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 |
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Shizu Zhanghuangdi yuzhi Daqinglü xu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序 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順治]三年五月 日 內翰林國史院掌院事大學士臣剛林等謹題,為《清律》奉旨審校,臣等考訂已完,恭請聖裁頒布,以昭法守事。前刑部尚書吳達海等,屢遵明旨,纂修清律,該刑部侍郎党崇雅、啟心郎額兒革兔,率同壹其夏庫耿愛、額記庫課羅科、烏黑能、員外柯士芳、許弘祚、宋調元,將前書纂完,隨送到院。該臣范文程、臣剛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洪承疇、臣甯完我,暨刑部啟心郎額兒革兔,裁議已定。又該刑部侍郎提橋、房可壯,再四詳核,率同啟心郎白色純、周天成,郎中范芝、張毓中、宋炳、夏之中、蕭應聘、宋從心、周璜、段騰藻、毛永齡、韓養醇,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周再勳、傅作衡,逐篇磨勘。尚書吳達海,督令員外郎金燦,繕寫進呈。皇上惟恐一有未當,不便遵行,仍命臣范文程、臣剛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甯完我、臣宋權,再加審定,斟酌[滿][漢],務合時宜。臣等謹同學士蔣元、恆督,額記庫課羅科、亢得時、能兔,他其哈封沙爾杜,及刑部郎中范芝、宋炳、張毓中,逐款繙閱校正。他其哈封嗔打紅,筆帖式哈封莽計兔,筆帖式戴陽、阿年哈等,繕寫完畢,仍發刑部。隨該侍郎房可壯、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傅作衡等對閱,隨付郎中韓養醇、員外郎金燦訂刻,今已告竣。臣等謹將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拾卷,具疏奏進,伏乞聖鑒裁定,頒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為此具本謹題請旨,奉聖旨:「是。《大清律》著頒行。」 名例律 吏律:職制、公式 戶律: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 、錢債、市廛 禮律:祭祀、儀制 兵律: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 刑律:賊盜、人命、鬬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姦、雜犯、捕亡、斷獄 工律:營造、河防 Lifen bazi zhiyi 例分八字之義(以、准、皆、各、其、及、即、若) 以者,與真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真盜,以枉法論,以盜論,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 准者,與真犯有間,謂如准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者,變於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者,意盡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監守盜,贓一兩以下,杖八十;一兩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五兩,杖一百;七兩五錢,徒一年、杖六十;一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一十二兩五錢,徒二年、杖八十;一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一十七兩五錢,徒三年、杖一百;二十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二十五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四十兩,斬。 常人盜,枉法贓,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徒一年、杖六十;二十五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三十兩,徒二年、杖八十;三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四十兩,徒三年、杖一百;四十五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五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五十五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八十兩,絞。 竊盜,不枉法贓,一兩以下,杖六十;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徒一年、杖六十;六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七十兩,徒二年、杖八十;八十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九十兩,徒三年、杖一百;一百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一百一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 坐贓,一兩以下,笞二十;一兩至一十兩,笞三十;二十兩,笞四十;三十兩,笞五十;四十兩,杖六十;五十兩,杖七十;六十兩,杖八十;七十兩,杖九十;八十兩,杖一百;一百兩,徒一年、杖六十;二百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三百兩,徒二年、杖八十;四百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五百兩,徒三年、杖一百。 在京,老疾收贖等罪,俱照外贖例。 依律決配: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決。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 做工:笞一十,做工一個月,折銀三錢。笞二十,做工一個半月,折銀四錢五分。笞三十,做工二個月,折銀六錢。笞四十,做工二個半月,折銀七錢五分。笞五十,做工三個月,折銀九錢。杖六十,做工四個月,折銀一兩二錢。杖七十,做工四個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做工五個月,折銀一兩五錢。杖九十,做工五個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做工六個月,折銀一兩八錢。徒一年,折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折銀五兩四錢。徒二年,折銀七兩二錢。徒二年半,折銀九兩。徒三年,折銀十兩八錢。徒四年,折銀十四兩四錢。徒五年,折銀十八兩。 運囚糧:笞一十,運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笞二十,運米一石,折銀五錢。笞三十,運米一石五斗,折銀七錢五分。笞四十,運米二石,折銀一兩。笞五十,運米二石五斗,折銀一兩二錢五分。杖六十,運米六石,折銀三兩整。杖七十,運米七石,折銀三兩五錢。杖八十,運米八石,折銀四兩。杖九十,運米九石,折銀四兩五錢。杖一百,運米十石,折銀五兩。徒一年,運米十五石,折銀七兩五錢。徒一年半,運米二十石,折銀十兩。徒二年,運米二十五石,折銀十二兩五錢。徒二年半,運米三十石,折銀十五兩。徒三年,運米三十五石,折銀十七兩五錢。徒四年,運米四十石,折銀二十兩。徒五年,運米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 運灰: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笞二十,運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笞三十,運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笞四十,運灰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笞五十,運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杖六十,運灰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杖七十,運灰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杖八十,運灰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杖九十,運灰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杖一百,運灰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徒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徒一年半,運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徒二年,運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徒二年半,運灰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徒三年,運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徒四年,運灰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徒五年,運灰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運磚:笞一十,運磚七十個,折銀九錢一分。笞二十,運磚一百五個,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釐。笞三十,運磚一百四十個,折銀一兩八錢二分。笞四十,運磚一百七十五個,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釐。笞五十,運磚二百一十個,折銀二兩七錢三分。杖六十,運磚二百四十五個,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釐。杖七十,運磚二百八十個,折銀三兩六錢四分。杖八十,運磚三百一十五個,折銀四兩九分五釐。杖九十,運磚三百五十個,折銀四兩五錢五分。杖一百,運磚三百八十五個,折銀五兩零五釐。徒一年,運磚六百個,折銀七兩八錢。徒一年半,運磚九百個,折銀十一兩七錢。徒二年,運磚一千二百個,折銀十五兩六錢。徒二年半,運磚一千五百個,折銀十九兩五錢。徒三年,運磚一千八百個,折銀二十三兩四錢。徒四年,運磚二千四百個,折銀三十一兩二錢。徒五年,運磚三千個,折銀三十九兩。 運水和炭:笞一十,運水和炭二百斤,折銀四錢。笞二十,和炭三百斤,折銀六錢。笞三十,和炭四百斤,折銀八錢。笞四十,和炭五百斤,折銀一兩。笞五十,和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杖六十,和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杖七十,和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杖八十,和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杖九十,和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零四分。杖一百,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徒一年,和炭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徒一年半,和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徒二年,和炭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徒二年半,和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徒三年,和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徒四年,和炭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徒五年,和炭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運碎磚:笞一十,運碎磚二千八百斤。笞二十,運碎磚四千二百斤。笞三十,運碎磚五千六百斤。笞四十運,碎磚七千斤。笞五十,運碎磚八千四百斤。杖六十,運碎磚九千八百斤。杖七十,運碎磚一萬一千二百斤。杖八十,運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杖九十,運碎磚一萬四千斤。杖一百,運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徒一年,運碎磚二萬四千斤。徒一年半,運碎磚三萬六千斤。徒二年,運碎磚四萬八千斤。徒二年半,運碎磚六萬斤。徒三年,運碎磚七萬二千斤。徒四年,運碎磚八萬四千斤。徒五年,運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 運石:笞一十,運石一千二百斤。笞二十,運石一千八百斤。笞三十,運石二千四百斤。笞四十,運石三千斤。笞五十,運石三千六百斤。杖六十,運石四千二百斤。杖七十,運石四千八百斤。杖八十,運石五千四百斤。杖九十,運石六千斤。杖一百,運石六千六百斤。徒一年,運石一萬二千斤。徒一年半,運石一萬八千斤。徒二年,運石二萬四千斤。徒二年半,運石三萬斤。徒三年,運石三萬六千斤。徒四年,運石四萬二千斤。徒五年,運石六萬四千一百斤。 惟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俱納本色,不許折銀。 Fu zaiwai nashou zhuli 附在外納贖諸例 例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絞,斬,過失殺。 無力:依律決配。笞一十杖之小者、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杖之大者、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決,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軍職立功年滿,有力納米,俱復職,帶俸差操。 有力,照例贖罪,折銀上庫,折穀上倉。每穀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笞一十,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穀,一石。笞二十,贖銀五錢。如納米,一石;如穀,二石。笞三十,贖銀七錢五分。如納米,一石五斗;如穀,三石。笞四十,贖銀一兩。如納米,二石;如穀,四石。笞五十,贖銀一兩二錢五分。如納米,二石五斗;如穀,五石。杖六十,贖銀三兩。如納米,六石;如穀,一十二石。杖七十,贖銀三兩五錢。如納米,七石。如穀,十四石。杖八十,贖銀四兩。如納米,八石;如穀,十六石。杖九十,贖銀四兩五錢。如納米,九石;如穀,十八石。杖一百,贖銀五兩。如納米,十石;如穀,二十石。徒一年,贖銀七兩五錢。如納米,十五石;如穀,三十石。徒一年半,贖銀十兩。如納米,二十石;如穀,四十石。徒二年,贖銀十二兩五錢。如納米,二十五石;如穀,五十石。徒二年半,贖銀十五兩。如納米,三十石;如穀,六十石。徒三年,贖銀十七兩五錢。如納米,三十五石;如穀,七十石。總徒四年,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穀八十石。雜犯五年,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穀,一百石。 稍有力,納工價,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笞一十,贖銀三錢。笞二十,贖銀四錢五分。笞三十,贖銀六錢。笞四十,贖銀七錢五分。笞五十,贖銀九錢。杖六十,贖銀一兩二錢。杖七十,贖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贖銀一兩五錢。杖九十,贖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贖銀一兩八錢。徒一年,贖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贖銀五兩四錢。徒二年,贖銀七兩二錢。徒二年半,贖銀九兩。徒三年,贖銀一十兩零八錢。總徒四年,贖銀十四兩四錢。雜犯五年,贖銀一十八兩。 收贖: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折杖收贖律。笞一十,贖銀七釐五毫。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笞三十,贖銀二分二釐五毫。笞四十,贖銀三分。笞五十,贖銀三分七釐五毫。杖六十,贖銀四分五釐。杖七十,贖銀五分二釐五毫。杖八十,贖銀六分。杖九十,贖銀六分七釐五毫。杖一百,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贖銀一錢五分。徒一年半,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二年,贖銀二錢二分五釐。徒二年半,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徒三年,贖銀三錢。流二千里,贖銀三錢七分五釐。流二千五百里,贖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流三千里,贖銀四錢五分。總徒四年,遷徙,准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絞、斬,贖銀五錢二分五釐。 贖罪:軍職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笞一十,贖銀一錢。笞二十,贖銀二錢。笞三十,贖銀三錢。笞四十,贖銀四錢。笞五十,贖銀五錢。杖六十,贖銀六錢。杖七十,贖銀七錢。杖八十,贖銀八錢。杖九十,贖銀九錢。杖一百,贖銀一兩。婦人餘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餘罪折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餘罪折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餘罪折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餘罪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餘罪折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流二千五百里,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四十餘罪折銀三錢三分七釐五毫。流三千里,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餘罪折銀三錢七分五釐。絞、斬除贖正罪銀一兩外,餘罪折銀四錢零五釐。 贖銅:非奉旨於各布政使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每笞一十,贖銅半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每杖一十,贖銅一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徒一年,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贖銅二百二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贖銅二百四十斤。流三千里,贖銅二百六十斤。總徒四年,已徒犯徒,遇例減一等。雜犯五年再犯,贖銀四錢五分。 過失殺,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取領狀。 Fu xiannei laoji shoushu 附限內老疾收贖 徒一年、杖六十: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八釐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個月,該收贖銀九分六釐二毫五忽。 徒一年半、杖七十: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二分五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錢六釐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個月,該收贖銀一錢四分五釐六忽。 徒二年半、杖九十: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九分七釐一毫四忽。 徒三年、杖一百: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三毫外,未役三十五個月,該收贖銀二錢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贖銀,計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忽者,七釐五毫者,六釐七毫五忽者,六釐四毫六忽者,六釐三毫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Fu wuqing weizhong shoushu 附誣輕為重收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決,方准照後收贖。 笞一十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笞二十 笞三十: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笞四十: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笞五十: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徒一年、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杖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徒一年半、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徒二年半、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二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贖銀七分五釐。 徒三年、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實杖一百。餘二十杖,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贖銀七分五釐。 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准收贖銀一分五釐。 流三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如未決,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該贖銀三分。 三流雖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為剩罪。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誣告收贖,舊依《唐律疏議》,前後參差,閱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笞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絞全其肢體,斬身首異處。刑之極者。 遷徙,謂遷離鄉土一千里之外。 笞,杖之小者,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長三尺五寸。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長三尺五寸。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亦以荊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臀腿受。 枷,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誌其上。 杻,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鐵索,長一丈,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連環,重三斤,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斬衰,三年。用至麤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齊衰,三年。杖期即一年、不杖期亦一年、五月、三月。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大功,九月。用麤熟布為之。 小功,五月。用稍麤熟布為之。 緦麻,三月。用稍細熟布為之。 Benzong jiuzu wufu zhengfu zhi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族曾祖父母,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緦麻。 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祖父母,即公、婆,齊衰,不杖期。 伯叔祖父母,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小功。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緦麻。 族祖姑,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斬衰,三年。 伯叔父母,謂父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期年。 姑,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伯叔父母,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小功。 堂姑,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伯叔父母,謂父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緦麻。 族姑,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謂己之親兄弟,期年;兄弟妻,小功。 姊妹,謂己之親妹姊,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兄弟,謂己同祖伯叔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緦麻。 堂姊妹,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再從兄弟,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小功;再從兄弟妻,無服。 再從姊妹,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兄弟,謂三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緦麻;族兄弟妻,無服。 族姊妹,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長子,期年;長子婦,期年。 眾子,期年;眾子婦,大功。 姪,謂兄弟之子,期年;姪婦,大功。 姪女,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姪,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小功;堂姪婦,緦麻。 堂姪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姪,謂再從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緦麻;再從姪婦,無服。 再從姪女,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嫡孫,期年;嫡孫婦,小功。 眾孫,大功;眾孫婦,緦麻。 姪孫,謂兄弟之孫,小功;姪孫婦,緦麻。 姪孫女,謂兄弟之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孫,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緦麻;堂姪孫婦,無服。 堂姪孫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曾孫,謂孫之子,緦麻;曾孫婦,無服。 曾姪孫,謂兄弟之曾孫,緦麻;曾姪孫婦,無服。 曾姪孫女,謂兄弟之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元孫,謂曾孫之子,緦麻;元孫婦,無服。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並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姪,皆不杖期。 凡男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報服同。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為袒免。 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夫高祖父母,緦麻。 夫曾祖父母,緦麻。 夫族曾祖父母,無服。 夫曾祖姑,無服。 夫祖父母,即夫之公婆,大功。 夫伯叔祖父母,即夫之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緦麻。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伯叔祖父母,無服。 夫堂祖姑,無服。 舅姑,即公即婆,斬衰三年。 夫伯叔父母,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夫親姑,即夫之姑,小功。 夫堂伯叔父母,緦麻。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伯叔父母,無服。 夫族姑,無服。 妻為夫,斬衰三年;夫為妻,齊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夫兄弟及妻,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小功。 夫姊妹,即姑,小功。 夫堂兄弟及妻,緦麻。 夫堂姊妹,緦麻。 夫再從兄弟,無服。 夫再從姊妹,無服。 夫族兄弟,無服。 夫族姊妹,無服。 長子,期年;長子婦,期年。眾子,期年;眾子婦,大功。 夫姪,期年;夫姪婦,大功。 夫姪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堂姪,小功;夫堂姪婦,緦麻。 夫堂姪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再從姪,緦麻。 夫再從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孫,大功;孫婦,緦麻。 夫姪孫,小功;姪孫婦,緦麻。 夫姪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堂姪孫,緦麻。 夫堂姪孫女,緦麻。 曾孫,緦麻。 夫曾姪孫,緦麻。 夫曾姪孫女,緦麻。 元孫,緦麻。 夫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並從夫服。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服大功。 Qie wei jiazhangzufu zhi 妾為家長族服制 家長父母,期年。 家長,斬衰,三年;正妻,期年。 家長長子,期年;眾子,期年。 為其子,期年。 Chujianü wei benzong jiangfu zhi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緦麻。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期年。 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父姊妹,即姑,大功。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父堂姊妹,即父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大功。 姊妹,大功。 堂兄弟,即同祖伯叔兄弟,小功。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兄弟子,即姪,大功。 兄弟女,即姪女,大功。 堂姪,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緦麻。 堂姪女,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緦麻。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己身。 舅之子,謂之內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兩姨之子,即兩姨兄弟,緦麻。 堂舅之子,無服。 堂姨之子,無服。 姑之子,謂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舅之孫,無服。 姨之孫,無服。 姑之孫,無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無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緦麻。 妻伯叔,無服。 妻之姑,無服。 己身,為婿,緦麻。 妻兄弟及婦,即舅、舅母,無服。 妻之姊妹,即姨,無服。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女之子,即外孫,緦麻。 妻姊妹子,無服。 女之孫,無服。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親,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期年。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齊衰,三月。 不同居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齊衰,三月。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無服。 從繼母嫁,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齊衰,杖期。 嫡母,謂妾生子,稱父之正妻,斬衰,三年。 繼母,謂父娶後妻,斬衰,三年。 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慈母,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 嫁母,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 出母,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庶母,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齊衰,杖期;所生子,斬衰,三年。 乳母,謂父妾乳哺者,即奶母,緦麻。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 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于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高祖父母,元孫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為姊妹之子,即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元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婿。 為外孫,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即曾姪孫,女同。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從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真犯死罪,决不待時 凌遲處死 刑律: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折割人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 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斬罪决不待時 户律: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刑律: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折割人,為從者。 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决不待時 户律: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刑律: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監候,再審奏決。 斬罪監候 吏律: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與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 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户律: 販私鹽拒捕者。 禮律: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兵律: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陷城寨者。 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軍器輒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 刑律: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 因盜而姦者。 劫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 失火行船,遭風搶奪,傷人者。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椁見屍者。 若棄屍賣墳地者。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准此。 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眾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者。 詐傳詔旨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內院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訪事務,煽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 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囚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監候 吏律: 棄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户律: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 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 禮律: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煽惑人民,為首者。 兵律: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在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越渡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故縱同罪。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刑律: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 殺人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率領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軍人為盜三犯。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椁見屍者。 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內,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鬬毆殺人者,餘條以鬬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 若毆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衙門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匠人罪同。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姦親屬妾,強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兩,無祿人一百二十兩;不枉法,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以上,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雜犯死罪准徒五年 斬罪 户律: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禮律: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刑律: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臧論罪。四十兩餘條,以監守盜論者,依此。 絞罪 吏律: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兵律: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刑律: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兩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邊遠充軍 吏律: 官員乞養子詐冒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司知而聽行者。 戶律: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 兵律: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門內者。 門官、宿衛官軍故縱者,從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 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 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 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官者。 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門首伺立者。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再犯者。 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再犯。 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刑律: 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者。 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充軍 名例: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餘丁抵數。 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 吏律: 守禦去處千百戶、鎮撫有缺,具本奏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罷職役。 户律: 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兵律: 內使出入不服搜檢者。 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 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軍官私賣軍器者。 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目頭知情故縱者。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刑律: 起發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應充軍囚徒,斷決後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之罪,發遣。 凌遲處死 一、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一、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斩罪,無「立決」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 户例: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杖、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者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杖、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二人以上者,為首坐以斬罪。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一、外國差使赴京朝貢,官軍民人等與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違者處以極刑。 兵例: 一、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難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一、若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處斬,仍梟首示眾。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将應禁軍器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一、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處斬。 一、沿邊、沿海、腹裏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但遇賊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為賊掩襲而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焚燒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失陷者,亦比問斬罪。若兩縣與衛所同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棄去,及守備不設,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若兩縣同在府城,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比問斬罪。 刑例: 一、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議擬。 一、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監守盜者。 一、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隨即奏請審決,梟首示眾。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所梟首示眾。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一、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強盜得財。 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本犯梟首。 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復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本犯梟首。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奏請定奪。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盜皆斬。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者,若已受職,依律問擬詐假官死罪。 一、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一、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正犯梟首示眾。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無「立決」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 户例: 一、凡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一、凡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照官司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下手者坐以絞罪。 兵例: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避難在逃,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依律處絞。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國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律條坐罪。 刑例: 一、凡盜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照竊盜三犯,併論次數,奏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常人盜者。 一、竊盜初犯刺右臂,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請定奪。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請定奪。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皆絞。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 一、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永遠充軍 名例例: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極邊、煙瘴、永遠。 