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Fulu 附錄 → Fu zhenfan sizui chongjun weimin li 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萬曆十三年奏定并新續題 | |
Fu zhenfan sizui chongjun weimin li 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萬曆十三年奏定并新續題 凌遲處死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嵗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嵗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嵗數,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斬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示。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處斬。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厯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拿來處以極刑。 一、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冐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一、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䧟城池,刼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䧟城寨者律,斬。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 一、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潜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刼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示。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一、凡[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靈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椿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奏請定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刼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奉單強盜,必須審有贓證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以後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證者,俱引秋後處決。 一、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刼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刼處梟示。示 一、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刼,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一、紏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一、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刼掠,以復私讐,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比照姦細律,斬,梟示。 一、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奏請定奪。奪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冐籍生員,食糧起貢,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若已授職,比依詐假官律。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正犯梟示。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斬;盜,皆斬。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 一、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 一、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一、豪強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發回原衛還職着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依律處絞。 一、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一、[萬曆]二十年二月內題奉欽依:凡監守、常人盜,以後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箇月;二百兩以上者,限三箇月;果能盡數通完,例該永戍者,止照本律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以着伍後所生子孫替役。過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從重定擬。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審錄官員,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俱遵照恩例,併入矜疑辯問疏內,叅酌奏請改遣。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畧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請定奪。 一、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請定奪。 一、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着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永遠充軍 一、宗室違悖祖訓,越關來京奏擾,其同行撥置之人。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改調極邊烟瘴。 一、凡天文生,犯該永遠充軍,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照例科斷。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例該永遠充軍者,不准收贖。 一、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監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着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以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罷閑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 一、沿邊、沿海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島潜住者。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山東]、[河南]、[北直隸]各空閑地上,祖宗朝聽民儘力開耕,永不起科。若有占奪投獻者。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官軍不分贓數多少。 一、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潜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 一、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物貨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同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冦出沒,戕殺居民者。 一、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極邊。 一、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者,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一、倉庫錢糧,若[宣大]、[甘寕]、[榆遼]、[四川]、[建松]、[廣西]、[貴州]并沿邊、沿海去處,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兩京衙門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萬曆]十五年正月內題奉欽依:除係真正監守自盜與真盜官物者,不論雜犯,俱行剌配。如係查盤坐侵等項,及非真盜而以監守自盜論者,照依節年會議,雜犯准徒,仍行免剌。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 一、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摉撿,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 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若未曾殺傷人,為從者,軍民人等,發邊衛;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 一、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 一、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叅、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歛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百兩以上。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一、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徒以上。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不論官旗軍人,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 一、儀賓犯該充軍,如郡縣主君、鄉君已故者,照例發遣,仍奏請,從永遠終身邊附各條下科斷。 極邊烟瘴邊遠沿海口外充軍 一、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潜住者,極邊。窩藏及兩隣不首,事發,一體發遣。 一、誘買各邊軍丁者,極邊。 一、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刼奪、讐殺者,俱極邊烟瘴。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逃三次以上,口外。 一、軍戶子孫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及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正犯,烟瘴。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民發口外。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寧]、[遼薊]、[紫荊]、[密雲]等邊官旗軍民人等,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烟瘴。 一、興販私茶,潜住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烟瘴。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疋以上中納支茶者,軍調極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擅拏官軍綑打,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口外。 一、[遼東]馬市,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者,俱烟瘴。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調沿海,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極邊衛分。 一、賊擁大眾入冦,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本律,發邊遠。若交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衣糧、頭畜不多者,亦問前罪。 一、沿邊、沿海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䧟城池,刼殺、焚燒者,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發邊遠。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 一、各處總兵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筭軍、餘各一名,其餘號稱主文,干預書辦者,調極邊。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軍調烟瘴。 一、各處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官軍,用錢買閑者,官調極邊。若原在關軍人逃回潜住及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若與夷人私易貨物者,調烟瘴。