應出賦役者,家長杖一百。若係田不應出賦役者,杖八十,附籍有賦照賦,無賦照丁當差。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立籍及相冒合戶附籍,他戶有賦役者,本戶家長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內外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斷罪改正之限。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若曾立有戶隱漏自己成丁十六歲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隱人口入籍成丁者當差。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當差。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如里長官吏知其脫漏而故縱者,與脫漏戶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財者,并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79 | Renhu yiji weiding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士、工樂諸色人戶,並以原報冊籍為定。若詐詐軍作民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改軍為民,改民為匠版籍者,罪同。軍民人等,各改正當差。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1

一、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衛所并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律/lü 80 | Sich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創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先年額設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地基材料入官。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入籍當差。

條例/tiaoli 1

一、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條例/tiaoli 2

一、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律/lü 81 |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俱改正。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條例/tiaoli 1

一、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條例/tiaoli 2

一、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條例/tiaoli 3

一、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賣產自贍。

律/lü 82 | Shouliu mishi zinü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道路、鄉貫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暫時隱藏在家者,不送官司,並杖八十。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律/lü 83 | Fuyi bujun 賦役不均賦取於田產,役出於人丁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等則者,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兼官吏上司言,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役,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律/lü 84 | Dingfu chaiqian buping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勞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85 | Yinbi chaiyi 隱蔽差役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資工食,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杖罪,附近充軍。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家長仍杖一百,跟隨之人充軍;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前律論罪。

律/lü 86 | Jinge zhubao lizhang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以妄稱以故不著官司之罪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主管、甲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若無生事擾民實跡,難議遷徙。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革退。當該官吏,笞四十。若受財,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一、天下各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其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律/lü 87 | Taobi chaiyi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住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鄰境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謂驛、醫、卜等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猶當差役者,故其罪輕。

條例/tiaoli 1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附籍復業當差。或年久逃遠,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送各處撫按,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給與戶由執照,附籍當差。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附近衛所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如或游蕩作非,公舉治罪。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住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并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各依律科。

條例/tiaoli 3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律/lü 88 | Dianchai yuzu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lü 89 | Siyi bumin fujiang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監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誤工罪大。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監工官仍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律/lü 90 | Bieji yicai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或奉遺命,不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律/lü 91 | Beiyou sishan yongcai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條例/tiaoli 2

一、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有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律/lü 92 |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贓論。

條例/tiaoli 1

一、鰥寡孤獨,每月官給糧米三斗,每歲給綿布一匹,務在存恤。

門第二 | Tianzhai 田宅

律/lü 93 | Qiyi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冊,脫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矣,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換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人戶冊籍,影射脫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糧之類,減額詭寄之田改正坵段,收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付耕種。

條例/tiaoli 1

一、凡宗室置買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抵扣祿米。若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條例/tiaoli 2

一、將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靠損小民。

條例/tiaoli 3

一、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

條例/tiaoli 4

一、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

律/lü 94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飛者曰走者曰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贓,故罪重於杖一百,並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長受財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納贖,還職役。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數追徵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請旨寬恤。

律/lü 95 | Gongchen tiantu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撥賜公田免納糧當差外,但有自置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照額一體納糧當差。違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仍計遞年所隱糧稅,依數畝數、年數、額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管莊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公侯祿米各有等第,皆於官田內撥賜,其佃戶仍於有司當差。

條例/tiaoli 2

一、該納本折佃戶,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公侯,遣人員赴官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律/lü 96 | Daomai tianzhai 盜賣田宅

凡盜他人田宅將自己不堪田宅、換易及冒認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虛寫價錢實立文契典買,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宅者,各加二等。若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不計畝數,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互爭不明及他人田產妄作己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其盜賣與投獻等項田產及盜賣過田價,并各項田產中遞年所得花利,各應還官者還官,應給主者給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與庶人同罪。

條例/tiaoli 1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寺觀,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及直隸各處空閒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2

一、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邊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糾奏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4

一、近邊分守、守備、備禦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鎮守并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律/lü 97 | Rensuo zhimai tianzhai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律/lü 98 | Dianmai tianzhai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內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割之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重典賣之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後典買之主,田宅從元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多餘花利,追徵給主,依仍聽依原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律/lü 99 | Dao gengzhong guanmin tian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園地土者,不告田主,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不由田主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係官者,各通盜耕、強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歸官,民田給主。

條例/tiaoli 1

一、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差操;軍民,調發衛所充軍。有毀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

律/lü 100 | Huangwu tiandi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水旱災傷之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計荒蕪不種之田地,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里長罪二等。長官為首,一分減盡無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職為從,又減長官一等,二分者盡減無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就本戶田地,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緜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律/lü 101 | Qihui qiwu jiase deng 棄毀器物稼穡等

故意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毀之物即為贓准竊盜論照竊盜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竊盜贓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於官物加二等上減三等,凡棄毀、遺失、誤毀,並驗數追償,還官給主若遺失、誤毀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牆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二十五兩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律/lü 102 | Shanshi tianyuan guaguo 擅食田園瓜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計所食之物價,一兩以下,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兩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之者,係官田園瓜果,如林衡署果、嘉蔬署瓜之類,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犯,准徒五年。

律/lü 103 | Sijie guan chechuan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不得過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加一等,謂加杖至六十,則重於笞五十矣。

門第三 | Hunyin 婚姻

律/lü 104 | Nannü hunyin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廢或、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疾、殘、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婦、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後定娶之人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並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聘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條例/tiaoli 1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條例/tiaoli 2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條例/tiaoli 3

一、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律/lü 105 | Diangu qinü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條例/tiaoli 1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邀搶人財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106 | Qiqie zhixu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不言離異,仍聽為妾也。

律/lü 107 | Zhuxu jianü 逐壻嫁女

凡逐已入贅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贅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壻改嫁者,亦坐杖一百。

律/lü 108 | Jusang jiaqu 居喪嫁娶

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敕誥並離異。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妻妾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杖八十。女之期親強嫁者,減二等。其夫家之祖父母及期親強嫁之者,罪亦如之,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娶者亦不坐,追還財禮。

律/lü 109 | Fumu qiujin jiaqu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忘其至親,任情縱欲,不孝之大者也,當依棄親之任條科斷,杖八十。父母囚禁筵宴,自有本律。

律/lü 110 | Tongxing weihun 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娶同姓,所以厚別也。若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凡同姓為婚,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律/lü 111 | Zunbei weihun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婿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服,並不得為婚姻。違者,男女各杖一百。有主婚者,獨坐主婚人。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並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有于律應離異之人,悉遵成憲,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斟酌擬奏。

條例/tiaoli 2

一、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律/lü 112 | Qu qinshu qiqie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姑姪、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之妻以上,各以姦論。自徒三年至絞、斬。親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之親不與,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被出、改嫁,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出、改嫁,俱坐各絞。妾,父祖妾不與,各減二等。被出、改嫁,遞減之。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除應死外,並離異。

律/lü 113 | Qu bumin funü wei qiqie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內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其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14 | Qu taozou funü 娶逃走婦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發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婦女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與同其所犯之本,而婦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坐。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會赦免罪者,不離。一有不合,仍離。

律/lü 115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父。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條例/tiaoli 1

一、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律/lü 116 | Qu yueren wei qiqie 娶樂人為妻妾

文武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不給於官吏,亦不還,樂工斷離歸宗,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乃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之日,照應襲本職上降一等,於邊遠敘用。其在順治元年赦前娶者勿論。

律/lü 117 | Sengdao quqi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人同罪,離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如因人連累,不在還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人和姦罪二等論,婦女還親,財禮入官。係強者,以強姦論。

律/lü 118 | Liangjian wei hunyin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

律/lü 119 | Waifan semuren hunyin 外番色目人婚姻

凡外番色目人是回回種類聽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願,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不願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飲食居處各有本俗,不能相同,故婚姻止聽其自便。

律/lü 120 | Chuqi 出妻

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於夫無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情既已離,難強其合,不坐。若夫無願離之情,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自改嫁者,絞監候。其因夫棄妻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罪責主婚人。有財禮乃坐。妾各減二等。無主婚人,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減妾二等給還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主婚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期親以上,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凡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絕。犯姦者不在此限。

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

三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

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律/lü 121 | Jiaqu weilü zhuhun meiren zui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其由主婚人並減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減。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門第四 | Cangku 倉庫

律/lü 122 | Qianfa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順治通寶銅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聽從民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律/lü 123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于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條例/tiaoli 1

一、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如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申達區處,縱容遲誤,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輭事例罷黜。

律/lü 124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之具交收,作,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于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干係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于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近例:每年一石准開耗一升,如不照例開耗,甚有坐以侵盜,殊為非法。

律/lü 125 | Yinni feiyong shuiliang kewu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本戶自運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送運而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妄經收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為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運官吏知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還職役。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戶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律/lü 126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其小戶畸殘田零丁不足以成一戶米麥,因便輳數,於本里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剋,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兌頭、水腳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濫差積年無籍之徒,及捏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降一級。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因而別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五千兩以上者,照不謹事例罷黜。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該吏革役。若聽內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個月以里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條例/tiaoli 3

一、京、通并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閙,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拏送法司,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律/lü 127 | Xuchu tongguan zhuchao 虛出通關硃鈔凡錢糧通完,則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并贓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元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盤所屬地方錢糧及點閘、驛遞、夫馬等項。事完之日,各委官將查點過緣由,并問過罪名,通申巡撫。知會內有與各差御史事體相關者,摘申各差御史知會,從一歸結,不必另委官查點,致滋煩擾,亦不許委州縣正官,致妨職業。若各委官不悉心查點,審究贓數的確,但憑吏書故入人罪者,聽撫按官,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奏請。提問降一級調用,情重者革職閒住查盤,奉旨新裁。

律/lü 128 | Fuyu qianliang sixia bushu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正收簿內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若內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解戶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搜檢者,杖一百,還職,金帛入官。