吏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户例: 一、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番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者;山東、河南及直隸各空閒地土,聽民儘力開耕,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軍衛者,邊衛;屬有司者,附近,俱永遠。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閙,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者,照打攪倉場例。 一、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兵例: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外國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惹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患地方者,俱邊衛、永遠。 一、沿海守把海防武職,聽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至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入港,串同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漢人交結外國人事例,邊衛、永遠。 一、黃船附撘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極邊、永遠。 刑例: 一、倉庫錢糧,若宣、大、甘、寧、榆、遼、四川、建、松、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衙門、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屬軍衛者,極邊;屬有司者,邊衛,各永遠。 一、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設方略誘娶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為從者,邊衛、永遠。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 一、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三百兩以上,邊衛、永遠。 一、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邊衛、永遠。 極邊、煙瘴、邊遠、沿海、邊外充軍 名例例: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逃三次以上,口外。 吏例: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有司者,邊外。 一、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一、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極邊、煙瘴。 户例: 一、軍戶子孫另開戶籍,或以別府州縣入贅寄籍,及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民發邊外。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寧、遼薊、紫荊、密雲等邊,官旗軍民人等,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民發邊外。 一、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番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軍調別處,極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擅拏官軍綁打,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邊外。 禮例: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有司者,邊外。 一、左道惑眾,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窩藏、接引,或寺觀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誘捨應禁鐵器,屬有司者,邊外。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兵例: 一、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分。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一、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傷擄數十人之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入境擄掠人民本律,邊遠。若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 一、沿邊、沿海、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內,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在城同守,止因防禦不固失陷者,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律,邊遠。若兩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其餘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致賊於所守去處攻打,掩襲入城者,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被賊於所守去處入城,并各州縣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其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託故遠出,臨時潛蹤避匿,及守備不設,以致失陷者,亦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官軍用錢買閒者,官調極邊。若原在關軍人逃回潛住,及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一、各處總兵官,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算軍餘各一名。其餘號稱主文,干預書辦者,調極邊。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潛住,原係邊外者,發邊外充軍。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守把之人知情故縱,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若與外國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調廣西煙瘴。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一、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發極邊。 一、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邊外充軍。 刑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巡捕勾攝毆打平人,搶奪財物,初犯一次,屬有司者,發邊外。 一、盜掘礦沙,持仗拒捕者,不論人數、礦數多寡,不分首從,俱邊遠。 一、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者,煙瘴。若官吏、監生人等央浼營幹被騙者,亦照前例。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屬軍衛者,極邊。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涉虛者,邊外。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殺,屬有司者,邊外。 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若原係充軍邊外為民者,發極邊。 一、文武官吏人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虛,原為民者,發邊外;原問充軍者,發極邊。 一、驀越赴京,及撫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有司者,邊外。 一、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挾制官吏,不干己事,屬有司者,邊外。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邊外。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二百兩以上,調煙瘴地面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邊遠。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原係邊衛,調極邊。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若買到土人,過倒所司公文,頂名赴部者,邊外。 一、私自淨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邊遠。 一、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極邊。 一、問發延慶、保安二州為民,在逃者,改發自在、安樂二州。若自在、安樂二州逃回,在逃者,發極邊充軍,遇赦不宥。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有司者。 充軍 邊衛 名例例: 一、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一、郡王、將軍、中尉凡有奏請,啟王參詳後奏,如違。齎奏人員,若故違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之人,其無籍之徒,誆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一、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王府祿米,本府旗校官、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併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杖以上。 一、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及在京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為家人、伴當,事干赫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下親首告。 一、自首強盜,除重罪定例不准自首外,其餘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放火燒空房,及田場積聚物者。 吏例: 一、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旗軍、舍餘調邊衛。 一、軍職考選,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軍調邊。 一、軍職襲替,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調邊衛。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調邊衛。 一、軍職異姓買襲之人,一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者。軍旗,若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拏者,調邊衛。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 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省、祭印,承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已除授者。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雇,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户例: 一、漢人冒詐番人者。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旗軍、軍丁人等。 一、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籽粒者。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凡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窰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一、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私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軍民係外處,發榆林衛;本處,發甘肅衛。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除真犯死罪外,屬衛者。 一、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一、糧草軍需,但有包攬誆騙,事發三箇月不完者。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聽使之人。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銀錢等項,赴部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不分軍民、匠役。 一、漕運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至二十兩以上。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一、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原係腹裏衛所者,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 一、兩淮等處運司商人,不曾納銀,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 一、各運司總催該管鹽課納完,方給通關。若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私鹽例。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者,三百斤以上,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原係腹裏衛所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禮例: 一、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人,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又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軍衛者。 兵例: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軍,調邊衛。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降調。其留守五衛,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一、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軍發邊衛,若強奪他人首級,冒報功次者,軍照前例發遣,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如有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一、各處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撫按鎖解兵部發操。若抗違不服,參奏,問調邊衛。 一、鳳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將原額京操軍全班不到者,掌印、領班、劄付官降調邊衛。 一、各處總兵、協守、遊擊、守備等官,跟隨軍伴,多占正軍至二十名,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一、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廢,照賣放軍人例。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外衛調邊衛。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關,引送邊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 一、外國人貢船到岸,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鄉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者,其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販硫黃、焰硝,賣與外國海賊,為從者;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外國人,走泄事情,為從者。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旗軍。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旗軍。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旗軍。其有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會同館夫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 一、指稱近侍官員家人名目,擾害有司驛遞,占宿公館,索取馬匹,勒要財物者,為首及同惡相濟之人。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 刑例: 一、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盜砍樹株,為從者;取土取石,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皇陵鋪舍以外,去牆二十里之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搥師、打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盜御馬者。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一、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一、盜掘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杖拒捕者,不論人多寡,礦輕重。及聚眾三十人以上,分礦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再犯。 一、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徒以上,不分首從。 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若婦人,罪坐夫男。 一、發掘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軍衛者。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 一、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軍衛者。 一、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發邊衛。 一、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睛,折跌人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一、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發邊衛。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旗軍人等。 一、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外國人親屬頭目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一、驀越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 一、軍旗欲告運官不法事情,候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徒以上。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誣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軍發邊衛。 一、各處姦棍,串結衙門人役,假倚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善良,或詐騙財物,或復私讎,名為窩訪者。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人、猺獞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軍士調邊衛。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調邊衛。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賣者。 一、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銅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及往來河道,吹打響器,張掛旗號;經過軍民,有司衙門,需索人夫酒食,勒要車輛船隻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假充大臣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一、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詐冒鑾儀衛、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煽惑,擾害軍民者。 一、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者。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一、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之物,及延燒人房屋者,徒以上。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至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軍衛者。 工律: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照前問發。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軍。 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溜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 附近衛 名例例: 一、僧道官受財枉法,滿數。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徒以下,及無職者。舍人抵充軍役,候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 一、鑾儀衛、將軍、校尉犯該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罪,調衛。 一、鑾儀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調衛。 一、天文生犯該充軍,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仍定擬衛分,就于本監應役。 一、老幼廢疾犯該充軍,若有壯丁主使,就將主使之人照例。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告。 一、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吏例: 一、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文字傳遞,屬有司者。 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等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未除授者。 一、校尉事故,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調衛。 一、主文、書算、快皂、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民并軍丁。 一、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户例: 一、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 一、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一、勢豪大戶不運赴倉,逼軍私兌者。 一、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里書人等。 一、勾補軍役,若正軍戶下本有人丁,捏作無勾,扶同回申,原保結里鄰人等。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巡捕官乘機興販,但至三千斤以上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私鹽例。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一百斤以上者。若守衛、把關、巡捕等官,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民并舍餘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在京、在外但係納稅去處,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生事攪擾者。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人到來,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番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 一、客商輻輳去處,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有司者。 兵例: 一、內官使令上直校尉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發充淨軍。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官旗本衛民,并軍丁人等,附近。若強奪他人首級報功者,民、舍餘人等,照前發遣,旗降原役一級,京衛調外衛。 一、各處清解軍丁,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執批頂名者,正軍調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鄰佑受財者,一體發遣。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重則罷職充軍。 一、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京衛調外衛。 一、大同三路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民并軍丁人等。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民并軍丁人等。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民并軍丁人等。其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各處有司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 一、黃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連小甲,俱附近。 刑例: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有司者。 一、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一、發掘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善良,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民發附近。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附近。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一、雲、貴、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解人。 一、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一、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致死三命以上者,文武。 工律: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利,犯徒以上,照前。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旗、舍餘、丁、民人。 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民并軍丁人等。 Bifu lütiao 比附律條比附各條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備考 一、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一、姦義女,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 一、姦親女,比依姦子孫之婦,又比依姦兄弟之女者律斬,決不待時。律無該載,合依比附律條斬。 一、男女定婚,未曾過門,私下通姦,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姦妻之母姨,比依凡姦論。 一、義男姦義母,比依雇工人姦家長妻律斬。 一、姦乞養男婦,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科斷,其男與婦斷還本宗。但強者斬。 一、女婿姦妻母,係敗壞人倫,有傷風化,比依本條事例,各斬。 一、伴當姦舍人妻,比依雇工人及奴婢姦家長期親者律絞。 一、兄調戲弟婦,比依強姦未成者律。 一、姦義妹,比依姦同母異父姊妹律。 一、弓兵姦職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姦家長期親之妻者律。 一、姦繼母,比依姦父妾律斬。 一、罵親王,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罵三品以上官長,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義子罵義父母,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 一、既聘未娶子孫之婦罵舅姑,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罵主,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毀罵職官,比依奴婢罵家長期親論。 一、奴婢放火燒主房屋,比依奴婢罵家長律絞。 一、誹謗朝廷,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 一、奴婢誹謗家長,比依子孫罵父母律論。 一、殺義子,比依殺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妻之子打庶母傷者,比依弟妹毆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千戶私役軍人不從,踢傷身死事發,差人押解不服,又將解人打死,比依故勘平人及毆差人致死之罪相等律斬。 一、養父毆殺乞養子,比依師毆弟子,與伯叔父母毆殺姪同。 一、乞養異姓子毆養父母,比依僧道毆受業師,與毆伯叔父母同。今例與子孫同論年歲,有無娶妻分產。 一、謀殺義叔,比依雇工人謀殺家長已行,罪同子孫殺父母已行律。 一、妻將夫毆打,又行嚇說,每日將父母打罵,我去告你,以致夫自縊身死,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 一、民人結攬寫發,比依禁革主保小里長生事擾民論。 一、僧道打死徒弟,比依伯叔故殺子姪律論。 一、負累平人致死,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一人論。 一、凡官吏打死監候犯人,比依獄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者各絞。 一、給由牌誤,比依奏事錯誤論。 一、倒使印信,比依行移文書失錯論。 一、上直官軍、上工人匠遺失銅牌、木牌,比依遺失官文書律,杖七十,責限三十日,尋見免罪。 一、打破信牌,比依毀官文書律杖一百,又比依棄毀制書論。 一、遺失京城門鎖鑰,比依遺失印信巡牌律論。 一、棄毀祖宗神主,比依棄毀父母死屍律斬。 一、三犯竊盜,偽造上工人匠牌面,帶入內府,比依廚役、校尉入內,懸帶銅牌、木牌,偽造者斬。 一、私煎銀兩,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律絞。 一、詐他人名姓,註附木牌,進內府不銷名字,意在陷害他人,比依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絞。 一、詐稱御史,齎駕帖拏人,比依詐傳詔旨律。 一、假寫家書,詐稱寄來財物,不行送還,勒取人財物者,比依恐嚇取人財物,計贓准竊盜論。 一、詐稱校尉拏人,比依近侍人詐稱私行者律斬。 一、故無廩給與多支廩給者,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一、私賣自己官馬,比依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律斬。 一、庫官多秤綿花,比依多收稅糧斛面,計贓重者從重論。 一、軍民人等舉放銀兩,剋減軍糧,比依知竊盜贓故買論。 一、隱匿費抄沒財物,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一、軍官將帶操軍人非理凌虐,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變良民者律斬。 一、軍官將羈管逃軍非法凌虐科差,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律斬。 一、過午門不下馬,比依違制論。 一、雇工人做煙火點火,人眾驚擠,躧踏壓死,比依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流,造作人不應從重論。 一、吏部吏典赴內府帶木牌,不問收取問給,擬不應從重論。 一、奏本赴內府帶小木牌,一面放在承天門外。不放,被守把官軍奏發,比依不應從重論。 一、官軍、里老人等,扶捏符同保結,比依囑託公事,當該官吏聽從已行未行律,有贓從重論。 一、光祿寺廚役點燈偷飲官酒醉臥,被火燒燬酒房并上用等酒,比依放火故燒係官積聚之物及盜內府財物律斬。 一、邀截進賀表箋,比依在外大小衙門進呈實封公文,呈至御前而邀截取回律斬。 一、偷盜所掛號令、犯人首級,丟棄水中,比依拆毀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運糧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律,杖一百。 一、強盜不得財傷人,比依白晝搶奪傷人者律斬。 一、尊長墳內燻狐狸,緦麻親族祖父母、族伯叔父母、兄、堂兄妻,附妻父母,燒棺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夫棄妻之屍,比依尊長棄毀緦麻以下卑幼律論。 一、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 一、僧道徒弟與師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免科。 一、僧道舊寺觀故、僧道存,原造侍奉佛像三尊,去別寺院侍奉,比依不應從重論。 一、盜用知府印,父在時押空紙,父已故,假捏父在任時呈文,陷害人,買囑鋪兵遞送,比依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絞。 一、姦義男婦,比依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 門第一 | Mingli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除罪應決不待時外,其餘死罪人犯,撫按審明成招,具題部覆,奉旨依允監固,務於下次巡按御史再審,分別情真、矜疑兩項,奏請定奪。 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役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杖一十,各贖銀七釐五毫。 一、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之上,如果貧難,改擬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個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銀贖罪,監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准抵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減二等者罪,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為民,立功調衛等項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發遣。如竊盜、搶奪等項,仍須刺字,枉法、不枉法等贓,仍須入官,故云仍盡本法。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估擬斷。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決;徒罪以上,遞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祖父母、父母,但謀但毆即坐;伯叔以下,須據殺訖,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蓋惡逆者常赦不原,不睦則會赦原宥。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與、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律/lü 4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不可加刑,但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有旨免究,即已。若奉旨推問者,不得遽擬其罪,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多官會議,議定將議過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八固山額真與機密大臣、內院三法司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先行拘繫,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證定罪。 一、凡在京勳戚,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 律/lü 5 |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若京官三品以上,則為應議之人,不在此例 凡京官不拘大小、已未入流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所犯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正官並分司取問明白,議其原犯情由擬定罪名,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雖係六品以下者,所轄上司提調官、風憲者不在此例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仍候委官,審果是實方許判決。若府、州、縣六品以下官,其犯應該笞決私罪,罰俸、收贖、紀錄三項公罪者其罪既輕,則所轄上司亦得徑自提問發落,不在奏請之限。若所屬府、州、縣官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不用經由合干上司,實封徑自奏陳。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行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凡皇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并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并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贖。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并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數,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所犯事由,申呈兵部,奏聞請旨取問。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合當提對,及承令陳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若得旨准令取問,方可行提,不許擅自勾問。若以上各衙門奉旨推問,除公私笞罪收贖,招前不敘功,議後不請旨,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父祖及本身功定議其應得罪名,請旨區處,不得擅自發落。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俱依職官有犯律,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發落。 一、凡軍職并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犯別項罪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參提。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其致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并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強盜未發自首,及係初犯,方准免罪,引此差操之例;已發及係再犯,不准首,依律擬罪,子孫革襲。 律/lü 7 | Wenwuguan fan gongzui 文武官犯公罪凡一應不係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納銀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官吏各照例隨事論決,不在收贖類決之限,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所犯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申達吏部、兵部,以憑黜陟。 律/lü 8 |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為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贖完附過還職;五十,贖完解見任,送吏部,於原官流品別處敘用。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贖罪完日俱解見任送吏部。流官於閒散雜職內照降等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還職管事。杖罪九十以下,解見任送兵部,依文職,降等敘用。該杖一百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徒五等,皆發二千里;流三等,各照依地里遠近,或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三千里,發各衛充軍。若徒流之人於配所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決訖附過各還職役。五十,官猶附過還職,吏罷見役別敘。杖六十以上罪,並官吏罷職役不敘。流官謂正務親民之官,內而部院,外而兩司、府、州、縣之類。雜職乃閒散不親民之官,如大而太僕寺、鹽運司、提舉司,小而倉場、庫務之類。本條該杖一百,罷職充軍,及發邊遠充軍者,如私賣官馬,擅開調軍馬之類,則不得降充總旗,而直擬充軍也。 一、文職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贓犯姦,并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該革去職役,遇革者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各查發當差。 律/lü 9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武廕文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其餘親屬,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夫、外甥、妻姪之類,及家人、伴當、管莊、佃甲,倚仗威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不須奏聞,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止坐犯人本身。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并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一、凡先係應議,以後革爵者之子孫犯罪,徑自提問發落。 律/lü 10 | Junguan Junren fanzui mian tuliu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正軍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不在三千里之限,並免刺字「犯盜」,不拘徒、流、杖。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有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數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數,與嚇詐、求索、科斂、誆騙等項,計贓滿數,問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減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別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係管事者,照舊管事;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項流罪,遇例通減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俸差操。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并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姦內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一、軍職宿媢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 一、在京兵部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獲。替放中間,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舍人枷號三個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侯伯問擬住俸閒住,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住俸閒住。若有犯挾妓飲酒者,公、侯、伯罰俸一年,不許侍衛。管軍管事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戶,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者,革去見任冠帶,閒住。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無力,的決。其操備、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贖;若無力,的決發落。 一、鑾儀衛、總小旗并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其戶內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鑾儀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內者,聽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為事避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內曾經造冊清勾者,不准首補,另勾戶丁補役。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一、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滿日,疏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知會。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一、凡軍職犯該立功,如有力者,許納米,每年一十石,邊方准折雜糧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發回原衛所閒住,待年限滿日,方許帶俸。 一、凡應解軍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律/lü 11 | Fanzui de leijian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之身犯罪,其於律得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已減而復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律/lü 12 | Yili quguan 以理去官以理,謂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別項事故者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其品制服飾,並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宂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不改嫁的,及義絕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其有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惟致仕、封贈官犯贓,並與無祿人同科。