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 Duli cunyi (1905) revised version

律/lü 4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將議過緣出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條例/tiaoli 1

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條例/tiaoli 2

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除有犯習教等重情,另行奏明辦理外,其有犯尋常杖、枷、徒、流、軍及斬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體科斷。應銷檔者,免其銷檔,仍准繫本身帶子。

條例/tiaoli 3

凡宗室覺羅,除犯笞杖枷及初犯軍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經犯徒,後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別折罰責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軍,或三次犯徒者,均擬實發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軍者,均擬實發吉林。如二次犯軍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均擬實發黑龍江。若宗室釀成命案,按律應擬斬絞監候者,宗人府會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頂戴,照平人一律問擬斬絞,分別實緩,仍由宗人府進呈黃冊。

條例/tiaoli 4

凡宗室犯案到官,該衙門先訊取大概情形,罪在軍流以上者,隨時具奏。如在徒、杖以下,咨送宗人府會同刑部審明,照例定擬。罪應擬徒者,歸入刑部,按季彙題。罪應笞杖者,即照例完結,均毋庸具奏。若到官時未經具奏之案,審明後,罪在軍流以上者,仍奏明請旨。

條例/tiaoli 5

宗室緣事發遣遇赦減釋,如係由盛京釋回者,即令回京。若由吉林、黑龍江釋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給房屋居住。

條例/tiaoli 6

宗室犯事到官,無論承審者何官,俱先將該宗室摘去頂戴,與平民一體長跪聽審。俟結案時,如實係無干,仍分別奏咨,給還頂戴。

條例/tiaoli 7

凡宗室覺羅,犯罪時繫黃紅帶者,依宗室覺羅例辦理。若繫藍帶及不繫帶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凡宗室覺羅婦女,出名具控案件,除係呈送忤逆照例訊辦外,其餘概不准理。如有擅受,照例參處。儻實有冤抑,許令成丁弟兄子姪或母家至戚抱告。無親丁者,令其家人抱告。官為審理,如審係虛誣,罪坐抱告之人。若婦人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告後復自行赴案,逞刁及擬結後瀆控者,無論所控曲直,均照違制律治罪。有夫男者,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罰錢糧。

條例/tiaoli 9

凡宗室覺羅人等告訐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將該原告咨送宗人府,照違制律杖一百,實行重責四十板。如妄捏干己情由聳准,迨提集人證質審,仍係訛詐不遂,串結捏控者,將該原告先行摘去頂戴,嚴行審訊,並究追主使教誘之犯。儻狡辯不承,先行板責訊問,審係控款虛誣,罪應斬絞者,照例請旨辦理。其餘,無論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但經商謀捏控,不分首從,俱實發吉林安置,到配重責四十板。主使、教誘及助勢之犯,無論軍民,不分首從,先行枷號三箇月,滿日俱發近邊充軍。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其或所控得實,但審因串詐不遂,捏情圖准者,亦照此例定擬。不得以事出有因,量為援減。

條例/tiaoli 10

凡宗室有犯圈禁之罪者,即行革去頂戴。

條例/tiaoli 11

宗室覺羅及王公有吸食鴉片煙者,擬絞監候,由宗人府會同刑部進呈黃冊。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名例律

第二部 | Lilü 吏律

第三部 | Hulü 戶律

第四部 | Li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lü 工律

第八部 | Zonglei總類

第九部 | Dubu zeli督捕則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