律/lü 129 | Sijie qianliang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並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入官。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亦入官

律/lü 130 | Sijie guanwu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損,以棄毀官物論,加竊盜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以遺失官物論,減棄毀三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俱追賠。

律/lü 131 | Nuoyi chuna 那移出納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移票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計支放之贓,准監守自盜論。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糧草料,須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律/lü 132 | Kucheng guyi qinqi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貸、或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3 | Maozhi guanliang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以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冒支,即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律/lü 134 | Qianliang huxiang juecha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5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檢者,笞二十。因不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完日還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條例/tiaoli 1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問罪降調。此指被竊盜言,故追賠之。若強盜,自有勿論律。

律/lü 136 | Shouzhi qianliang ji shankai guanfeng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不得離去,得代所收錢糧官物,并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官攢給由,斗庫寧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若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元封官司閱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律/lü 137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如雇買新物而用陳物之價,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計所預給之銀,為多餘之價,罪亦如之。贓分應還官給主。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律/lü 138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所,解到布絹、錢銀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拏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如干礙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律/lü 139 | Qijie jinyin zuse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如通同作弊,以致虧損侵盜,計贓以侵盜律論。

律/lü 140 | Sunhuai cangku caiwu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內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41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原領本色,而輒齎財貨于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條例/tiaoli 1

一、自天津該運京、通二倉糧儲,腳價不敷,許令太倉銀庫借用。如把總官縱容旗軍花費,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立功滿日,帶俸差操。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運糧都司衛所把總官所管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行到倉者,令漕運都司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日,照舊管運。一半以下者,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3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條例/tiaoli 5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律/lü 142 | Niduan zangfa budang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律/lü 143 | Shouzhang zaiguan caiwu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均為官物,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綿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枷號一個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律/lü 144 |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漏丁口論。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產也。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與同罪,計所隱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全科。照贓全科,不折半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重罪論,分有祿、無祿,贓輕者仍杖一百。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門第五 | Kecheng 課程課者,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律/lü 145 | Yanfa 鹽法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贓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道途引領稈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同販中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贓。若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輾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百夫長即總催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軍人,是所部軍,非專指巡鹽軍,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統部軍算,但三犯即坐,非一人三犯也,減半給俸。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摰,隨手取袋,摰其輕重,盡盤鹽而驗之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摰,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兩淮鹽場運納大軍食鹽之類。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罪。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條例/tiaoli 3

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條例/tiaoli 4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條例/tiaoli 5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課已上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赶船虎、惡棍、好漢等項各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146 | Jianlin shiyao zhongyan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內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律/lü 147 | Zuhuai yanfa 阻壞鹽法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並入官。其各行鹽地方鋪戶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律/lü 148 | Sicha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條例/tiaoli 1

一、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拏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條例/tiaoli 2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軍,調別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冒支茶斤俱入官。

條例/tiaoli 5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發附近。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律/lü 149 | Sifan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凡產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律/lü 150 | Nishui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憑其弔引,照貨起稅。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著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律/lü 151 | Boshang nihuo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152 |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門第六 | Qianzhai 錢債

律/lü 153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于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止杖一百、徒三年,多餘之數追還主。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姦占,即從和姦論,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條例/tiaoli 1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糧,行月二糧也。

條例/tiaoli 2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3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條例/tiaoli 4

一、在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5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條例/tiaoli 6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律/lü 154 | Feiyong shouji caichan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致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條例/tiaoli 1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律/lü 155 | De yishi wu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認識,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五日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坐贓,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門第七 | Shichan 市廛

律/lü 156 | Sichong yahang butou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革去。

條例/tiaoli 1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入官。

律/lü 157 | Shisi ping wujia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為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查律坐罪,免剌,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查律坐罪。

律/lü 158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條例/tiaoli 1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條例/tiaoli 3

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私易,違者處以極刑。

條例/tiaoli 4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條例/tiaoli 5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律/lü 159 | Sizao hu dou cheng chi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原置官吏、工匠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60 | Qiyong bujuan bu rufa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門第一 | Jisi 祭祀

律/lü 161 | Jixiang 祭享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亦杖一百。若百官已受誓戒傳制與百官齋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所司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於內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條例/tiaoli 1

一、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不問病,不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齋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唯不誓戒。

條例/tiaoli 2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并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

條例/tiaoli 3

一、大祀前三月,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祭者,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者,祭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如諸神。唯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律/lü 162 | Hui dasi qiutan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棄毀大祀神御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值重者,以棄毀官物科。

條例/tiaoli 1

一、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籍田外餘地,并奪取籍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163 | Zhiji sidian shenqi 致祭祀典神祇

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內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lü 164 | Lidai diwang lingqin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律/lü 165 | Xiedu shenming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䙝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發三千里充軍,姦婦入官為婢,財物照追給主。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166 | Jinzhi shiwu xieshu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呪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綠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各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奸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門第二 | Yizhi 儀制

律/lü 167 | Hehe yuyao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對證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御膳房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條例/tiaoli 1

一、醫官就內局修制,本院官診視,調服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內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曆,用尚方司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甞,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御。

律/lü 168 | Chengyu fuyu wu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平時怠玩,不行看守棄毀者,罪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律/lü 169 | Shoucang jinshu sixi tianwen 收藏禁書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天文,推步測驗之書,占休咎、圖讖,圖象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若不係天文生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器物等項並追入官。私習之人術業已成,決訖,送欽天監,充天文生。

律/lü 170 | Yuci yiwu 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律/lü 171 | Shiwu chaohe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朝賀、聽詔、進表入班之際,偶值雨雪,許便服行禮。

律/lü 172 | Shiyi 失儀

陪助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條例/tiaoli 1

一、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律/lü 173 | Zoudui shixu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律/lü 174 | Chaojian liunan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75 | Shangshu chenyan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阻當之故監候。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條例/tiaoli 1

一、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臺省,在外從按察司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

律/lü 176 | Xianrenguan zhezi libei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於所部內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律/lü 177 | Jinzhi yingsong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條例/tiaoli 2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律/lü 178 | Gongchai renyuan qiling zhangguan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如歷事監生辦事官之類,在外不循禮法,言語傲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條例/tiaoli 1

一、公堂乃係民人仰瞻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舉覺,杖七十,免徒。吏員、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諸衙門,及駕前校尉、力士、旗軍、行人等,非捧制書,止收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實封入遞,除朝廷差委各處,要招行斷外,其布政司至州縣等衙門,毋得輒差吏員、皂隸人等,於各衙門要招行斷。違者,事犯,同罪。

律/lü 179 | Fushe weishi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軍官,降充總旗;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連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工匠能首者,免罪,一體給賞。順治二年閏六月初一日,禮部接出聖諭,諭禮部: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第,酌議繪圖來看,欽此欽遵。恭捧到部,等詳考國制,參酌時宜,擬為十三等,謹繪圖貼說,進呈御覽,不許僭越,違者治罪。伏乞聖明裁定,敕行內外各衙門,一體遵奉等因。於本月初一日奉聖旨:是。這帽頂束帶圖樣,通行內外文武各衙門,如式遵用,以辨等威。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重治不宥。凡應用東珠的,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欽此。

公: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三顆,帶用圓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綠松子石一顆。

一品,侯伯同: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紅寶石一顆。

二品:

起花金帽,頂上衘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中鑲紅寶石一顆。

三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

四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藍小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五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六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帶用圓玳瑁板四塊,銀鑲邊。

七品:

起花金帽,頂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銀板四塊。

八品:

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板四塊,銀鑲。

九品,雜職同:

起花銀帽,頂帶用烏角圓板四塊,銀鑲。

舉人:

金雀帽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

生員:

銀雀帽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藍袍青邊,披、領同。

外郎、耆老:

烏角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

條例/tiaoli 1

一、服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沒,非犯除名不敘子孫,許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車馬。其御賜者,及軍官軍人服色,不在禁例。

條例/tiaoli 2

一、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綠油,及獸面銅鐶。三品至五品,廳堂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獸面擺錫鐶。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黑門鐵鐶。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條例/tiaoli 3

一、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紬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鐶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線裝飾。

條例/tiaoli 4

一、車輿不得雕飾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飾銀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轎子比同車製。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皂幔。轎子比同車製,並不許用雲頭。

條例/tiaoli 5

一、帳幔並不許用赭黃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條例/tiaoli 6

一、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茶褐羅表紅裏;三品四品,紅葫蘆茶褐羅表紅裏;以上皆三簷。五品,紅葫蘆青羅表紅裏;六品以下,惟用青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條例/tiaoli 7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鳳紋。

條例/tiaoli 8

一、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條例/tiaoli 9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止用壙誌。

條例/tiaoli 10

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言純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用止金飾,無珠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俱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

條例/tiaoli 12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律/lü 180 | Sengdao bai fumu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lü 181 | Shizhan tianxiang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二十八宿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旄頭、彗孛、景星、日月珥蝕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一、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律/lü 182 | Shushi wangyan huofu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律/lü 183 | Ni fumu fu sang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論。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條例/tiaoli 2

一、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順天府,給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及移文原籍,官司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里鄰人等結狀回報。如有詐冒,就便解部。查實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有過期不行文移,催取過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

條例/tiaoli 3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邊外為民。

律/lü 184 | Qiqin zhiren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現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內。

條例/tiaoli 1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次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

律/lü 185 | Sangzang 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律/lü 186 | Xiang yinjiu li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

條例/tiaoli 1

一、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長者居上。如佃戶見佃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條例/tiaoli 2

一、鄉飲坐敘,以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敘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溷淆,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主者罪以違制。奸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門第一 | Gongwei 宮衛

律/lü 187 | Taimiao men shanru 太廟門擅入

無故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八十。但至閾外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88 | Gongdian men shanru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稱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若無門籍,冒他人而入者,兼已入未過,罪亦如之。其應入宮殿宿值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值而輒入,及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者,以須入門內乃坐。入皇城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值日者。通指軍官軍人言。餘條准此。