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亦得笞收贖、杖以上紀錄。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將所犯應得罪名申吏部紀錄,候九年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不得以收贖、紀錄勿論,而并不追究也,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一、舍人、舍餘無官犯罪,有官事發,若犯該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仍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犯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運炭、納米等項,還職。原管事者,照舊管事。原帶俸者,照舊帶俸。其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及一應姦罪,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律/lü 14 | Chuming dangchai 除名當差 凡職兼文武官犯私罪,罷職不敘,追奪誥敕,削去仕籍除名者,官階、勳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匠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此等人惡極禍延,雖會赦猶流者,指家口即使正犯身死,不得如前無罪之家屬可還原籍也,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律/lü 16 | Cha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奸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謂故意犯事得罪者,雖會赦皆不免罪。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欽定真犯等罪名,特賜宥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及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律/lü 17 | Tuliuren zaidao huishe 徒流人在道會赦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奸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其流徒、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指外人,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指家口雖限內遇赦,並不在赦放之限。 律/lü 18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并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律/lü 19 | Gongyuehu ji furen fanzui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衙門拘役四年,住支月糧。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竊盜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之限。餘罪照例收贖。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一、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贖。 一、在京軍民各色匠役,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糧。笞杖,納贖,或的決。若犯竊盜、掏摸、搶奪,一應情重者,亦擬炒鐵等項發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在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私自逃回原籍潛住,許里甲人等首告解部,不許津貼盤纏。若在原籍途中,及到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問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問發邊外為民。 一、樂戶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依律決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決,止擬拘役,滿日著役。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笞、杖,有力,納贖;無力,的決。徒、流,依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雜犯死罪,拘役五年,滿日仍舊食糧充役。其例該充軍者,將所犯徒、杖,依律決杖,收贖,量給月糧三分之一,拘役終身。如軍罪遇宥,亦照舊食糧充役。其竊盜、掏摸、搶奪,應刺字充警,并例該永遠充軍,及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不分輕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斷。 一、凡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等項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照例革職發遣。 一、婦人有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俱令納贖。 律/lü 20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依工樂戶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決訖,併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其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者,亦各依後犯笞、杖數決之,仍舊應役。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重犯徒流,或拘役,或收贖,亦總不得過四年。重犯笞杖,亦照數決之。 一、先犯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未完,及做工等項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銀七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一、先犯徒、流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將所犯杖數,或的決,或納銀,仍總徒不得過四年。又犯笞、杖者,將後犯笞、杖,或的決,或納銀,仍照先擬發落。 一、先犯笞、杖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又犯徒、流罪,將先犯罪名,或納銀,或的決,止擬後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從先發落;輕重不等者,從重發落;餘罪俱照前納銀的決。 一、在京在外問擬一應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該決訖所犯杖數,總徒四年者,在京遇熱審,在外遇五年審錄,俱減一年。若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律比照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者,雖遇例不減。 律/lü 21 |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傍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一、凡軍職犯該雜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并例該革職者,俱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免發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該充軍者,准收贖,免其發遣。若有壯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該永遠充軍者,不准收贖。 一、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照常發落。 律/lü 22 | Fanzui shi wei laoji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類。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或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為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奸黨及造畜蠱毒等罪,常赦所不原者,或有臨時特免,赦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罪者,財產、家口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其贓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若計雇工,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賃錢為贓者,死亦勿徵。其估贓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直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銅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錢一十一兩之類。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元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元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直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贓二十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實,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奏請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軍追贓人犯,所在官司,務嚴限監,併至一年以上,先將正犯發遣,仍拘的親家屬監追。如無的親家屬,仍將正犯監追,敢有縱令倩人代監,及挨至年遠,輒稱家產盡絕,希圖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軍官旗軍,但有監追入官、還官、給主贓物,值銀十兩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納者,將犯人先發立功、納贖等項,各完滿日,還職著役,仍將各人俸糧、月糧,照贓數扣除入官、還官、給主。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考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其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為之首,及彼此訐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亦得減一等。如謀反、逆、叛未行,若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應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念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私越度關,及姦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再犯者,不准首。 一、凡遇強盜,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減等等項,擬斷發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屬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屬告發,邊衛。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徑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問擬邊衛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25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難同止累見發之贓,合併取前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其應贓入官、物賠償、盜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不枉法贓一百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自犯者言。謂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他人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証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律/lü 27 | Tongliao fan gongzui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事有差誤,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凡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其斷罪失錯于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官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 律/lü 29 |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擬斷,隨從者減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為竊盜財物,「損」謂鬬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鬬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七十之類。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其同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同私越度關,若同避役在逃,及同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律/lü 30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人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須對問,仍加逃罪二等。 律/lü 31 |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 律/lü 32 | Lizu fan sizui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祇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稟,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兵部衙門,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有謀叛,能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須奏聞。 凡殺死正伍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止終本身。所抵軍人死後,即於原被殺死軍人戶內勾補。 一、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若無本戶餘丁,勾取犯人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律/lü 35 | Zaijing fanzui junmin 在京犯罪軍民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充軍,民發別郡為民;若徒流以上,並論如律。其配發外衛、外郡,不言可知。 律/lü 36 |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律/lü 37 | Bentiao bieyou zuiming 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罪名,其心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于本條,自從所規避之重罪論。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鬬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一、在京法司,每年熱審,以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終止。其在外五年審錄,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雜犯准徒五年者,減去一等;徒、杖以下,俱減等;枷號並笞罪,俱釋放。悉遵照敕旨行。 律/lü 39 | Cheng chengyu chejia 稱乘輿車駕 凡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盜詐及擅入者,皆一體科罪。 律/lü 40 | Cheng jiqin zufumu 稱期親祖父母 凡律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律同。惟改嫁義絕,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律/lü 41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稱,准稱,以前例分八字之義晰之已明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立功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其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律/lü 42 | Cheng jianlin zhushou 稱監臨主守 凡律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律/lü 43 | Cheng ri zhe yi baike 稱日者以百刻今時憲曆,每日計九十六刻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律/lü 44 | Cheng daoshi nüguan 稱道士女冠 凡律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罵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律/lü 45 | Duanzui yi xinban lü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律/lü 46 | Duanzui wu zhengtiao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轉送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律/lü 47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監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邊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一、凡問發充軍及邊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往,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邊外為民者,原係邊外,并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邊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武廕文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奸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承襲。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本管衙門保勘明白,申部奏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起送兵部,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眛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之日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乞養干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罪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及武職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并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承繼,本犯子孫不許。 一、武職有因年遠及典刑等項,例不應襲,而有嫡子孫弟姪者,給與冠帶、操備,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賞。 一、武職降調充軍,本身再不准襲。 一、降級官見在,而子孫願就見降職事者,准令襲。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襲。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仍許襲。 一、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准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不係功陞旗役者,旁枝子孫不准承襲。 一、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子孫襲職,調別衛。凡調者不許還原衛。為事脫逃革職者,子孫仍照舊例襲職。 一、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數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一、故官子女幼者,給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給全俸,終身。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所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 一、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一、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一、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直隸、江南、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給,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一、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并無干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掜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取贖,歸宗聽繼。若占恡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決遣、監故,并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襲。 一、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一、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一、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其冒襲之人,并保勘之官罷職揭黃,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衛所并都司掌印、僉書官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一、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律/lü 49 | Dachen zhuanshan xuanguan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監候。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等項,係不應選者,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坐。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外職改除,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一、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須從卑迴避。 律/lü 50 | Wenguan buxu feng gonghou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諡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祿曰「封」,死賜褒贈曰「諡」。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已經題請,但非奉旨添註,故坐徒。若受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等,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一、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戶內差點,除稅糧外,與免雜泛差役,毋得將糧多上戶差占。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吏發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奸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已,并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糧稅,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并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縱容官員,作罷輭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亦問邊衛充軍。 律/lü 52 | Xuanyong junzhi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御前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送兵部奏聞,取自上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附近充軍。承委之人不坐。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內曾經戰陣者委用,違者以違制論,受贓以枉法論。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若承差希望實授者,照夤緣奔競事例降調,帶俸差操。 一、兵部將所屬官員通行考選,每衛不限,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每所不拘正副,千戶一員,百戶十員,專管軍政。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後遇在外五年之期,在京亦復舉行。江南衛所,照例其終身帶俸官,除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巡撫、巡按官保用。 一、軍政急缺,在外從巡撫、巡按定委奏保,在京從各衛軍政首領保舉。係親軍者,在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 一、江南各衛所軍政員缺,不許以千戶署衛事,百戶署所事。漕運有缺,亦行江南該衙門,照軍政事例選補,不許坐名行取掌印、佐貳官員代替。 一、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有諳曉兵法,謀勇過人,弓馬熟閑者,並許保舉。試中者,無官授以冠帶,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邊方。舉者就各邊操備,具有才兼文武,堪為大將,而恥於自進者,各舉所知。 一、跟隨出征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鑾儀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俱問罪。武職降級調衛,旗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文職黜退為民。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差操。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避違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親下所屬,坐守催併者,杖一百。所屬指鄉村而言。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律/lü 54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凡科貢薦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故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 一、歲貢生員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俱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移所在官司,追贓問罪。若已授職,依律問以詐假官死罪;賣者,發邊衛充軍。其提調經該官吏朦朧起送者,各治罪。 一、生員有犯該發充軍者,廩膳免追廩米。若犯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重者,直隸、江南發充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原籍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六年以上,發本處。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俱充吏。六年以上,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決罰。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拏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箇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律/lü 55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受贓,俱以枉法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罷閑,有司保勘明白,亦得舉用。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發落。 凡官,內外文武、吏,典吏,無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各還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官隨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軍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其在官,如巡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有本律科罪。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律/lü 57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吏部所給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贖並附過還職。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亦附過還職。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文憑,以備後日違限,將文憑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內外凡領劄憑官員,及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擬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律/lü 58 | Wugu bu chaocan gongzuo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內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參也,并論,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不言還役,亦應照官處之。 一、在京見任官員,并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果係真病,巡按并按察司查勘奏請。 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痊可,即便依期聽用。若有託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照例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59 | Shangou shuguan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一、撫按按臨之處,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衛、所、府、州、縣官相見之後,各回衙門辦事,每日不許伺候作揖,及早晚聽事。遇有事務,許喚首領官吏抄案或佐貳一員,前來發落,不許輒喚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計議事務,或正、佐官自來稟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所至,亦同。違者,從風憲官舉劾。 凡各衙門官吏考滿給由到吏部考功司,限五日移付各司查勘腳色、行止等項完備,以憑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若給由官吏於文內將任內公私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扶同隱漏者,與同罪。若各衙門官吏已承行給由轉報開寫詳盡而於轉申上司之時差寫脫漏,及上司失於查照依錯轉申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其漏附履歷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給由人通同當該官吏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給由官吏有所規避,及當該官吏受贓者,各從重論。統上文,凡給由官吏,並經該衙門官吏及吏部官吏,若受贓,俱從重論。 一、在京官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參問公差准理。 一、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覈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齎給由。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覈,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如之。以上俱從按察司官覈考,仍將考覈詞語呈部。直隸府、州、縣官考覈,本部覆考類奏,俱以九年通考黜陟。其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覈,不稱職者黜降。原係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一、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結,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 一、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稅課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軍器、織染、雜造等局官送工部查理,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通類具奏。倉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賠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其有杖、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並私罪曾經杖斷、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不識字者,本等用。如有學無成效,及罷閑生員,除授雜職者,犯贓私杖罪,發在京衙門書寫。 一、官員三年任滿,不論前任、後任,通作三年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限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並不准理。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閒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究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重歷即納曠。 一、考滿各府管糧及州、縣掌印、管糧官,查勘任內經手錢糧,不分起存,係布政司者,布政司類造;係直隸者,府、州類造。內有起解,司、府、州貯庫,聽候總運,并遇革減免者,俱明白填寫給付,齎投吏部,先行戶部,將循環并歲報文冊,查對完足,回報吏部,准令給由。未完,仍發回任追補。經該官吏參問,若將行,復遇科派,勢難卒完,及原非舊額,或有蠲免者,俱准給由。果有別項賢能,不待考滿,推陞行取者,照前查有拖欠,追完方許離任。革即赦。 凡姦邪將不該死的人進讒言,左道使朝廷殺人者,斬監候。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已決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已聽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若止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左使殺人,謂不由正理,借引別事,以激怒人主,殺其人以快己意。刑部面上言上司,乃指宰執大臣有權勢者言也。 律/lü 62 | Jiaojie jinshi guanyuan 交結近侍官員「近侍」包宰執、六科、尚寶、鑾儀衛等衙門言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機密事情,夤緣作弊,內外交通泄漏機密事情,而扶同奏啟,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但漏泄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沒其家產。若止以親故往來,無夤緣等弊,不用此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仔細盤詰,拏送該法司,著實究問,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律/lü 63 | Shangyan dachen dezheng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歷明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財產,及係應議大臣,請旨定奪。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律/lü 65 | Zhishu youwei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劄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內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律/lü 66 | Qihui zhishu yinxin 棄毀制書印信 凡故意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監候。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至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至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跡者,不坐。若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亦住俸責尋,限內得見者,亦免罪。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元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符同給由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律/lü 67 | Shangshu zoushi fanhui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兼都察院等衙門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律/lü 68 | Shi yizou buzou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即便拏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犯律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文武官犯罪及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其各衙門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官吏有規避,將所奏內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實論,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不曾稟上司,妄作稟准,及窺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詳見詐偽律。 律/lü 69 | Chushi bu fuming 出使不復命 一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絕無關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微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至十一日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五日罪止杖八十。若或使事有乖,或聖旨、符驗有失損之類有所規避不復命不繳納者,各從重論。 律/lü 70 | Guan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正官、佐貳不坐,各減一等。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上司當該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稟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一、內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並要限內結絕。若事干外郡官司追會,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律/lü 71 | Zhaoshua wenjuan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失錯漏使印信,不僉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若文卷刷出錢糧不見下落埋沒、刑名不依正律曰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吊查,旋補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lü 73 | Tongliao dai panshu wen'an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內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律/lü 74 | Zengjian guanwenshu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內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本罪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發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律/lü 75 | Fengzhang yinxin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事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律/lü 77 | Shanyong diaobing yinxin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照防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總兵、參謀、贊畫、都司之經歷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贊佐,無補,正官即將軍、都司、掌印奏聞區處。 凡一家曰戶全不附籍,若有田應出賦役者,家長杖一百。若係無田不應出賦役者,杖八十,准附籍有賦照賦,無賦照丁當差。若將他家人隱蔽在戶,不另報立籍及相冒合戶附籍,他戶有賦役者,本戶家長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內外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斷罪改正之限。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若曾立有戶隱漏自己成丁十六歲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隱人口入籍成丁者當差。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當差。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如里長官吏知其脫漏而故縱者,與脫漏戶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財者,并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79 | Renhu yiji weiding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士、工樂諸色人戶,並以原報冊籍為定。若詐詐軍作民冒民脫匠免,避己重就人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改軍為民,改民為匠版籍者,罪同。軍民人等,各改正當差。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一、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一、各處衛所并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律/lü 80 | Sich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創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先年額設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地基材料入官。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入籍當差。 一、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一、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俱改正。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一、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一、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一、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賣產自贍。 