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兠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一、[大同]三路官旗軍人,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潜住原,原係口外者,發口外充軍。 一、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口外。 一、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若在出洞捉獲,持仗拒捕,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為首再犯者。 一、誆騙聽選官吏及舉、監、生員人等財物,不分首從,發烟瘴。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衛,發極邊。若止是毆打,為首者。 一、在京、在外無藉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發烟瘴。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呌訴冤枉,奉旨勘問,若涉虛者,發口外。 一、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原問充軍者,發極邊。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䧟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若原係充軍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項罪犯者,發極邊。 一、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叅、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歛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二百兩以上,調烟瘴。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兠攬、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發口外。外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挑迴,原係邊衛者,調極邊。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 一、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再犯,調極邊。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違限一年以上,正犯原係邊衛,發極邊。 一、問發為民人犯,若發[自在]、[安樂]二州逃回者,照舊解發。再逃者,改發極邊充軍。 邊衛充軍 一、各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一、各處郡王并將軍、中尉,凡有奏請,啟王叅詳後奏。違者,齎奏人員。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一、文職本身并同祖親枝有女為王妃,男為郡縣主儀賓,俱各見在,不許陞除京職。若保勘隱情,以存作亡,以有作無,正犯,邊衛;保勘之人,屬軍衛者。 一、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一、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命,徒以上。 一、王府祿米,若本府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以上。 一、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兩京內臣、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為家人、伴當,事干嚇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等項,情重者。 一、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刼累次,係小功以下親屬首告者。 一、凡自首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雖曾傷人不死者,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若計所燒之物重于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 一、受財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一、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祖宗選法者,旗軍、舍餘發邊衛。 一、軍職考選,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輙生事端,教唆䧟害已選官員者,軍調邊衛。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 一、軍職襲替,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者,調邊衛。 一、軍職受財,將官賣與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 一、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一、主文、書筭、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䧟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若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拿者。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若買求官吏起復選用已除授者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若買求官吏起復選用,已除授者。者 一、漢人詐冒番人者。 一、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旗軍、軍丁人等。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窑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一、[陜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欵,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軍民係外處,發[榆林];本處,發[甘肅]。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屬軍衛者。 一、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一、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㮣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軍衛者。 一、糧草、軍需,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事發三箇月不完者。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聽使之人。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舖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輙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攪倉場事例,屬軍衛者。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不分軍民、匠役。 一、跟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書筭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一、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原係腹裡衛所者。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巡捕官乘機興販,俱至三千斤以上。 一、[兩淮]等處運司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詐害事例。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厯,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 一、各運司總催,該管鹽課納完,方給通關。若買囑官吏并覆委官,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一、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照私鹽例,屬軍衛者。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原係腹裏衛所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一、會同館內外四隣軍民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賖貨物,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厯,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軍衛者。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軍調邊衛。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降調。其留守五衛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一、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內官發充淨軍,軍人、校尉俱邊衛。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軍發邊衛。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者。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級調衛;十名口以上,罷職充軍。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附寫名數,送營差操。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刼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徒以上。 一、各處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撫按鎻解兵部發操。若抗違不服,叅奏,問調邊衛。 一、[中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掌印官,將原額京操班軍實在正身,照名查點,督發赴班。中間或有受財賣放者,以賣放正軍事例,從重論。 一、各處鎮守、總兵、協守、副總兵、遊擊將軍、分守叅將、守備、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不管事者。但有額外多占、賣放正軍至二十名以上、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充軍。其役占、賣放紀綠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例,罷職充軍。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外衛調邊衛。 一、武官有為事問發充軍,來京潜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 一、夷人貢船到岸,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潜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紏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與外夷及邊海賊㓂,不拘多寡,為從者。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兠攬作弊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旗軍發邊衛。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旗軍調邊衛。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旗軍發邊衛。其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一、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藉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 一、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 一、凡[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靈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為從者。取土取石、開窑燒造、放火燒山者。[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去墻二十里,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搥師打手,俱邊衛。 一、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凡盜御馬者。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一、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一、指稱打點,誆騙財物,計贓犯徒以上者,俱不分首從。 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邊衛。 一、發掘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及厯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徒、流、杖罪,屬軍衛者。