律/lü 189 | Suwei shouwei ren sizi daiti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百戶以上加等。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置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或各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律/lü 190 | Congjia jiwei 從駕稽違

天子巡幸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車駕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以上,絞監候。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91 | Zhixing yudao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律/lü 192 | Neifu gongzuo renjiang tiyi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差撥赴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冒并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律/lü 193 | Gongdian zaozui ba buchu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宮殿內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搜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舉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94 | Zhe churu gongdian men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凡下直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宮殿者,各杖一百。晝禁。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若於宮殿門雖有籍,至夜,雖應直之人,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律/lü 195 | Guanfang neishi churu 關防內使出入

各庫局司有印署衙門之內使監官,并奉御內使長隨大駕者也,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內,以憑該監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若有出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入宮殿門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內使例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

律/lü 196 | Xiang gongdian shejian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須箭石可及,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太社之人者,斬監候。則殺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不用此律。

律/lü 197 | Suwei ren bingzhang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應直之地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98 | Jin jingduanren chong suwei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犯笞、杖,曾同決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監候。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候,並究囑託人。若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律/lü 199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三條。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內即為禁地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傍以待駕過。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律/lü 200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

凡有伸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律/lü 201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事重論罪。

條例/tiaoli 1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律/lü 202 | Xinggong yingmen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律/lü 203 | Yuecheng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監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論。

律/lü 204 | Menjin suoyao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監候。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律/lü 205 | Xuandai guanfang paimian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照品罰銀,未入流罰一兩,九品罰二兩,至一品遞罰,止十兩。廚子、校尉罰一兩,照未入流論。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充賞。有牌不帶,或因牌有毀失質當之類,無牌輒入者,杖八十。無牌借者及有牌借與人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重論。拾得隱藏者,杖一百、徒三年。知其隱藏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罰銀,照品如未入流一兩之數充賞。若將拾得牌面詐帶朝參,及在朝門外詐稱有牌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監候。偽造牙、鐵、銅木牌者,斬監候。首告其詐者,於犯人名下追銀,照品加二等充賞。

條例/tiaoli 1

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內官發充淨軍,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不應杖罪發落。

門第二 | Junzheng 軍政

律/lü 206 | Shandiao guanjun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消息,及雖有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將領、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內賊作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勦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發策應,其將領官并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衛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其餘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文書內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守禦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別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內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律/lü 207 | Shenbao junwu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行兵部,須將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實封御前。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總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悞軍機,自依常律。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帥官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嚇騙律斷。

律/lü 208 | Feibao junqing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巡司等報,即差人申督、撫、按、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都指揮使司。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按,仍行本管都指揮使司,督、撫、按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09 | Louxie junqing dashi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監候。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並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律/lü 210 | Bianjing shensuo junxu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不申奏,以致臨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11 | Shiwu junshi 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領兵官已承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策應,若軍中承差告報期而違期,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監候。

律/lü 212 | Congzheng weiqi 從征違期

凡軍官、軍人已承調遣臨當征討,行師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計日坐之,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若傷殘至不堪出征,選丁撥補,仍勾本戶壯丁。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誤軍機;三日不至者,斬監候。總兵官竟行軍法。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總兵官區處。若果傷殘篤疾,不堪征進者,驗實開役,不在仍發出征之限。

律/lü 213 | Junren tiyi 軍人替役

凡軍人已遣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仍發出征。若守禦城池軍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出征守禦軍人子孫弟侄,及同居少壯親屬非由雇倩,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與免軍身。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醫所得雇工錢入官。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解到新軍官吏、旗甲,附寫名數,半月內幫支月糧,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個月方許送營差操。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一年之內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擬斷。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軍勾補伍。如無逼累等情,逃軍依律科斷。

條例/tiaoli 3

一、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投文日為始,不過十日,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蹬留難者,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財參問,帶俸差操。

律/lü 214 | Zhujiang bu gushou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平時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此棄守無備而失陷城寨者,斬監候。若官兵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亦斬監候。若主將懈於守備,及哨望失於飛報,不曾陷城失軍,止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擄數十人以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賊眾入境,擄殺軍民數十人以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擄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內,情輕律重,有碍發落者,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丟,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還職。或境外被賊殺,擄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各邊及腹裏地面,遇賊入境,若是殺擄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事發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邊緊,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隱設計,越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律/lü 215 | Zongjun lulüe 縱軍擄掠

凡守邊將帥,非奉總兵官調遣,私自使令軍人,於未附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將帥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小旗、軍人不坐。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因擄掠而外境人,為首者斬監候,為從杖一百。其擄掠傷人,為從并不傷人,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附過還職。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附過還職。其將帥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擄掠之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調發邊衛充軍。其管操指揮、千百戶等官,往回不許與軍相離。若不行鈐束,并故縱劫奪殺人等項者,參問調衛。

條例/tiaoli 2

一、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土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擄男婦二十名口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推土人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隨即擒獲解官者,准免本罪。

律/lü 216 | Bu caolian junshi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邊方、腹裏衛所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過還職。再犯,杖一百,指揮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戶,千戶降充百戶,百戶降充總旗,總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軍役,并發邊遠守禦。若守禦官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百戶、鎮撫各杖一百,追奪誥勅,發邊遠充軍。若因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各衛所京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除犯該死罪,并立功降調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聽掌印官申呈巡撫、巡按衙門鎖項,差人解兵部發操。若有抗違不服,或挾私排陷者,參奏,問調邊衛,帶俸差操。掌印官縱容不舉,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若官軍用錢買閒者,官員問罪,調極邊衛分守禦;旗軍人等,發沿邊,枷號一個月,常川守哨。若原在關營官軍逃回原籍潛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俱照前項調衛、枷號、守哨發落。

律/lü 217 |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於撫字,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監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禦官撫綏無方,致軍人反叛,按充軍律奏請。

律/lü 218 | Simai zhanma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敵人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并入官。若出征軍官、軍人買者,勿論;賣者追價入官,仍科罪。

律/lü 219 | Simai junqi 私賣軍器

凡軍人將自己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附近充軍。買者,笞四十。應禁其間有應禁軍器,民間不宜私有而買者,一件杖八十, 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以私有論。所買軍器不論應禁與否,及所得價錢,并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賣者,仍坐罪,追價入官。

律/lü 220 | Huiqi junqi 毀棄軍器

凡將帥關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回納還官者,以事訖之日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將帥征守事訖,將軍器輒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監候。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并驗毀失之數追賠還官。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賠。

律/lü 221 | Sicang yingjin junqi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律/lü 222 |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不行操備者,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附近軍。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縱放、隱占、賣放各項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監候。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亡,扶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其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其百戶、總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私使軍人出境,官吏不行舉問。若鈐束不嚴,原無縱放、私使之情,致有違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無知情容隱,止失於覺舉者,小旗名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戶名下十名,千戶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戶名下二十名,千戶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並附過還職。不及數者不坐。若軍官私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協守、副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分守、參將十八名,守備官十二名,都指揮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撫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但有額外多占,正軍至五名,餘丁至六名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正軍六名以上,餘丁十名以上,降二級。正軍十名以上,餘丁二十名以上,止降三級。其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者,正軍五名至十名,餘丁六名至二十名,俱問罪,照前分等降級。若正軍二十名以上,餘丁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充軍。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各擬斷。律七名以上充軍,例止降級,犯者從例。

條例/tiaoli 2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例,罷職充軍。役占已至十名以上,賣放不及數者,依役占例,降三級。賣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及十名者,併數通論,降級。役占軍人五名,又占餘丁十名,及包納月錢滿數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降品級,於原衛所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3

一、圍子手并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及紅盔將軍,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及守門官、把總、指揮等官,不許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違者參問。雖不係自己占用,亦照私役軍人事例發落。

律/lü 223 | Gonghou siyi guanjun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各衛軍官、軍人前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除鐵券。其軍官、軍人聽從,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同罪。若伯、爵及旗校有犯,亦准此律,奏請。

律/lü 224 | Congzheng shouyu guanjun tao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軍官、軍人已承調遣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不問初犯、再犯,杖一百,充軍。原籍及他所之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討事畢軍還,而軍官、軍人不同振旅而先歸者,減在逃五等。因而在逃不著伍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守禦軍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不問京衛、外衛,並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不在邊遠處絞之限。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窩藏二等。其從征軍、守禦軍與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隨所犯次數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附近充軍。其征守在逃官軍自逃日為始,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不問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減罪二等。若各衛軍人不著本伍,轉投別衛充軍者,同逃軍論。或初、再、三,皆依上文律科斷。京外衛軍人之親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戶名下逃去十名者,減俸一石;二十名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四十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戶名下逃去一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三百名者,減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戶,不追封誥。其管軍多者,,以十分為率折算,減俸降級,不及數者不坐。若部下軍人有病亡、殘疾、提撥、征守等項事故不在行伍者,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放回原衛,還職著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條例/tiaoli 2

一、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發落官旗。無力納贖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籍、原衛者,以越關論。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贖。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律/lü 225 | Youxu junshu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應給行糧腳力,經過有司不即應付者,以家屬到日為始,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lü 226 | Yejin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務急速,軍民之家有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巡夜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奪者,傍人也。

門第三 | Guanjin 關津

律/lü 227 | Siyue maodu guanjin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別從間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交通外境者,絞監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將無引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騾無引。冒度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

條例/tiaoli 1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有因為事問發為民、充軍,或罷職冠帶閒住,與降調出外,各來京潛住者,問擬明白,除充軍并發邊外為民,照逃例見刑律徒流人逃條改發外,文官降調者,革職;冠帶閒住、閒住者,發原籍為民;為民者,改發邊外為民;武官帶俸者,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原隨舍餘食糧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其知情容留潛住之人,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關隘引送邊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228 | Zhamao gei luyin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如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類,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換另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人貨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於原任原役衙門告給新引,照身回還者,不在此限。當該官吏聽從指上三件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依聽從知情律。其應給衙門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財者,分有祿、無祿,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或販禁貨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從重論。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路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律/lü 229 | Guanjin liunan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文引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值日。若取財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例,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若撐駕渡船稍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未死論。或不曾勒要船錢,止是不顧風浪,因而沉溺殺傷人者,以過失科斷。