律/lü 82 | Shouliu mishi zinü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鄉貫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暫時隱藏在家者,不送官司,並杖八十。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律/lü 83 | Fuyi bujun 賦役不均賦取於田產,役出於人丁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等則者,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兼官吏上司言,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役,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律/lü 84 | Dingfu chaiqian buping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勞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資工食,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杖罪,附近充軍。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家長仍杖一百,跟隨之人充軍;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前律論罪。 律/lü 86 | Jinge zhubao lizhang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以妄稱以故不著官司之罪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主管、甲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若無生事擾民實跡,難議遷徙。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革退。當該官吏,笞四十。若受財,枉法從重論。 一、天下各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其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凡民戶逃住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鄰境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謂驛、醫、卜等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猶當差役者,故其罪輕。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附籍復業當差。或年久逃遠,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送各處撫按,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給與戶由執照,附籍當差。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附近衛所充軍。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如或游蕩作非,公舉治罪。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住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并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各依律科。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lü 89 | Siyi bumin fujiang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監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誤工罪大。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監工官仍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或奉遺命,不在此律。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律/lü 91 | Beiyou sishan yongcai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一、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有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贓論。 一、鰥寡孤獨,每月官給糧米三斗,每歲給綿布一匹,務在存恤。 律/lü 93 | Qiyi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冊,脫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矣,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換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人戶冊籍,影射脫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糧之類,其減額詭寄之田改正坵段,收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付耕種。 一、凡宗室置買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抵扣祿米。若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一、將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靠損小民。 一、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 一、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 律/lü 94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飛者曰蝗走者曰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贓,故罪重於杖一百,並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長受財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納贖,還職役。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額數追徵入官。 一、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請旨寬恤。 律/lü 95 | Gongchen tiantu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撥賜公田免納糧當差外,但有自置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照額一體納糧當差。違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仍計遞年所隱糧稅,依數畝數、年數、額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管莊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公侯祿米各有等第,皆於官田內撥賜,其佃戶仍於有司當差。 一、該納本折佃戶,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公侯,遣人員赴官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律/lü 96 | Daomai tianzhai 盜賣田宅 凡盜他人田宅賣將自己不堪田宅、換易及冒認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虛寫價錢實立文契典買,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田宅者,各加二等。若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不計畝數,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將互爭不明及他人田產妄作己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其盜賣與投獻等項田產及盜賣過田價,并各項田產中遞年所得花利,各應還官者還官,應給主者給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與庶人同罪。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寺觀,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及直隸各處空閒地土,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一、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邊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占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糾奏治罪。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一、近邊分守、守備、備禦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鎮守并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律/lü 97 | Rensuo zhimai tianzhai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律/lü 98 | Dianmai tianzhai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內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割之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重典賣之價錢,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追價還後典買之主,田宅從元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賣之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多餘花利,追徵給主,依仍聽依原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一、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律/lü 99 | Dao gengzhong guanmin tian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園地土者,不告田主,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係官者,各通盜耕、強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歸官,民田給主。 一、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差操;軍民,調發衛所充軍。有毀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 律/lü 100 | Huangwu tiandi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水旱災傷之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計荒蕪不種之田地,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里長罪二等。長官為首,一分減盡無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職為從,又減長官一等,二分者盡減無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就本戶田地,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緜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律/lü 101 | Qihui qiwu jiase deng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故意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所棄毀之物即為贓准竊盜論照竊盜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竊盜贓上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於官物加二等上減三等,凡棄毀、遺失、誤毀,並驗數追償,還官給主。若遺失、誤毀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牆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二十五兩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律/lü 102 | Shanshi tianyuan guaguo 擅食田園瓜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計所食之物價,一兩以下,笞一十;二兩,笞二十;計兩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挾去及食之者,係官田園瓜果,如林衡署果、嘉蔬署瓜之類,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至四十兩,問雜犯,准徒五年。 律/lü 103 | Sijie guan chechuan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不得過本價。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加一等,謂加杖至六十,則重於笞五十矣。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廢或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疾、殘、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婦、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後定娶之人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並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聘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一、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典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邀搶人財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不言離異,仍聽為妾也。 凡逐已入贅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贅者,同罪。未成婚者,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壻改嫁者,亦坐杖一百。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女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敕誥並離異。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妻妾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杖八十。女之期親強嫁者,減二等。其夫家之祖父母及期親強嫁之者,罪亦如之,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娶者亦不坐,追還財禮。 律/lü 109 | Fumu qiujin jiaqu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忘其至親,任情縱欲,不孝之大者也,當依棄親之任條科斷,杖八十。父母囚禁筵宴,自有本律。 律/lü 110 | Tongxing weihun 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娶同姓,所以厚別也。若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凡同姓為婚,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婿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無服,並不得為婚姻。違者,男女各杖一百。有主婚者,獨坐主婚人。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並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一、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有于律應離異之人,悉遵成憲,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斟酌擬奏。 一、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律/lü 112 | Qu qinshu qiqie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姑姪、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之妻以上,各以姦論。自徒三年至絞、斬。其親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之親不與,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被出、改嫁,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出、改嫁,俱坐各絞。妾,父祖妾不與,各減妻二等。被出、改嫁,遞減之。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除應死外,並離異。 律/lü 113 | Qu bumin funü wei qiqie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內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其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律/lü 114 | Qu taozou funü 娶逃走婦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發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婦女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與同其所犯之本罪,而婦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坐。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又會赦免罪者,不離。一有不合,仍離。 律/lü 115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強勢力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父。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一、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律/lü 116 | Qu yueren wei qiqie 娶樂人為妻妾 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不給於官吏,亦不還,樂工斷離歸宗,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乃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文襲武之日,照應襲本職上降一等,於邊遠敘用。其在順治元年赦前娶者勿論。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主婚人同罪,離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如因人連累,不在還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以僧道犯姦,加凡人和姦罪二等論,婦女還親,財禮入官。係強者,以強姦論。 律/lü 118 | Liangjian wei hunyin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長言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長坐家長,由奴婢坐奴婢,各離異,改正。謂入籍為婢之女改正復良。 律/lü 119 | Waifan semuren hunyin 外番色目人婚姻 凡外番色目人是回回種類聽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願,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不願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飲食居處各有本俗,不能相同,故婚姻止聽其自便。 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及於夫無義絕之狀而擅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情既已離,難強其合,不坐。若夫無願離之情,妻輒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因逃而輒自改嫁者,絞監候。其因夫棄妻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罪責主婚人。有財禮乃坐。妾各減二等。無主婚人,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減妾二等,問給還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主婚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期親以上,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絕。犯姦者不在此限。 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 三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 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律/lü 121 | Jiaqu weilü zhuhun meiren zui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其由主婚人並減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減。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順治通寶銅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聽從民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律/lü 123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于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戶,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分別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一、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如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申達區處,縱容遲誤,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輭事例罷黜。 律/lü 124 |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者,平斛之具交收,作正數,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依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倉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總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倉者言。如入己,以監守自盜論。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多糧給主,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于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干係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于正糧內遞開一升,准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近例:每年一石准開耗一升,如不照例開耗,甚有坐以侵盜,殊為非法。 律/lü 125 | Yinni feiyong shuiliang kewu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凡本戶自運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送運而隱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妄經收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為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運官吏知隱匿詐妄之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此係公罪,各還職役。若受財故縱,以枉法從重論。小戶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竊盜。 律/lü 126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其小戶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戶米麥,因便輳數,於本里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誆騙論。若侵剋,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兌頭、水腳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濫差積年無籍之徒,及捏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降一級。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因而別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五千兩以上者,照不謹事例罷黜。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該吏革役。若聽內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個月以里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一、京、通并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閙,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拏送法司,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律/lü 127 | Xuchu tongguan zhuchao 虛出通關硃鈔凡錢糧通完,則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并贓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元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覺察論 一、各處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盤所屬地方錢糧及點閘、驛遞、夫馬等項。事完之日,各委官將查點過緣由,并問過罪名,通申巡撫。知會內有與各差御史事體相關者,摘申各差御史知會,從一歸結,不必另委官查點,致滋煩擾,亦不許委州縣正官,致妨職業。若各委官不悉心查點,審究贓數的確,但憑吏書故入人罪者,聽撫按官,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奏請。提問降一級調用,情重者革職閒住查盤,奉旨新裁。 律/lü 128 | Fuyu qianliang sixia bushu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於正收簿內另作數支銷。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虧折,追賠還官。若內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解戶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雜犯,准徒五年。守門官失於盤獲搜檢者,杖一百,還職,金帛入官。 律/lü 129 | Sijie qianliang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並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入官。若將自己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亦入官。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損,以棄毀官物論,加竊盜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以遺失官物論,減棄毀三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俱追賠。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移票帖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計支放之贓,准監守自盜論。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糧草料,須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律/lü 132 | Kucheng guyi qinqi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貸、或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3 | Maozhi guanliang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以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冒支,即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律/lü 134 | Qianliang huxiang juecha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律/lü 135 | Cangku bujue beidao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檢者,笞二十。因不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完日還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問罪降調。此指被竊盜言,故追賠之。若強盜,自有勿論律。 律/lü 136 | Shouzhi qianliang ji shankai guanfeng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不得離去,得代所收錢糧官物,并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官攢給由,斗庫寧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若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元封官司閱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律/lü 137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如雇買新物而用陳物之價,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計所預給之銀,為多餘之價,罪亦如之。贓分應還官給主。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律/lü 138 | Shouzhi liunan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所,解到布絹、錢銀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拏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如干礙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律/lü 139 | Qijie jinyin zuse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如通同作弊,以致虧損侵盜,計贓以侵盜律論。 律/lü 140 | Sunhuai cangku caiwu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內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41 | Zhuanjie guanwu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原領本色,而輒齎財貨于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一、自天津該運京、通二倉糧儲,腳價不敷,許令太倉銀庫借用。如把總官縱容旗軍花費,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立功滿日,帶俸差操。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一、運糧都司衛所把總官所管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行到倉者,令漕運都司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日,照舊管運。一半以下者,參奏提問。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律/lü 142 | Niduan zangfa budang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律/lü 143 | Shouzhang zaiguan caiwu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均為官物,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綿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枷號一個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律/lü 144 | Yinman ruguan jiachan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漏丁口論。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產也。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與同罪,計所隱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全科。照贓全科,不折半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重罪論,分有祿、無祿,贓輕者仍杖一百。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門第五 | Kecheng 課程課者,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贓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帶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候。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道途引領稈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擔馱載者,與例所謂肩挑背負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同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賞,仍追原贓。若私鹽事發,止理見獲人鹽,如獲鹽不獲人者,不追;獲人不獲鹽者,不坐。當該官司,不許聽其輾轉攀指,違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論。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歲辦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該管百夫長即總催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原獲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原獲各衙門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其罪之重論。 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私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軍人,是所部軍,非專指巡鹽軍,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統部軍算,但三犯即坐,非一人三犯也,減半給俸。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所,依引目數掣摰,隨手取袋,摰其輕重,盡盤鹽而驗之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摰,及引上不使關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盤驗,有餘鹽,以夾帶論罪。 凡客商販賣有引官鹽,當照引發鹽,不許鹽與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不繳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兩淮鹽場運納大軍食鹽之類。 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定應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罪。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如淮鹽越過浙鹽地方之類,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須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鹽地方,雖越府省,仍依本律。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不曾納課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假指課已上倉、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赶船虎、惡棍、好漢等項各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146 | Jianlin shiyao zhongyan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偽名及內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於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以致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並入官。其各行鹽地方鋪戶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將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一、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拏問。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專理。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軍,調別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冒支茶斤俱入官。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發附近。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凡產礬之所,額設礬課,係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號單備開貨,憑其弔引,照貨起稅。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著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152 |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兌缺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于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主。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姦占,即從和姦論,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糧,行月二糧也。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一、在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律/lü 154 | Feiyong shouji caichan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致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認識,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五日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私物,坐贓,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無主,全入官。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無主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非民間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律/lü 156 | Sichong yahang butou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若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入官。 律/lü 157 | Shisi ping wujia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竊盜論,查律坐罪,免剌,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增減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未決放,減一等。受財,受贓犯之財估價輕,受事主之財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無祿人,查律坐罪。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於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一、凡外國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 一、凡外國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與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私易,違者處以極刑。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主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律/lü 159 | Sizao hu dou cheng chi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原置官吏、工匠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係私造,笞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併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60 | Qiyong bujuan bu rufa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民間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亦杖一百。若百官已受誓戒傳制與百官齋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於內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一、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不問病,不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齋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唯不誓戒。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并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 一、大祀前三月,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祭者,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者,祭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如諸神。唯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律/lü 162 | Hui dasi qiutan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棄毀大祀神御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值重者,以棄毀官物科。 一、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籍田外餘地,并奪取籍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163 | Zhiji sidian shenqi 致祭祀典神祇 凡各府、州、縣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內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lü 164 | Lidai diwang lingqin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律/lü 165 | Xiedu shenming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䙝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發三千里充軍,姦婦入官為婢,財物照追給主。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166 | Jinzhi shiwu xieshu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呪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呪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綠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各參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奸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對證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御膳房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一、醫官就內局修制,本院官診視,調服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內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曆,用尚方司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甞,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御。 