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厯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不分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一、同謀共毆人,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 一、[萬厯]十六年正月內題奉欽依:今後審錄官員,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屬軍衛者。 一、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癈、篤疾,雖有自盡實跡者。 一、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一、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劎、鞭斧、扒頭、流星、骨朶、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一、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雖未成傷者。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眛不明姦贓事情汙人名節,報復私讐者,旗軍人等。 一、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頂夷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讐,占騙財產者。 一、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壹體問罪,屬軍衛者。 一、軍旗欲告運官不法事情,候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徒以上。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䧟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軍發邊衛。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䧟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 一、無藉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不分首從。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不分首從。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軍士調邊衛。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調邊衛。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賣者。 一、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徒罪以上。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犯徒以上者。 一、假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 一、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徒以上。 一、親屬犯姦至死罪,強姦未成者。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一、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官員,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武官發邊衛。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摉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徒以上,屬軍衛者。 一、[萬曆]十八年三月內奉欽依:凡人命當檢驗者,仵作受財增減傷痕,符同屍狀,以成冤獄,審出真情,贓至滿貫者,查照誆騙情重事例,問遣。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係軍,調邊衛。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徒以上,為首者係軍,調邊衛。 一、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發邊衛。 附近充軍 一、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一、五府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舍人抵充軍役,候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舍人發外衛。 一、錦衣衛將軍、校尉,犯該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者。 一、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者。 一、天文生犯該充軍,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仍定擬衛分,就于本監應役。 一、老幼、廢疾犯該充軍,若有壯丁主使,就將主使之人照例。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刼累次,係大功以上親屬首告者。 一、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若無本戶餘丁,勾取犯人戶內壯丁,扺充軍數。 一、校尉事故,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冒替之人,調衛充軍。 一、主文、書筭、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䧟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民并軍丁。 一、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一、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文字傳遞,屬有司者。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若買求官吏,起復選用,未除授者。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 一、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里書人等。 一、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 一、勾補軍役,若正軍戶下本有人丁,捏作無勾,扶同回申,原結里隣人等。 一、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槩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有司者。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輙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攪倉場事例,屬有司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巡捕官乘機興販,俱至三千斤以上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照私鹽例,屬有司者。 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一百斤以上者。若守衛、把關、巡捕等官,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民并舍餘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徒以上。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賖貨物,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有司者。 一、內官使令上直校尉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發充淨軍。 一、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民并軍丁人等。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者。 一、各處清解軍丁,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執批頂名者,正軍,調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隣佑受財者,一體發遣。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京衛調外衛。 一、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于鈐束者,重則罷職,充軍。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屬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 一、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再犯、累犯。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民并軍丁人等。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民并軍丁人等。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民并軍丁人等。其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一、黃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連小甲,俱發附近。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有司者。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 一、發掘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刼庫,刼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屬有司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汙人名節,報復私讐者,民發附近。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䧟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民發附近。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貫、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解人發附近。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民匠、舍餘。 一、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姦夫。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違限一年之上,解人發附近。 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徒以上,為首者,旗、舍餘、丁、民人。 一、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舖夫三名之上,民并軍丁人等。 為民 一、文職本身并同祖親枝有女為王妃,男為郡縣主儀賓,俱各見在,不許陞除京職。若保勘隱情,以存作亡,以有作無,保勘之人,屬有司者。 一、太常、光祿寺廚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至三次以上者。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有司者。 一、夫匠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拿者。 一、用強占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屬有司者。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有司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有司者。 一、文職官吏人等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 一、文官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潜住者,改發口外。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民人、里老俱調發烟瘴。 一、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有司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有司者。若止是毆打,為首者。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有司者。 一、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原問為民者,發口外。 一、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有司者。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有司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各赴部投考者。 一、開發[直隸][延慶]、[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改發[遼東][自在]、[安樂]二州。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摉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徒以上,屬有司者。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