律/lü 230 | Disong taojun qinü chucheng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分有祿人、無祿人。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發,及軍在伍而妻女私還原籍,及故軍妻女之類,但不係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如刁姦、誘賣,或犯罪法應緣坐,從重論。依送令隱避從重論。

律/lü 231 | Panjie jianxi 盤詰奸細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奸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奸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入內起謀出外之人,得實,不分首從皆斬監候。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條例/tiaoli 1

一、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如打劫民財,以強盜分別,貽患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如越邊關,出外境,將人口軍器出境賣與硝磺之類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奸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真正奸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律/lü 232 |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未成軍器、銅錢、段匹、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監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斬監候。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2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物貨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道,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他國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條例/tiaoli 5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國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6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他國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233 | Siyi gongbing 私役弓兵

凡私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役通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門第四 | Jiumu 廄牧

律/lü 234 | Muyang chuchan bu rufa 牧養畜產不如法

人戶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張亦入官。其管牧群頭、群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騾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條例/tiaoli 1

凡太僕寺所屬十四牧監,九十八群,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其養戶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戶十戶共養一匹。若人戶不行用心孳牧,致有虧欠倒死,就便著令買補還官。每歲將上年所生馬駒,起解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群監官員怠惰,或人戶姦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律坐罪。

律/lü 235 | Zisheng mapi 孳生馬匹

馬戶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致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都群所官罪二等。

條例/tiaoli 1

太僕寺少卿二員,一巡視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一巡視順天府所屬寄牧馬匹。寺丞一十二員,一管順天府所屬寄牧馬匹,其餘分管京衛及保定等府孳牧寄操馬匹。

條例/tiaoli 2

凡把總等官,尅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例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賣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管領縱容盜賣,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買者問罪。

律/lü 236 | Yan chuchan bu yishi 驗畜產不以實

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別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驘、驢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損民價,坐贓論。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自盜罪重從自盜。

條例/tiaoli 1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並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干碍內外官員,奏請提問。凡受財者,問枉法。係文職,附近充軍;係軍官,立功。出錢人,問行求。無贓,官依囑託聽從事已施行,杖一百,不在調衛之限。通同多支官銀分受,以常人盜并贓論。

律/lü 237 | Yangliao shoubing chuchan bu rufa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驘、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律/lü 238 | Cheng guanchu jipo lingchuan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驘、驢乘駕不如法,而致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群頭群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群頭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喂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賠。

律/lü 239 | Guanma bu tiaoxi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lü 240 | Zaisha maniu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驘、驢,杖八十,觔角、皮張入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驘、驢,杖一百。官畜產同。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盜論。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刺,追價給主。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殺傷所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完官、給主。價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為從者,故殺傷,各減一等。官物不分首從。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驘、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追價賠主。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若官私畜產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還畜主。畜主賠償所毀食之物還官主。若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計所食之贓重於本罪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失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還官主。若官畜產失防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兼官私。

條例/tiaoli 1

一、凡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號,發附近衛充軍。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

律/lü 241 | Chuchan yaoti ren 畜產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畜主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各准鬬毆殺傷收贖,給主。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鬬毆殺傷一等。親屬有犯者,依尊卑相毆殺傷律。其受雇醫療畜產,無制控之術,及無故人自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給主

律/lü 242 | Yinni zisheng guan chuchan 隱匿孳生官畜產

人戶等牧養係官馬、驘、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所隱匿之價為贓准竊盜論,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盜賣,或將不堪孳生抵換者,並以監守盜論罪,不分首從,併贓至四十兩,雜犯,斬。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買主知情,以故買盜贓科,匿賣抵換之物還官。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賣官馬者,追罰馬二匹。知情和買,牙保、鄰人各罰馬一匹。宰殺及盜賣官驢者,俱照此例。首告,於犯人名下追馬銀三兩,驘二兩,驢一兩,充賞。凡巡馬官,每三月一換。

條例/tiaoli 2

一、凡寄養馬,除年老外,其餘作踐成疾,不堪給軍者,原領人戶,追罰銀二兩。盜賣三匹以上者,充軍。知情和買者,民發擺站,軍發邊瞭哨。

條例/tiaoli 3

一、凡印烙馬匹,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右。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即係盜買民間官馬,追究問罪。

律/lü 243 | Sijie guan chuchan 私借官畜產

凡監臨官吏主守之人,將係官馬、牛、駝、驘、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不論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驗計借過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雇錢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毀棄官物。在場牽去,依常人盜。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級;六匹以上,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照前例問擬。

條例/tiaoli 2

一、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驛,馱載物件,及雇與人騎坐,問罪,俱罰馬一匹。

律/lü 244 | Gongshi rendeng suojie mapi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除應付腳力外,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驘,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應付之人

門第五 | Youyi 郵驛

律/lü 245 | Disong gongwen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鋪司須要隨即附曆遣兵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

凡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不動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與漏泄不同,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而沉拆者,各從重論。規避罪重從規避,沈拆罪重問沈拆。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凡各縣鋪長,專一於概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條例/tiaoli 2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律/lü 246 | Yaoqu shifeng gongwen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許其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候邀截進表文,比例。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律/lü 247 | Pushe sunhuai 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急遞鋪,每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每鋪設鋪兵四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點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每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箇,紅綽屑一座,并牌額鋪曆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每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鈴攀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輭絹包袱一條,箬帽、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回曆一本。

律/lü 248 | Siyi pubing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公用

律/lü 249 | Yishi jicheng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順治三年五月十五日欽奉上傳,凡滿洲官奉差往還,及在外緊急軍情齎奏,沿途經過地方有司、驛站等衙門,務要照依勘合火牌、糧單,即時應付馬匹,併廩給口糧。公所如或違玩稽遲,許差官據實奏聞,定將本地方官併經管衙門員役,按其事體輕重,分別究治。雖本地方官公出,亦係平日怠玩,不能預飭,必不姑恕,著兵部傳諭。

條例/tiaoli 2

一、各王府公差人員,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來,不許馳驛,有擅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由馳驛者,處死。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贓依不枉法論。

條例/tiaoli 4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情願雇募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提問,應奏請者,將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光棍妄拏逼勒,問恐嚇詐欺罪律,餘同上。

條例/tiaoli 5

一、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官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違制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250 | Duocheng yima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鬬毆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若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緣由

條例/tiaoli 1

一、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奸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稅,問匿稅。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內得財。

律/lü 251 | Duozhi linii 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分有祿、無祿。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查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重治。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者,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貨物若不係違禁,引違制。若係禁貨,引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例,發邊衛充軍。

律/lü 252 | Wenshu ying jiyi er buji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而入逓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律/lü 253 | Gongshi yingxing jicheng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律/lü 254 | Zhansu yishe shangfang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廳房待品官上客。

律/lü 255 | Cheng yima ji siwu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律/lü 256 | Siyi minfu taijiao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役使,謂不給雇錢而勢使之也,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其民間婦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律/lü 257 | Bingguguan jiashu huanxiang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腳力,隨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律/lü 258 | Chengchai zhuan guji ren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寄、受雇人各減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律/lü 259 | Cheng guan chuchan chechuan fu siwu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驘、驢者,各衙門自撥官馬,不得馳驛而行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如陣亡病故官軍,及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雖有私帶物件,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1

一、運軍土宜,每船許帶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剝,責令旗軍自備腳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真,聽儧運御史盤詰。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并參治。其餘衙門,俱免投文盤詰。多帶問違制,徇情賣法問聽從囑託,事已施行,受財問枉法,出錢之人問行求。

條例/tiaoli 2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麪、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運軍併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與把總等官,有贓,問枉法;無贓,止問違制。

條例/tiaoli 3

一、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貨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其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邊外充軍,貨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一事、興販私鹽二事、起撥人夫三事,并帶去無籍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碍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三事不備,不引此例。止犯一事,依本律論。

律/lü 260 | Sijie yima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私借之罪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門第一 | Zeidao 賊盜

律/lü 261 | Moufan dani 謀反大逆

凡謀反,不利于國,謂謀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母、妻父、女婿之類,不分異姓,正犯期親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已、未析居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正犯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家為奴,正犯財產入官。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條准此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孫,餘律文不載,不得株連。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正犯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量功授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雖無故縱,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律/lü 262 | Moupan 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姊妹不坐,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弟,餘俱不坐,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匿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或避差,或犯罪,負固不服,非暫逃比,以謀叛未行論,依前分首從。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依前不分首從律以上二條,未行時,事屬隱祕,須審實乃坐。

律/lü 263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又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64 | Dao dasi shenyuwu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不分首從、監守、常人。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其祭器品物未進神御及管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雖大祀所用,非應薦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至雜犯、絞、斬不加,並刺字

律/lü 265 | Dao zhishu 盜制書

凡盜制書,若非御寶原書,止抄行者,以官文書論,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不分首從。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或侵盜錢糧,或受財買求之類,從重論。事干軍機之錢糧者,皆絞監候,不分首從

律/lü 266 | Dao yinxin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皇城、京城夜巡銅牌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又偽造印信、曆日條記、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lü 267 | Dao neifu caiwu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但雜盜即坐,不論多寡,不分首從。若未進庫,止依常人盜。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內員同。

條例/tiaoli 2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刺字、革前革後,俱得并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律/lü 268 | Dao chengmen yao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等鑰,皆杖一百,並刺字。盜皇城門鑰,律無文,當以盜內府物論。