律/lü 168 | Chengyu fuyu wu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平時怠玩,不行看守棄毀者,罪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律/lü 169 | Shoucang jinshu sixi tianwen 收藏禁書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天文,推步測驗之書,占休咎、圖讖,圖象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若不係天文生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器物等項並追入官。私習之人術業已成,決訖,送欽天監,充天文生。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一、朝賀、聽詔、進表入班之際,偶值雨雪,許便服行禮。 凡陪助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一、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律/lü 174 | Chaojian liunan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斬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175 | Shangshu chenyan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阻當之故,方斬監候。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一、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臺省,在外從按察司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制論。 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 律/lü 176 | Xianrenguan zhezi libei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於所部內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律/lü 177 | Jinzhi yingsong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律/lü 178 | Gongchai renyuan qiling zhangguan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如歷事監生辦事官之類,在外不循禮法,言語傲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一、公堂乃係民人仰瞻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舉覺,杖七十,免徒。吏員、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諸衙門,及駕前校尉、力士、旗軍、行人等,非捧制書,止收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實封入遞,除朝廷差委各處,要招行斷外,其布政司至州縣等衙門,毋得輒差吏員、皂隸人等,於各衙門要招行斷。違者,事犯,同罪。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軍官,降充總旗;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連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工匠能首者,免罪,一體給賞。順治二年閏六月初一日,禮部接出聖諭,諭禮部: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第,酌議繪圖來看,欽此欽遵。恭捧到部,臣等詳考國制,參酌時宜,擬為十三等,謹繪圖貼說,進呈御覽,不許僭越,違者治罪。伏乞聖明裁定,敕行內外各衙門,一體遵奉等因。於本月初一日奉聖旨:是。這帽頂束帶圖樣,通行內外文武各衙門,如式遵用,以辨等威。官員越品僭用,及民間違禁擅用者,重治不宥。凡應用東珠的,重不得過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違式。欽此。 公: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三顆,帶用圓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綠松子石一顆。 一品,侯伯同: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東珠一顆,帶用方玉板四塊,四圍金鑲,中鑲紅寶石一顆。 二品: 起花金帽,頂上衘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中鑲紅寶石一顆。 三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紅寶石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 四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藍寶石一大顆,中嵌藍小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五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金圓板四塊,銀鑲邊。 六品: 起花金帽,頂上銜水晶一大顆,帶用圓玳瑁板四塊,銀鑲邊。 七品: 起花金帽,頂中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素銀板四塊。 八品: 起花金帽,頂帶用明羊角圓板四塊,銀鑲。 九品,雜職同: 起花銀帽,頂帶用烏角圓板四塊,銀鑲。 舉人: 金雀帽頂,高二寸,帶同八品,青袍藍邊,披、領同。 生員: 銀雀帽頂,高二寸,帶同九品,藍袍青邊,披、領同。 外郎、耆老: 烏角葫蘆頂,衣及披、領皆純青。 一、服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沒,非犯除名不敘子孫,許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車馬。其御賜者,及軍官軍人服色,不在禁例。 一、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樓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廳房七間九架,屋脊許用花樣獸吻,梁棟斗拱,簷桷彩色繪飾,正門三間五架,門綠油,及獸面銅鐶。三品至五品,廳堂五間七架,許用獸吻,梁棟斗拱,簷桷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獸面擺錫鐶。六品至九品,廳房三間七架,梁棟止用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黑門鐵鐶。庶民所居堂舍,不過三間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一、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許用紵絲、綾羅、紬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金耳鐶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樣金線裝飾。 一、車輿不得雕飾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飾銀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轎子比同車製。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皂幔。轎子比同車製,並不許用雲頭。 一、帳幔並不許用赭黃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一、傘蓋,職官一品二品,銀葫蘆茶褐羅表紅裏;三品四品,紅葫蘆茶褐羅表紅裏;以上皆三簷。五品,紅葫蘆青羅表紅裏;六品以下,惟用青絹,皆重簷雨傘。通油絹,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鳳紋。 一、器皿不許造龍鳳紋。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止用壙誌。 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言純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用止金飾,無珠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俱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律/lü 180 | Sengdao bai fumu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lü 181 | Shizhan tianxiang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二十八宿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旄頭、彗孛、景星、日月珥蝕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一、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律/lü 182 | Shushi wangyan huofu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律/lü 183 | Ni fumu fu sang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其重者論。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一、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順天府,給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及移文原籍,官司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里鄰人等結狀回報。如有詐冒,就便解部。查實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有過期不行文移,催取過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邊外為民。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現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內。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次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 律/lü 185 | Sangzang 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律/lü 186 | Xiang yinjiu li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 一、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長者居上。如佃戶見佃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一、鄉飲坐敘,以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敘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溷淆,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主者罪以違制。奸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律/lü 187 | Taimiao men shanru 太廟門擅入 凡無故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八十。但至閾外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88 | Gongdian men shanru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稱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若無門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過,罪亦如之。其應入宮殿宿值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值而輒入,及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者,以須入門內乃坐。入皇城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值日者。通指軍官軍人言。餘條准此。 律/lü 189 | Suwei shouwei ren sizi daiti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百戶以上加等。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置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或各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凡天子巡幸應扈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車駕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以上,絞監候。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律/lü 192 | Neifu gongzuo renjiang tiyi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役差撥赴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冒己名并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律/lü 193 | Gongdian zaozui ba buchu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宮殿內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視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搜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舉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lü 194 | Zhe churu gongdian men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凡下直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宮殿者,各杖一百。晝禁。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若於宮殿門雖有籍,至夜,雖應直之人,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入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律/lü 195 | Guanfang neishi churu 關防內使出入 凡各庫局司有印署衙門之內使監官,并奉御內使長隨大駕者也,但遇出外,各守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門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內,以憑該監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有搜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若有出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帶進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將入宮殿門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內使例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 律/lü 196 | Xiang gongdian shejian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須箭石可及,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太社之人者,斬監候。則殺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不用此律。 律/lü 197 | Suwei ren bingzhang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暫離應直之地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律/lü 198 | Jin jingduanren chong suwei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犯笞、杖,曾經同決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監候。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候,並究囑託人。若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律/lü 199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三條。凡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儀仗之內即為禁地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傍以待駕過。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律/lü 200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 凡有伸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律/lü 201 | Chongtu yizhang 衝突儀仗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事重論罪。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律/lü 202 | Xinggong yingmen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凡越皇城者,絞監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其重者論。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監候。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律/lü 205 | Xuandai guanfang paimian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照品罰銀,未入流罰一兩,九品罰二兩,至一品遞罰,止十兩。廚子、校尉罰一兩,照未入流論。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銀充賞。有牌不帶,或因牌有毀失質當之類,無牌輒入內者,杖八十。無牌借者及有牌借與人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其重論。拾得隱藏者,杖一百、徒三年。知其隱藏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罰銀,照品如未入流一兩之數充賞。若將拾得牌面詐帶朝參,及在朝門外詐稱有牌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監候。偽造牙、鐵、銅木牌者,斬監候。首告其詐者,於犯人名下追銀,照品加二等充賞。 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內官發充淨軍,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不應杖罪發落。 律/lü 206 | Shandiao guanjun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消息,及雖有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將領、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內賊作反作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勦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發策應,其將領官并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衛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其餘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文書內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守禦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別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內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行兵部,須將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實封御前。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總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聽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悞軍機,自依常律。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帥官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嚇騙律斷。 律/lü 208 | Feibao junqing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巡司等報,即差人申督、撫、按、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都指揮使司。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按,仍行本管都指揮使司,督、撫、按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律/lü 209 | Louxie junqing dashi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監候。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並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律/lü 210 | Bianjing shensuo junxu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不申奏,以致臨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領兵官已承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策應,若軍中承差告報會軍日期而違期,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監候。 律/lü 212 | Congzheng weiqi 從征違期 凡軍官、軍人已承調遣臨當征討,行師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計日坐之,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若傷殘至不堪出征,選丁撥補,仍勾本戶壯丁。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誤軍機;三日不至者,斬監候。總兵官竟行軍法。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總兵官區處。若果傷殘篤疾,不堪征進者,驗實開役,不在仍發出征之限。 凡軍人已遣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仍發出征。若守禦城池軍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出征守禦軍人子孫弟侄,及同居少壯親屬非由雇倩,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與免軍身。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杖八十,庸醫所得雇工錢入官。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解到新軍官吏、旗甲,附寫名數,半月內幫支月糧,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個月方許送營差操。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一年之內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擬斷。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軍勾補伍。如無逼累等情,逃軍依律科斷。 一、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投文日為始,不過十日,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蹬留難者,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財參問,帶俸差操。 律/lü 214 | Zhujiang bu gushou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平時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此棄守無備而失陷城寨者,斬監候。若官兵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亦斬監候。若主將懈於守備,及哨望失於飛報,不曾陷城失軍,止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監候。 一、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擄數十人以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賊眾入境,擄殺軍民數十人以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擄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內,情輕律重,有碍發落者,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丟,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還職。或境外被賊殺,擄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一、凡各邊及腹裏地面,遇賊入境,若是殺擄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事發參究治罪。 一、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邊緊,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隱設計,越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凡守邊將帥,非奉總兵官調遣,私自使令軍人,於未附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將帥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小旗、軍人不坐。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因擄掠而傷外境人,為首者斬監候,為從杖一百。其擄掠傷人,為從并不傷人,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附過還職。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附過還職。其將帥知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擄掠之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調發邊衛充軍。其管操指揮、千百戶等官,往回不許與軍相離。若不行鈐束,并故縱劫奪殺人等項者,參問調衛。 一、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土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擄男婦二十名口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推土人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隨即擒獲解官者,准免本罪。 律/lü 216 | Bu caolian junshi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邊方、腹裏衛所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過還職。再犯,杖一百,指揮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戶,千戶降充百戶,百戶降充總旗,總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軍役,并發邊遠守禦。若守禦官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百戶、鎮撫各杖一百,追奪誥勅,發邊遠充軍。若因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斬監候。 一、各衛所京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除犯該死罪,并立功降調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聽掌印官申呈巡撫、巡按衙門鎖項,差人解兵部發操。若有抗違不服,或挾私排陷者,參奏,問調邊衛,帶俸差操。掌印官縱容不舉,參究治罪。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若官軍用錢買閒者,官員問罪,調極邊衛分守禦;旗軍人等,發沿邊,枷號一個月,常川守哨。若原在關營官軍逃回原籍潛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俱照前項調衛、枷號、守哨發落。 律/lü 217 |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於撫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監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禦官撫綏無方,致軍人反叛,按充軍律奏請。 凡軍人出征,獲到敵人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軍官私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并入官。若出征軍官、軍人買者,勿論;賣者追價入官,仍科罪。 凡軍人將自己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與常人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私賣者,罪同,罷職,附近充軍。買者,笞四十。應禁其間有應禁軍器,民間不宜私有而買者,一件杖八十, 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以私有論。所買軍器不論應禁與否,及所得價錢,并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賣者,仍坐罪,追價入官。 凡將帥關撥一應軍器,出征守禦事訖,停留不收回納還官者,以事訖之日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將帥征守事訖,將軍器輒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監候。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并驗毀失之數追賠還官。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賠。 律/lü 221 | Sicang yingjin junqi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律/lü 222 |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不行操備者,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附近軍。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縱放、隱占、賣放各項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監候。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亡,扶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其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其百戶、總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私使軍人出境,官吏不行舉問之律。若鈐束不嚴,原無縱放、私使之情,致有違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無知情容隱,止失於覺舉者,小旗名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戶名下十名,千戶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戶名下二十名,千戶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並附過還職。不及數者不坐。若軍官私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論。 一、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協守、副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分守、參將十八名,守備官十二名,都指揮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撫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但有額外多占,正軍至五名,餘丁至六名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正軍六名以上,餘丁十名以上,降二級。正軍十名以上,餘丁二十名以上,止降三級。其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者,正軍五名至十名,餘丁六名至二十名,俱問罪,照前分等降級。若正軍二十名以上,餘丁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充軍。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各擬斷。律七名以上充軍,例止降級,犯者從例。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例,罷職充軍。役占已至十名以上,賣放不及數者,依役占例,降三級。賣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及十名者,併數通論,降級。役占軍人五名,又占餘丁十名,及包納月錢滿數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降品級,於原衛所帶俸差操。 一、圍子手并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及紅盔將軍,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及守門官、把總、指揮等官,不許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違者參問。雖不係自己占用,亦照私役軍人事例發落。 律/lü 223 | Gonghou siyi guanjun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各衛軍官、軍人前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除鐵券。其軍官、軍人聽從,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同罪。若伯、爵及旗校有犯,亦准此律,奏請。 律/lü 224 | Congzheng shouyu guanjun tao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軍官、軍人已承調遣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不問初犯、再犯,杖一百,充軍。原籍及他所之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討事畢軍還,而軍官、軍人不同振旅而先歸者,減在逃五等。因而在逃不著伍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守禦軍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不問京衛、外衛,並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監候。知在逃之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軍,不在邊遠處絞之限。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窩藏二等。其從征軍、守禦軍與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隨所犯次數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附近充軍。其征守在逃官軍自逃日為始,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不問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減罪二等。若各衛軍人不著本伍,轉投別衛充軍者,同逃軍論。或初、再、三,皆依上文律科斷。其京外衛軍人之親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戶名下逃去十名者,減俸一石;二十名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四十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戶名下逃去一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三百名者,減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戶,不追封誥。其管軍多者,各驗人數,以十分為率折算,減俸降級,不及數者不坐。若部下軍人有病亡、殘疾、提撥、征守等項事故不在行伍者,不在此限。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放回原衛,還職著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發落官旗。無力納贖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籍、原衛者,以越關論。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贖。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應給行糧腳力,經過有司不即應付者,以家屬到日為始,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務急速,軍民之家有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巡夜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奪者,傍人也。 律/lü 227 | Siyue maodu guanjin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別從間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潛出交通外境者,絞監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官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將無引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騾無引。冒度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有因為事問發為民、充軍,或罷職冠帶閒住,與降調出外,各來京潛住者,問擬明白,除充軍并發邊外為民,照逃例見刑律徒流人逃條改發外,文官降調者,革職;冠帶閒住、閒住者,發原籍為民;為民者,改發邊外為民;武官帶俸者,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原隨舍餘食糧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其知情容留潛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關隘引送邊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律/lü 228 | Zhamao gei luyin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如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類,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換另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人貨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於原任原役衙門告給新引,照身回還者,不在此限。當該官吏聽從指上三件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依聽從知情律。其應給衙門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財者,分有祿、無祿,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或販禁貨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從重論。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路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律/lü 229 | Guanjin liunan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詰驗文引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值日。若取財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例,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若撐駕渡船稍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死傷未死論。或不曾勒要船錢,止是不顧風浪,因而沉溺殺傷人者,以過失科斷。 律/lü 230 | Disong taojun qinü chucheng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雜;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分有祿人、無祿人。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於盤詰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發,及軍在伍而妻女私還原籍,及故軍妻女之類,但不係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如刁姦、誘賣,或犯罪法應緣坐,從重論。依送令隱避從重論。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奸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奸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入內起謀出外之人,得實,不分首從皆斬監候。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官杖一百,軍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一、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如打劫民財,以強盜分別,貽患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如越邊關,出外境,將人口軍器出境賣與硝磺之類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奸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真正奸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律/lü 232 | Sichu waijing ji weijin xiahai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未成軍器、銅錢、段匹、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監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斬監候。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物貨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凡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道,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他國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國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他國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役通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律/lü 234 | Muyang chuchan bu rufa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人戶牧養官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張亦入官。其管牧群頭、群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騾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凡太僕寺所屬十四牧監,九十八群,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其養戶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戶十戶共養一匹。若人戶不行用心孳牧,致有虧欠倒死,就便著令買補還官。每歲將上年所生馬駒,起解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群監官員怠惰,或人戶姦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律坐罪。 凡馬戶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致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都群所官罪二等。 太僕寺少卿二員,一巡視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一巡視順天府所屬寄牧馬匹。寺丞一十二員,一管順天府所屬寄牧馬匹,其餘分管京衛及保定等府孳牧寄操馬匹。 凡把總等官,尅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例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賣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管領縱容盜賣,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買者問罪。 律/lü 236 | Yan chuchan bu yishi 驗畜產不以實 凡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別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驘、驢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減損民價,坐贓論。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自盜罪重從自盜。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並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干碍內外官員,奏請提問。凡受財者,問枉法。係文職,附近充軍;係軍官,立功。出錢人,問行求。無贓,官依囑託聽從事已施行,杖一百,不在調衛之限。通同多支官銀分受,以常人盜并贓論。 律/lü 237 | Yangliao shoubing chuchan bu rufa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官馬、牛、駝、驘、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律/lü 238 | Cheng guanchu jipo lingchuan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驘、驢乘駕不如法,而致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群頭群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群頭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 一、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喂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賠。 