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律/lü 173 | Bachi hangshi 把持行市 (Monopolizing Markets)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者,准竊盜論,免剌。

條例/tiaoli 1

一、光祿寺買辦一應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姦頑之徒,稱是報頭等項名色,在街強賒作弊害人的,拏來枷號三箇月。滿日,還從重發落。」欽此。

條例/tiaoli 2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一、凡夷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舖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通行守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人起送赴京。

條例/tiaoli 4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拿來處以極刑。」欽此。

條例/tiaoli 5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覔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條例/tiaoli 6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遼東]開設馬市,許令[海西][朵顏]等三衛夷人買賣。[開元]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開一次,[廣甯]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將馬匹并土產物貨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之人入市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事發,問擬明白,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並不原宥。」欽此。

條例/tiaoli 7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箇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條例/tiaoli 8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9

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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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序

Zongmu yu mulu 總目與目錄

Banben ximu 版本細目

Zhutu 諸圖

Sangfu zhidu 喪服制度

Fulu 附錄

Zhengwen 正文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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