律/lü 269 | Dao junqi 盜軍器

凡盜軍人關領,衣甲、鎗刀、弓箭之類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民間應禁軍器,如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類者,與私有事主己得私有之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盜論。若不入己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律/lü 270 | Dao yuanling shumu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不分首從,而分監守、常人,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首,杖八十,從,減一等。若計入己贓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若未馱載,仍以毀論。

條例/tiaoli 1

一、車馬過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

條例/tiaoli 2

一、凡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窑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律/lü 271 |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真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兩以下,杖八十。

一兩以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

五兩,杖一百。

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條例/tiaoli 1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在京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條例/tiaoli 2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律/lü 272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同前,並于右小臂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絞。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條例/tiaoli 1

一、監守、常人盜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個月;二百兩以上者,限三個月,果能盡數通完,照本律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充軍以下,俱減一等。如過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從重定擬。

律/lü 273 | Qiangdao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財者,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贓,亦坐。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但得財,皆斬。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財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與否,不分首從。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財、不得財。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鬬毆傷人律,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毆人至折傷以上,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內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二名者,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算賞銀。應捕人不在此限。強竊盜賊,止追正贓給主,無主者沒官。若諸人典當收買盜賊贓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于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2

一、強、竊盜再犯,及侵損於人,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條例/tiaoli 3

一、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于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條例/tiaoli 4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証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斬。

條例/tiaoli 5

一、凡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

條例/tiaoli 6

一、凡強盜必須審有贓証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証,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証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証,俱引監候處決。

律/lü 274 | Jieqiu 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從,斬監候。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雖殺傷被竊之囚亦坐前罪,不問得囚、未得囚。為從,各減一等。承竊囚與竊而未得二項。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差人者,絞監候。殺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眾科斷,為首者斬監候,下手致命者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家長坐斬,為從坐流,不言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其不于中途而在家打奪者,若打奪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于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毆者,依主使律。若原係所勾捕之人自行毆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無罪者,依拒毆追攝人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并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275 | Baizhou qiangjie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少而無兇器,搶奪也;人多而有兇器,強劫也,人財物者,不計贓,杖一百、徒三年。計贓并贓論重者,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者,首,斬監候,為從各減為首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刺「搶奪」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亦如搶奪科罪。其本與人鬬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竊奪有殺傷者,各從故鬬論。其人不敢與爭而殺之曰故,與爭而殺之曰鬬

條例/tiaoli 1

一、凡號稱喇虎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揆情剖決。在白晝為搶奪,在夜間為竊盜。在途截搶者,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白晝」二字。若搶奪不得財,及奪之物即還事主,俱問不應。如強割田禾,依搶奪科之。探知竊盜人財,而于中途搶去,問搶奪,係強盜贓,止問不應。若見分而奪,問盜後分贓。其親屬無搶奪之文,比依恐嚇科斷。

律/lü 276 | Qiedao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贓、不分贓,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于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若軍人為盜,或竊,或掏摸,贓至一百二十兩者,雖免刺字,三犯,立有文案明白,一體處絞監候。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贓數,絞監候。

條例/tiaoli 1

一、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併入矜疑辨問,疏內參酌,奏請改遣。

律/lü 277 | Dao maniu chuchan 盜馬牛畜產

凡盜民間馬、牛、驢、豬、羊、鷄、犬、鵝、鴨者,並計所值之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贓,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驘,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並從已殺計贓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軍;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律/lü 278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器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取與盜字有別,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雖離本處,未馱載間,依不得財,笞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觔,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觔,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觔,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杖拒捕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照罪,竊盜罪,下同,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律/lü 279 | Qinshu xiangdao 親屬相盜

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盜,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服降減科斷,為從各又減一等。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從強盜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竊、強二項,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論。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本服降減,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盜,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盜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減凡盜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自依竊盜臨時殺傷人,斬,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首,減凡盜罪一等,免刺,為從又減一等。被盜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例。

條例/tiaoli 1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定奪。

律/lü 280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贓分首從。其未得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贓准竊盜,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恐嚇五等,須于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條例/tiaoli 1

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者,依挾勢求索,強者准枉法論。

條例/tiaoli 2

一、知人犯罪不虛而恐嚇取財者,合計贓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3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依強姦論。

律/lü 281 | Zhaqi guansi qucai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贓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欺詐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騙誆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2

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誆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律/lü 282 | Lüeren lüemairen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買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減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畧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略賣一等,未賣者又減已賣一等。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牙保各減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給主。

條例/tiaoli 1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充軍。

律/lü 283 | Fazhong 發塚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若年遠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內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內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尊長、卑幼俱不坐。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斬監候。棄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毀而但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凡人減流一等,卑幼減斬一等。毀棄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毀棄,依服制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不論殘失與否者,斬監候。律不載妻妾毀棄夫屍,有犯,依緦麻以上尊長律,上請。若穿地得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燒棺槨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遞加為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反重于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監候。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仍令改正。于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亦不可作棄屍賣墳地斷。買主知情,則坐不應事重,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主。至計贓輕者,亦杖一百。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首,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殘毀,仍坐流罪。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1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律/lü 284 | Ye wugu ru renjia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鬬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85 |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盜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強、竊盜,其強盜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折半科罪。知而寄藏者,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勳戚,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4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姦細律條處斬,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5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但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

律/lü 286 | Gongmou weidao 共謀為盜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強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共謀而不行者,分贓但係造意者,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笞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而曾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律/lü 287 | Gongqu qiequ jiewei dao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強盜搶奪。竊取,謂潛行隱面,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方謂之盜,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盜所未將行,亦是為盜。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載間,猶未成盜,不得以盜論。牛馬、駝驘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已,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並計為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盜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盜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律/lü 288 | Qichu cizi 起除刺字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蹤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冊籍,故曰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刺背膞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杖六十,補刺原刺字樣。

門第二 | Renmin 人命

律/lü 289 | Mousha ren 謀殺人

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無問殺人與否,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贓,分贓而不行,及不行又不分贓者,皆仍依謀殺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虛贓為得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律/lü 290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首,絞。流、絞俱不言「皆」,則為從各減等。已殺者,皆斬。官吏謀殺監候,餘皆決不待時。下斬同。其從而不加功及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及府州縣佐貳、首領官,本條俱不載,各依凡人謀殺論。

律/lü 291 | Mousha zufumu fumu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倣此。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絞,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謂各依鬬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兼尊卑言,罪與子孫同。若已贖身,當同凡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律/lü 292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于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入官為奴。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或非姦所捕獲者,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豋時姦所獲姦,止殺姦婦,或非姦所,姦夫已去,將姦婦逼供而殺,俱依毆妻至死。

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姦夫奔走良久,或趕至中途,或聞姦次日追而殺之,並依故殺。

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例。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姦。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弟見兄妻與人行姦,趕上殺死姦夫,依罪人不拒捕而殺。

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並依鬬殺傷論。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絞。

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

嫂叔通姦,有指實,本夫得知,不于姦所而殺二命,依本犯應死而擅殺。以上先須姦情確審得實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律/lü 293 | Mousha gufu fumu 謀殺故夫父母

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殺律,已行、已傷亦各減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條准此。

律/lü 294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真犯死罪三人,及支解,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者,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2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律/lü 295 | Caisheng zhege ren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兼已殺及已傷言,人者,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惑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首,亦斬,妻子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減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296 | Zaoxu 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所教令之財產、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若造魘魅、符書、呪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減謀殺已行未傷二等。其子孫于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仍以謀殺已行論斬。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絞。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律/lü 297 | Dou'ou ji gusha ren 鬬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攸分

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元謀者,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元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條例/tiaoli 1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或執持鎗刀等項兇器,或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真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元謀擬流。毆有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并有重傷而無兇器,有兇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戍。

條例/tiaoli 3

一、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于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若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律/lü 298 | Bingqu ren fushi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監候。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以鬬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笞四十;至篤疾,亦給財產。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律/lü 299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鬬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鬬殺傷論,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鬬毆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鬬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鬬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鬬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條例/tiaoli 1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條例/tiaoli 2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律/lü 300 | Fu ousi youzui qiqie 夫毆死有罪妻妾

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已亡,止科罵夫。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律/lü 301 | Sha zisun ji nubi tulai 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若期親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若因圖賴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圖賴罪重,依圖賴論。詐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故殺子孫,若遇謀故殺人不赦者,依律斷放。其誣賴于人,遇革者,所誣之人罪,若該原犯人止從故殺子孫科斷,如所誣之人罪不該原,亦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一、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條例/tiaoli 3

一、妻將夫屍圖賴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賴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賴人者,依不應從重。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4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律/lü 302 | Gongjian shangren 弓箭傷人

凡故,非因事而故意之謂,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雖不傷人,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鬬傷一等。雖至篤疾,不在斷付家產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

律/lü 303 | Chema shashang ren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于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鬬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故于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律/lü 304 | Yongyi shashang ren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証之藥殺人者,斬監候。

律/lü 305 | Wogong shashang ren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于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阬穽,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鬬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殺傷論。

律/lü 306 | Weibi 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tiaoli 1

一、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夫、本婦、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媿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而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2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4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律/lü 307 | Zunzhang weirensha sihe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減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抵命者言,追贓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以枉法論。

律/lü 308 | Tongxing zhiyou mouhai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門第三 | Dou'ou 鬬毆

律/lü 309 | Dou'ou 鬬毆相爭為鬬,相打為毆

凡鬬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傷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持其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其臟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不成傷論。以穢物污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髮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元謀或不曾下手,或雖毆而傷輕,傷重者一等。凡鬬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元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元謀,以先下手人為首。若因鬬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減。如甲乙互相鬬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一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于杖一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斷財養瞻。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條例/tiaoli 1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傍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律/lü 310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鬬毆殺人論,絞。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內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死,亦同傷論。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條例/tiaoli 1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真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律/lü 311 | Gongnei fenzheng 宮內忿爭

凡於燕幸之宮內忿爭者,笞五十。忿爭之聲徹于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二等。若于臨朝之殿內,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于殿內忿爭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于御在之所,及殿內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于折傷以上,加宮內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鬬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產養贍。