律/lü 239 | Guanma bu tiaoxi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驘、驢,杖八十,觔角、皮張入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驘、驢,杖一百。官畜產同。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盜論。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刺,追價給主。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殺傷所減之價,亦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完官、給主。價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為從者,故殺傷,各減一等。官物不分首從。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驘、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追價賠主。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若官私畜產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減價還畜主。畜主賠償所毀食之物還官主。若故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計所食之贓重於本罪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失防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還官主。若官畜產失防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限。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兼官私。 一、凡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號,發附近衛充軍。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 律/lü 241 | Chuchan yaoti ren 畜產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畜主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各准鬬毆殺傷收贖,給主。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鬬毆殺傷一等。親屬有犯者,依尊卑相毆殺傷律。其受雇醫療畜產,無制控之術,及無故人自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給主。 律/lü 242 | Yinni zisheng guan chuchan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人戶等牧養係官馬、驘、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所隱匿之價為贓准竊盜論,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盜賣,或將不堪孳生抵換者,並以監守盜論罪,不分首從,併贓至四十兩,雜犯,斬。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買主知情,以故買盜贓科,匿賣抵換之物還官。 一、凡盜賣官馬者,追罰馬二匹。知情和買,牙保、鄰人各罰馬一匹。宰殺及盜賣官驢者,俱照此例。首告,於犯人名下追馬銀三兩,驘二兩,驢一兩,充賞。凡巡馬官,每三月一換。 一、凡寄養馬,除年老外,其餘作踐成疾,不堪給軍者,原領人戶,追罰銀二兩。盜賣三匹以上者,充軍。知情和買者,民發擺站,軍發邊瞭哨。 一、凡印烙馬匹,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右。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即係盜買民間官馬,追究問罪。 律/lü 243 | Sijie guan chuchan 私借官畜產 凡監臨官吏主守之人,將係官馬、牛、駝、驘、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不論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驗計借過日期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笞五十者,各坐贓論,加一等。雇錢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毀棄官物。在場牽去,依常人盜。 一、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級;六匹以上,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照前例問擬。 一、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驛,馱載物件,及雇與人騎坐,問罪,俱罰馬一匹。 律/lü 244 | Gongshi rendeng suojie mapi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除應付腳力外,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驘,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應付之人。 律/lü 245 | Disong gongwen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鋪司須要隨即附曆遣兵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 凡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不動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與漏泄不同,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而沉拆者,各從重論。規避罪重從規避,沈拆罪重問沈拆。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凡各縣鋪長,專一於概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律/lü 246 | Yaoqu shifeng gongwen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許其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候。邀截進表文,比例。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一、急遞鋪,每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每鋪設鋪兵四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點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每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箇,紅綽屑一座,并牌額鋪曆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每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鈴攀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輭絹包袱一條,箬帽、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回曆一本。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公用。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及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一、順治三年五月十五日欽奉上傳,凡滿洲官奉差往還,及在外緊急軍情齎奏,沿途經過地方有司、驛站等衙門,務要照依勘合火牌、糧單,即時應付馬匹,併廩給口糧。公所如或違玩稽遲,許差官據實奏聞,定將本地方官併經管衙門員役,按其事體輕重,分別究治。雖本地方官公出,亦係平日怠玩,不能預飭,必不姑恕,著兵部傳諭。 一、各王府公差人員,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來,不許馳驛,有擅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由馳驛者,處死。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贓依不枉法論。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情願雇募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提問,應奏請者,將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光棍妄拏逼勒,問恐嚇詐欺罪律,餘同上。 一、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官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違制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鬬毆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若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緣由。 一、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奸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索取財物,問求索。希圖免稅,問匿稅。誆騙違法,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內得財。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分有祿、無祿。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一、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查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重治。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者,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貨物若不係違禁,引違制。若係禁貨,引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例,發邊衛充軍。 律/lü 252 | Wenshu ying jiyi er buji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而入逓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律/lü 253 | Gongshi yingxing jicheng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律/lü 254 | Zhansu yishe shangfang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廳房待品官上客。 律/lü 255 | Cheng yima ji siwu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律/lü 256 | Siyi minfu taijiao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役使,謂不給雇錢而勢使之也,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其民間婦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律/lü 257 | Bingguguan jiashu huanxiang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腳力,隨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律/lü 258 | Chengchai zhuan guji ren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寄、受雇人各減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律/lü 259 | Cheng guan chuchan chechuan fu siwu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驘、驢者,各衙門自撥官馬,不得馳驛而行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如陣亡病故官軍,及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雖有私帶物件,不在此限。 一、運軍土宜,每船許帶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剝,責令旗軍自備腳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真,聽儧運御史盤詰。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并參治。其餘衙門,俱免投文盤詰。多帶問違制,徇情賣法問聽從囑託,事已施行,受財問枉法,出錢之人問行求。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麪、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運軍併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與把總等官,有贓,問枉法;無贓,止問違制。 一、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貨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其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邊外充軍,貨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發落。 一、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一事、興販私鹽二事、起撥人夫三事,并帶去無籍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碍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三事不備,不引此例。止犯一事,依本律論。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計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於私借之罪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凡謀反,不利于國,謂謀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母、妻父、女婿之類,不分異姓,正犯期親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已、未析居之同異,男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家為奴,正犯財產入官。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條准此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孫,餘律文不載,不得株連。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正犯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量功授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雖無故縱,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姊妹不坐,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弟,餘俱不坐,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匿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或避差,或犯罪,負固不服,非暫逃比,以謀叛未行論,依前分首從。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依前不分首從律。以上二條,未行時,事屬隱祕,須審實乃坐。 律/lü 263 | Zao yaoshu yaoyan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又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64 | Dao dasi shenyuwu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不分首從、監守、常人。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其祭器品物未進神御及管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雖大祀所用,非應薦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至雜犯、絞、斬不加,並刺字。 凡盜制書,若非御寶原書,止抄行者,以官文書論,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不分首從。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或侵盜錢糧,或受財買求之類,從重論。事干係軍機之錢糧者,皆絞監候,不分首從。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皇城、京城夜巡銅牌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又偽造印信、曆日條記、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lü 267 | Dao neifu caiwu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但雜盜即坐,不論多寡,不分首從。若未進庫,止依常人盜。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內員同。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刺字、革前革後,俱得并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律/lü 268 | Dao chengmen yao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等鑰,皆杖一百,並刺字。盜皇城門鑰,律無文,當以盜內府物論。 凡盜軍人關領器,衣甲、鎗刀、弓箭之類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民間應禁軍器,如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類者,與私有事主己得私有之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盜論。若不入己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律/lü 270 | Dao yuanling shumu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不分首從,而分監守、常人,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首,杖八十,從,減一等。若計入己贓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若未馱載,仍以毀論。 一、車馬過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 一、凡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窑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律/lü 271 |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真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兩以下,杖八十。 一兩以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 五兩,杖一百。 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在京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律/lü 272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同前,並于右小臂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絞。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一、監守、常人盜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個月;二百兩以上者,限三個月,果能盡數通完,照本律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充軍以下,俱減一等。如過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從重定擬。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財者,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贓,亦坐。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但得財,皆斬。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財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與否,不分首從。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財、不得財。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鬬毆傷人律,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毆人至折傷以上,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內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 一、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二名者,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算賞銀。應捕人不在此限。強竊盜賊,止追正贓給主,無主者沒官。若諸人典當收買盜賊贓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于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一、強、竊盜再犯,及侵損於人,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一、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于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証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斬。 一、凡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 一、凡強盜必須審有贓証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証,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証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証,俱引監候處決。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從,斬監候。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雖殺傷被竊之囚亦坐前罪,不問得囚、未得囚。為從,各減一等。承竊囚與竊而未得二項。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差人者,絞監候。殺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眾科斷,為首者斬監候,下手致命者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家長坐斬,為從坐流,不言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其不于中途而在家打奪者,若打奪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于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毆者,依主使律。若原係所勾捕之人自行毆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無罪者,依拒毆追攝人律。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并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律/lü 275 | Baizhou qiangjie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少而無兇器,搶奪也;人多而有兇器,強劫也,人財物者,不計贓,杖一百、徒三年。計贓并贓論重者,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者,首,斬監候,為從各減為首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刺「搶奪」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亦如搶奪科罪。其本與人鬬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竊奪有殺傷者,各從故鬬論。其人不敢與爭而殺之曰故,與爭而殺之曰鬬。 一、凡號稱喇虎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一、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揆情剖決。在白晝為搶奪,在夜間為竊盜。在途截搶者,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白晝」二字。若搶奪不得財,及奪之物即還事主,俱問不應。如強割田禾,依搶奪科之。探知竊盜人財,而于中途搶去,問搶奪,係強盜贓,止問不應。若見分而奪,問盜後分贓。其親屬無搶奪之文,比依恐嚇科斷。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贓、不分贓,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于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若軍人為盜,或竊,或掏摸,贓至一百二十兩者,雖免刺字,三犯,立有文案明白,一體處絞監候。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贓數,絞監候。 一、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併入矜疑辨問,疏內參酌,奏請改遣。 律/lü 277 | Dao maniu chuchan 盜馬牛畜產 凡盜民間馬、牛、驢、豬、羊、鷄、犬、鵝、鴨者,並計所值之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贓,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驘,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並從已殺計贓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 一、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軍;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律/lü 278 | Dao tianye gumai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謂原不設守及不待守之物,器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取與盜字有別,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雖離本處,未馱載間,依不得財,笞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觔,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觔,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觔,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杖拒捕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照罪,竊盜罪,下同,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律/lü 279 | Qinshu xiangdao 親屬相盜 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盜,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服降減科斷,為從各又減一等。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從強盜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竊、強二項,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其重者論。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本服降減,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盜,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盜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減凡盜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自依竊盜臨時殺傷人,斬,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從其重者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首,減凡盜罪一等,免刺,為從又減一等。被盜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例。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定奪。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贓分首從。其未得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贓准竊盜,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期親亦減凡人恐嚇五等,須于竊盜加一等上減之。 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者,依挾勢求索,強者准枉法論。 一、知人犯罪不虛而恐嚇取財者,合計贓以枉法論。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依強姦論。 律/lü 281 | Zhaqi guansi qucai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偽欺瞞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贓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欺詐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騙誆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 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誆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律/lü 282 | Lüeren lüemairen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買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者,斬監候。為從,各減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及兩相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減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畧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略賣一等,未賣者又減已賣一等。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牙保各減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給主。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充軍。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若年遠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雜。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內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內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尊長、卑幼俱不坐。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斬監候。棄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毀而但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凡人減流一等,卑幼減斬一等。毀棄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毀棄,依服制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不論殘失與否者,斬監候。律不載妻妾毀棄夫屍,有犯,依緦麻以上尊長律,上請。若穿地得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為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燒棺槨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遞加為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反重于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監候。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仍令改正。于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亦不可作棄屍賣墳地斷。買主知情,則坐不應事重,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主。至計贓輕者,亦杖一百。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首,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殘毀,仍坐流罪。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律/lü 284 | Ye wugu ru renjia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鬬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盜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同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減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強、竊盜,其強盜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折半科罪。知而寄藏者,減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一、凡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勳戚,參究治罪。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姦細律條處斬,梟首示眾。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但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 律/lü 286 | Gongmou weidao 共謀為盜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強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此共謀而不行者,曾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笞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贓,及係餘人而曾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律/lü 287 | Gongqu qiequ jiewei dao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強盜搶奪。竊取,謂潛行隱面,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方謂之盜,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盜所未將行,亦是為盜。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載間,猶未成盜,不得以盜論。牛馬、駝驘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已,乃成為盜。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並計為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盜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盜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蹤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冊籍,故曰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刺背膞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杖六十,補刺原刺字樣。 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而不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無問殺人與否,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贓,分贓而不行,及不行又不分贓者,皆仍依謀殺論。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強盜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虛贓為得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律/lü 290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首,絞。流、絞俱不言「皆」,則為從各減等。已殺者,皆斬。官吏謀殺監候,餘皆決不待時。下斬同。其從而不加功及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及府州縣佐貳、首領官,本條俱不載,各依凡人謀殺論。 律/lü 291 | Mousha zufumu fumu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倣此。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絞,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謂各依鬬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兼尊卑言,罪與子孫同。若已贖身,當同凡論。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于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入官為奴。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或非姦所捕獲者,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豋時姦所獲姦,止殺姦婦,或非姦所,姦夫已去,將姦婦逼供而殺,俱依毆妻至死。 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姦夫奔走良久,或趕至中途,或聞姦次日追而殺之,並依故殺。 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例。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姦。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弟見兄妻與人行姦,趕上殺死姦夫,依罪人不拒捕而殺。 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並依鬬殺傷論。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絞。 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 嫂叔通姦,有指實,本夫得知,不于姦所而殺二命,依本犯應死而擅殺。以上先須姦情確審得實乃坐。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律/lü 293 | Mousha gufu fumu 謀殺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殺律,已行、已傷亦各減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條准此。 律/lü 294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非真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者,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律/lü 295 | Caisheng zhege ren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兼已殺及已傷言,人者,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惑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首,亦斬,妻子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減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律/lü 296 | Zaoxu 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凡置造藏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所教令之財產、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若造魘魅、符書、呪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欲止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減謀殺已行未傷二等。其子孫于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仍以謀殺已行論斬。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絞。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 律/lü 297 | Dou'ou ji gusha ren 鬬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攸分 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元謀者,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元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或執持鎗刀等項兇器,或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真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元謀擬流。毆有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并有重傷而無兇器,有兇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戍。 一、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于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若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律/lü 298 | Bingqu ren fushi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監候。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以鬬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笞四十;至篤疾,亦給財產。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律/lü 299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鬬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鬬殺傷論,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鬬毆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鬬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鬬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鬬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律/lü 300 | Fu ousi youzui qiqie 夫毆死有罪妻妾 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已亡,止科罵夫。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律/lü 301 | Sha zisun ji nubi tulai 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將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將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若期親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若因圖賴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圖賴罪重,依圖賴論。詐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一、凡故殺子孫,若遇謀故殺人不赦者,依律斷放。其誣賴于人,遇革者,所誣之人罪,若該原犯人止從故殺子孫科斷,如所誣之人罪不該原,亦從重論。 一、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一、妻將夫屍圖賴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賴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賴人者,依不應從重。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律/lü 302 | Gongjian shangren 弓箭傷人 凡故,非因事而故意之謂,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雖不傷人,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鬬傷一等。