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Xing lü 刑律 → Shouzang 受贓 → Zuozang zhizui 坐贓致罪 | |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陪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錢糧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 一貫以下,笞二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 二十貫,笞四十。 三十貫,笞五十。 四十貫,杖六十。 五十貫,杖七十。 六十貫,杖八十。 七十貫,杖九十。 八十貫,杖一百。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