律/lü 312 | Huangjia tanwen yishang qin beiou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袒免,係五服外無服之親者,凡係天潢,皆是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有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鬬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傷言,各遞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13 | Ou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百戶,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者,亦止于絞。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官一等,首領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罪輕于凡鬬,及與凡鬬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加凡鬬,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貳、首領,並監候。若流外未入品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者,減三品上罪二等。若減罪輕于凡鬬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鬬論。其公使人在外,如在京辦事官、歷事、監生之類,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從被毆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鬬。如佐貳、首領自相鬬,亦同凡鬬論罪。

條例/tiaoli 1

一、凡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俱問罪,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分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毀罵者,武職并總小旗,俱改調衛所;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律/lü 314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不至篤疾,止以傷論。佐貳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官之罪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鬬,或與凡鬬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鬬一等,謂其有統屬相臨之義。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15 | Shangsiguan yu tongshuguan xiangou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律/lü 316 | Jiupin yishang ou zhangguan 九品以上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毆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

律/lü 317 | Juou zhuisheren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屬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戶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罪凡人鬥毆者,各于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戶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強違命者言。若稅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條。

律/lü 318 | Ou shouyeshi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別業,則不坐。如習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道士、女冠、僧尼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有犯,不用此律。

律/lü 319 | Weili zhifu ren 威力制縛人

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縛人,及于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

律/lü 320 | Liangjian xiangou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強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減,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減三等。至死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並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倩傭工之人,與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屬親疎論,不言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律/lü 321 | Nubi ou jiazhang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不收贖,流三千里。若奴婢毆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絞監候;為從,減一等。傷者,預毆之奴婢,不問首從重輕,皆斬監候。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過失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預毆之奴婢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兼內外尊卑,但毆即坐,雖傷亦同,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絞不斬。一毆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毆奴婢皆斬。故殺亦皆斬。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毆家長,決斬。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決。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盜,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或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篤疾者,非至死勿論也。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律/lü 322 | Qiqie ou fu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重輕,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內。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絞不斬,于家長則決,于妻則監候。若篤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折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葢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真,情不真仍各坐本律。若毆妻之父母者,但毆即坐,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故殺者,亦斬。

律/lü 323 | Tongxing qishu xiangou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減凡鬥一等。卑幼犯尊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卑、長幼,並以凡人論。鬥殺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24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但毆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外姻止有緦麻兄姊,蓋姑、舅、兩姨之兄姊是也。大功尊屬,如父之出嫁姊妹之類,小功尊屬,如父之同祖兄弟及姊妹、母之兄弟、姊妹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並絞。死者,斬。絞、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決,餘俱監候。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乃依緦麻,不可作無服。本宗及外姻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卑幼,減二等;大功卑幼,減三等。至死者,絞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于絞也。其毆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篤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贍。故殺者,絞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備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毆夫親屬律,姪與姪孫在毆期親律。

律/lü 325 | Ou jiqin zunzhang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並重,各加毆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于絞。如傷,折肢、瞎目者,亦絞。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于加等上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贖之限。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其期親兄姊毆殺弟妺,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篤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兄與叔伯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律/lü 326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橫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終于親母有間,毆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毆殺、故殺,絞監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並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粧,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產養贍,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減毆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粧、贍銀之限。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2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于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于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律/lü 327 | Qiqie yu fu qinshu xiangou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夫毆同罪。或毆,或傷,或折傷,各以夫之服制科斷。其有與夫同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監候。緦麻親,兼妾毆妻之父母在內,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于斬也。不言毆夫之同姓無服親屬者,以凡人論。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毆服制科斷。至死者,絞監候。此夫之緦麻、小功、大功卑屬也。雖夫之堂姪、姪孫及小功姪孫,亦是。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不得同夫擬徒,流三千里。故殺者,絞監候,不得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毆夫之弟妹,但減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絞監候。故殺,亦絞。若弟妹毆兄之妻,加毆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毆同。不言弟妹毆兄之妾,及毆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論。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有親無服,皆為同輩,以凡鬥論。若妾犯者,各加夫毆、妻毆一等,加不至于絞。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以其近于母也。毆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別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于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于絞。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毆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28 | Ou qi qianfu zhi zi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監候。若毆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篤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于死,仍給財產一半養贍。至死者,斬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毆子、子毆父,各以凡人論。

律/lü 329 | Qiqie ou gufu fumu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姑舅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義已絕也。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逃走,不用此律,義未絕也。

律/lü 330 | Fuzu bei ou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毆行兇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救解,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若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別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門第四 | Mali 罵詈

律/lü 331 | Maren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律/lü 332 | M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于杖一百上減三等,並杖七十,減三等。軍民、吏卒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觔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33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並親聞乃坐。

律/lü 334 | Nubi ma jiazhang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監候。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律/lü 335 | Ma zunzhang 罵尊長

凡罵內外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緦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罵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罵兄姊一等,並須親告乃坐。

律/lü 336 | Ma zufumu fumu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律/lü 337 | Qiqie ma fu jiqin zunzhang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內外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罵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擬不應笞罪可也。

律/lü 338 | Qiqie ma gufu fumu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絕,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已改嫁之親姑者,與罵現奉姑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絕,罵舊家長者,并以凡人論。

門第五 | Susong 訴訟

律/lü 339 | Yuesu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1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條例/tiaoli 3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4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于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于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5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并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合干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與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辯理。

條例/tiaoli 7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8

一、曾經考察考竅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閒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9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遠為民。

條例/tiaoli 10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遠為民。

律/lü 340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監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毀,若不燒毀,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若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詭寫他人姓名詞帖,訐人陰私,遞與緝事校尉陷人,或空紙用印,虛捏他人文書,買囑鋪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絞。

律/lü 341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眾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若詞訟元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元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各部院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絕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悞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元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發,須要就本衙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律/lü 342 | Tinsong huibi 聽訟回避

凡官吏于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公祖、父母,及素有仇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減,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律/lü 343 | Wugao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謂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于杖一百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六毫。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六毫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不在收贖之限。按律首收贖圖,與此註算法不同,指歸則一。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二十兩是實,八十兩是虛,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內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全誣:

凡全誣者,不用折杖,不論已決、未決。

笞: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將伊辱罵得實,錢乙合坐以罵人律,笞一十。今虛,依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律,笞三十,的決寧家。

杖: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飲酒撒潑得實,錢乙合坐以不應事重律,杖八十。今虛,依誣告人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律,杖六十、徒一年,的決寧家。徒、流亦如此議。

死罪未決: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偷盜糧價銀滿數得實,錢乙合坐以常人盜官物八十兩律,絞。今虛,依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徒三年,做工滿日,隨住。雖准徒已發做工,亦坐未決,議加役三年。近有例准徒四年。

死罪已決:

議得趙甲所犯,合依誣告人死罪已決者反坐以死律,絞監候,處決。

反誣犯人:

議得趙甲等所犯,趙甲若告錢乙因伊誣告杖一百、徒三年,將姪趙丁累死得實,錢乙合坐以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律,絞。今虛,依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至死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錢乙依犯人止反坐本罪律,杖一百、徒三年,俱送做工,滿日隨住。

誣輕為重,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反坐所剩:

未論決,至徒、流,有折杖。凡杖一百以下,俱收贖;杖一百以上,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已論決,至徒、流,亦有折杖,但隨杖數多寡決之,不用收贖,故曰全抵剩罪也。故杖一百,以杖准徒,如杖一百二十,准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四十,准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從徒入流者,註云三流並准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則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惟近流入遠流,註云每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無疑也。毫釐之差,千里之謬,不可不辨。又誣輕為重,本是一事,如誣小不應為大不應,誣竊盜得財一百兩為一百二十兩之類。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則非一事矣。如誣不應為奏事不實,誣罵人為毆人之類。

條例/tiaoli 1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觔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律/lü 344 | Ganming fanyi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大功得實杖九十;小功得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輕矣。加罪不入于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并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私習天文、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皆指卑幼言。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告女婿者,在緦麻親中矣。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律/lü 345 | Zisun weifan jiaoling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1

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其父,因致自縊死,子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346 | Xianjinqiu bude gaoju tashi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之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lü 347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按律不言雇人誣告者之罪,蓋誣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則雇人無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財行求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幇赴京及赴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并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律/lü 348 | Jun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恡不發,首領官吏以違制論,各笞五十。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其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條例/tiaoli 2

一、緝事官役只于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

律/lü 349 | Guanli cisong jiaren su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律/lü 350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此係誣告人律內充軍,若誣告人例內充軍者,只依誣告律科斷,不用此律。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論。

門第六 | Shouzang 受贓

律/lü 351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斂、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一并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真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受一人之財,不半科。如非一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律/lü 352 |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稅糧、斛面,及檢踏傷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官吏坐贓,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一兩至十兩,笞三十。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非實贓,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律/lü 353 | Shihou shoucai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別於受財律

官吏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追奪誥勅。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律/lü 354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別于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滿數,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官吏聽許財物,依律擬罪,不問為民,以其未接受也。

律/lü 355 | Youshi yicai qingqiu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枉法罪于與財者,從重論,其贓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律/lü 356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索借之贓准不枉法論,折半科罪。強者,准枉法論,全科,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仍附過還職。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強亦包其中。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仍追物還主。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附過還職,與者減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與者依不應事重科罪。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條例/tiaoli 1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條例/tiaoli 3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律/lü 357 | Jiaren qiusuo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賣買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分有祿、無祿。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罪止附過風憲官吏家人有犯,亦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

律/lü 358 | Fengxian guanli fanzang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于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于死。如枉法贓須至八十兩方坐絞,不枉法贓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絞。風憲吏無祿者,亦就無祿枉法、不枉法本律斷。其家人犯贓,亦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附過。

律/lü 359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無祿人,減有祿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