雖至篤疾,不在斷付家產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 律/lü 303 | Chema shashang ren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于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鬬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故于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律/lü 304 | Yongyi shashang ren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詐心療人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証之藥殺人者,斬監候。 律/lü 305 | Wogong shashang ren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于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阬穽,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鬬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殺傷論。 律/lü 306 | Weibi ren zhisi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行姦為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一、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夫、本婦、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媿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而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律/lü 307 | Zunzhang weirensha sihe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減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抵命者言,追贓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以枉法論。 律/lü 308 | Tongxing zhiyou mouhai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凡鬬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傷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而腫者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其臟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不成傷論。以穢物污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毀人耳鼻,若破傷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盡髡去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髮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體,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元謀或不曾下手,或雖毆而傷輕,減傷重者一等。凡鬬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元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元謀,以先下手人為首。若因鬬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減。如甲乙互相鬬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一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于杖一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斷財養瞻。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傍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律/lü 310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鬬毆殺人論,絞。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內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死,亦同傷論。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真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律/lü 311 | Gongnei fenzheng 宮內忿爭 凡於燕幸之宮內忿爭者,笞五十。忿爭之聲徹于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二等。若于臨朝之殿內,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于殿內忿爭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于御在之所,及殿內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于折傷以上,加宮內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鬬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產養贍。 律/lü 312 | Huangjia tanwen yishang qin beiou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袒免,係五服外無服之親者,凡係天潢,皆是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有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鬬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傷言,各遞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13 | Ou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百戶,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者,亦止于絞。若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減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官一等,首領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罪輕于凡鬬,及與凡鬬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加凡鬬,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貳、首領,並斬監候。若流外未入品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者,減三品上罪二等。若減罪輕于凡鬬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鬬論。其公使人在外,如在京辦事官、歷事、監生之類,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從被毆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鬬。如佐貳、首領自相鬬,亦同凡鬬論罪。 一、凡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俱問罪,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分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毀罵者,武職并總小旗,俱改調衛所;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律/lü 314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不至篤疾,止以傷論。佐貳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官之罪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鬬,或與凡鬬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鬬一等,謂其有統屬相臨之義。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律/lü 315 | Shangsiguan yu tongshuguan xiangou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之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之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律/lü 316 | Jiupin yishang ou zhangguan 九品以上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毆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 律/lü 317 | Juou zhuisheren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屬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戶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罪重凡人鬥毆者,各于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戶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強違命者言。若稅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條。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別業,則不坐。如習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道士、女冠、僧尼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有犯,不用此律。 律/lü 319 | Weili zhifu ren 威力制縛人 凡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挾制綑縛人,及于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 律/lü 320 | Liangjian xiangou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強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減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減三等。至死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並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倩傭工之人,與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屬親疎論,不言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律/lü 321 | Nubi ou jiazhang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不收贖,流三千里。若奴婢毆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絞監候;為從,減一等。傷者,預毆之奴婢,不問首從重輕,皆斬監候。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過失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預毆之奴婢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兼內外尊卑,但毆即坐,雖傷亦同,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絞不斬。一毆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毆奴婢皆斬。故殺亦皆斬。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毆家長,決斬。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決。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盜,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毆殺或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篤疾者,非至死勿論也。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若奴婢、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重輕,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決;死者,斬決。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內。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絞不斬,于家長則決,于妻則監候。若篤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折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葢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真,情不真仍各坐本律。若毆妻之父母者,但毆即坐,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故殺者,亦斬。 律/lü 323 | Tongxing qishu xiangou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減凡鬥一等。卑幼犯尊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卑、長幼,並以凡人論。鬥殺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24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但毆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外姻止有緦麻兄姊,蓋姑、舅、兩姨之兄姊是也。大功尊屬,如父之出嫁姊妹之類,小功尊屬,如父之同祖兄弟及姊妹、母之兄弟、姊妹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並絞。死者,斬。絞、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決,餘俱監候。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乃依緦麻,不可作無服。若本宗及外姻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卑幼,減凡人一等;小功卑幼,減二等;大功卑幼,減三等。至死者,絞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于絞也。其毆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篤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贍。故殺者,絞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備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毆夫親屬律,姪與姪孫在毆期親律。 律/lü 325 | Ou jiqin zunzhang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並重,各加毆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于絞。如傷,折肢、瞎目者,亦絞。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于加等上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贖之限。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其期親兄姊毆殺弟妺,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篤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兄與叔伯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律/lü 326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橫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終于親母有間,毆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毆殺、故殺,絞監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並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粧,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產養贍,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減毆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粧、贍銀之限。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于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于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律/lü 327 | Qiqie yu fu qinshu xiangou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夫毆同罪。或毆,或傷,或折傷,各以夫之服制科斷。其有與夫同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監候。緦麻親,兼妾毆妻之父母在內,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于斬也。不言毆夫之同姓無服親屬者,以凡人論。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毆服制科斷。至死者,絞監候。此夫之緦麻、小功、大功卑屬也。雖夫之堂姪、姪孫及小功姪孫,亦是。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不得同夫擬徒,流三千里。故殺者,絞監候,不得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毆夫之弟妹,但減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若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絞監候。故殺,亦絞。若弟妹毆兄之妻,加毆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毆同。不言弟妹毆兄之妾,及毆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論。其毆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有親無服,皆為同輩,以凡鬥論。若妾犯者,各加夫毆、妻毆一等,加不至于絞。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以其近于母也。毆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別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于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于絞。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毆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絞。故殺者,斬。 律/lü 328 | Ou qi qianfu zhi zi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監候。若毆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篤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于死,仍給財產一半養贍。至死者,斬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毆子、子毆父,各以凡人論。 律/lü 329 | Qiqie ou gufu fumu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姑舅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義已絕也。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逃走,不用此律,義未絕也。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毆行兇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救解,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若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別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律/lü 332 | M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于杖一百上減三等,並杖七十,減三等。軍民、吏卒罵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觔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33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並親聞乃坐。 律/lü 334 | Nubi ma jiazhang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監候。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凡罵內外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緦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罵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罵兄姊一等,並須親告乃坐。 律/lü 336 | Ma zufumu fumu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律/lü 337 | Qiqie ma fu jiqin zunzhang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內外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罵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擬不應笞罪可也。 律/lü 338 | Qiqie ma gufu fumu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絕,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已改嫁之親姑者,與罵現奉姑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絕,罵舊家長者,并以凡人論。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重罪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于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于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并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合干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與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辯理。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曾經考察考竅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閒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遠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遠為民。 律/lü 340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帖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監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毀,若不燒毀,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若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詭寫他人姓名詞帖,訐人陰私,遞與緝事校尉陷人,或空紙用印,虛捏他人文書,買囑鋪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絞。 律/lü 341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眾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若詞訟元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元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各部院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絕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悞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元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發,須要就本衙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凡官吏于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公祖、父母,及素有仇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減,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須驗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謂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實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所誣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于杖一百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六毫。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二分九釐六毫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不在收贖之限。按律首收贖圖,與此註算法不同,指歸則一。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二十兩是實,八十兩是虛,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決,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內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全誣: 凡全誣者,不用折杖,不論已決、未決。 笞: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將伊辱罵得實,錢乙合坐以罵人律,笞一十。今虛,依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律,笞三十,的決寧家。 杖: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飲酒撒潑得實,錢乙合坐以不應事重律,杖八十。今虛,依誣告人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律,杖六十、徒一年,的決寧家。徒、流亦如此議。 死罪未決: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偷盜糧價銀滿數得實,錢乙合坐以常人盜官物八十兩律,絞。今虛,依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徒三年,做工滿日,隨住。雖准徒已發做工,亦坐未決,議加役三年。近有例准徒四年。 死罪已決: 議得趙甲所犯,合依誣告人死罪已決者反坐以死律,絞監候,處決。 反誣犯人: 議得趙甲等所犯,趙甲若告錢乙因伊誣告杖一百、徒三年,將姪趙丁累死得實,錢乙合坐以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律,絞。今虛,依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至死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錢乙依犯人止反坐本罪律,杖一百、徒三年,俱送做工,滿日隨住。 誣輕為重,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反坐所剩: 未論決,至徒、流,有折杖。凡杖一百以下,俱收贖;杖一百以上,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已論決,至徒、流,亦有折杖,但隨杖數多寡決之,不用收贖,故曰全抵剩罪也。故杖一百,以杖准徒,如杖一百二十,准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四十,准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從徒入流者,註云三流並准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則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惟近流入遠流,註云每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無疑也。毫釐之差,千里之謬,不可不辨。又誣輕為重,本是一事,如誣小不應為大不應,誣竊盜得財一百兩為一百二十兩之類。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則非一事矣。如誣不應為奏事不實,誣罵人為毆人之類。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觔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輕矣。加罪不入于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并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私習天文、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皆指卑幼言。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告女婿者,在緦麻親中矣。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律/lü 345 | Zisun weifan jiaoling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其父,因致自縊死,子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lü 346 | Xianjinqiu bude gaoju tashi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之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lü 347 |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按律不言雇人誣告者之罪,蓋誣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則雇人無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財行求科斷。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幇赴京及赴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并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律/lü 348 | Jun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恡不發,首領官吏以違制論,各笞五十。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其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一、緝事官役只于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 律/lü 349 | Guanli cisong jiaren su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律/lü 350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此係誣告人律內充軍,若誣告人例內充軍者,只依誣告律科斷,不用此律。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論。 律/lü 351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斂、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一并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真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受一人之財,不半科。如非一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律/lü 352 |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稅糧、斛面,及檢踏傷田糧,與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官吏坐贓,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一兩至十兩,笞三十。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非實贓,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律/lü 353 | Shihou shoucai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別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追奪誥勅。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律/lü 354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別于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滿數,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一、官吏聽許財物,依律擬罪,不問為民,以其未接受也。 律/lü 355 | Youshi yicai qingqiu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枉法罪重于與財者,從重論,其贓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律/lü 356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索借之贓准不枉法論,折半科罪。強者,准枉法論,全科,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仍附過還職。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強亦包其中。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仍追物還主。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附過還職,與者減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與者依不應事重科罪。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賣買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祿、無祿。若本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罪止附過。風憲官吏家人有犯,亦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 律/lü 358 | Fengxian guanli fanzang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于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于死。如枉法贓須至八十兩方坐絞,不枉法贓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絞。風憲吏無祿者,亦就無祿枉法、不枉法本律斷。其家人犯贓,亦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附過。 律/lü 359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無祿人,減有祿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 一、科罰修理,果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律發落。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所尅之贓併解過贓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仍併贓以論盜罪。 律/lü 361 | Sishou gonghou caiwu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絞或斬,律無明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候絞,以其于係公、侯、伯,應請自上裁。 律/lü 362 | Zhawei zhishou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詐為將軍、總兵官、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等,為從又減一等。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脫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詐為制書及文書,所施行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一將印信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盜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在。 一、詐為將軍、總兵官、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一、通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將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363 | Zhachuan zhaozhi 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旨自內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親王令旨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屬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而詐傳,無碍于法者,計贓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而變動事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贓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從重論。其詐傳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內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律/lü 364 | Duizhi shangshu zha bu yishi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詐妄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問事,轉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律/lü 365 | Weizao yinxin liri deng 偽造印信曆日等此偽造以雕刻之人為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起船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而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之造而未成。至于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模也。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個月發落。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律/lü 366 | Sichu tongqian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觔枷枷號一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月,照常發落。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于本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偽造憑劄詐為假官及為偽劄,及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文憑方坐。但憑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現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現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贓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佔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撘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鬥殺、私鹽拒捕之類。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368 | Zhacheng neishi deng guan 詐稱內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凡憑空詐稱內使近臣、內院即古師保凝承之職、六科朝廷耳目、六部軍國重務、都察院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掌風憲要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煽惑人民者,雖無偽造劄付,斬監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當該官員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律。係盜者,依盜起船符驗律。 一、凡假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如詐為應付,或盜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毆故殺死之類。 一、凡詐充鑾儀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此真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嚇騙忿爭,毆故殺人之類。 律/lü 369 | Jinshi zhacheng sixing 近侍詐稱私行官真而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斬監候。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御內使、鑾儀司官校之類。此詐稱係本官自詐稱,非他人。 律/lü 370 | Zhawei ruiying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律/lü 371 |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考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72 |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犯法,卻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各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強姦者,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姦者,各減犯人和、刁罪一等。如人犯姦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減和、刁、強二等。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律/lü 374 | Zongrong qiqie fanjian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一年。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賣與姦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各盡本法。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賣休及逼勒賣休罪一等。 律/lü 375 | Qinshu xiangjian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強者,姦夫斬監候。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姦夫斬監候。若姦從祖祖母、從祖祖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姦夫、姦婦各決絞。惟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監候絞;強者,姦夫決斬。惟強姦小功再從姊妹、堂姪女、姪孫女、出嫁降服者,監候斬。若姦妻之親生母者,以緦麻親論之太輕,還比依伯叔父母、母之姊妹論。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各決斬;強者,姦夫決斬。凡姦前項親屬妾,各減妻一等;強者,絞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姦,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惟同宗姦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譜,聽隨便安插。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律/lü 376 | Wuzhi weng jian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依未成姦論,加凡人一等。義子誣執義父姦,依雇工人誣家長,嫂誣執夫弟及緦麻以上親,誣執者俱依誣告。 律/lü 377 | Nu ji gugongren jian jiazhang qi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決。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監候,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監候。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監候。軍伴、弓兵、門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律/lü 378 | Jian bumin qinü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本管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姦所部坐之;強者,俱斬。