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Hu lü 戶律 → Qianzhai 錢債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 |
律/lü 168 |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 (Taking Interest in Violation of Prohibitions)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 並追餘利給主。 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一、兩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箇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輙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