條例/tiaoli 2

一、科罰修理,果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律發落。

律/lü 360 | Keliu daozang 尅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所尅之贓併解過贓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仍併贓以論盜罪

律/lü 361 | Sishou gonghou caiwu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絞或斬,律無明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候絞,以其于係公、侯、伯,應請自上裁。

門第七 | Zhawei 詐偽

律/lü 362 | Zhawei zhishou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詐為將軍、總兵官、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等,為從又減一等。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脫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詐為制書及文書,所施行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一將印信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盜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在。

條例/tiaoli 1

一、詐為將軍、總兵官、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條例/tiaoli 3

一、通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將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363 | Zhachuan zhaozhi 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旨自內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親王令旨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屬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而詐傳,無碍于法者,計贓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動事情,枉曲法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贓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從重論。其詐傳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內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律/lü 364 | Duizhi shangshu zha bu yishi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律/lü 365 | Weizao yinxin liri deng 偽造印信曆日等此偽造以雕刻之人為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起船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而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之造而未成。至于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模也。

條例/tiaoli 1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條例/tiaoli 2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律/lü 366 | Sic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觔枷枷號一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月,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于本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367 | Zhajia guan 詐假官

偽造憑劄假官及為偽劄及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文憑方坐但憑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現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現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贓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佔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撘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鬥殺、私鹽拒捕之類。

條例/tiaoli 3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368 | Zhacheng neishi deng guan 詐稱內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憑空詐稱內使近臣、內院即古師保凝承之職、六科朝廷耳目、六部軍國重務、都察院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掌風憲要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煽惑人民者,雖無偽造劄付,斬監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當該官員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律。係盜者,依盜起船符驗律。

條例/tiaoli 1

一、凡假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如詐為應付,或盜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毆故殺死之類。

條例/tiaoli 2

一、凡詐充鑾儀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嚇騙忿爭,毆故殺人之類。

律/lü 369 | Jinshi zhacheng sixing 近侍詐稱私行官真而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斬監候。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御內使、鑾儀司官校之類。此詐稱係本官自詐稱,非他人。

律/lü 370 | Zhawei ruiying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律/lü 371 |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考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72 |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門第八 | Fanjian 犯姦

律/lü 373 | Fanjian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各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強姦者,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姦者,各減犯人和、刁罪一等。如人犯姦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減和、刁、強二等。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律/lü 374 | Zongrong qiqie fanjian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一年。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賣與姦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各盡本法。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賣休及逼勒賣休罪一等。

律/lü 375 | Qinshu xiangjian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強者,姦夫斬監候。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姦夫斬監候。若姦從祖祖母、從祖祖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姦夫、姦婦絞。惟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監候絞;強者,姦夫決斬。惟強姦小功再從姊妹、堂姪女、姪孫女、出嫁降服者,監候斬。若姦妻之親生母者,以緦麻親論之太輕,還比依伯叔父母、母之姊妹論。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斬;強者,姦夫決斬。凡姦前項親屬妾,各減一等;強者,絞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姦,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惟同宗姦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譜,聽隨便安插。

條例/tiaoli 1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律/lü 376 | Wuzhi weng jian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依未成姦論,加凡人一等。義子誣執義父姦,依雇工人誣家長,嫂誣執夫弟及緦麻以上親,誣執者俱依誣告。

律/lü 377 | Nu ji gugongren jian jiazhang qi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監候,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監候。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監候。軍伴、弓兵、門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律/lü 378 | Jian bumin qinü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本管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姦所部坐之;強者,俱斬。

條例/tiaoli 1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律/lü 379 | Jusan ji sengdao fanjian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強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條例/tiaoli 1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律/lü 380 | Liangjian xiangjian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刁、有夫俱同,如強者,斬。良人姦他人婢者,男、婦各減凡姦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律/lü 381 | Guanli suchang 官吏宿娼

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文承廕、武應襲,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應受本職一等,於邊遠敘用。

律/lü 382 | Mailiang weichang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條例/tiaoli 1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個月,婦女並發歸宗。

門第九 | Zafan 雜犯

律/lü 383 | Chaihui senming ting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律/lü 384 | Fujian junshi bing ji yiyao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鎮守、監督官司不為行移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

律/lü 385 | Dubo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在場之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同罪,坊亦入官,止據現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

律/lü 386 | Yange huozhe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重者,罪其僭分私割也。

條例/tiaoli 1

一、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一、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3

一、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一體治罪。

律/lü 387 |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杖一百。其出入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于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于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減一等。若曲法受贓者,並計贓,通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贓者,祗以不枉法贓論。不曲法又不受贓,則俱不坐,乃以囑託笞五十。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陞一等。

律/lü 388 | Sihe gongshi 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凡私和公事,各隨所犯事情輕重,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律減二等,不在此笞五十例。

律/lü 389 | Shihuo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親屬、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罪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絞監候;社,減一等;皆以在外延燒言。若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雖不延燒,杖八十、徒二年;仍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若主守人侵欺財物,不在減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盜取,以常人盜論。如倉庫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竊盜,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之例。若於庫藏及倉廒內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內外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違制。

律/lü 390 | Fanghuo gushao ren fangwu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監候;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廳、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跡証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並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還官給主。除燒殘現在外,其已燒之物,令犯人家產折為銀數,係一主者,全償;眾主者,計所燒幾處,將家產剉為幾分而賠償之。即官民亦品撘均償。若家產罄盡者,免追;赤貧者,止科其罪。若奴僕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論。

條例/tiaoli 1

一、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眾。燒毀之物,先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條例/tiaoli 2

一、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391 | Banzuo zaju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妝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律/lü 392 | Weiling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如故違詔旨及奏准事例,並坐違制。

律/lü 393 | Buying wei 不應為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無罪名,所犯事有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門第十〇 | Buwang 捕亡

律/lü 394 | Yingburen zhuibu zuiren 應捕人追捕罪人

在官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減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於限內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仍責限獲免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所受之贓重於囚罪者,計贓全科無祿人枉法從重論,亦分首從

律/lü 395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事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本應死者,無所加,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殺所捕人者,斬監候。為從者,各減一等。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囚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若囚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死者,各以鬥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忿激言若有私謀,另議。

律/lü 396 |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枷鎖,越獄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于本罪上加二等。自行脫獄而竊放同禁他囚,罪重者,與罪重者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若囚罪反獄在逃者,無論犯人原罪之輕重,但謀助力者,皆斬監候。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各府、州、縣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獄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緝拏。六名以上,調用;十名以上,降一級;十五名以上,降二級。通限三個月以裏,能盡數拏獲者,免罪。衛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疎虞,減見在主守人罪各一等。其兵備守巡官,係駐劄處所失事二次,參奏罰治。撫按官有隱匿不以實聞者,聽部院該科參究。

律/lü 397 | Tuliuren tao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囚人已到配所,於所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若官司起發已經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計日論罪亦如配所限內而逃者論之。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內追捕。配所提調官及途中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配所罪責限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不分官役,各與囚之徒、流、遷徙同罪。受財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贓罪重,以枉法科之。縱罪重,仍以故縱科之。

條例/tiaoli 1

一、積年民害,官吏見在各處軍者、軍工者,工;安置者,安置。設若潛地逃回,兩鄰親戚即當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隱在鄉,以為民害。敢有容隱不首者,亦許四鄰首。其容隱者,同其罪,而遷發之,以本家產業給賞其首者。

條例/tiaoli 2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問罪枷號三個月,仍發本衛;再犯,枷號三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有一次中途在逃者,即不得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併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律/lü 398 | Jiliu qiutu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原問官司,限一十日內,如原定枷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斷,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嚴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以囚配所之日疎放別敘。若鄰境官司,遇有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驗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與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別官、吏,罪止杖一百,責限擒捕,並罪坐所由疎失之人。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統承上言

律/lü 399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係劫者,免科。

律/lü 400 | Zhiqing cangni zuiren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避他所者,各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說。已逃他所,有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減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者,若自首,又各減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說。

律/lü 401 | Daozei buxian 盜賊捕限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內捕獲,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銀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錢一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凡官罰俸必三個月不獲,然後行罰。

條例/tiaoli 1

一、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年以裏盡數拿獲,免罪。如過限拿獲未盡,再限三個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拿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拿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

條例/tiaoli 2

一、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拿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拿,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拿獲,及拿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于本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

條例/tiaoli 3

一、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依應申不申,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輕則罰治,照捕例罰俸,重則降黜,起送吏部降調,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彙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條例/tiaoli 4

一、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俸,限三個月以裏,拿獲一半以上,姑准開俸;過限不獲,各罰俸三個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拿獲及拿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凡住俸,既捕獲免罪,前俸補支。

門第十一 | Duanyu 斷獄

律/lü 402 | Qiu yingjin er bujin 囚應禁而不禁

鞫獄官于獄囚應禁而不,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疾,散禁,應枷,死罪,惟婦人不枷、鎖,充軍以上、杻,徒罪以上,而不加鎖、杻,及囚本有枷、鎖、杻而為脫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囚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杖罪以上之囚應枷而但用鎖,及官犯私罪、徒、流之類應鎖而乃用枷者,各減不枷鎖罪一等。若囚在獄中自脫去枷、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枷、鎖、杻者,罪亦如鞫獄官脫去。提牢官知自脫與脫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鞫獄官于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若鞫獄、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條例/tiaoli 1

一、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罪輕人犯,用大枷枷號傷人者,奏請降級調用;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

律/lü 403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絞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問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罪而不行保管,誤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連事方訊鞫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若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同僚官及獄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情而共勘,及雖共勘而但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正犯罪人贓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內外問刑衙門,一應該問死罪,并竊盜、搶奪重犯,須用嚴刑拷訊,其餘止用杖扑常刑。若酷刑官員,不論情罪輕重,輒用挺棍、腦箍非刑等項慘刻刑具,若但傷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請文官降級調用,武官降級,于本衛所帶俸。因而致死者,文官發原籍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發附近,武官發邊衛,各充軍。