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律/lü 379 | Jusan ji sengdao fanjian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強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律/lü 380 | Liangjian xiangjian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刁、有夫俱同,如強者,斬。良人姦他人婢者,男、婦各減凡姦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律/lü 381 | Guanli suchang 官吏宿娼 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文承廕、武應襲,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應受本職一等,於邊遠敘用。 律/lü 382 | Mailiang weichang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個月,婦女並發歸宗。 律/lü 383 | Chaihui senming ting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律/lü 384 | Fujian junshi bing ji yiyao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鎮守、監督官司不為行移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所攤在場之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據現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重者,罪其僭分私割也。 一、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一、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一體治罪。 律/lü 387 | Zhutuo gongshi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于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于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減一等。若曲法受贓者,並計贓,通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贓者,祗以不枉法贓論。不曲法又不受贓,則俱不坐,乃以囑託笞五十。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陞一等。 律/lü 388 | Sihe gongshi 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凡私和公事,各隨所犯事情輕重,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律減二等,不在此笞五十例。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親屬、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罪止坐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闕者,絞監候;社,減一等;皆以在外延燒言。若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雖不延燒,杖八十、徒二年;仍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若主守人侵欺財物,不在減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盜取,以常人盜論。如倉庫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竊盜,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之例。若於庫藏及倉廒內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內外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違制。 律/lü 390 | Fanghuo gushao ren fangwu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監候;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廳、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跡証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並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還官給主。除燒殘現在外,其已燒之物,令犯人家產折為銀數,係一主者,全償;眾主者,計所燒幾處,將家產剉為幾分而賠償之。即官民亦品撘均償。若家產罄盡者,免追;赤貧者,止科其罪。若奴僕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論。 一、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眾。燒毀之物,先儘犯人財產折剉賠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一、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妝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凡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如故違詔旨及奏准事例,並坐違制。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無罪名,所犯事有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律/lü 394 | Yingburen zhuibu zuiren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應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減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於限內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仍責限獲免。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所受之贓重於囚罪者,計贓全科以無祿人枉法從重論,亦分首從。 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事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本應死者,無所加,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殺所捕人者,斬監候。為從者,各減一等。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囚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若囚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死者,各以鬥殺傷論。若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忿激言。若有私謀,另議。 律/lü 396 |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枷鎖,越獄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如囚自行脫獄而竊放同禁他囚,罪重者,與他囚罪重者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若囚罪反獄在逃者,無論犯人原罪之輕重,但謀助力者,皆斬監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一、各府、州、縣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獄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緝拏。六名以上,調用;十名以上,降一級;十五名以上,降二級。通限三個月以裏,能盡數拏獲者,免罪。衛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疎虞,減見在主守人罪各一等。其兵備守巡官,係駐劄處所失事二次,參奏罰治。撫按官有隱匿不以實聞者,聽部院該科參究。 凡徒流遷徙囚人已到配所,於所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該徒年分,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若官司起發已經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計日論罪亦如配所限內而逃者論之。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內追捕。配所提調官及途中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配所罪責限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不分官役,各與囚之徒、流、遷徙同罪。受財者,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贓罪重,以枉法科之。縱罪重,仍以故縱科之。 一、積年民害,官吏見在各處軍者、軍工者,工;安置者,安置。設若潛地逃回,兩鄰親戚即當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隱在鄉,以為民害。敢有容隱不首者,亦許四鄰首。其容隱者,同其罪,而遷發之,以本家產業給賞其首者。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問罪枷號三個月,仍發本衛;再犯,枷號三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有一次中途在逃者,即不得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併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原問官司,限一十日內,如原定法式枷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斷,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嚴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以囚至配所之日疎放別敘。若鄰境官司,遇有囚逓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驗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與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別官、吏,罪止杖一百,責限擒捕,並罪坐所由疎失之人。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統承上言。 律/lü 399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賊自外入獄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係劫者,免科。 律/lü 400 | Zhiqing cangni zuiren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屬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他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避他所者,各減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說。其已逃他所,有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減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者,若自首,又各減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說。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內捕獲,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銀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錢一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強盜限同。凡官罰俸必三個月不獲,然後行罰。 一、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年以裏盡數拿獲,免罪。如過限拿獲未盡,再限三個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拿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拿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 一、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拿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拿,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拿獲,及拿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于本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 一、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依應申不申,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輕則罰治,照捕例罰俸,重則降黜,起送吏部降調,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彙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一、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俸,限三個月以裏,拿獲一半以上,姑准開俸;過限不獲,各罰俸三個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拿獲及拿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凡住俸,既捕獲免罪,前俸補支。 律/lü 402 | Qiu yingjin er bujin 囚應禁而不禁 凡鞫獄官于獄囚應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疾,散禁,應枷,死罪,惟婦人不枷、鎖,充軍以上、杻,徒罪以上,而不加鎖、杻,及囚本有枷、鎖、杻而為脫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囚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杖罪以上之囚應枷而但用鎖,及官犯私罪、徒、流之類應鎖而乃用枷者,各減不枷鎖罪一等。若囚在獄中自脫去枷、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枷、鎖、杻者,罪亦如鞫獄官脫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脫與脫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鞫獄官于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若鞫獄、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一、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罪輕人犯,用大枷枷號傷人者,奏請降級調用;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 律/lü 403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絞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問公事干連平人在官,本無招罪而不行保管,誤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連事方訊鞫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若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同僚官及獄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情而共勘,及雖共勘而但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正犯罪人贓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一、內外問刑衙門,一應該問死罪,并竊盜、搶奪重犯,須用嚴刑拷訊,其餘止用杖扑常刑。若酷刑官員,不論情罪輕重,輒用挺棍、腦箍非刑等項慘刻刑具,若但傷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請文官降級調用,武官降級,于本衛所帶俸。因而致死者,文官發原籍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發附近,武官發邊衛,各充軍。 凡獄囚情犯已完,在內經監察御史、在外經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別無追勘未盡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係徒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過限不斷、決不起發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及追贓人犯,照例監候。至若應追紙贖,審果貧難不完者,照例改擬配決放免。 律/lü 405 | Lingnüe zuiqiu 凌虐罪囚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尅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計尅減之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尅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絞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除原有杻鐐及牢固字樣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律/lü 406 | Yuqiu jinren jietuo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脫枷鎖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于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致囚獄中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逃及在獄殺人者,絞監候。其囚脫越反獄在逃,獄卒于未斷罪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減一等。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脫之物與囚人,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之家長者,各減獄卒一等。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獄卒、常人及提牢、司獄、官典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贓重論贓,贓輕論本罪。若獄囚失于點檢防範,致囚自盡,原非縱與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律/lü 407 | Zhushou jiaoqiu fanyi 主守教囚反異反,訓翻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勘定之事情,及與通傳言語于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減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教令、通傳有所增減者,減主守一等。若官典、獄卒容縱外人入獄,及與囚傳通言語,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若官典、獄卒、外人受財者,並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枷、杻外,其餘應脫去枷、鎖、杻而不請脫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請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請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官,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若司獄官已申稟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如本府不准,直申憲司。各衙門不許差占府、州、縣牢獄,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司獄官常加點視。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若囚患病,提牢官檢實給藥治療,除死罪不開枷杻外,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開疎枷杻,令親人入視。笞罪以下,保管在外醫治。病痊,依律斷決。如事未完者,復收入禁,即與歸結。 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枷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于本處有司係官錢糧內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律/lü 409 | Gongchen yingjin qinren rushi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服屬親人入視。犯徒、流應發配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元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緣由,差人引領其入視隨行之親人,詣闕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律/lü 410 | Siqiu lingren zisha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親故雇倩他人殺之者,親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親屬凡人鬥毆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服罪,其親故輒自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不令自殺,已有倖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屬凡人鬥殺傷論,不減等。若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殺之者,皆斬監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殺罪減二等。 律/lü 411 | Laoyou bu kaoxun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優,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恤、十五以下,幼所當慈,若廢疾,疾所當矜者,如有犯罪,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失入減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諱,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皆以吏為首,遞減科罪。 律/lü 412 | Juyu tingqiu daidui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同起內犯罪人伴見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專待其人對問者,雖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于文書到後,限三日內即將所勾待問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鞫獄者,無以其不發而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鞫,聽輕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聽,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或致疎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文知會。如違輕不就重,少不從多,後不送先,遠不各斷者,笞五十。若違法反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申達彼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問刑衙門,行文軍衛有司提人,遷延三個月以上不到,經該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許關支。半年不到,經該官吏參奏提問。 一、在京在外問刑,例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勘者,如財產等項,限一個月勘檢,人命限兩個月。駁勘者,亦限一個月。如違及託故推調,不即赴勘者,參奏提問,仍另行委官,作急勘報。 律/lü 413 | Yi gaozhuang juyu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原告人所告本狀推問。若于本狀外別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所告本狀事情,或法應掩捕搜檢,因掩捕而檢得被犯別罪,事合推理者,非狀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論之限。 律/lü 414 | Yuangaoren shibi bu fanhui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鞫獄官司當隨即放回。若無待對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律/lü 415 | Yuqiu wuzhi pingren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罪重于加誣之罪者,從原重者論。若本囚無誣指平人之意,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全罪論。若官司追徵逋欠錢糧,逼令欠戶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贓不入己也,其物給代納本主。其被囚誣指之平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官司鞫囚,而證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斷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證佐不說實情,出脫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說出脫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律/lü 416 | Guansi churu 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坐以所減三等、五等。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身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入者矣。 官司故失出入人罪增輕減重例 故增輕作重: 增笞從徒。假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年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增杖從徒。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杖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二十。 增杖從流。假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增輕徒從重徒。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二十,合坐剩杖四十。 增徒從流。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增近流從遠流。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也。未決者,減盡無科。 增笞杖徒流至死。死罪本無折法,已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聽減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故減重作輕: 減徒從笞。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杖五十。 減徒從杖。假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減重徒從輕徒。假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一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已得杖四十,合坐官吏杖六十。未放者減一等,徒二年半,折杖八十。除已得四十,合坐剩杖四十。 減流從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倣此。 減流從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杖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一等,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杖四十。 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聽先減去一等,依律折除。 失增輕作重: 增笞從杖。假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三十,吏典為首,合坐杖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杖三十。 增笞從徒。假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坐杖一百三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倣此。 增杖從流。假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杖六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杖四十。 增輕徒從重徒。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二十,首領減一等,杖一十。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以徒從徒,不包杖一百之數。 增徒從流。假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二十,吏典為首,合坐杖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該二十,合坐吏典杖二十。 增笞杖徒流入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失減重作輕: 減杖從笞。假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杖一十。 減徒從笞。假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為首,合坐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內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笞四十。減徒杖倣此。 減流從笞。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減流從徒。假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為首,減盡無科。 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囚已放者,亦減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 律/lü 417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問官吏。若事無冤枉,監察御史、按察司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就于京畿道會同辯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一、凡大小問刑衙門,凡鞫問囚犯,務要參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應該發遣者,方許定擬充軍,不許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撫按官,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亦要虛心參酌,必須法當其罪,方允定衛發遣。如於例有牽合,即便駁回改擬,照常發落。其各該司、府、州、縣,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審錄之期,一應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及雖曾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者,務要遵照發落,不許原問官偏拗阻撓。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聽撫按、審錄官各指實參奏。 律/lü 418 | Yousi jueqiu dengdi 有司決囚等第 凡有司於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內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依律議擬斬、絞情罪,轉達刑部更加斟酌,定議奏聞,候有決單回報。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公同審決。其公同審決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代訴稱冤,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其審錄無冤,審決官故延不決者,杖六十。若囚犯明稱冤抑,審決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贓挾私,失,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一、在京法司,監候、梟首重囚在監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時月,及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聖旦等節,或祭祀、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類具奏。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每至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著三法司奏請,會多官人等,從實審錄,庶無冤枉。 律/lü 419 | Jianyan shishang bu yi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雖即檢驗,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增減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輕之類,增減,如少增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狀者,罪亦如典吏,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檢驗不實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若官吏、仵作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受財檢驗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一、遇告訟人命,除內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挾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竇外,其果係鬥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初發五城兵馬,覆檢則委京縣知縣,在外初委州縣正官,覆檢則委推官,務求於未檢之先,即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中間或有屍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辯,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毆傷,輒擬償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冤獄,審出真情,贓至滿數者,查照誆騙情重事例,枷號問遣。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違制論。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別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強盜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檢覆外,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免檢。 律/lü 420 | Juefa bu ruf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鬥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若官司決罰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論。 律/lü 421 | Zhangguan shiren youfan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內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輒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罪,先行收管聽候上司回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律/lü 422 | Duanzui yin lüling 斷罪引律令 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數事共一條,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減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減等坐之。 律/lü 423 | Yuqiu qu fubian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辯,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本囚及其家屬到官,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文狀,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聽其文狀中自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遠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本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律/lü 424 | Sheqian duanzui budang 赦前斷罪不當 凡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當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若處輕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一、遇直隸及十四省恤刑之期,凡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己,不肯辯明冤枉也,則會赦可以類推。 一、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錢糧、婚姻、田土,罪雖經赦,其錢糧等項,須斷處明白。 律/lü 425 | Wenyou enshe er gufan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加入于死,雖會赦,並不原宥。若官司聞知將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赦所不宥而論決者,不坐。 律/lü 426 | Tuqiu bu yingyi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治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徒役,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失于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懷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產而決者,笞五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律/lü 428 | Siqiu fuzou daibao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一、臣民有罪當死,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一、禁刑日期,每月初一日、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大祭享日,亦禁。 律/lü 429 | Duanzui budang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別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讎人砍毀其屍,依別加殘毀。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律/lü 430 | Lidian daixie zhaocao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情,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其真實情節,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釐五毫,通算折半,以坐贓致罪論。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專擅,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於笞五十者,以坐贓致罪論,折半通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律/lü 432 | Xufei gongli caiqu bu kanyong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如拆屋壞牆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毀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 律/lü 433 | Zaozuo bu rufa 造作不如法 凡官司造作宮室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匹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應再改造而後堪用者,各并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罪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贓論,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贓罪二等,罪止滿流。工匠各以所由織造之人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以上織造不如法,及不堪用等項,並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官參問降級。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各治以罪。各笞四十、三十,減等之罪,納米還職。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于合用數外虛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並贓論罪,至四十兩,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計料不實之罪。局官併承委覆實官吏,知情扶同捏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擬斷。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致誤奏繳者,降一級。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誤事,參究治罪。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匹者,杖六十,段匹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 律/lü 436 | Zhizao weijin longfengwen duanpi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匹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匹入官。若買而僭用者,亦杖一百;未用者,笞三十。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連當房工匠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律/lü 437 | Zaozuo guoxian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每年額造常課段匹、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類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 凡內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粮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若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律/lü 439 | Yousi guanli buzhu gongxie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毀者,計贓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凡盜決官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堤、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于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若或取利,或挾讎,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于徒者,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併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律/lü 441 | Shishi buxiu tifang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先事修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442 | Qinzhan jiedao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毀修築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牆而出穢汙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穿牆出水者,勿論。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清門前御道棊盤,并護門欄柵,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443 | Xiuli qiaoliang daolu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專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 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寢。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其餘俱問發為民。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