律/lü 404 | Yanjin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在內經監察御史、在外經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別無追勘未盡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係徒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過限不斷、決不起發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及追贓人犯,照例監候至若應追紙贖,審果貧難不完者,照例改擬配決放免。

律/lü 405 | Lingnüe zuiqiu 凌虐罪囚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尅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計尅減之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尅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絞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條例/tiaoli 1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除原有杻鐐及牢固字樣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律/lü 406 | Yuqiu jinren jietuo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脫枷鎖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于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獄中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逃在獄殺人者,絞監候。其囚脫越反獄在逃,獄卒于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減一等。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脫之物與人,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之家長者,各減獄卒一等。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獄卒、常人及提牢、司獄、官典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贓重論贓,贓輕論本罪。若獄囚失于點檢防範,致囚自盡,原非縱與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律/lü 407 | Zhushou jiaoqiu fanyi 主守教囚反異反,訓翻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勘定之事情,及與通傳言語于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教令、通傳有所增減者,減主守一等。若官典、獄卒容縱外人入獄,及與囚傳通言語,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若官典、獄卒、外人受財者,並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408 |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枷、杻外,其餘應脫去枷、鎖、杻而不脫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官,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若司獄官已申稟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tiaoli 1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如本府不准,直申憲司。各衙門不許差占府、州、縣牢獄,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司獄官常加點視。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若囚患病,提牢官檢實給藥治療,除死罪不開枷杻外,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開疎枷杻,令親人入視。笞罪以下,保管在外醫治。病痊,依律斷決。如事未完者,復收入禁,即與歸結。

條例/tiaoli 2

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枷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于本處有司係官錢糧內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律/lü 409 | Gongchen yingjin qinren rushi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服屬親人入視。徒、流應發配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元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緣由,差人引領其入視隨行之親人,詣闕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律/lü 410 | Siqiu lingren zisha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親故雇倩他人殺之者,親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親屬凡人鬥毆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服罪,其親故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不令自殺,已有倖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屬凡人鬥殺傷論,不減等。若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殺之者,皆斬監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殺罪減二等。

律/lü 411 | Laoyou bu kaoxun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優,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恤、十五以下,幼所當慈,若廢疾,疾所當矜者,如有犯罪,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失入減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諱,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皆以吏為首,遞減科罪。

律/lü 412 | Juyu tingqiu daidui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起內犯罪人伴見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其人者,雖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于文書到後,限三日內即將所勾待問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鞫獄者,無以其不發而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令將所取犯人解發。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鞫,聽輕囚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聽,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或致疎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文知會輕不就重,少不從多,後不送先,遠不各斷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申達彼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條例/tiaoli 1

一、問刑衙門,行文軍衛有司提人,遷延三個月以上不到,經該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許關支。半年不到,經該官吏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2

一、在京在外問刑,例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勘者,如財產等項,限一個月勘檢,人命限兩個月。駁勘者,亦限一個月。如違及託故推調,不即赴勘者,參奏提問,仍另行委官,作急勘報。

律/lü 413 | Yi gaozhuang juyu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原告人所告本狀推問。若于狀外別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事情,或應掩捕搜檢,因掩捕而檢得被犯別罪,事合推理者,非狀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論之限。

律/lü 414 | Yuangaoren shibi bu fanhui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鞫獄官司當隨即放回。若無待對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律/lü 415 | Yuqiu wuzhi pingren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罪重于加誣之罪者,從論。若本囚無誣指平人之意,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官司追徵逋欠錢糧,逼令欠戶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贓不入己也,其物給代納本主。其被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官司鞫囚,而證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證佐不說實情,出脫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說出脫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律/lü 416 | Guansi churu 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坐以所減三等、五等。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身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入者矣。

官司故失出入人罪增輕減重例

故增輕作重:

增笞從徒。假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年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增杖從徒。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杖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二十。

增杖從流。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增輕徒從重徒。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四十。

增徒從流。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增近流從遠流。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也。未決者,減盡無科。

增笞杖徒流至死。死罪本無折法,已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聽減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故減重作輕:

減徒從笞。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杖五十。

減徒從杖。假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減重徒從輕徒。假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一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已得杖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未放者減一等,徒二年半,折杖八十。除已得四十,合坐剩杖四十。

減流從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倣此。

減流從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杖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杖四十。

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聽先減去一等,依律折除。

失增輕作重:

增笞從杖。假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三十,吏典為首,合坐杖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杖三十。

增笞從徒。假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坐杖一百三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倣此。

增杖從流。假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杖六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杖四十。

增輕徒從重徒。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二十,首領減一等,杖一十。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以徒從徒,不包杖一百之數。

增徒從流。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二十,吏典為首,合坐杖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該二十,合坐吏典杖二十。

增笞杖徒流入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失減重作輕:

減杖從笞。假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杖一十。

減徒從笞。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為首,合坐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內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笞四十。減徒杖倣此。

減流從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減流從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為首,減盡無科。

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囚已放者,亦減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

律/lü 417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問官吏。若事無冤枉,監察御史、按察司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2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就于京畿道會同辯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一、凡大小問刑衙門,凡鞫問囚犯,務要參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應該發遣者,方許定擬充軍,不許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撫按官,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亦要虛心參酌,必須法當其罪,方允定衛發遣。如於例有牽合,即便駁回改擬,照常發落。其各該司、府、州、縣,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審錄之期,一應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及雖曾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者,務要遵照發落,不許原問官偏拗阻撓。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聽撫按、審錄官各指實參奏。

律/lü 418 | Yousi jueqiu dengdi 有司決囚等第

有司於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內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依律議擬斬、絞情罪,轉達刑部更加斟酌,定議奏聞,候有決單回報。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公同審決。其公同審決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家屬代訴稱冤,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其審錄無冤,審決官故延不決者,杖六十。若囚犯明稱冤抑,審決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贓挾私,,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條例/tiaoli 1

一、在京法司,監候、梟首重囚在監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時月,及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聖旦等節,或祭祀、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類具奏。

條例/tiaoli 2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每至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著三法司奏請,會多官人等,從實審錄,庶無冤枉。

律/lü 419 | Jianyan shishang bu yi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雖即檢驗,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增減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輕之類,增減,如少增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狀者,罪亦如典吏,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檢驗不實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官吏、仵作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受財檢驗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1

一、遇告訟人命,除內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挾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竇外,其果係鬥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初發五城兵馬,覆檢則委京縣知縣,在外初委州縣正官,覆檢則委推官,務求於未檢之先,即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中間或有屍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辯,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毆傷,輒擬償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冤獄,審出真情,贓至滿數者,查照誆騙情重事例,枷號問遣。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2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別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強盜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檢覆外,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免檢。

律/lü 420 | Juefa bu ruf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鬥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若官司決罰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論。

律/lü 421 | Zhangguan shiren youfan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內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輒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罪,先行收管聽候上司回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律/lü 422 | Duanzui yin lüling 斷罪引律令

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數事共一條,官司止引所犯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減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減等坐之。

律/lü 423 | Yuqiu qu fubian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辯,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囚及其家屬到官,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文狀,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聽其文狀中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律/lü 424 | Sheqian duanz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若處輕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條例/tiaoli 1

一、遇直隸及十四省恤刑之期,凡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己,不肯辯明冤枉也,則會赦可以類推。

條例/tiaoli 2

一、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錢糧、婚姻、田土,罪雖經赦,其錢糧等項,須斷處明白。

律/lü 425 | Wenyou enshe er gufan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加入于死,雖會赦,並不原宥。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赦所不宥而論決者,不坐。

律/lü 426 | Tuqiu bu yingyi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治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徒役,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律/lü 427 | Furen fanzui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失于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懷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產而決者,笞五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律/lü 428 | Siqiu fuzou daibao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條例/tiaoli 1

一、臣民有罪當死,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條例/tiaoli 2

一、禁刑日期,每月初一日、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大祭享日,亦禁。

律/lü 429 | Duanzui budang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別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讎人砍毀其屍,依別加殘毀。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律/lü 430 | Lidian daixie zhaocao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情,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其真實情節,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門第一 | Yingzao 營造

律/lü 431 | Shan zaozuo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釐五毫,通算折半,以坐贓致罪論。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專擅,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於笞五十者,坐贓致罪,折半通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律/lü 432 | Xufei gongli caiqu bu kanyong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如拆屋壞牆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毀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

律/lü 433 | Zaozuo bu rufa 造作不如法

官司造作宮室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匹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改造而後堪用者,各并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贓論,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贓罪二等,罪止滿流。工匠各以所由織造之人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以上織造不如法,及不堪用等項,並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官參問降級。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各治以罪。各笞四十、三十,減等之罪,納米還職。

律/lü 434 | Maopo wuliao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于合用數外虛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並贓論罪,至四十兩,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計料不實之罪。局官併承委覆實官吏,知情扶同捏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1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擬斷。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致誤奏繳者,降一級。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誤事,參究治罪。

律/lü 435 | Daizao duanpi 帶造段匹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匹者,杖六十,段匹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

律/lü 436 | Zhizao weijin longfengwen duanpi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匹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匹入官。若買而僭用者,亦杖一百;未用者,笞三十。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連當房工匠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律/lü 437 | Zaozuo guoxian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每年額造常課段匹、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類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

律/lü 438 | Xiuli cangku 修理倉庫

內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粮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若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律/lü 439 | Yousi guanli buzhu gongxie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毀者,計贓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門第二 | Hefang 河防

律/lü 440 | Daojue hefang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堤、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于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或取利,或挾讎,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于徒者,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併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條例/tiaoli 2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律/lü 441 | Shishi buxiu tifang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先事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442 | Qinzhan jiedao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毀修築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牆而出穢汙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穿牆出水者,勿論。

條例/tiaoli 1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清門前御道棊盤,并護門欄柵,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443 | Xiuli qiaoliang daolu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

條例/tiaoli 1

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寢。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其餘俱問發為民。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